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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

工信部:公告第74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工信部:公告第74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发布时间:
3小时前
2025年6月1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公告《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四批)。经统计,本批次公告中列入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共计541个,其中,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车型车33个;纯电动商用车车型452个;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车型41个;燃料电池商用车车型15个。   以下是公告原文: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95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四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八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4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3年第3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95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四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八批)予以公告。   附件: 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95批).doc 2.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四批).doc 3.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八批).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5年6月19日  
工信部:加快汽车等重点领域的标准物质研制和应用

工信部:加快汽车等重点领域的标准物质研制和应用

发布时间:
三天前
2025年6月1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制造业计量创新发展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明确: 1)加强标准物质开发:加快化工、石化、钢铁、有色、建材、机械、汽车、船舶、航空、轻工、纺织、电子、通信等重点领域的标准物质研制和应用。优化生产工艺,提升标准物质不确定度水平。建立标准物质质量追溯制度,加强量值核查验证,形成研发、生产、应用全寿命周期的监管能力。 2)加速高端计量器具研发:加强计量器具的中试及应用验证,提高自主计量器具的可靠性、稳定性、安全性和适用性,提升基于安全可靠测评的芯片、操作系统、数据库的数字技术产品集成应用和兼容适配水平。 3)突破计量关键共性技术:在量子、人工智能、新材料、新能源、先进制造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新兴领域,聚焦“测不了、测不全、测不准、测不快”等难题,通过“揭榜挂帅”“赛马”等方式,创新量值溯源和量值传递方法,突破一批关键计量技术。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计量是制造业的重要技术基础之一,融入产品设计、研发、生产、试验、使用的全过程,包括计量器具研制、检定、校准、维修、咨询、培训等。制造业计量是计量在制造业领域的创新应用和具体实践,通过量值传递溯源体系实现单位统一和量值准确,有效保障产品的一致性和互换性,支撑产业提质增效,实现科学管理,对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制造强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部署,推动制造业计量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引领、基础先行、系统推进、协同发展的基本原则,以提升制造业计量创新能力为主线,以实现精密测量为目标,加快突破制造业计量关键技术和装备,建立健全先进的计量校准服务体系,形成高效的制造业计量服务网络,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实现制造强国战略目标提供坚实支撑。 到2027年,制造业计量发展取得积极进展,突破100项以上关键计量校准技术,制修订300项以上行业计量校准规范,研制100台套以上计量器具和标准物质,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明显提升,培育50家以上仪器仪表优质企业,推动建设10家以上制造业高水平计量校准技术服务机构,技术服务网络基本完善,服务能力基本覆盖重要产业领域。到2030年,制造业计量创新水平持续提升,技术服务网络更加完善,重要领域计量综合实力大幅增强,有力支撑我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二、强化制造业计量有效供给   (一)突破计量关键共性技术 在量子、人工智能、新材料、新能源、先进制造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新兴领域,聚焦“测不了、测不全、测不准、测不快”等难题,通过“揭榜挂帅”“赛马”等方式,创新量值溯源和量值传递方法,突破一批关键计量技术。主动适应国际单位制量子化变革发展和数字化、扁平化量值传递溯源新趋势,研究量子计量、数字化模拟测量、动态量和极值量等综合参量的准确测量等技术。开展计量软件功能安全测评等关键技术研究和应用。开展工况环境的在线、动态、实时、远程、多参数校准技术研究和应用。加强与国防科技工业系统先进计量技术互鉴互促,推动计量共性技术军民融合发展。 (二)加速高端计量器具研发 梳理重点产业链计量标准器具供给能力,形成产品图谱和清单。瞄准国际先进水平,研发一批高精度、集成化、智能化的计量器具。加强计量器具的中试及应用验证,提高自主计量器具的可靠性、稳定性、安全性和适用性,提升基于安全可靠测评的芯片、操作系统、数据库的数字技术产品集成应用和兼容适配水平。充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作用,引导使用自主计量器具和标准物质,加快技术进步和产业化。 (三)加强标准物质开发 编制标准物质发展目录。加快化工、石化、钢铁、有色、建材、机械、汽车、船舶、航空、轻工、纺织、电子、通信等重点领域的标准物质研制和应用。优化生产工艺,提升标准物质不确定度水平。建立标准物质质量追溯制度,加强量值核查验证,形成研发、生产、应用全寿命周期的监管能力。 (四)完善计量技术规范体系 根据产业发展现状,分类制修订计量技术规范,推动计量技术规范与先进技术研究和标准制定协同发展,提升计量技术规范的先进性和实用性。加强与国家计量技术委员会的协同,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组织制定计量检定规程和计量校准规范,依据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依据计量校准规范开展计量校准。面向未来产业计量检定校准需求,超前部署计量技术规范体系。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国际计量规则和规范制修订,增强国际话语权。加强行业计量技术规范的推广应用,提升行业服务能力。 (五)培育优质仪器仪表企业 强化计量对仪器仪表产业的基础保障作用,推动计量与仪器仪表产业互促共进。对标国外先进水平,培育一批具有生态主导能力的高端计量器具和标准物质龙头企业。引导仪器仪表中小企业聚焦主业,坚持专精特新方向,不断增强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培育更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引导仪器仪表企业实施质量品牌战略,强化质量支撑、树立优质品牌形象,提升影响力和国际竞争力。着力提升仪器仪表产业链供应链韧性,打造一批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高端仪器仪表产业集群。 (六)打造计量专业人才队伍 鼓励计量技术骨干参与制造业计量技术研究和科研成果转化,培养既熟悉产业情况、又掌握较高计量技术水平的综合型、应用型人才。加大计量领域海外高层次人才、海外专家与智力资源的引进力度,发挥海外计量测试高端智力的作用。完善制造业计量人才的评价、保障和激励机制。   三、深化制造业计量应用赋能   (七)创新计量服务模式 支持制造业高水平计量校准技术服务机构、专业计量站、校准实验室以及其他从事计量工作的有关单位等(以下统称计量机构)开展计量器具研制、检定、校准、维修、咨询、培训等“一站式”服务,为企业提升精密测量水平提供一体化解决方案。强化采用校准的方式,保证产品设计、研发、生产、试验、使用全过程的量值准确。鼓励计量机构创新服务模式,采取驻厂、驻园区等多种形式就近就地提供计量校准服务。 (八)强化计量检定服务 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宣传,督促制造业领域落实好企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和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依法进行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 (九)建设计量技术服务机构 系统布局制造业高水平计量校准技术服务机构建设,面向制造业需求开展计量技术攻关、高端计量器具和标准物质研制、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等。鼓励符合条件的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制造业高水平计量校准技术服务机构。加强制造业高水平计量校准技术服务机构服务效能评估,确保规范运行、高效发展。 (十)健全先进计量服务体系 推动制造业高水平计量校准技术服务机构、专业计量站和校准实验室共同构建高效服务网络,运用“互联网+计量”的模式提高服务效率。鼓励计量机构“随企出海”,支撑我国制造业全球布局。鼓励计量机构多元化发展,开展标准验证与检测、计量检测、试验验证、产业信息、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等公共服务。   四、推进制造业计量创新升级   (十一)健全先进的计量管理 组织开展企业计量管理培训,引导企业将计量管理要求纳入企业管理体系,推动计量工作与企业生产经营协同发展。鼓励企业通过提升计量能力实现降本增效提质,增强市场竞争力。对计量管理存在短板弱项的企业加强指导并敦促完善。强化仪器设备溯源性要求,梳理试验和生产过程关键参数测量方法和测量程序,建立必要的计量标准装置,合理利用社会化服务能力,保证仪器设备的量值准确可靠、溯源有据。 (十二)推动计量高端化发展 鼓励区域性、中小型计量机构做大做强,推动制造业计量集聚发展,建立一流的服务理念和管理模式,升级服务品质。鼓励运用先进技术和理论创新服务模式,拓展高附加值计量服务,高效响应并精准实现企业精密测量需求。加强高准确度和高可靠性计量器具、标准物质等产品高效供给,加快计量技术规范高质量迭代,提升计量技术水平。 (十三)促进计量智能化转型 加强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前沿技术在制造业计量领域的应用,加大计量标准装置、计量服务的数智化改造力度,优化校准方式和管理模式。推进制造业计量数字化,研究建立制造业计量数据库,加强计量数据的智能化采集、分析与应用,建设重点产业链计量和标准能力提升公共服务平台。推进计量资源的网络化连接,推动计量数据共享,实现计量与制造过程、产品质量管控一体化,提升制造业计量网络化服务能力。 (十四)推进计量绿色化升级 将制造业计量与工业绿色低碳安全同步推进,全面推广低能耗、低排放的计量器具和标准物质,广泛推行电子证书,促进绿色低碳转型。引导仪器仪表企业建设绿色生产线,开展能源和污染物全过程动态监测、精准控制和优化管理,提升资源利用水平。研究碳计量技术,探索“可测量、可报告、可核查”的碳计量体系,为国家碳排放统计核算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提供支撑。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 加强政策协同,落实好现有支持制造业计量的政策措施,在相关国家重大专项实施中强化制造业计量任务。引导地方发挥特色优势,制定有效的落实举措。组织实施制造业技术基础提升专项,提前部署一批前沿计量技术研究和计量器具等预先性研究项目。推动自主计量器具和标准物质纳入首台(套)相关目录,发挥好首台(套)保险补偿试点政策作用。 (二)增加资源投入 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支持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对计量机构的融资支持力度。实施“科技产业金融一体化”专项,鼓励早期投资、创业投资加大对制造业计量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资本投入。支持符合条件的计量机构上市融资。健全激励企业增加计量投入的普惠性政策体系,对企业新购置的计量器具,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注重行业指导 充分发挥行业计量技术委员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计量现状调查研究和发展趋势分析,及时反映企业计量诉求和行业计量共性问题。支持开展制造业计量技术专题研讨,引导会员单位参与行业计量技术规范制定、推广应用。推动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创新载体与行业协会加强沟通交流,在信息发布、技术对接、研讨交流、人才培训等方面共同推动制造业计量协同发展。 (四)深化国际合作 支持企业积极融入全球产业链供应链,统筹用好现有实践基地平台,建立国际化的计量研发中心和计量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加强与相关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合作,持续完善制造业计量国际合作交流体系。鼓励跨国公司、国外科研机构等在我国建设前沿计量技术研发中心,推动国内外企业联合开展制造业计量技术研发应用。积极参与国际计量比对,稳步提升国际互认的计量校准测量能力。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5年6月7日  
工信部等八部门就《汽车数据出境安全指引(2025版)》公开征求意见

工信部等八部门就《汽车数据出境安全指引(2025版)》公开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
2025-06-16
2025年6月1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门公开征求对《汽车数据出境安全指引(2025版)》的意见(下称《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明确:汽车数据处理者向境外提供汽车数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1)向境外提供重要数据; 2)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00万人以上3个人信息(不含敏感个人信息); 3)自当年1月1日起累计向境外提供1万人以上敏感个人信息;  4)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 5)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需要申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的情形。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推动建立高效便利安全的汽车数据跨境流动机制,为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在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指导下,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汽车数据出境安全指引(2025版)(征求意见稿)》,拟以规范性文件印发。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25年7月13日前反馈。    传真:010-66069561 邮箱:zhanghong@miit.gov.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邮编:100084),请在信封上注明:“《汽车数据出境安全指引(2025版)(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    附件:汽车数据出境安全指引(2025版)(征求意见稿)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数据局 公安部 自然资源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5年6月13日  
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发布一批重要国家标准

市场监管总局批准发布一批重要国家标准

发布时间:
2025-06-13
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一批重要国家标准,涉及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安全生产、高新技术等行业领域,将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在交通运输方面,发布公共汽电车场站划分、空铁旅客联运服务等2项标准,方便公众便捷出行。发布全球首个新能源汽车电耗限值标准,较上一版推荐性标准的要求显著提升,推动新能源汽车行业节能水平提升。发布乘用车制动技术要求标准,回应消费者关切。发布摩托车燃油箱、灯光、图形符号等强制性标准,推动提升摩托车安全水平,促进产品更新换代。   上一版《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限值》推荐性国家标准作为在全球首个针对纯电动汽车能耗指标提出要求的技术标准,结合相关政策措施,在促进纯电动汽车节能技术应用,推动电动汽车降低能耗、节约电力能源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提升了我国电动汽车产业竞争力、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发展。 上一版《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限值》推荐性国家标准规定了电动汽车能量消耗率限值,适用于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 kg的M1类纯电动汽车。   在农业农村方面,发布废旧农业机械回收体系建设规范等13项农业机械国家标准,将推动完善农业机械循环利用标准体系,助力农业机械高质量和绿色发展。发布动植物检疫4项国家标准,为种子运输、动植物检疫鉴定提供标准支撑。发布肥料、果蔬检验检测、饲料、纤维等6项国家标准,推动相关产业在质量提升、绿色生产、技术创新等领域向高质量发展迈进。 在安全生产方面,发布安全色和安全标志、海洋石油天然气开采安全等7项安全生产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生产过程安全管理,提升企业安全应急能力和水平。发布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等3项重点消防产品强制性国家标准,更新升级相关技术指标,助力提升消防产品性能和质量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在高新技术方面,发布半导体器件、电磁兼容、电子装联技术等国家标准30项,助力实现产品性能与质量跃升。发布轨道交通、遥感卫星等国家标准8项,着力规范交通管理,保证卫星数据向地面传输的效率和质量。发布航空电加温玻璃、光刻用掺钛石英玻璃等4项工业玻璃国家标准,将进一步推动附加值高的玻璃深加工产品应用。  
工业和信息化部:支持整车企业切实践行“支付账期不超过60天”承诺

工业和信息化部:支持整车企业切实践行“支付账期不超过60天”承诺

发布时间:
2025-06-12
一汽、东风、广汽、赛力斯等17家重点汽车企业日前发表声明,就对供应商“支付账期不超过60天”作出承诺。如何看待汽车企业承诺?推动构建“整车—零部件”协作共赢发展生态,将会采取哪些措施?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负责人回答了记者问题。   这位负责人说,汽车企业主动承诺“支付账期不超过60天”,对构建“整车—零部件”协作共赢发展生态、促进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这位负责人表示,产业链供应链是汽车产业的“筋骨血脉”,是产业转型升级的关键一环。随着新能源汽车市场竞争加剧,竞争压力从整车向产业链环节传导,出现了供应商货款支付账期加长、资金周转困难等现象,不利于产业技术创新和健康可持续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部支持整车企业切实践行有关承诺,继续引导整车企业与供应链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协同发展,积极营造“大河有水小河满”的良好局面,不断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也为全球汽车产业发展作出新贡献。   这位负责人说,当前,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正处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希望广大企业以身作则,加强行业自律。也希望社会各界关心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共同抵制“网络水军”“黑公关”等网络乱象,营造积极向上、文明有序的发展环境。    
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能源领域氢能试点工作

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能源领域氢能试点工作

发布时间:
2025-06-12
2025年6月10日,国家能源局发布《关于组织开展能源领域氢能试点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国家能源局将遴选部分项目和区域开展氢能试点工作,进一步推动创新氢能管理模式,探索氢能产业发展的多元化路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支撑氢能“制储输用”全链条发展。《通知》规划了11个试点方向,并对试点方向提出了一定的具体指标,其中: 1)规模化制氢及一体化方向:配套可再生能源项目上网电量比例不超过 20%,原则上不占用系统调节资源,制氢电解槽装机规模不低于 100 兆瓦(或气化产能不低于 20000 标方/时),电解槽运行负荷调节能力不低于 50%~100%水平。 2)规模化、长距离输送方向:液氢工厂单套设备液化能力不低于 5 吨/天;单车运输能力不低于 600千克;管道长度不少于 100 公里。 3)炼油及煤制油气绿色替代方向:可再生能源制氢替代规模不低于1000 吨/年。 4)氢氨燃料供电供能方向:燃机类项目规模不低于 10 兆瓦,掺氢/掺氨比例不低于 15%;燃煤锅炉类项目规模不低于 300 兆瓦,掺氢/掺氨比例不低于 10%。 5)氢储能长时长效运行方向:氢储能项目发电侧容量不低于 1 兆瓦,满功率连续发电时长不低于 4 小时。 6)能源领域综合应用:相关项目燃料电池装机不低于 0.5 兆瓦。      
区域、单位均可申报!工信部部署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试点工作

区域、单位均可申报!工信部部署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试点工作

发布时间:
2025-06-11
2025年6月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通知,部署开展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试点工作。 1)将聚焦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先进制造、新材料领域高新技术成果,以试点工作为牵引,强化产业供需对接、活化创新主体动力、优化产业化服务保障,充分撬动人才、资金、政策等资源,通过中试熟化、孵化、市场推广、产业链整合等途径,加快推动科研成果向规模化生产、市场化运营阶段转化,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支撑建设以先进制造业为骨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   2)按照自主申报、兼顾不同主体、先进带动示范的原则,分试点区域和试点单位两大类申报。   3)试点单位按照在成果产业化工作中承担的角色不同,分为产业化实施类、第三方服务类、金融服务类等三类主体申报。     关于开展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试点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高新函〔2025〕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兵团工业和信息化、高新技术主管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主责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对于推动先进制造、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等领域科技创新发挥了重要作用,持续产出一批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高新技术成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决策部署,强化高新技术对产业的支撑引领作用,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现组织开展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聚焦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先进制造、新材料领域高新技术成果,以试点工作为牵引,强化产业供需对接、活化创新主体动力、优化产业化服务保障,充分撬动人才、资金、政策等资源,通过中试熟化、孵化、市场推广、产业链整合等途径,加快推动科研成果向规模化生产、市场化运营阶段转化,以科技创新引领新质生产力发展,支撑建设以先进制造业为骨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   二、申报对象及条件   按照自主申报、兼顾不同主体、先进带动示范的原则,分试点区域和试点单位两大类申报。 (一)试点区域。申报对象须承担本区域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相关管理职能,有开展成果产业化的工作基础,包括地市级工业和信息化、科技主管部门,国家高新区、经开区管委会,国家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促进组织等。 (二)试点单位。申报对象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无违法违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无重大失信记录,有承担试点工作的保障机制和人员力量。按照在成果产业化工作中承担的角色不同,分为以下三类主体申报。 产业化实施类,包括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承担(参与)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以及使用成果或提供应用场景的企业、中试机构等直接从事成果产业化的单位。 第三方服务类,包括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生产力促进中心、孵化器等为成果产业化提供专业化服务的第三方机构。 金融服务类,包括银行、保险、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提供科技金融服务的机构。   三、试点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重点。试点主体应认真研究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围绕工业和信息化部后续发布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推介成果,明确试点实施计划及预期成效,提出配套支持措施。试点实施周期为名单发布之日起2年,期间,试点区域/单位应至少围绕3个/1个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高新技术推介成果推动开展产业化工作,至少参加1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对接交流活动,每年底报送工作进展报告。 (二)强化政策保障。试点区域应制定成果产业化落地引导政策,支持相关成果及单位落户当地;支持相关单位开展样品制备、小规模试验、中试验证;优先推荐相关成果参与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评定等;围绕推介清单,结合区域资源禀赋,每年组织不少于1场对接活动,推动有需求的央企、地方链主企业等与项目单位对接。 (三)提升产业化能力。产业化实施类试点单位应通过自行实施、技术转移或孵化新企业等方式推进相关成果工程化、产业化;提供相关成果的技术、人才支持,开展技术人员培训;为相关成果开展概念验证、中试熟化等提供场地、设施条件。 (四)加强专业化服务。第三方服务类试点单位应立足自身职能,搭建供需对接平台,推动供需匹配与交流合作;为相关成果提供技术孵化服务,优先向产业化实施类试点单位开放实验室、检测平台、试验验证平台等资源;为相关成果产业化提供政策解读、市场准入、知识产权、标准制定等方面的服务。 (五)优化科技金融支撑。金融服务类试点单位应向推介成果或其他试点单位予以投资倾斜,设计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整合金融资源,为企业治理、市场拓展、融资上市、产业链协同等赋能;加强同主管部门沟通磋商,构建协同服务机制。   四、申报事项   (一)申报单位线上申报。申报单位通过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信息服务平台(sd.miitip.com)注册并填写申报信息(申报书模板见附件1、附件2),于2025年7月20日24时前完成线上提交,并对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二)省级部门审核推荐。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高新技术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试点审核、推荐工作,于2025年7月31日24时前在线出具推荐意见(含排序)。 (三)综合评审。试点工作由部高新技术司组织实施。通过现场答辩、专家评审,择优遴选形成试点名单并公开发布。 (四)保障措施。请推荐部门充分调动辖区内相关单位的积极性,指导和支持试点主体开展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政策指导和服务,组织开展“创新引擎培育全国行”路演等活动,强化与国家产融合作平台等资源对接,跟踪评估试点成果成效,宣传推广典型经验,对于试点成效良好的,编入典型案例名录,并予以接续试点资格。   附件: 1.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试点申报书(区域类) 2.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试点申报书(产业化实施类/第三方服务类/金融服务类)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5年6月6日 来源:工业和信息化部高新技术司  
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运输建筑垃圾 国办转发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

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运输建筑垃圾 国办转发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25-06-11
2025年6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明确:强化建筑垃圾运输监管。明确技术要求,各地要制定完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船舶相关技术要求,明确外观规格、标志标识、密闭装置、北斗卫星定位、安全配置、装卸记录、数据传输等要求,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船舶运输建筑垃圾。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的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加强城市建筑垃圾治理,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坚持问题导向与系统治理相结合、存量治理与增量控制相结合、有效处置与资源化利用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健全城市建筑垃圾治理体系,提升治理效能,促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到2027年,健全城市建筑垃圾治理体系,完善建筑垃圾管理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偷排乱倒问题得到有效遏制,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建筑垃圾平均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0%以上,城市建筑垃圾有效治理新格局基本形成。   二、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理 (一)压实减量责任。落实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主体责任,采用新型建造方式,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创新设计、施工技术与装备。推广绿色施工和全装修交付,从源头减少建筑垃圾产生。工程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垃圾减量、运输、利用、处置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铁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实行分类处理。各地要依照《建筑垃圾处理技术标准》,将建筑垃圾分为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实行分类处理,因地制宜明确处理方式。严禁将建筑垃圾直接与生活垃圾混合处理。原则上,工程渣土和干化处理后的工程泥浆可用于土方平衡、场地平整、道路建设、环境治理或烧结制品等;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应优先用于生产再生骨料、再生建材、道路材料等;无法利用的,应进行无害化处置,保障处置安全,防止污染环境。(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铁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施工现场管理。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督促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划定建筑垃圾分类贮存场所,分类收集建筑垃圾,选择符合条件的运输单位及时清运,规范运输车辆进出管理,并按规定对建筑垃圾进行利用、处置。各地要因地制宜推进建筑拆除与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一体化。(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家铁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规范装修垃圾管理。各地要明确装修垃圾投放、收运管理要求,落实属地政府、物业服务单位责任,引导合理设置装修垃圾投放点,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保持周边环境整洁。鼓励采取提前预约、袋装投放、箱体收集等方式收运装修垃圾。(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三、强化建筑垃圾运输监管 (五)明确技术要求。各地要制定完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船舶相关技术要求,明确外观规格、标志标识、密闭装置、北斗卫星定位、安全配置、装卸记录、数据传输等要求,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船舶运输建筑垃圾。(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规范运输管理。各地要结合实际,科学评估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产生量、运输需求,引导运输单位合理配置运力。强化运输行为监管,严格水路运输码头、船舶监管,督促运输单位加强驾驶员安全教育和车辆、船舶运行状况检查,按照规定时间、路线将建筑垃圾运送至指定地点,严防沿途遗撒、乱倒乱卸、交通违法等行为发生。(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建立退出机制。各地要依法依规明确“黑名单”等从业禁止规定,制定有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明确奖惩制度和退出规则。对违法违规情节严重的运输单位,依法依规吊销其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规范建筑垃圾处置 (八)加强规划选址。各地在编制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时,要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产生量、源头分布及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用地需求,科学规划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模、选址布局、建设时序等,根据需要落实建筑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确定建筑垃圾利用、处置固定去处。各地要充分考虑运输成本、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在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等三条控制线基础上,合理规划建设长期的建筑垃圾填埋场,并研究就近配套建设资源化利用设施,及时处理建筑垃圾。(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推进设施建设。各地要把规划内建筑垃圾利用、处置设施作为城市兜底性市政基础设施,纳入本地区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加快办理项目前期手续,按期完成设施建设任务。既有设施处理能力不足时,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临时利用、贮存设施设置方案,明确设置数量、利用贮存能力和使用期限,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支持设置建筑垃圾临时贮存设施,用于临时贮存工程渣土和干化处理后的工程泥浆。具备利用、处置能力后,应及时拆除临时利用、贮存设施,清理占用的场地。(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规范设施运行。各地要明确对建筑垃圾利用、处置设施的监管要求,实行动态监管。建筑垃圾利用、处置单位要按照有关标准加强运行管理,做好场区污染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安全教育培训、应急处置演练,提升安全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开展存量治理。各地要全面排查评估存量建筑垃圾情况,对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自然灾害风险区的临时贮存设施,应限期将建筑垃圾有序转移至资源化利用、处置设施。对存在环境隐患或造成环境污染的临时贮存设施,应进行污染防控和治理;无法原位防控和治理的,应将建筑垃圾有序转移;暂时无法转移的,应采取常态化监测和管控措施,确保安全。(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 (十二)支持资源化利用企业发展。鼓励经营主体积极开展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加快培育产业基地和骨干企业。支持行业龙头企业增强对上下游产业的带动能力,发挥引领作用。鼓励推行建筑垃圾收运、利用一体化运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推广产品应用。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认证,健全产品应用标准规范,鼓励将产品价格纳入建设工程材料造价信息清单。鼓励使用财政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和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使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各地要结合实际,畅通利用建筑垃圾生产的建筑材料、路基材料等应用渠道,明确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的应用范围、使用部位等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财政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铁路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完善付费制度。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原则,建筑垃圾产生方应支付合理的建筑垃圾运输、利用、处置费用。建筑垃圾处理企业要主动向社会公布各类建筑垃圾运输、利用、处置等价格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六、实施全过程监管 (十五)完善工作机制。建立省级统筹、城市负总责的工作责任制,完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部门间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细化目标任务,推动工作落实。根据城市规模和建筑垃圾管理需要,建立城市建筑垃圾巡查体系,对重点区域开展常态化巡检,有效提升监管能力。建立行业技术人才库,为行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撑。(各省、自治区和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六)严格核准备案制度。严格落实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制度,公开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各地要结合实际,按照“高效办成一件事”要求,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与建设施工许可并联审批。工程施工单位要制定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在开工前将工程概况、建筑垃圾产生量与种类以及源头减量、分类收集、利用处置的目标和措施,向当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各省、自治区和各城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七)加强信息化监管。充分利用“物联网+”、卫星监测、大数据等技术手段,统筹建设全国建筑垃圾信息化管理平台,如实记录和发布建筑垃圾种类、数量、流向、利用、处置等信息,实现部门数据互通,共享工程渣土排放和用土需求信息,合理调配工程渣土,推动实现产消动态平衡。推行建筑垃圾全过程电子联单管理,实现自动预警、闭环管控,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 (十八)强化联合监管执法。健全完善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联合执法、联合惩戒工作机制,畅通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渠道。常态化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优化办案流程,提高办案效率,严厉打击私自排放、违规运输、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等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相邻省市协作机制,严格落实建筑垃圾跨区域转移审批备案管理规定,规范跨区域处置。对违法倾倒建筑垃圾行为,除追究运输单位责任外,同步追究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利用、处置单位相关责任,并依法依规纳入信用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落实保障措施 加快推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地方立法,完善城市建筑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标准体系。(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重点项目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将关键工艺技术装备研发纳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相关重点专项支持范围,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加大建筑垃圾处理相关技术和设施设备研发力度,推动成果产业化应用。(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将建筑垃圾治理纳入“无废城市”建设。(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两部门:优化完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报装服务机制

两部门:优化完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报装服务机制

发布时间:
2025-06-05
2025年6月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深化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 全面打造现代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围绕现代化用电营商环境的办电、用电全链条各环节,提出了14项任务38条具体措施。其中,对于践行用电绿色化,提出2项任务。一是支持绿色电力应用。建立健全绿电宣传和推广长效服务机制,优化完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报装服务机制,按照“三零”政策要求做好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接电服务。二是服务用户节能增效。拓展公共增值服务,免费提供电能监测、能效诊断、能效咨询等公共延伸服务。加快综合能源服务市场培育,规范提供用户侧能源托管、节能改造等服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关于深化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 全面打造现代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天津、上海、重庆市经信委(工信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各有关供电企业:   推进用电营商环境建设,是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 持续优化用电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能源规〔2020〕1479号)实施以来,全国实现了用电报装“三零”(零上门、零审批、零投资)、“三省”(省力、省时、省钱)服务全覆盖,我国用电营商环境得到了根本性改善,人民群众用电获得感明显增强。当前,我国正迈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持续提升“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高品质用电需求,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坚持人民至上、系统推进、示范引领、分类施策的原则,持续深化工作机制、服务模式、监管体系改革创新,进一步巩固“三零”“三省”服务成效,强化民生用电保障,促进绿色低碳发展,全面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化用电营商环境,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通过打造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优势的用电营商环境一流城市,建设一批具有引领示范作用的用电营商环境先进地区,发展一批具有区域影响力的用电营商环境特色城镇和乡村,带动全国城乡“获得电力”服务水平整体提升。到2029年,我国基本建成办电便捷化、供电高质化、用电绿色化、服务普惠化、监管协同化的现代化用电营商环境,我国“获得电力”国际竞争优势进一步巩固,人民群众办电用电获得感满意度持续增强。   二、持续改革创新,推进办电便捷化 (一)巩固提升“三零”服务。拓展“三零”服务对象。全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将低压办电“零投资”扩大至160千瓦及以下各类民营经济组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进一步提升低压接入容量上限。提高“三零”服务质效。低压用户全过程办电时间,无电力外线工程的不超过5个工作日,有电力外线工程的不超过15个工作日;涉及10千伏及以上公共电网升级改造的,供电企业应同步建设配套电网,及时保障用户用电需求,电网升级改造工期无法满足接电时限规定的,应明确工程完成时限,并报送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及地方能源(电力)主管部门备案。创新“三零”服务模式。对于春灌秋收、炒茶烤烟、地摊夜市等场景中的临时性、流动性用电需求,供电企业应配合地方政府做好便民接电点规划建设,通过“扫码用电”等模式为群众提供免报装、快用电服务,支持乡村振兴发展,助力激发消费活力。 (二)持续深化“三省”服务。推广主动办电服务。供电企业通过政务平台等渠道动态获取项目用电需求,超前对接用户,主动提供政策咨询、办电指导,适度超前建设配套电网工程,及时保障用户接电需求。推行快捷办电服务。供电企业全面落实办电时限要求(详见附件),对于列为国家和省级重大项目的,应开辟办电绿色通道,结合实际进一步精简办电申请资料,优化办电服务流程,全力满足项目用电需求。实施精准办电服务。各省级能源(电力)主管部门指导供电企业明确用电报装容量标准并向社会公开,服务用户结合实际用电需求合理确定申请容量。鼓励供电企业通过与用户签订契约协议等方式提前约定接电时间,为用户提供可预期的接电服务。 (三)全面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深化水电气等联合服务。地方能源(电力)主管部门协同配合相关部门,加快推进水电气等数据共享,全面支持线上联合申请、材料一次提交、线下联合服务。优化涉电行政审批服务。各地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积极推进电力外线接入工程审批流程优化。逐步推行告知承诺、备案制等举措,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实行非禁免批。推广高频供电业务联办服务。供电企业应简化合并业务办理环节,对“销户+退费”等关联性强的业务实行“一次办”,持续推进不动产登记和电力过户联动办理,鼓励推行“一地受理、多地协同”的跨网办、跨省办等异地办电服务。 (四)推行全过程数智服务。提升办电便利度。地方能源(电力)主管部门积极推动供电服务融入数字政府建设,强化电子证照数据归集共享,提高线上办电服务效率。供电企业推进办电档案数字化建设,实现办电资料一次提交、多场景共用、有效期内复用。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探索创新用电报装“全程网办”服务模式,实现从报装申请到装表接电用户“一次都不跑”。提升接电便捷度。支持供电企业积极推进数字电网建设,实现电源点智能定位、供电路径智能规划、供电方案智能生成。对于用户受电工程,供电企业可探索采用线上方式提供竣工检验服务。提升用电满意度。供电企业应综合运用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数字化技术,加快推进智能客服能力建设,提供24小时在线的人工智能应答,根据不同用户类型及用电特性提供差异化服务。   三、加强全程管理,促进供电高质化 (五)强化配电网规划建设。科学规划配电网布局。地方能源(电力)主管部门组织落实配电网高质量发展相关要求,指导供电企业统筹主配网规划,适度超前做好电网设施布局,提高配电网灵活转带和自愈能力。差异化提高局部规划设计和灾害防范标准,促进防灾抗灾能力提升。优化配电网投资管理。供电企业合理安排配电网建设改造资金,向农村地区、民族地区、老旧小区、城中村等供电薄弱区域倾斜,结合分布式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清洁取暖等发展需求,加快配电网改造升级,切实提升城乡配电网供电保障能力和综合承载能力。各省级电网企业应定期向当地能源(电力)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报送下一年度配电网投资、改造计划,探索配电网投资运营模式创新,建立适应新型主体广泛参与的市场机制。有效提升供电质量。持续提升配电线路及台区电能质量问题分析能力和综合治理水平,进一步缩小城乡、区域供电差距。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电能质量服务示范建设,供电企业和用户可将高电能质量服务相关内容纳入供用电合同。加强供电可靠性管理。推动基于实时数据的电力可靠性管理体系建设,努力实现可靠性数据由人工采集录入逐步过渡到自动收集、自主研判。持续提升供电可靠性数据质量,常态化开展供电可靠性数据质量核查。支持有条件的地区试点开展低压供电可靠性统计。 (六)提高配电网管理质效。加强配电网主动运维。供电企业深化配电网智能巡检体系建设,加强带电检测装备应用,推广无人机巡检模式,提升设备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完善配电网停电监控、故障研判和自愈控制策略,减少故障停电次数、停电时间和影响范围。优化配电网检修计划。供电企业统筹电网建设改造、设备更换检修、市政工程配合等需求,综合制定设备停电检修计划,实行“一停多用”。深化不停电作业技术应用,进一步压减计划检修停电时间,逐步实现重点城市重点区域计划检修“零感知”。探索推进供电可靠性奖惩机制。鼓励具备条件的城市探索建立供电可靠性管理奖惩机制,明确奖惩标准,按年度发布区域供电可靠性管理奖惩结果。 (七)常态化治理频繁停电。巩固频繁停电整治成效。供电企业严格按照“一年内停电次数不超过5次”“连续60天停电次数不超过3次”标准(因恶劣天气等不可抗力和外力破坏造成的停电除外)进行总体管控,加快问题台区线路“整线成片”标准化治理,实现频繁停电问题动态清零。建立治理成效监督检验机制。供电企业通过营业厅、门户网站等渠道主动公开所属线路、台区频繁停电整治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建立跟踪评价、闭环销号工作机制,采取用户走访、现场检查等方式检验频繁停电治理成效。   四、服务低碳转型,践行用电绿色化 (八)支持绿色电力应用。助力绿电接入。各省级能源(电力)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开展分布式光伏接入电网承载力评估信息公开工作,组织供电企业针对性制定提升措施,促进配电网与分布式新能源协调发展。促进绿电消费。供电企业建立健全宣传和推广长效服务机制,鼓励引导重点用能单位使用绿电,激发全社会绿电消费潜力。服务绿色出行。地方能源(电力)主管部门组织供电企业优化完善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用电报装服务机制,进一步简化居民用户报装申请资料,持续提高接电服务效率。供电企业按照“三零”政策要求做好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接电服务,全力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任务,切实保障群众绿色出行需求。 (九)服务用户节能增效。拓展公共增值服务。供电企业按照国家节能降碳有关工作部署,开展企业用户用能数据采集及数字化分析。供电企业免费提供电能监测、能效诊断、能效咨询等公共服务,加强大数据技术应用,探索采用电力行业人工智能大模型开展用户用能特性分析,提出节能建议,推动供电服务向“供电+能效”服务延伸。开展电能替代政策宣传、技术咨询,服务企业生产经营向绿色低碳转型。加快综合能源服务市场培育。鼓励供电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社会用能信息共享,推动更多主体积极参与能效服务,深化应用“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手段,提高信息精准度和服务便捷性,满足用户高品质、多样化用能需求。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各省级能源(电力)主管部门加强对供电企业提供用户侧能源托管、节能改造等服务行为的监管,防止供电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利用行业优势垄断市场。   五、共享发展成果,推进服务普惠化 (十)提升居民供电薄弱区域保障能力。推动解决现有居民小区用电突出问题。各地按照“依法依规、积极稳妥”原则,充分利用“两新”资金等相关支持政策,分类施策,有序推进老旧小区、城中村等供电普遍服务薄弱区域供配电设施规范化改造,进一步做好非电网直供电小区用电问题治理。健全新建居民小区可靠供电保障机制。各地要督促房屋工程开发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时严把建筑电气分部工程验收质量关,指导供电企业加快配套电网工程建设,保障小区用电设施接入需求,共同推动正式用电设施与房屋主体工程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于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建设标准的新建居民小区供配电设施,产权主体自愿移交的,供电企业应予接收。 (十一)加强城乡民生用电服务保障。健全民生用电保障机制。供电企业应常态开展民生供电设施状态监测,强化迎峰度夏度冬等特殊时期、城乡居住密集区域等重点地段电网设备状态检修和事故应急抢修保障,确保可靠供电。提升用户产权设备健康水平。供电企业应协助开展非电网直供电小区用户产权设备隐患排查,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配合政府部门积极推动用户及时消除设备隐患缺陷、配足用好自备应急电源。做好民生用电保障抢修服务。涉及民生用电的,出现因用户抢修力量不足、抢修主体缺失等情况导致群众生产生活用电难以保障时,供电企业应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提供抢修服务,切实保障民生用电需求。 (十二)维护友好和谐供用电关系。推进政企网格联动服务。坚持并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聚合政企网格资源,政企联动开展“电力客户经理+政务网格员”联合服务,统一城乡供电服务标准、规范网格服务流程,基本形成城乡均等化供电服务体系。推进供电服务信息精准直达终端用户。对于办电服务进程、抢修复电进度等事项,供电企业提供基于用户视角的查询
工信部等三部门:促进北斗车载终端赋能应用 在车联网中推广应用北斗高精度定位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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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05-30
2025年5月2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联合发布《电子信息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1)《方案》明确了重点行业数字化转型解决方案研发推广行动——行业电子:面向智能安防、工控系统、汽车电子、海洋电子、航空电子、医疗电子等细分行业,培育推广模块化开发模式管理、数字化转型模型图谱绘制、行业数字化服务商能力评价、多元异构数据安全评估技术、集成制造计划体系、行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平台等解决方案。 2)《方案》还发布了覆盖电子信息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电子信息技术和产品赋能其他行业数字化转型两个方面的15个典型场景。其中,电子信息技术和产品赋能其他行业数字化转型方面的典型场景12——大众消费领域北斗规模应用明确:促进北斗车载终端赋能应用,通过车辆北斗地基增强系统、高精度地图等方式,在车联网中推广应用北斗高精度定位技术。推动北斗多频定位、高精度定位等技术在消费级无人机、共享两轮车领域的应用,提升城市智能化精细管理水平。     电子信息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   电子信息制造业是国民经济的战略性、基础性、先导性产业,规模总量大、产业链条长、涉及领域广,是推动实体经济与数字经济深度融合、推进新型工业化、培育壮大新质生产力的重要领域。为落实《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方案》,推动电子信息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巩固电子信息制造业稳增长内生动力,加快制造强国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部署,加快实体经济与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坚持创新引领、统筹谋划、因业制宜、安全有序,深化数字技术应用,提高电子信息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推动生产方式和组织形态变革,打造发展新模式、新业态,培育新增长点,加快电子信息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为推进新型工业化、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有力支撑。 到2027年,电子信息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的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基本完善,规模以上电子信息制造业企业关键工序数控化率超过85%,先进计算、人工智能深度赋能行业发展。典型场景解决方案全面覆盖,形成100个以上典型场景解决方案,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形成不少于100家面向电子信息制造业的专业化服务商“资源池”。标准支撑体系基本形成,数字化转型人才梯队基本建立。 到2030年,转型场景更加丰富,建立较为完备的电子信息制造业数据基础制度体系,电子信息制造业工业数据库基本建成,形成一批标志性智能产品,数字服务和标准支撑转型的环境基本完善,数字生态基本形成,转型效率和质量大幅提升,向全球价值链高端延伸取得新突破。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核心数智技术攻关应用 1.推进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研究电子信息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关键技术创新路线图。采用“揭榜挂帅”机制加强转型关键技术研发,重点突破高精度高速工业控制、智能设备集成、复杂系统仿真推演、无损检测、可靠性管理等关键共性技术,提升设备自动化编程(EAP)、电子设计自动化、PCB设计、产品生命周期管理、制造执行、质量管理、智能不良根因分析等系统及软件水平。研制智能工控计算机、工业智能传感设备、中大型可编程逻辑控制器(PLC)、数据采集与监视控制系统(SCADA)等关键工控设备及系统,以及智能装备、工业软件和系统解决方案。鼓励产学研联合建设电子信息数字化转型创新平台,协同开展前沿技术攻关。 2.加快先进通用技术推广应用。以整机产品和系统创新带动产业链配套体系优化完善,打造先进计算、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数智技术应用标杆,加快全产业链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发挥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政策作用,加快安全可靠先进工控设备、智能装备和工业软件在电子信息制造业应用。鼓励应用智能感知、虚拟现实、增强现实、沉浸音频等技术推动实数融合应用创新,加快智能可穿戴设备、智能机器人等创新产品试用推广。 3.推动数据要素价值加快释放。引导企业建立健全数据管理制度,推动数据管理相关标准贯标。大力发展基于数据洞察、数据贯通、数据挖掘的新品研发、协同制造、增值服务等新模式,深化典型场景数据分析应用。加快推动电子信息产品由数据物质载体向数据综合服务转变,提升电子信息制造业转型升级效能。支持建设电子信息产业大脑,融合贯通产业链、供应链、服务链、创新链、知识链,推进数据驱动的产业升级、创新服务和产业治理。 4.强化先进计算、人工智能赋能作用。推进先进计算技术赋能新质生产力,激活先进计算在数据高效处理、设计仿真优化、技术产品研发、生产精细管理、业务模式创新等方面广泛应用。鼓励骨干企业基于通用大模型打造适应电子信息制造业复杂任务环境、具备跨模态数据处理能力的行业级、场景级大模型,形成一批可泛化、可推广高质量数据集,培育一批标杆应用场景,带动电子信息制造业全方位、全链条优化升级。谋划建设垂直行业大模型中试、测评等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大模型行业适配和商业化应用。推动创成式设计、设备故障预测、工艺参数自动调优、质量视觉检测、工业知识智能问答等典型场景中的先进计算、人工智能深度应用。 (二)“点线面”一体化推进数转智改 5.挖掘推广重点行业数字化转型典型场景和解决方案。面向电子信息制造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质量管控、仓储物流、经营管理、增值服务、供应链管理、赋能应用等刚需、高频、复杂典型场景,沉淀共性需求,研发推广一批见效快、成本低、针对性强、标准化程度高的“小快轻准”解决方案。指导发布电子信息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场景清单和典型案例,支持发布数据要素、知识模型、工具软件、人才技能等数字化要素清单,推广工业互联网与电子信息制造业融合应用场景。支持数字化水平较高的企业开发共享数字化解决方案。 专栏1 重点行业数字化转型解决方案研发推广行动 先进计算:面向算力、算法、算据等领域,研发推广计算处理器、高算力芯片、新型存储器件、边缘计算设备、高性能计算机、基于AI机器视觉的电子标签、智能设计与验证平台、计算集群智能调度与故障定位修复系统、关键部件检测、关键部件大规模智能化装配等解决方案。 时空信息:面向定位导航授时(PNT)、地理信息系统(GIS)、遥感(RS)、卫星互联网、卫星通信等细分领域,支持大众消费领域北斗规模应用,支持有关试点城市拓展新场景、新模式,培育推广北斗独立定位、高精度导航芯片设计、精准时空定位、新型智能终端、时空数据挖掘利用、通导遥一体化融合应用等解决方案。 通信设备:面向通信系统设备、通信终端设备制造等细分行业,研发推广智能化网络规划与容量配置、基于深度学习的AI图像及视频识别技术、网络智能化运维、快速定位网络故障源、网络资源智能化管理等解决方案。 消费电子:面向彩电、个人计算机、手机、虚拟现实、智能可穿戴设备、智慧家庭等细分领域,培育推广自动化装配组装、AOI质检、基于渲染技术的沉浸式体验、精准主动客服、用户体验优化等解决方案。 新型显示:研发推广面板生产主计划、光电设计仿真一体化平台、面板实时排程管理系统、设备综合效率管理平台、工艺设备参数自动调优系统、制造执行系统、高效良率管理系统、品质管理系统、基于人工智能的视觉外观缺陷检测、智能仓储和精准配送等解决方案。 基础电子:面向电子元器件、电子材料、电子专用设备、电子测量仪器等细分行业,研发推广制造全过程、产品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平台,应用视觉检测、射线无损检测等技术,研制高精度在线质量检测系统、生产全流程批次质量数据完整追溯解决方案,研制推广包括专用物料接驳机构、物料转运装置、自动导引配送设备和配送集控系统的自动物流解决方案。 能源电子:面向光伏、锂电池、新型储能等细分领域,培育推广智能工艺分析、冷却循环系统监控、快速精准温控、高精度到位检测、电机状态预测性维护、智能仓储物流、智能光储一体化系统、智能组串式储能系统、电池产品全链条质量追溯、电池管理系统、售后服务追溯等解决方案。 行业电子:面向智能安防、工控系统、汽车电子、海洋电子、航空电子、医疗电子等细分行业,培育推广模块化开发模式管理、数字化转型模型图谱绘制、行业数字化服务商能力评价、多元异构数据安全评估技术、集成制造计划体系、行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平台等解决方案。 6.推进产业链供应链智慧安全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制定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强化重点地方产业链供应链智能化和安全化水平。充分发挥整机产品牵引作用,构建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的上下游数字化转型协同创新体系,加强核心技术、关键零部件等支撑能力建设,推动中小企业主动融入大企业产业链供应链。鼓励龙头企业开发和共享供应链上下游采供销协同、一体化质量管控、联合排产等平台,提升全链条数字化水平。 7.加快重点集群和园区智能化升级。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通信、集成电路、先进电池材料等作为主导产业的国家高新区及其他重点园区,加快先进计算中心、新一代移动通信、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规模化建设应用,建设高标准数字园区。鼓励电子信息制造业领域集群公共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加快基础设施、数据要素、技术人才等资源共建共享 (三)加快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协同提级跃升 8.加快高端电子信息产品智能化升级。有序推动智能产品创新研发,推动智能产品分类代码研究,培育高端智能化电子产品等新兴领域。深化先进计算、智能控制、人机交互、大数据等技术在人工智能终端产品的应用,加快发展智能传感器、智能移动终端、智能语音交互系统、智能可穿戴设备等,提升产品“含智量”。发展智能互联架构、智能组网、异构产品联接、集中控制等技术,推动形成智能产品高效互联生态。 9.打造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标杆。贯彻落实工业重点行业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指南,推动电子信息制造业关键工艺技术和工艺设备数字化改造升级。鼓励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高的企业加快部署智能装备和工业软件,推广模块化、成组和产线重构等技术,支持建设面向新一代电子信息产品的智能柔性产线。推动构建智能工厂梯度培育体系,支持电子信息制造业企业加快建设一批行业领先的智能工厂和5G工厂,推动电子信息“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应改尽改,形成可复制推广的新经验、新模式。 10.培育壮大智能化绿色化融合产业。持续挖掘能源电子增长新动能,加快先进计算、工业互联网、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数智技术在锂电池、光伏产品研发及制造过程应用。推进智能功率预测、智能场站运营等新模式,促进光伏发电和储能的数据共享,培育壮大数字化绿色化协同的融合产业。 11.打造重点产品全生命周期碳排放可信数据空间。聚焦锂电池、光伏、消费电子、新型显示等重点产品,推动企业建设碳足迹基础数据和产品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碳管理平台,推动全产业链碳排放数据核算和共享。强化先进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等技术在碳排放监测预警中的应用,持续提升碳排放数据核算精准化和可信度。 (四)夯实软硬协同的多元化转型基础 12.加强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统筹推进先进计算产业发展,加快网络、算据、算力、算法等融合贯通,推动高性能计算、智能计算、云边端协同计算等创新发展,完善边缘计算中心网络布局,建设高可靠、高性能、广连接的新型信息基础设施。推动新型信息基础设施深度赋能电子信息制造业应用,加快先进计算、5G-A、千兆光网、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在电子信息制造业中的规模化应用。 13.建立健全标准体系。组织编制电子信息制造业重点行业智能制造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加快研制一批行业应用、典型场景和智能产品等重点标准,构建电子信息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标准群。加快制定主数据、元数据、数据质量、数据管理等数据标准,推动数据管理国家标准贯标。推动建立电子信息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标准化工作组织,统筹重点细分行业数字化转型领域的标准研制和推广应用,引导专精特新企业主导或参与标准制定。 专栏2 重点标准研制推广行动 基础共性标准:电子信息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典型场景,电子信息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分类分级,电子信息制造业人才数字素养,电子信息制造业企业数字画
工信部:《车载毫米波雷达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等多项汽车行业标准列入公示

工信部:《车载毫米波雷达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等多项汽车行业标准列入公示

发布时间:
2025-05-27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于2025年5月22日—2025年6月20日对316项行业标准及1项行业标准外文版报批进行公示。其中,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领域列入的行业标准有: 新能源汽车空调用二氧化碳制冷剂单向阀:规定了新能源汽车空调用二氧化碳制冷剂单向阀的型式、基本参数和技术要求,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规定了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车载毫米波雷达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规定了车载毫米波雷达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燃料电池发动机用冷却水泵:规定了燃料电池发动机用冷却水泵的技术条件、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及储存要求。   燃料电池发动机用氢气喷射器:规定了燃料电池发动机用氢气喷射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标志、包装、运输及储存要求。   燃料电池发动机用空气滤清器:规定了燃料电池发动机用空气滤清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与贮存规范。   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排气试验方法:规定了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热失控排气收集、气体成分检测及试验数据分析方法。   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峰值功率试验方法:规定了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峰值功率试验方法。   电动汽车用混合动力电驱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规定了电动汽车用混合动力电驱动系统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纯电动乘用车车载换电系统互换性 第1部分 换电电气接口:规定了纯电动乘用车车载换电系统中换电电气接口的互换性要求,包括电气接口基本要求、电气接口定义,电气接口型式、安装尺寸。   纯电动乘用车换电通用平台 第1部分 车辆:规定了纯电动乘用车换电车辆平台、换电车辆基本参数、车载换电系统布置及安装要求和换电车辆特殊功能要求。   纯电动乘用车换电通用平台 第2部分 电池包:规定了纯电动乘用车换电通用平台换电电池包的一般要求、互换性要求、安全性要求、入网要求、退网要求等。   纯电动乘用车换电通用平台 第3部分 车辆与设施的通信:规定了换电车辆与换电设施通信网络拓扑、通信方式、通信协议、通信流程、通信内容。     根据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已完成《电动平车》等284项机械行业标准、《乘用车电磁阀式连续阻尼控制减振器总成》等32项汽车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及《衣料用液体洗涤剂》1项轻工行业标准外文版的编制工作。在以上行业标准及行业标准外文版发布之前,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予以公示。   以上标准报批稿请登录“标准网”(www.bzw.com.cn)“行业标准报批公示”栏目阅览,并反馈意见。   公示期:2025年5月22日—2025年6月20日。   附件: 1.316项行业标准名称及主要内容等一览表 2.1项行业标准外文版名称及主要内容等一览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2025年5月22日  
工信部公示第395批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675个型号列入

工信部公示第395批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675个型号列入

发布时间:
2025-05-26
2025年5月2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公示申报的第395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新产品。经《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年鉴》统计,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共有179家企业的675个型号,其中纯电动产品共160家企业569个型号、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41家企业89个型号、燃料电池产品共10家企业17个型号。   1、从动力类型看:纯电动产品共有160家车企569个型号(含乘用车64个;客车58个;客车底盘1个;专用车380个;专用车底盘66个)申报;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有41家车企的89个型号(含乘用车39个;客车3个;专用车41个;专用车底盘6个)申报;燃料电池产品共有10家车企的17个型号(含客车2个;专用车10个;专用车底盘5个)申报。    2、从产品类型看:新能源乘用车共29家车企的103个型号申报;新能源客车共15家车企的63个型号申报;新能源专用车共151家车企431个型号申报;新能源底盘产品共33家车企78个型号申报(含专用车底盘77个,客车底盘1个)。   3、换电式产品:本批次公示的换电式纯电动产品共有15家企业33个型号申报(含专用车26个;专用车底盘7个)。   4、第395批新产品申报车型信息详情 请点击链接查看详细数据。   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95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四批)拟发布内容的公示 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4年第10号)等有关要求,现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95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四批)拟发布内容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或通过网上意见征求系统反馈。   本批申请新产品准入的车辆生产企业共计670户,其中汽车生产企业485户、摩托车生产企业185户。以上企业申报的新产品共计2268个,其中汽车产品1754个、摩托车产品514个。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共有211户企业的675个型号,其中纯电动产品共160户企业569个型号、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41户企业89个型号、燃料电池产品共10户企业17个型号。   本批申请产品变更扩展的车辆生产企业共计918户,其中汽车生产企业729户、摩托车生产企业187户、三轮汽车生产企业2户。以上企业申报的变更扩展产品共计9636个,其中汽车产品8803个、摩托车产品826个、三轮汽车产品7个。本批有128户汽车生产企业的429个汽车产品申请整改。   附件: 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95批)拟发布的新准入车辆生产企业及已准入企业变更信息清单.doc  2.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95批)的车辆新产品公示清单 3.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95批)的车辆变更扩展产品公示清单 4.《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四批)拟发布的车型清单.doc    公示时间:2025年5月24日—2025年5月30日 传    真:010-66013726 电子邮件:qiche@miit.gov.cn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2025年5月23日
交通运输部:推动新能源重型货车(卡车)规模化应用

交通运输部:推动新能源重型货车(卡车)规模化应用

发布时间:
2025-05-23
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政研室副主任李颖在交通运输部新闻发布会上介绍交通运输与能源融合发展有关情况:“目前,我国全国交通基础设施已建风、光等清洁能源装机容量超过89万千瓦,累计建成充电桩3.5万个,充电停车位约5.1万个,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占比达到77.6%,已建和在建清洁能源船舶超过430艘,全国铁路电气化率达到75.3%。”      李颖表示,交通运输部高度重视交通与能源融合发展,已推动建设了一批交能融合项目,持续完善交通运输清洁能源供应体系。   今年4月,交通运输部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动交通运输与能源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聚焦交通基础设施清洁能源开发利用、新能源与清洁能源运输装备推广、交通运输绿色燃料供应保障等8个方面,提出25项重点任务,部署实施一批标志性、引领性交能融合重大项目。     下一步,交通运输部将从加强规划协同、加强政策协同、拓展加深应用场景、推广应用新能源装备、加大科技研发五个方面着手,推动交通与能源基础设施规划衔接互动,实施交通基础设施“启曜”行动和“乘风”行动,加快建设一批(近)零碳枢纽、港口等,加强充(换)电等补能设施建设,持续推进新能源车辆在城市公交、出租、邮政快递、城市配送、港口、机场等领域应用,推动新能源重型货车(卡车)规模化应用,建立交通与能源融合技术装备研发平台等,推动交能融合发展取得实效。    
工信部:第73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公告

工信部:第73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公告

发布时间:
2025-05-22
2025年5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公告《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三批)。经统计,本批次公告中列入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共计404个,其中,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车型车22个;纯电动商用车车型342个;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车型26个;燃料电池商用车车型14个。   以下是公告原文: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94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三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七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4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3年第3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94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三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七批)予以公告。   附件: 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94批).doc 2.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三批).doc 3.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七批).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5年5月21日  
工信部:拟立项《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等国家标准项目(外文版)

工信部:拟立项《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等国家标准项目(外文版)

发布时间:
2025-05-21
2025年5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公开征集对《飞机起落架收放系统试验要求》等79项行业标准、7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和5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外文版计划项目的意见。其中,5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外文版计划项目为: 1)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 第1部分:轻型汽车 2)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 第2部分:重型商用车辆 3)汽车及汽车列车最小转弯直径、转弯通道圆直径和外摆值测量方法 4)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 5)重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     根据我部标准化工作的总体安排,现将申请立项的《飞机起落架收放系统试验要求》等79项行业标准、《数字化转型 企业专业人才管理通用要求》等7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和《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 第1部分:轻型汽车》等5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外文版计划项目予以公示(见附件1、2、3)。如对拟立项标准项目有不同意见,请在公示期间填写《标准立项反馈意见表》(见附件4),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KJBZ@miit.gov.cn(邮件主题注明:第五批标准立项公示反馈)。 公示时间:2025年5月20日-2025年6月18日 联系电话:010-64102958、68205261 附件: 1.《飞机起落架收放系统试验要求》等79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征求意见稿) 2.《数字化转型 企业专业人才管理通用要求》等7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征求意见稿) 3.《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 第1部分:轻型汽车》等5项国家标准外文版计划(征求意见稿) 4.标准立项反馈意见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2025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