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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公示2021—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预拨情况

工信部公示2021—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预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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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小时前
8月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公示2016—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终审和2021—2022年度补助资金预拨情况。 2016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车辆信息 申报推广数3067辆,申请清算资金28731.942万元; 核定推广数2195辆,应清算补助资金18370.942万元,按整车企业取整后补助资金18371万元; 此次扣回预拨资金108万元,扣回相应预拨资金后剩余资金18263万元。   2017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车辆信息 申报推广数23424辆,申请清算资金113239.5252万元; 核定推广数21042辆,应清算补助资金99579.7522万元,按整车企业取整后补助资金99580万元; 此次扣回预拨资金7920万元,扣回相应预拨资金后剩余资金91660万元。   2018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车辆信息 申报推广数18669辆,申请清算资金66955.5102万元; 核定推广数13220辆,应清算补助资金44161.9306万元,按整车企业取整后补助资金44160万元; 此次扣回预拨资金3654万元,扣回相应预拨资金后剩余资金40506万元。   2019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车辆信息 申报推广数22737辆,申请清算资金68416.1424万元; 核定推广数10337辆,应清算补助资金19789.7173万元,按整车企业取整后补助资金19786万元; 此次扣回预拨资金7979万元,扣回相应预拨资金后剩余资金11807万元。   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车辆信息 申报推广数7917辆,申请清算资金15932.4738万元; 核定推广数4892辆,应清算补助资金5270.2509万元,按整车企业取整后补助资金5270万元; 此次扣回预拨资金2046万元,扣回相应预拨资金后剩余资金3224万元。   2021-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预拨情况:此次预拨共涉及10个地区19家车企,拟预拨资金共计16789万元。 吉林省此次拟预拨资金1166万元,其中,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494万元;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672万元。 上海市此次拟预拨资金3518万元,其中,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3015万元;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199万元;上汽大通汽车有限公司304万元。 江苏省此次拟预拨资金138万元,其中,南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84万元;北汽蓝谷麦格纳汽车有限公司54万元。 浙江省此次拟预拨资金1548万元,其中,浙江豪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820万元;零跑汽车有限公司276万元;广汽乘用车(杭州)有限公司452万元。 宁波市此次拟预拨资金244万元,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244万元。 河南省此次拟预拨资金18万元,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18万元。 深圳市此次拟预拨资金3556万元,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3556万元。 重庆市此次拟预拨资金2484万元,其中,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385万元;重庆瑞驰汽车实业有限公司65万元;重庆睿蓝汽车制造有限公司34万元。 四川省此次拟预拨资金326万元,其中,吉利四川商用车有限公司319万元;成都广通汽车有限公司7万元。 陕西省此次拟预拨资金3791万元,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3791万元。   核减原因主要有: 车辆注册登记信息有误 车辆注册日期不在补贴范围内 相关凭证不符合清算通知申报要求 未按有关要求上传车辆运行数据 未按有关要求提交相关承诺书 需经地方主管部门出具相关意见后予以清算 现场核查不通过 不符合行驶里程数要求 车辆注册登记时间早于推荐目录生效时间 重复申报 车辆投入使用时间不符合政策要求 电池单体型号与推荐目录不一致     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2016—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申报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5〕17号)等文件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清算中心开展了2016—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和2021—2022年度补助资金预拨测算工作。现将结果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将意见反馈至装备工业一司。   公示时间:2025年8月5日至8月11日 传真:010-66013726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邮编:100804) 电子邮件:qiche@miit.gov.cn   附件: 1.2016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车辆信息表.xlsx  2.2017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车辆信息表.xlsx  3.2018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车辆信息表.xlsx  4.2019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车辆信息表.xlsx  5.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车辆信息表.xlsx  6.2021-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预拨情况表.xlsx   
工信部等八部门:工业母机-面向新能源汽车等新兴和传统产业改造提升需求,重点发展增材制造装备等

工信部等八部门:工业母机-面向新能源汽车等新兴和传统产业改造提升需求,重点发展增材制造装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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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天前
加快机械工业数字化转型既是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支撑国民经济各行各业数字化转型、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重要举措,为加快推动机械工业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联合制定《机械工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于近日印发。     重点任务方面,《方案》明确: 1)组织开展“工业母机+”百行万企产需对接、智能制造进园区等活动,推动智能装备在汽车、电子信息等领域规模化应用。 2)工业母机——面向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改造提升需求,重点发展数控立式/卧式/龙门(五轴)加工中心、数控车床和车削中心、铸造装备、锻压装备、增材制造装备等。 3)工业机器人——建设一批工业机器人及核心零部件中试验证平台,在汽车等重点领域推广应用一批大负载焊装机器人、防爆喷涂机器人、人机协作机器人等高端工业机器人。   以下是重点任务——智能装备创新发展行动节选部分:   1.开展共性技术和关键零部件攻关。深入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针对感知、控制、执行等短板,突破高速动态感知、特征提取等智能感知技术,以及低功耗、高灵敏的速度、加速度、位移等智能传感器;突破自主学习、优化控制策略等智能控制技术,以及高可靠高集成的可编程控制器、驱控一体化运动控制器等智能控制器;突破数字液压、精密气动、电子传动等数字执行机构和基础零部件。加快新型工业软件研制,支持工艺、农艺、医技等技术知识软件化,开发一批工业APP、云化软件、云原生软件等,推动大模型等人工智能技术与装备技术融合应用。   2.推动整机集成创新。面向工业领域老旧设备改造需求,深入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支持企业集成应用感知、控制、执行等智能部件,改造提升一批老旧、低效、高能耗的在役装备。面向国防军工和国家战略需求,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重大项目,突破一批工业母机、工业机器人、智能仪器仪表、智能检测装备、安全应急装备、矿山深部安全开采装备等智能装备。面向人民美好生活需求,发展一批智能农机装备、医疗装备、纺织机械、食品机械、节能环保装备、服务机器人等智能民生装备。面向全球科技创新趋势和未来产业发展需求,加快实施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工程,突破一批人形机器人、脑机接口产品等未来高端装备。   3.加快智能装备推广应用。建设一批中试验证平台,围绕工业母机、农机装备、医疗装备、安全应急装备、智能矿山装备、机械基础件等行业关键产品工程化产业化需求,支持行业龙头企业、科研院所搭建虚实融合的试验验证环境。加快首台(套)装备推广应用,建立应用全过程数智化监测体系,保障应用过程风险可控。面向人机协同作业、在线智能检测、智能仓储等典型场景,分行业打造一批低成本、可复用的系统解决方案,加快智能装备及系统解决方案在中小企业的渗透普及。编制工业母机、机器人、仪器仪表等应用推广目录,组织开展“机器人+”应用行动、“工业母机+”百行万企产需对接、智能制造进园区等活动,推动智能装备在汽车、电子信息、航空航天、轨道交通、清洁能源、农业、建筑等领域规模化应用。   专栏——智能装备创新发展工程 工业母机面向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装备、航空航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改造提升需求,重点发展数控立式/卧式/龙门(五轴)加工中心、数控车床和车削中心、铸造装备、锻压装备、增材制造装备等。推广数控机床工业互联互通通讯协议(NC-Link),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工业母机技术深度融合,发展智能工业母机。 工业机器人重点发展高精度重载机器人、技能作业型机器人、特殊环境作业机器人,建设一批工业机器人及核心零部件中试验证平台,在汽车、船舶、轨道交通、航空航天等重点领域推广应用一批大负载焊装机器人、防爆喷涂机器人、人机协作机器人等高端工业机器人。     温馨提示:查看《方案》原文,请点击链接文件。  
工信部:《车用动力电池拆解破碎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公示

工信部:《车用动力电池拆解破碎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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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天前
根据标准化工作的总体安排,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现将申请立项的《车用动力电池拆解破碎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予以公示。 中文名称:车用动力电池拆解破碎安全技术规范 标准类别:安全 制定/修订:制定 技术归口单位(或技术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 起草单位:广东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中汽数据有限公司、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杰瑞新能源再生循环科技有限公司等。 项目周期:22个月 目的、意义 随着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动力电池退役量逐年增加。若不通过科学的拆解破碎方式,对不同部件、不同材料在进入化学回收前按类别进行拆解破碎分离,存在短路、起火、爆炸等风险,同时可能释放有害气体和液体。拆解破碎环节存在的安全问题有: ①未放电或放电不完全:电池在拆解前若未进行充分放电,拆解过程中可能会因短路产生电火花,从而引发电池起火、爆炸。 ②粉尘爆炸:破碎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电池粉末,如果粉尘在空气中达到一定浓度,遇到火源或静电等就可能引发粉尘爆炸。 ③人工操作不规范:操作人员在拆解电池时,如果不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使用不当的工具或方法,可能会误触电池内部的危险部位,导致触电等事故。 ④拆解设备故障:拆解设备如破碎机、切割机等若存在故障,未带启停功能,与电池接触后容易引发安全事故。 ⑤有害气体排放:拆解过程中会释放出如氟化氢、五氟化磷等有害气体,如果通风换气系统不完善,有害气体在车间内积聚,会对操作人员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为避免无序拆解带来的安全隐患,标准立项旨在规范动力电池拆解破碎流程,确保企业在安全、环保的前提下开展作业。通过制定安全技术规范,在布局、设备、场地、人员上均进行规范,能够有效降低操作风险,保护作业人员和环境安全。 1、落实国家政策法规要求标准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具体举措。这些法律要求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合理回收利用,减少环境污染,保障资源安全的循环利用。2023年工信部发布《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强调综合利用企业应落实汽车产业投资管理、环境保护“三同时”、安全设施“三同时”等要求,开展项目投资备案,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安全及消防设施。2024年工信部发布《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管理,提高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水平。2025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健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行动方案》强调,要加快制定修订动力电池相关标准,以标准引领带动回收利用,构建规范、安全高效的回收利用体系。标准响应上述政策要求,推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的规范化和安全化。 2、标准的制定将提升废旧电池处理行业的拆解及破碎安全水平针对上述拆解和破碎存在的安全问题,本标准项目从技术领域进一步提升行业的安全回收处理水平,让回收企业真正做到专业化处理,从而保障行业健康发展: ①场地安全要求。场地地面硬化并防渗漏(符合HJ610),照明设计符合GB/T50034;原料贮存场地按GB/T26493分类贮存,设专职人员定期巡查。厂房为独立封闭/半封闭建筑,划分为原料、放电、拆解、破分热、产品5个功能区,防火等级≥二级,应急通道设醒目标志,工作平台装护栏。 ②人员安全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需持安全资格证;拆解人员需持电工证,作业人员经安全环保、应急处理等培训考核后上岗。作业人员按规定穿戴绝缘手套、安全帽、绝缘鞋等防护装备,作业现场严禁烟火及明火操作,设备外露运动部位需采取防护措施。 ③工艺安全要求。废旧动力电池拆解前需采集信息并上传国家溯源平台,按生产企业指导书分类制定拆解流程;软包电池先开口、方型电池破坏安全阀后放电。电池包拆解为单体后放电,结构完整的电池用物理放电(截止电压≤1.5V),其他用化学放电(截止电压≤1.0V且时间>24小时),化学放电需配专用设备及废水应急收集池,作业人员≥2人。破碎设备严禁带料启动,停机前先停物料,配套除尘装置;热解前检查设备,运行时≥2人监控,设备内维持无氧或厌氧状态,检修间隔≤1年。 ④设备安全要求。采用自动化进料、物理放拆一体及破分热一体设备,破碎分选热解系统需封闭并配负压集气装置,严禁使用明火切割。设备金属部分接地,变压器设防护栏或隔离间;拆解工装台需绝缘,电池拆解前绝缘电阻检测需≥100Ω/V。注液电池破碎干燥需在氧含量<5%的惰性气氛中进行,配套温压氧浓度在线监测、报警及联锁装置;干燥设备设泄爆装置,风管风速≥23m/s且粉尘浓度≤爆炸下限25%。 ⑤辅助系统安全要求。场地按标准配备消防设施(沙箱、消火栓等)、报警装置、应急通信及视频监控;原料贮存场地设气体泄漏报警、红外热成像及烟雾报警,固废贮存分别符合GB18599和GB18597。干式除尘系统采取泄爆、惰化、隔爆、抑爆等防爆措施;黑粉输送管道及设备用抗静电材料并接地,除尘器需在负压状态下运行。拆解过程避免金属件接触高低压触头,备用磁吸工具取出缝隙金属件,防止短路起火。 3、符合国家节能环保、绿色发展要求科学的拆解方式有利于分类回收,是提高回收率的重要手段。动力电池单体由多个部件组成,包括电池壳体、正负极耳、铝箔片、铜箔片、正负极材料、隔膜纸等。如果不对电池进行拆解直接进入破碎工艺,则会把电池中所有不同材质的物料进行混合,在回收过程中再把不同材质的物料分离则变得非常困难,处理工艺也变得繁琐冗长,这样不仅增加产业化的成本,还会大大降低其回收利用率。废旧电池的破碎是废旧电池回收工艺的关键步骤,破碎过程涉及电解液和电极材料有害物质的释放,为了避免环境污染,规范破碎就显得尤为重要。除此之外,规范的破碎可将电池壳体、正负极耳、铝箔片、铜箔片、正负极材料、隔膜纸等实现高效分离,这对后续回收减少酸液、碱液和提纯药剂的用量,减少了“三废”的排放量,对于国家节能环保、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总之,车用动力电池拆解破碎安全技术规范标准,通过制定和执行统一的安全技术规范,提升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行业健康发展,增强公众对新能源汽车和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信任,对于保障行业安全、推动技术创新、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以及落实环保要求具有重要意义。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车用动力电池拆解破碎的基本要求、拆解与放电安全、破碎与热解安全的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车用动力电池的拆解、放电、破碎、热解、分选等过程。 主要技术内容:基本要求包括一般要求、场地要求、设备要求、作业要求、人员要求等;拆解与放电安全要求包括拆解安全、放电安全等;破碎与热解安全要求包括破碎安全、热解安全等;除尘系统安全要求包括除尘设备、风管设计等要求。 标准立项反馈意见类型包括: 产业政策问题; 技术先进性、可行性和适用性等存在问题; 技术归口问题; 已有国家或行业标准; 已有标准计划; 项目之间重复或冲突; 其他问题。  
工信部:《车联网数据共享安全要求》等行业标准报批公示

工信部:《车联网数据共享安全要求》等行业标准报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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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天前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近日公示电子行业66项行业标准报批稿,车联网方面,车联网数据共享安全要求、侧通信单元 路侧信息交互接口要求2项行业标准列入公示。   标准名称:车联网数据共享安全要求 标准编号:SJ/T 12081-2025 标准主要内容:本文件给出了车联网数据的共享架构的信息,规定了共享过程中的安全要求,适用于车联网数据共享系统的设计开发、应用部署和维护管理。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提出,由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归口。起草单位包括电子科技大学、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深圳赛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移物联网有限公司、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中汽创智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安行信息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中关村车载信息服务产业应用联盟、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天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彩虹无线(北京)新技术有限公司、名商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火风凰线缆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随着汽车行业向智能化、网联化转型的加速,车联网技术作为核心驱动力,正引领着产业变革的新浪潮,车联网用户规模呈现爆炸性增长,每辆联网汽车每小时产生的数据量高达数千千兆,为行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数据资源。然而这些数据在推动行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数据安全、隐私保护、合规性等方面的严峻挑战。 本文件考虑车联网数据共享的实际应用需求和技术发展趋势,规范车联网数据共享的流程和安全机制,为车联网数据的安全、高效共享提供有力支持。     标准名称:路侧通信单元 路侧信息交互接口要求 标准编号:SJ/T 12082-2025 标准主要内容:本文件规定了路侧通信单元与路侧计算单元、交通信息发布设施、交通信号控制设施、气象监测设施间的路侧信息交互接口要求,包括通信要求及信息交互内容,适用于指导车路协同系统中路侧通信单元的路侧信息交互的设计、开发、运行和维护。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提出,由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归口。起草单位包括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招商局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深圳赛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无锡物联网创新中心有限公司、重庆邮电大学、重庆首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电子科技大学、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汽车工程研究员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学、中关村车载信息服务产业应用联盟、中移物联网有限公司、江苏中天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铭创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火风凰线缆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开展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工作,推动建成一批架构相同、标准统一、业务耳通、安全可靠的城市级应用试点项目,助推智能驾驶由小范围测试验证加速迈入规模化落地阶段、进一步加快高阶智能驾驶的普及应用和商业化进程。其中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建设尤为重要,能够确保不同设备和系统之间的有效连接和数据交换,从而提高整个智能交通系统的效率和安全性。 本文件旨在明确路侧通信单元与其他路侧基础设施间的数据交互需求,规范其通信接口、传输协议、信息内容等,避免路侧通信“碎片化”导致的信息缺失或冗余,保障不同厂商的设备实现相互兼容和可靠通信,确保数据的一致、互通和共享,在车路云系统中支撑更加复杂的场景应用。本标准与其他标准共同指导路侧通信单元与其他路侧基础设施间的互联互通,支撑车路云一体化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与升级,有效提升道路的智能化水平,协助构建完善稳定的车路云服务能力。     电子行业66项行业标准报批公示   根据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已完成电子行业《电子级乙硅烷》等66项行业标准的编制工作。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予以公示。   以上标准报批稿请登录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网站(www.cesa.cn)“标准报批公示”栏目阅览,并反馈意见。   公示时间:2025年7月30日-2025年8月28日 联系电话:010-64102956,68205241   附件:66项行业标准编号、名称及主要内容等一览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2025年7月29日  
工信部:《汽车转向系 基本要求》等三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

工信部:《汽车转向系 基本要求》等三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
2025-08-01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组织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开展了《汽车转向系 基本要求》等三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9月28日。   《汽车转向系 基本要求》:本文件规定了汽车转向系统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和试验。本文件适用于GB/T15089规定的M、N类车辆和0类挂车。本文件不适用于气压传动转向系统; 3.1.1.5定义的带自动转向系统的年辆。   随着汽车电动化与智能化技术的不断发展,转向系统在结构型式、系统架构等方面产生了全新的变革并逐渐发展为线控转向,也对汽车转向系统提出了新的要求,为适应技术和产品发展趋势,有必要结合最新的发展趋势对GB17675汽车转向系基本要求》开展标准修订,制定符合技术现状、适应电动化和智能化发展的标准,对于推动、引导和规范我国汽车转向技术发展,提高汽车转向性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标准与替代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标准发布后设置半年左右的过渡期,建议本标准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对于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执行。 《汽车转向系基本要求》修订工作由工信部组织开展,并于2023年正式启动,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蔚来汽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等国内外主要汽车生产企业、检测机构共同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并按工信部的要求完成相关研究任务。   《防止汽车转向机构对驾驶员伤害的规定》:本文件规定了防止汽车转向机构在正面碰撞过程中对驾驶员伤害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M1类和N1类汽车,以及多用地货车。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汽车保有量不断的提升,道路交通事故成为人们日渐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汽车转向系统主要用来保持或改变汽车的行驶方向,是驾驶员操纵汽车的基本媒介;同时转向系还关系到汽车的舒适性、操纵性和安全性,是汽车中较复杂的一个关键子系统。 目前国内的新能源汽车进入蓬勃发展的阶段。截止2022年底,中国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1310万辆,新车型与新技术不断涌现。半幅转向盘转向机构的出现以及新能源车型保有量的增加对车辆的被动安全、电安全性能带来更高的挑战:同时国内多地取消皮卡进城的限制,使得道路交通环境变得更加复杂。GB11557-2011现有的车型范围和技术指标不能很好地适应新产品的检测,无法指导新技术的开发。当前这种现状既不利于我国汽车安全领域新技术的采用和检测认证工作的开展,也不利于指导和规范汽车一般安全项目的进步与发展,因此,有必要对现行的GB11557-2011标准进行重新修订,以顺应我国汽车安全技术发展的要求,促进我国汽车产业的技术进步。 考虑到本次修订增加的技术内容,车辆制造企业需要设计和验证的时间准备,建议本标准的实施时间为2027年1月1日。标准实施过渡期如下: 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M1类和最大总质量小于1500kg的N1类车型以及多用途货车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 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最大总质量不小于1500kg的N1类车型,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执行。 对于已获得型式批准的M1类和最大总质量小于1500kg的N1类车型以及多用途货车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25个月开始执行。 对于已获得型式批准的最大总质量不小于1500kg的N1类车型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37个月开始执行。   《电动汽车安全要求》:本文件规定了电动汽车的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车载驱动系统的最大工作电压是B级电压的电动汽车。本文件不适用于行驶过程中持续与电网连接的道路车辆。   GB18384-2020《电动汽车安全要求》作为我国电动汽车领域首批强制性国家标准之一,自2020年5月发布以来,在规范产品生产、引导技术进步、支撑政府管理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GB18384-2020从实际应用场景出发,加强了对电动汽车整车的安全要求。随着新能源汽车电动化技术不断发展,电动汽车领域仍面临着新问题和新挑战。基于此,有必要修订完善GB18384《电动汽车安全要求》,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整车安全要求,筑牢电动汽车安全底线,维护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 本标准的实施日期建议如下:建议实施日期2026年7月1日,本标准对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对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执行。     公开征求《汽车转向系 基本要求》等三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意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组织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开展了《汽车转向系 基本要求》等三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9月28日,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个人需署名,单位需加盖公章,并留联系方式)或电子邮件形式进行反馈。   附件: 1.汽车转向系 基本要求(征求意见稿).pdf  2.汽车转向系 基本要求(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3.防止汽车转向机构对驾驶员伤害的规定(征求意见稿).pdf  4.防止汽车转向机构对驾驶员伤害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5.电动汽车安全要求(征求意见稿).pdf  6.电动汽车安全要求(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联系方式: 传真:010-66013726 邮箱:vehicle@miit.gov.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100804   装备工业一司 2025年7月31日  
国家能源局:《电动汽车充放电双向互动》等行业标准拟立项

国家能源局:《电动汽车充放电双向互动》等行业标准拟立项

发布时间:
2025-07-30
根据《能源标准化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要求,国家能源局综合司近日就2025年能源领域拟立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公开征求意见。电动汽车、新能源汽车方面拟立项项目如下:   标准项目名称:电动汽车充放电资源规划计算规范 标准类别:工程建设 完成年限:2027年 标准化管理机构: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能源行业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标委会 主要起草单位:南方电网数字电网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电力规划总院有限公司,重庆大学,国网智慧车联网技术有限公司,南方电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 、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清华四川能源互联网研究院 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本标准适用于移动充放电资源管理系统的设计、建设、运行和维护等。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和缩略语、基本要求、数据及信息交互、功能设计及性能要求、硬件和软件配置、通信及安全防护、附录。   标准项目名称:纯电动商用车底盘式电池更换系统技术要求 标准类别:产品 完成年限:2027年 标准化管理机构: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能源行业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主要起草单位: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本文件适用于N3类底盘式换电的电动重卡电池更换站,其他形式换电车辆可参考使用。本文件规定了纯电动重卡底盘式电池更换站站区总布置、供配电系统、充电系统、电池更换系统、电池更换设备、监控系统、土建及安防等要求。   标准项目名称: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评价指标体系 标准类别:方法 完成年限:2027年 标准化管理机构: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能源行业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主要起草单位:国网智慧车联网技术有限公司 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本文件适用于统计部门、行业协会和充电运营企业计算充电基础设施相关指标。本文件规定了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评价指标体系。   标准项目名称:电动汽车充电设备退役技术要求 标准类别:管理 完成年限:2027年 标准化管理机构: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能源行业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主要起草单位:南方电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本文件适用于长期无人运维、使用的电动汽车充电设备进行长期失效的判定活动。本文件规定了长期失效充电设备认定原则、认定规则;细化了失效步骤,包括现场目视鉴定和专业技术认定;规定了具体的认定细节规则和评分标准,并对认定评分结果做了详细规定。   标准项目名称:电动汽车充放电双向互动 第5部分:应急供电 标准类别:方法 完成年限:2027年 标准化管理机构: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能源行业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等 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本标准适用于与电动汽车应急供电系统的设计、建设、运行和维护等。本文件规定了电动汽车应急供电系统的术语和定义、系统架构、功能要求、技术要求和信息安全防护要求。   标准项目名称:电动汽车有序充电管理终端技术规范 标准类别:产品 完成年限:2027年 标准化管理机构: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能源行业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主要起草单位:南方电网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本文件适用于与电动汽车有序充电相关的系统和设备设计、开发、建设、运行和维护等。本文件规定了电动汽车有序充电管理终端和有序充电管理子终端的术语和定义、功能要求、技术要求等。   标准项目名称:新能源汽车电驱减速箱油换油指标  标准类别:产品 完成年限:2027年 标准化管理机构: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全国石油产品和润滑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在用润滑油液应用及监控分技术委员会 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石化润滑油有限公司北京研究院 适用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本文件规定了新能源汽车电驱减速箱在用的电驱减速箱油在使用过程中的运行检测、运行监督及维护、油质异常原因及处理措施、油品管理及安全要求。适用于电驱减速箱油、机电耦合系统使用过程中的质量监控。主要技术内容包括通过监测在用新能源汽车电驱减速箱油的“运动黏度、酸值、碱值、水分、磨损金属元素浓度值”等运行油的劣化特性,同时通过统计学分析手段,分析润滑油重点监控项目的质量劣变趋势,并设定适宜的监控项目预警值,有效避免因油品使用不当引发的机械润滑故障,保障设备的用油要求,提高设备运行可靠性。  
事关驾驶自动化技术!科技部重磅发布

事关驾驶自动化技术!科技部重磅发布

发布时间:
2025-07-25
7月23日,科学技术部官网公布《驾驶自动化技术研发伦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意在防范技术研发与产品应用过程中的科技伦理风险,推动该领域健康发展。 这份由国家科技伦理委员会人工智能伦理分委员会组织编写的文件,遵循以人为本、增进福祉,安全优先、尊重生命,公平公正、避免偏见,知情保障、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其中特别强调,在面对不可避免的交通事故或极端行车环境时,应确保驾驶自动化系统能高度尊重生命,积极寻求有效应对方法最大限度降低对人的伤害;与驾驶自动化技术相关的算法、模型等内容应当被清晰记录、随时可查。 《指引》明确,驾驶自动化技术的研究开发应设计完善的风险监测与应急机制,确保相关责任主体能够及时发现、干预并控制风险,将潜在威胁降至合理可控的范围内。同时,驾驶自动化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应建立健全数据全生命周期隐私保护机制,严格遵循知情同意、最小必要、去标识化等原则。 值得关注的是,《指引》还对不同类型驾驶自动化技术明确了相应的伦理规范要求。具体而言: 先进驾驶辅助阶段是指2级及以下的驾驶自动化,其责任主体通常是人类驾驶员; 有限制阶段的自动驾驶包括3级和4级驾驶自动化,责任主体因具体运行场景而异,用户和自动驾驶系统都可能成为责任主体; 无限制阶段的自动驾驶为5级的驾驶自动化,除非特殊情况下有用户主动介入操作,否则,无限制阶段自动驾驶的责任主体以自动驾驶系统为主。当自动驾驶系统作为责任主体时,应当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向相关自然人主体或法人主体清晰追责。 《指引》还强调,在发布重大研究成果时,相关主体应坚持客观准确、实事求是,不得编造、传播与驾驶自动化系统实际功能和效果不相符的虚假信息。 此外,在研发、生产、推广等过程中,相关主体应向社会公众明确告知并清晰阐释驾驶自动化产品的功能分级、使用条件、使用方式等注意事项,及时澄清和纠正可能导致公众对驾驶自动化技术产生误解的误导性信息。   以上信息来源:科技日报   驾驶自动化技术研发伦理指引   1. 目的 为指导驾驶自动化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的规范开展,防范技术研发与产品应用过程中的科技伦理风险,推动该领域健康发展,研究提出驾驶自动化技术研究开发伦理指引。   2. 术语 2.1驾驶自动化功能(driving automation feature)驾驶自动化功能是指驾驶自动化系统在特定的设计运行条件内执行部分或全部动态驾驶任务的能力。   2.2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taxonomy of drivingautomation for vehicles)基于驾驶自动化系统能够执行动态驾驶任务的程度,根据在执行动态驾驶任务中的角色分配以及有无设计运行范围限制,将驾驶自动化由低到高分成0级至5级,分别为应急辅助(emergency assistance)、部分驾驶辅助(partial driverassistance)、组合驾驶辅助(combined driver assistance)、有条件自动驾驶(conditionally automated driving)、高度自动驾驶(highly automated driving)、完全自动驾驶(fully automateddriving )。 0级驾驶自动化(应急辅助)系统:不能持续执行动态驾驶任务中的车辆横向或纵向运动控制,但具备持续执行动态驾驶任务中的部分目标和事件探测与响应的能力。 1级驾驶自动化(部分驾驶辅助)系统:在其设计运行条件下持续地执行动态驾驶任务中的车辆横向或纵向运动控制,且具备与所执行的车辆横向或纵向运动控制相适应的部分目标和事件探测与响应的能力。 2级驾驶自动化(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在其设计运行条件下持续地执行动态驾驶任务中的车辆横向和纵向运动控制,且具备与所执行的车辆横向和纵向运动控制相适应的部分目标和事件探测与响应的能力。 3级驾驶自动化(有条件自动驾驶)系统:在其设计运行条件下持续地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 4级驾驶自动化(高度自动驾驶)系统:在其设计运行条件下持续地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并自动执行最小风险策略。 5级驾驶自动化(完全自动驾驶)系统:在任何可行驶条件下持续地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并自动执行最小风险策略。   2.3先进驾驶辅助功能(advanced driver assistancefunction) 先进驾驶辅助功能是指驾驶自动化系统在特定的设计运行条件下辅助驾驶员执行部分动态驾驶任务的功能。包括“应急辅助”“部分驾驶辅助”和“组合驾驶辅助”功能。   2.4自动驾驶功能(automated driving function) 自动驾驶功能是指驾驶自动化系统在特定的设计运行条件下代替驾驶员持续自动地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的功能。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功能。   3. 基本原则 3.1以人为本、增进福祉 驾驶自动化技术的研究开发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思想,充分体现人文关怀,积极引导科技向善,应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生改善,有利于促进交通效率提高和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   3.2 安全优先、尊重生命 驾驶自动化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必须充分考虑安全性,既要尽最大可能保证用户及参与者的生命安全,还应高度重视保护车辆周围人员生命与环境安全。在面对不可避免的交通事故或极端行车环境时,应确保驾驶自动化系统能高度尊重生命,积极寻求有效应对方法最大限度降低对人的伤害。   3.3公平公正、避免偏见 应确保在驾驶自动化系统的正常运行过程中或在面临紧急情况时,系统决策不受人类个体属性和个体特征(如年龄、性别、种族、身体特征、社会地位、财富水平或城乡背景等)的影响。应避免单一技术路线或单一技术主体造成的技术垄断,以防止驾驶自动化系统成为部分群体道德观念的表达载体,导致对其他群体的不公正对待。确保在驾驶自动化系统设计阶段所有相关群体的利益得到平等考量。   3.4知情保障、信息公开 与驾驶自动化技术相关的算法、模型等内容应当被清晰记录、随时可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其他有关文件在数据记录、存储、读取以及重要数据保护等方面的要求,保证与驾驶自动化功能相关的重要数据得到安全记录、妥善保存,保障利益相关方的知情权。涉及新的、可能具有争议的技术时,应充分讨论,广泛听取利益相关方和公众意见。   4.一般要求 4.1合法合规 驾驶自动化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应严格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遵守科技伦理基本原则和要求以及行业协会、产业联盟及其他科学共同体达成的专业共识和技术规范。在驾驶自动化技术的国际推广和相关产品的海外应用中,还应遵循国际公认的伦理准则和目标国家的法律规范。   4.2效益提升 驾驶自动化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应以提升综合效益为导向。应通过技术创新与产业协同推动经济增长,培育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生态;应致力于增强公众出行便利性,优化交通服务可及性,积极改善特殊群体出行体验,降低社会交通参与成本;应有效提升交通系统运行效率,缓解交通拥堵,助推智慧交通基础设施与新型智慧城市建设;应注重提升环境效益,通过应用驾驶自动化技术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交通运输领域碳排放,助力绿色低碳发展。   4.3控制风险 驾驶自动化技术的研究开发应设计完善的风险监测与应急机制,确保相关责任主体能够及时发现、干预并控制风险,将潜在威胁降至合理可控的范围内。驾驶自动化系统内置的风险应对策略应当成为事后追责的重要参考依据。   4.4及时调整 驾驶自动化技术研究开发过程中应科学评估技术成熟度与现实可行性,应充分考虑和吸纳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保证各利害相关者利益诉求尽可能得到满足,并根据技术进步、市场变化等及时优化调整。   4.5隐私保护 驾驶自动化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应建立健全数据全生命周期隐私保护机制,严格遵循知情同意、最小必要、去标识化等原则。数据采集须限定于实现驾驶功能所需范围,避免留存可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原始数据;对行踪轨迹、地理环境等敏感信息应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实时模糊化处理,建立数据访问权限动态审查机制,对涉密机构等特殊区域的地理信息实施访问阻断。   5.不同类型驾驶自动化技术的伦理规范要求   5.1先进驾驶辅助阶段 先进驾驶辅助阶段是指2级及以下的驾驶自动化。这一阶段由人类驾驶员与驾驶自动化系统共同完成行车过程中对目标和事件的探测与响应,人类驾驶员完成动态驾驶后援任务,驾驶自动化系统在有限制的设计运行范围内发挥辅助作用。为了保证驾驶安全性,当驾驶员‘主动请求驾驶自动化系统退出时,立即解除系统控制权。因此,在先进驾驶辅助阶段,责任主体通常是人类驾驶员。 具有先进驾驶辅助功能汽车的生产制造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基本安全要求。先进驾驶辅助阶段的驾驶自动化系统应能够提供不低于传统有人驾驶汽车所能提供的安全性,并在特定场景中优于人类驾驶员,以体现技术优势。系统设计需降低用户²的学习成本、操作复杂性和经济负担,确保技术的易普及性和可用性。在产品开发中,应充分考虑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需求,体现技术应用的公平性和包容性。应向所有用户明确告知驾驶自动化系统的核心功能、使用条件、使用方式、安全应对措施等内容。驾驶自动化系统遵循的技术标准、编程规则和决策逻辑需保持清晰透明,在责任追溯过程中能够被政府等监管部门按需审查。鼓励驾驶自动化系统设计方和生产者主设置伦理审查机构开展伦理评估(审查),通过适当引入外部审计机制等方式提升社会信任。   5.2有限制阶段的自动驾驶 有限制阶段的自动驾驶包括3级和4级驾驶自动化。在这一阶段,自动驾驶系统能够持续完成车辆的横向和纵向运动控制,并承担目标与事件的探测与响应。自动驾驶系统需具备识别动态驾驶任务后援用户的接管能力,并在特定条件下及时向动态驾驶任务后援用户发出介入请求,或在设计运行范围内自动执行最小风险策略以保障车辆及周围环境的安全。基于此,有限制阶段的自动驾驶责任主体因具体运行场景而异。当自动驾驶系统作为自动驾驶责任主体时,应当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向相关自然人主体或法人主体(包括但不限于自动驾驶系统开发者、自动驾驶系统生产商、自动驾驶汽车权利人、自动驾驶系统用户)清晰追责。 有限制阶段的自动驾驶除了应当遵循前述先进驾驶辅助相关的科技伦理指引以外,需要遵从以下几点要求: 一是在自动驾驶系统的设计、开发阶段,影响自动驾驶系统功能的关键算法、训练数据等内容的重大变更应当被清晰记录,在需要时能够被政府等监管部门及时调取并清晰审查。 二是自动驾驶的决策行为应当可追溯、可审查,以便在发生侵权行为、碰撞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时,能够通过追溯算法内容明确相关的自然人责任主体或法人责任主体。 三是自动驾驶系统应按照用户预设的导航习惯、行程和路径偏好等行车策略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若因突发情况必须对行车策略进行变更,系统应通过清晰的方式提前告知用户变更内容和变更原因。 四是自动驾驶算法的设计和实现应符合社会最大公约数的价值倾向,体现广泛的社会认同。 五是自动驾驶决策选择应体现对全体人类的平等尊重,任何基于个体属性的差异化决策表现出的歧视与偏见均属伦理不可接受范围。为此,算法设计者和汽车生产商需在决策机制中消除潜在的偏见,确保技术公平性。   5.3无限制阶段的自动驾驶 无限制阶段的自动驾驶为5级的驾驶自动化。这一阶段由完全自动驾驶系统完成车辆的横向和纵向控制,负责行车过程中对目标和事件的探测与响应,并在紧急情况下采取最小风险策略,以保障车辆及周围环境的安全。5级自动驾驶不受设计运行范围的限制,能够在任何可行驶条件下正常运行。若存在潜在安全风险,自动驾驶系统可暂缓满足用户退出自动驾驶的请求,并执行最小风险策略以达到最小风险状态。除非特殊情况下有用户主动介入操作,否则无限制阶段自动驾驶的责任主体以自动驾驶系统为主。当自动驾驶系统作为自动驾驶责任主体时,应当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向相关自然人主体或法人主体(包括但不限于自动驾)驶系统开发者、自动驾驶系统生产商、自
工信部:《电动汽车用功率驱动芯片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等11项汽车行业标准报批公示

工信部:《电动汽车用功率驱动芯片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等11项汽车行业标准报批公示

发布时间:
2025-07-25
根据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已完成《电动汽车用功率驱动芯片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等11项汽车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现予以公示,以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标准编号:QC/T 1266-2025 标准名称: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车载氢系统在线监测技术规范 主要内容:本文件规定了燃料电池电动汽车车载氢系统的氢气浓度、压力、温度等方面在线监测技术规范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使用压缩气态氢的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的车载氢系统。   标准编号:QC/T 1267-2025 标准名称:电动汽车运行碳减排量评估方法 主要内容:本文件规定了电动汽车运行碳减排量评估的术语和定义、项目边界及排放源识别、项目活动及基准线情景确定、碳减排量计算、监测及数据质量管理、碳减排量评估报告的编制。本文件适用于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以及燃料电池电动商用车。本文件不适用于专项作业车。   标准编号:QC/T 592-2025 标准名称:汽车液压制动钳总成性能要求及台架试验方法 主要内容:本文件规定了汽车行车制动器用液压制动钳总成的性能要求、试验相关要求并描述了台架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GB/T 15089规定的N1类车辆和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M类车辆行车制动器用制动器用液压制动钳总成,其他类液压制动钳总成可参照执行。   标准编号:QC/T 1050-2025 标准名称:汽车双质量飞轮总成 主要内容:本文件规定了汽车双质量飞轮总成的术语和定义、符号、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汽车双质量飞轮总成。   标准编号:QC/T 777-2025 标准名称:汽车冷却系统电磁离合器 主要内容:本文件规定了汽车冷却系统中水泵、风扇用电磁离合器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文件适用于汽车冷却系统电磁离合器,其他电磁离合器可参考执行。   标准编号:QC/T 1260-2025 标准名称:汽车转向盘加热装置 主要内容:本文件规定了转向盘加热装置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等要求。本文件适用于M类和N类的汽车转向盘加热装置。   标准编号:QC/T 1261-2025 标准名称:汽车变速器控制器(TCU) 主要内容:本文件规定了汽车变速器控制器(TCU)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等。本文件适用于汽车用自动变速器控制器。   标准编号:QC/T 1262-2025 标准名称:客车乘客门应急控制器 主要内容:客车乘客门应急控制器。   标准编号:QC/T 1263-2025 标准名称:汽车发动机 活塞销孔用钢丝挡圈 主要内容:本文件规定了汽车发动机活塞销孔用钢丝挡圈的术语和定义、型式及各部位名称、技术要求、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文件适用于汽车发动机用的公称直径为10mm至40mm的活塞销孔用圆钢丝挡圈的制造。   标准编号:QC/T 1264-2025 标准名称:电动汽车动力电池管理系统模拟前端芯片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主要内容:本文件规定了电动汽车动力电池管理系统模拟前端芯片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电动汽车用动力电池管理系统模拟前端芯片。   标准编号:QC/T 1265-2025 标准名称:电动汽车用功率驱动芯片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主要内容:本文件规定了电动汽车用功率驱动芯片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电动汽车用功率驱动芯片,其他功率型芯片可参考使用。   此外,还有1项黑色冶金行业的、与电动汽车相关的行业标准列入公示。 标准编号:YB/T 6421-2025 标准名称:电动汽车驱动电机用冷轧无底层取向电工钢带(片) 主要内容:本文件规定了电动汽车驱动电机用冷轧无底层取向电工钢带(片)的符号与牌号、订货内容、一般要求、技术要求、检验和试验、复验与判定规则、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本文件适用于制造电动汽车驱动电机定子用公称厚度为0.20mm、0.23mm、0.27mm的冷轧无硅酸镁底层取向电工钢带(片),应用于其他领域的冷轧无硅酸镁底层取向电工钢带(片)也可参考使用。       根据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已完成《电子玻璃用氧化镁》等46项化工行业标准、《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等8项石化行业标准、《冶金设备制造通用技术条件 第12部分:堆焊》等52项黑色冶金行业标准、《高纯铜蒸发料》等38项有色金属行业标准、《露天金矿短分期开采技术规范》1项黄金行业标准、《汽油车/混合动力汽油车排气净化催化剂载体》等5项稀土行业标准、《汽车液压制动钳总成性能要求及台架试验方法》等11项汽车行业标准、《麦芽厂设计规范》等19项轻工行业标准、《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过氧化苯甲酰色牢度》等56项纺织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及《透明质酸钠》1项轻工行业标准外文版的编制工作。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予以公示。   以上标准报批稿请登录“标准网”(http://211.157.159.234)“行业标准报批公示”栏目阅览,并反馈意见。   公示期:2025年7月23日—2025年8月21日。 联系电话:010-68205241   附件: 1.236项行业标准名称及主要内容等一览表. 2.1项行业标准外文版名称及主要内容等一览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2025年7月23日  
三部门联合开展车辆运输车专项治理行动

三部门联合开展车辆运输车专项治理行动

发布时间:
2025-07-24
为进一步规范车辆运输车的使用和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推进汽车整车道路货运行业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制定了《车辆运输车专项治理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现印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求认真贯彻落实。《行动方案》明确:自2025年7月起至2025年12月底,联合开展车辆运输车专项治理行动。严格新增车辆市场准入管理。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车辆注册登记、市场准入的监管,强化对新增车辆运输车外廓尺寸查验,凡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予配发道路运输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严肃处理生产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企业。   车辆运输车专项治理行动方案   随着我国汽车产业快速发展,整车物流成为产业链中的关键环节,重要性日益凸显。近期,部分地区车辆运输车违法超标装载运输乱象反弹,严重扰乱整车物流市场秩序,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进一步规范车辆运输车运输经营行为,维护整车物流市场秩序,防范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自2025年7月起至2025年12月底,联合开展车辆运输车专项治理行动。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突出工作重点,聚焦车辆运输车超标装载运输等违法行为,严格新增车辆市场准入管理、强化源头装载监管、加强路面执法检查、加大联合惩戒力度,坚决禁止超标装载运输违法车辆上路通行,督促汽车整车物流企业更新改造不合规车辆运输车,坚决遏制车辆运输车违法运营现象反弹,维护整车物流市场秩序,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水平,促进整车物流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重点任务 (一)严格新增车辆市场准入管理。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车辆注册登记、市场准入的监管,强化对新增车辆运输车外廓尺寸查验,凡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予配发道路运输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依法严肃处理生产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企业。 (二)强化源头装载监管。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乘用车制造企业乘用车装车点的管理,督促企业使用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车合规装载运输(合规车辆运输车装载示意图见附件1)。要加强对辖区整车物流企业的监督检查,督促整车物流企业合规装载运输。要强化对乘用车集中装车点、物流场站、乘用车制造企业生产厂区的源头监管,严禁不符合装载要求的车辆运输车出厂(场)上路;对于指使、强令车辆运输车驾驶人超限运输乘用车的,要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责令改正并进行处罚。 (三)加强路面执法检查。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路面执法,强化乘用车制造企业生产厂区、集中装车点、物流场站周边道路以及高速公路(含高速公路服务区)的执法检查,严查车辆运输车违法运输行为(合规车辆运输车装载超出限值的处罚要求见附件2),严禁使用临时号牌挂车运输乘用车。对非法改装的车辆运输车,依法处罚并责令恢复原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将违法车辆纳入高风险车辆清单,实施重点拦查教育。要在执法中加强车辆运输车违法信息的核查,核实并采集装载单位、运输企业以及运载乘用车品牌等信息。要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办运函〔2018〕702号)有关要求,对平头铰接列车装载超过6辆、长头铰接列车装载超过7辆、中置轴车辆运输车装载超过9辆的,均认定为违法运输车辆,禁止驶入高速公路。发现上述违法运输车辆时,收费公路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处理。对在高速公路上查处的违法车辆,要倒查其驶入高速公路的收费站,发现与违法车辆串通对其违规放行的,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四)加强源头处罚。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及时将处罚案卷资料(车辆装载单、处罚决定书等)逐一扫描,通过公安交通集成指挥平台转递至车辆运输车道路运输证、驾驶人从业资格证、企业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所在地和车辆装载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每月汇总本区域车辆运输车、驾驶人、运输企业在全国范围内的违法运输信息,连同本地车辆装载单位违法信息,一并推送给本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车辆运输车,吊销其道路运输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车辆运输车驾驶人,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整车物流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运输车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责令整车物流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车辆装载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对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货运站经营者依法实施处罚,对不属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理的装载场所、单位,要向当地党委政府报告,推动装载单位主管部门依法对其处罚,相关处罚结果要及时通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三、工作安排 本次专项治理行动持续时间共6个月,分四个阶段组织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5年7月)。各地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成立工作专班,联合制定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细化治理措施,对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推动专项治理行动扎实开展。 (二)宣传教育阶段(2025年8月)。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交通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梳理辖区内乘用车制造企业、整车物流企业、物流场站等,集中开展宣传教育,督促企业加强自我管理,整改、淘汰非法改装的车辆运输车,合规装载、运输。 (三)重点整治阶段(2025年9-11月)。各地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组织专门力量,按照确定的工作目标、要求和进度,全面开展专项检查和治理工作。对车辆运输车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四)总结评估阶段(2025年12月)。各地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对照总体要求和重点任务,认真梳理专项治理情况,系统总结经验做法,建立健全车辆运输车常态化管理的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各地交通运输、公安交通管理、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协调,在确保行业稳定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治理工作。要加强督导检查,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日常排查与突击行动相结合、联合检查与专门督导相结合等多种形式,推动专项治理行动取得实效。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托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热线,广泛收集群众反映的违法运输、违规执法等投诉举报事项,督促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即接即查即办”。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引导行业自律,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罚企业名单,营造公平、有序市场环境。  
工信部:拟立项《c-V2x车辆异常行为管理交互协议一致性测试方法》等行业标准计划项目

工信部:拟立项《c-V2x车辆异常行为管理交互协议一致性测试方法》等行业标准计划项目

发布时间:
2025-07-22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近日发布2025年第八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公示申请立项的《基于5G网络的云化增强现实业务需求》等184项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对本批拟立项标准项目公示反馈截止日期为8月17日。 车联网方面,《车联网密码应用测评要求》和《c-V2x车辆异常行为管理交互协议一致性测试方法》2个行业标准计划项目列入公示,详情如下:   项目编号:YDCPZT1145-2025 项目名称:车联网密码应用测评要求 性质:推荐 标准类别:方法 制修订:制定 项目周期(月):12 部内主管司局:信息通信发展司 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 主要起草单位: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郑州信大捷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晨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奥联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宝马(中国)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星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高通无线通信技术(中国》有限公司,法雷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浙江德清莫干山智联未来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编号:YDCPZT1146-2025 项目名称:c-V2x车辆异常行为管理交互协议一致性测试方法 性质:推荐 标准类别:方法 制修订:制定 项目周期(月):12 部内主管司局:信息通信发展司 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 主要起草单位: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郑州信大捷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晨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数字认证股份有限公司,高通无线通信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北京星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宝马(中国)服务有限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法雷奥企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浙江德清莫干山智联未来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汽智端(成都)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高新兴网联科技有限公司,翱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移柯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希迪智驾(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 标准立项反馈意见类型包括 产业政策问题; 技术先进性、可行性和适用性等存在问题; 技术归口问题; 已有国家或行业标准; 已有标准计划; 项目之间重复或冲突; 标准分类问题; 其他问题。     根据我部标准化工作的总体安排,现将申请立项的《基于5G网络的云化增强现实业务需求》等184项行业标准和《IPv6端到端流量监测与分析系统总体技术要求》等25项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项目予以公示(见附件1、2),截止日期为2025年8月17日。如对拟立项标准项目有不同意见,请在公示期间填写《标准立项反馈意见表》(见附件3)并反馈至我司,电子邮件发送至KJBZ@miit.gov.cn(邮件主题注明:第八批标准立项公示反馈)。   公示时间:2025年7月19日-2025年8月17日 联系电话:010-64102958、68205261   附件: 1.《基于5G网络的云化增强现实业务需求》等184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征求意见稿) 2.《IPv6端到端流量监测与分析系统总体技术要求》等25项推荐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征求意见稿) 3.标准立项反馈意见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2025年7月18日      
两部门:调整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 含纯电动、燃料电池汽车

两部门:调整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 含纯电动、燃料电池汽车

发布时间:
2025-07-21
2025年7月17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调整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对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没有气缸容量(排气量)的超豪华小汽车仅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关于调整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3号   为进一步引导合理消费,经国务院批准,现就超豪华小汽车消费税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第一条中超豪华小汽车征收范围调整为“每辆零售价格9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各种动力类型(含纯电动、燃料电池等动力类型)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财关税〔2016〕63号)规定的超豪华小汽车进口环节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相应调整。 对纯电动、燃料电池等没有气缸容量(排气量)的超豪华小汽车仅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二、对纳税人销售二手超豪华小汽车,不征收消费税。本公告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车辆。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6〕129号)第三条中的零售环节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与购车行为相关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以精品、配饰和服务等名义收取的价款。   四、上述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自2025年7月20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5年7月17日  
工信部:《新能源汽车电池底部球击试验机校准规范》等行业计量技术规范公示

工信部:《新能源汽车电池底部球击试验机校准规范》等行业计量技术规范公示

发布时间:
2025-07-18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工作的总体安排,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近日将审查后报批的《新能源汽车电池底部球击试验机校准规范》等行业计量技术规范报批稿予以公示,公示时间至2025年8月14日。其中,涉及汽车、新能源汽车的技术规范如下:   技术规范编号:JJF(机械)1142-2025 技术规范名称:新能源汽车电池底部球击试验机校准规范 技术规范主要内容:本规范适用于新能源汽车电池底部球击试验机的校准,其它类似设备参照本规范。   技术规范编号:JF(机械)1143-2025 技术规范名称:汽车碰撞试验用人形试验装置腹部压力传感器校准规范 技术规范主要内容:本规范适用于压力测量范围为(0~1)MPa表压的汽车碰撞试验用人形试验装置腹部压力传感器(以下简称腹压传感器)的校准。其他类似设备也可参照本规范进行校准。   技术规范编号:JF(机械)1144-2025 技术规范名称:汽车碰撞试验用角速度传感器校准规范 技术规范主要内容:本规范适用于单轴或三轴测量范围≤50000°/s的汽车碰撞试验用角速度传感器的校准。   技术规范编号:JJF(机械) 1145-2025 技术规范名称:新能源驱动电机控制器测试系统校准规范 技术规范主要内容:本规范适用于新能源汽车驱动电机控制器测试系统的校准。       《甲硫醇气体检测报警器校准规范》等128项行业计量技术规范报批公示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工作的总体安排,现将审查后报批的《甲硫醇气体检测报警器校准规范》等128项行业计量技术规范报批稿(附件1)予以公示,截止日期为2025年8月14日。如对报批的计量技术规范有不同意见,请在公示期间填写《行业计量技术规范报批稿反馈意见表》(附件2)并反馈至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电子邮件发送至huangxy@cesi.cn(邮件主题注明:计量技术规范报批稿公示反馈)。   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邮编:100804 联系方式:010-68205243 公示时间:2025年7月15日-2025年8月14日   附件: 1.128项部门计量技术规范编号、名称、主要内容等一览表 2.行业计量技术规范报批稿反馈意见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2025年7月15日  
工信部公示第397批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676个型号列入

工信部公示第397批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676个型号列入

发布时间:
2025-07-17
2025年7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公示申报的第397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新产品。经统计,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共有181家企业的676个型号,其中纯电动产品共156家企业563个型号、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42家企业95个型号、燃料电池产品共9家企业18个型号。   1、从动力类型看:纯电动产品共有156家车企563个型号(含乘用车73个;客车58个;客车底盘6个;专用车367个;专用车底盘59个)申报;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有42家车企的95个型号(含乘用车55个;客车1个;专用车37个;专用车底盘2个)申报;燃料电池产品共有9家车企的18个型号(含客车2个,专用车12个;专用车底盘4个)申报。        2、从产品类型看:新能源乘用车共30家车企的128个型号申报;新能源客车共19家车企的61个型号申报;新能源专用车共149家车企416个型号申报;新能源底盘产品共31家车企71个型号申报(含专用车底盘65个,客车底盘6个)。       3、换电式产品:本批次公示的换电式纯电动产品共有15家企业36个型号申报(含乘用车2个,专用车25个;专用车底盘9个)。       4、第397批新产品申报车型信息详情 请点击链接查看详细数据。       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97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六批)拟发布内容的公示   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4年第10号)等有关要求,现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97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六批)拟发布内容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或通过网上意见征求系统反馈。   本批申请新产品准入的车辆生产企业共计654户,其中汽车生产企业477户、摩托车生产企业176户、三轮汽车生产企业1户。以上企业申报的新产品共计2059个,其中汽车产品1576个、摩托车产品480个、三轮汽车产品3个。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共有207户企业的676个型号,其中纯电动产品共156户企业563个型号、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42户企业95个型号、燃料电池产品共9户企业18个型号。   本批申请产品变更扩展的车辆生产企业共计939户,其中汽车生产企业747户、摩托车生产企业189户、三轮汽车生产企业3户。以上企业申报的变更扩展产品共计10396个,其中汽车产品9621个、摩托车产品745个、三轮汽车产品30个。本批有63户汽车生产企业的80个汽车产品申请整改。   附件: 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97批)拟发布的新准入车辆生产企业及已准入企业变更信息清单.doc  2.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97批)的车辆新产品公示清单 3.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97批)的车辆变更扩展产品公示清单 4.《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六批)拟发布的车型清单.doc    公示时间:2025年7月17日—2025年7月23日 传  真:010-66013726 电子邮件:qiche@miit.gov.cn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2025年7月16日  
公告:第75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公告:第75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发布时间:
2025-07-16
2025年7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公告《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五批)。经统计,本批次公告中列入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共计317个,其中,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车型车34个;纯电动商用车车型246个;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车型29个;燃料电池商用车车型8个。     以下是公告原文: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96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五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九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4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3年第3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96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五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九批)予以公告。   附件: 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96批).doc 2.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五批).doc 3.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十九批).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5年7月15日  
工信部:推进工业互联网在汽车等行业的规模化应用

工信部:推进工业互联网在汽车等行业的规模化应用

发布时间:
2025-07-15
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技术发展司近日发布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2025年工作要点,含五方面17项内容。其中,强化信息技术赋能应用方面,明确促进网络化协同,推动工业互联网在电子、装备制造、汽车等行业规模化应用,加速工业互联网与人工智能深度融合、双向赋能。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2025年工作要点 含五方面17项内容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部署,以新型工业化为关键任务,以新质生产力为主攻方向,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健全推进两化融合制度,把握人工智能变革机遇,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全方位全链条普及应用,把两化融合作为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战略任务和具体实践,以融合促发展、以融合促创新,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向更广范围、更深程度、更高水平迈进,为扎实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建设制造强国、网络强国提供有力支撑。   一、健全两化融合发展制度   (一)强化两化融合领导机制。将两化融合的思维贯穿工业和信息化工作各方面,体系化推进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中小企业数字化、智能制造工程、工业互联网等重点工作,把推进融合发展体现到各项政策标准制定、行业规划实施、重大项目部署等具体任务中。调整成立两化融合工作领导小组并召开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研究部署新征程推进两化融合的思路举措。 (二)健全两化融合政策体系。抓好“十四五”规划目标任务落实,高质量编制“十五五”两化融合发展规划,明确两化融合领域工作概念和协同关系,引导政产学研各方找准融合发展路线和推进重点。推动发布工业互联网高质量发展指导意见、工业互联网平台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数据要素赋能新型工业化实施意见等政策文件。统筹用好“两新”“两重”等政策,推动重点行业设备更新、工艺升级、数字赋能、管理创新。 (三)持续拓展产业评估监测。进一步明确两化融合可评价、可考核、可量化的发展目标,完善两化融合发展监测分析、绩效评估和监督考核机制,加强对产业两化融合度的跟踪分析。建立健全两化融合发展水平评估体系,依托各行业、各领域、各项重点工作的评估评价基础,研究提出表征两化融合程度的总体指标。强化对现有两化融合水平、智能制造成熟度、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等评估评价工作的统筹与数据换算,印发《制造业数字化转型通用评估指标体系(试行)》,基于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统一归集规上工业企业数字化转型数据。   二、夯实两化融合发展基础   (四)夯实融合发展基础保障。加大5G演进和6G技术创新投入,推动工业5G独立专网建设,推动5G规模化应用“扬帆”行动升级方案落实。组织开展算力强基揭榜行动,有序推进算力中心建设布局优化,深化算力与行业融合应用。推进工业互联网平台高质量发展,研究工业互联网平台梯度培育机制,完善网络、标识、平台、数据、安全功能体系。打造“5G+工业互联网”512工程升级版,支持有条件的城市开展“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试点城市建设。 (五)深化关键融合技术攻关。支持基础软件和工业软件高质量发展,组织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揭榜挂帅”攻关,加强通用大模型和行业大模型的研发布局。鼓励研发推广面向典型场景的工业智能体,支持一批企业开展智能体试点建设,提升工业全流程智能化水平。支持工业智能技术研发,制订工业智能技术体系图谱。 (六)提升工业数据要素供给。加快数据要素赋能新型工业化,推动数据资源化、资产化和要素化。推动产品主数据标准服务平台建设,加快提升数据标准化水平。推广企业首席数据官制度。打造安全可信的工业数据空间,高效开发、构建和维护数据资源。建设一批高质量行业数据集,推动工业数据算法模型、基础技术组件、应用组件功能的升级优化,探索建立工业数据流通和交易机制,提升工业数据的采集互联效率。组织工业领域数据要素应用场景典型实践案例征集,发布应用场景指引。 (七)培育数字化通用解决方案。遴选一批通用性强、标准化程度高的数字化通用工具产品,大力培育低成本、高质量的软硬件产品。研究建设数字化转型通用工具产品测试认证体系,研制通用工具产品技术要求、测试规范等标准。面向原材料、高端装备、消费品、电子信息等重点行业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需求,开展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揭榜挂帅”。   三、强化信息技术赋能应用   (八)推进数字化转型。持续开展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城市试点,引导规上工业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加快数字化改造。落实重点行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编制发布场景化、图谱化推进重点行业数字化转型的参考指引,推动重点行业依据数字化转型场景图谱开展转型诊断改造,征集和遴选一批典型经验做法。面向数据价值挖掘、设备更新改造、工艺流程优化等培育一批场景数字化转型解决方案供应商。健全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服务体系,开展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商分类分级评价。印发《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创建指引》,建设制造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推动工业企业和园区建设一批数字化能碳管理中心,实现对能耗和碳排放的精准化计量、精细化管控、智能化决策和可视化呈现。遴选推广一批“数字三品”应用场景典型案例,加快消费品行业数字化融合应用。 (九)促进网络化协同。加快新型工业网络建设,推动5G、工业光网、工业以太网、时间敏感网络(TSN)等各类工业无线、有线网络技术融合组网,促进企业加快内外网改造。实施标识“贯通”行动、工业互联网与重点产业链“链网协同”工程。推动工业互联网在电力、工程机械、电子、装备制造、汽车等行业规模化应用,加速工业互联网与人工智能深度融合、双向赋能,开展“链网协同”典型案例征集。挖掘和推广一批基于工业互联网的数字化管理、智能化制造、网络化协同、个性化定制、服务化延伸、平台化设计等新模式新业态典型案例。 (十)提升智能化水平。编制制造业企业人工智能应用指南,加强人工智能技术在工业领域的深度融合应用。实施“人工智能+制造”行动,支持企业在重点场景应用通用大模型、行业大模型和智能体。深入实施智能制造工程,持续开展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行动,研究制定智能工厂梯度培育管理暂行办法。依托智能工厂建设,带动智能制造装备、工业软件和系统集成创新成果加速应用和迭代升级。 (十一)引导产业链群转型改造。深入实施制造业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行动。研究启动世界级集群培育工程,面向重点集群和园区,推动建设一批高标准数字园区。继续实施工业互联网一体化进园区“百城千园行”,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在重点园区的规模化建设应用。支持一批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数字化供应链贯标试点,加快建设高效、柔性、可控的数字化供应链体系。   四、完善两化融合标准体系建设   (十二)推动两化融合标准协同配套。强化对全国两化融合标委会(TC573)、全国信息技术标委会(TC28)等标准化技术组织的工作指导,进一步发挥国家智能制造标准化总体组、国家工业互联网标准总体组的作用,构建数字化转型、智能制造、工业互联网等标准体系间的协同配套机制,加强各标准体系间的采标引用。深化国际标准化工作,围绕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工业大模型、数据治理应用、工业软件等领域,在国际标准化组织立项一批国际标准,提升国际标准话语权。 (十三)加快成熟标准应用推广。迭代优化两化融合标准体系,编制发布《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加大对制造业数字化转型标准化工作指导。聚焦工业互联网、数字化供应链、设备数字化管理、工业数据、工业软件、工业操作系统等细分领域推动一批标准制修订。进一步扩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升级版贯标、数字化转型贯标、数据管理成熟度贯标覆盖范围,稳步提升企业数字化能力。   五、培育两化融合协同发展生态   (十四)健全融合发展服务载体。推动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两化融合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服务平台等公共服务载体完善功能、提升赋能水平,为企业提供政策解读、诊断评估、供需对接、人才培育等服务。 (十五)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引导产业基金加大对两化融合领域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产品和解决方案的支持力度。推动国家产融合作试点城市深化实践探索,引导金融资源向两化融合领域倾斜。实施“科技产业金融一体化”专项,引导社会资本向两化融合发展领域硬科技项目加大投入力度。 (十六)强化技术技能型人才培育。持续推进国家卓越工程师实践基地建设,打造卓越工程师教育工信品牌,推动数字化人才供需适配。开展两化融合领域人才需求预测研究,加大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深入实施制造业人才支持计划,逐步壮大高层次人才队伍。举办全国工业和信息化技术技能大赛,围绕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设立赛项,培育和挖掘一批技术技能型人才。 (十七)推动举办高端交流活动。组织举办两化融合培训班及相关赛会活动,加大政策宣贯和方法路径引导,凝聚产业共识、促进经验交流。面向重点行业、产业集群、产业园区组织开展场景级精准供需对接活动。积极参与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咨询组、产业数字化工作组活动,举办2025金砖国家新工业革命伙伴关系论坛数字产业生态分论坛等活动。深化企业、产品、标准、人才等的国际交流,推动两化融合优秀实践“走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