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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策

工信部:《汽车转向系 基本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公示

工信部:《汽车转向系 基本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公示

发布时间:
2小时前
根据国家标准委下达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完成了《汽车转向系 基本要求》等6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的编制工作。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对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予以公示。     计划编号:20253204-Q-339 标准名称:汽车转向系 基本要求 标准摘要:本文件规定了汽车转向系统的技术要求及同一型式判定要求,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GB/T 15089规定的M、N、O类车辆,本文件不适用于气压传动转向系统和带自动转向系统的车辆。 代替标准:GB 17675-2021 建议实施日期:2026年7月1日 建议实施监督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修订背景 强制性国家标准GB17675——2021《汽车转向系基本要求》自2021年发布实施以来在引导我国转向技术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并成为我国汽车转向产品在公告准入环节的强制性检验依据标准。 随着汽车电动化与智能化技术的不断发展,转向系统在结构型式、系统架构等方面产生了全新的变革并逐渐发展为线控转向,也对汽车转向系统提出了新的要求,为适应技术和产品发展趋势,有必要结合最新的发展趋势对GB17675《汽车转向系基本要求》开展标准修订,制定符合技术现状、适应电动化和智能化发展的标准,对于推动、引导和规范我国汽车转向技术发展,提高汽车转向性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编制原则 1)与现行标准的协调一致。标准修订过程中,充分考虑了GB7258等现行标准,充分参考了UNR79现行版本及其相关修正案的有关内容,通过协调与现行标准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以适应汽车转向系统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的实际需求。 2)给出的要求和方法具备科学性和广泛性。本标准在编写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行业内相关领域的现行标准,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吸收和听取汽车整车企业、转向系统供应商、检测机构等对于汽车转向系统的相关要求。 3)给出的方法具备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本标准的制定是在对我国汽车转向系统产品开发及应用现状进行调查,对相关国际、国外相关标准的关键技术指标在我国的适用性进行分析研究,并且对相关的试验方法在我国现阶段实施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并通过验证试验,对试验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了验证,确定了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汽车转向系统性能评价的技术方案。 4)标准的起草过程符合规范。本标准在编写过程中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强制性国家标准主要技术要求依据 本次标准修订工作以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颁布的UNR79-Rev.4《关于批准机动车辆转向装置的统一规定》法规及其修正案(ECE-TRANS-WP29-2025-62e)、GB/T 45829—2025《乘用车转向系统功能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为基础并结合我国国情对相应条款进行技术修改完成。   标准的主要技术要求 本文件主要由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及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同一型式判定及实施日期等七个章节以及附录A对装有辅助转向装置(ASE)的车辆的补充规定、附录B功能安全要求、附录C转向电子控制系统功能安全试验报告要求、附录D转向电子控制系统功能安全描述要求、附录E对装有液压转向传动装置的挂车的要求和附录F汽车列车转向系统供电的特别要求六个附录构成。   对强制性国家标准自发布日期至实施日期之间的过渡期的建议 本标准与替代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标准发布后设置半年左右的过渡期,建议本标准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 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装有全动力转向系统的车型,综合考虑行业产品规划与技术进步需求,经行业商讨一致,决定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 对于其他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综合考虑企业车型数量、试验准备周期以及标准发布后的验证调整时间,建议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7个月开始执行。 对于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装有转向电子控制系统的车型,综合考虑商用车车型多的以及底盘改装等需额外预留准备周期的情况,建议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25个月开始执行。 对于装有机械转向、液压转向等无转向电子控制系统的车型,因本次修改未涉及与相关转向系统有关的技术条款,建议给予直至停产的过渡期。 经征求行业相关单位意见,无不同意见,并在审查会上获得与会专家和代表一致认可。并向行业主管部门汇报,最终标准的实施建议如下: 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装有全动力转向系统的车型,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对于其他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7个月开始执行。 对于己获得型式批准的装有转向电子控制系统的车型,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25个月开始执行。   与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有关的政策措施 本标准实施监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对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进行处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依据: 1.工信部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中明确提出,“国家对车辆生产企业实施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对《公告》内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进行监督管理。”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中明确提出,“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形的”,市场监管总局应当组织开展缺陷调查。  
工信部:《电动汽车芯片环境及可靠性通用规范》等行业标准立项公示

工信部:《电动汽车芯片环境及可靠性通用规范》等行业标准立项公示

发布时间:
两天前
根据部标准化工作的总体安排,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现将申请立项的《电动汽车芯片环境及可靠性通用规范》等行业标准计划项目予以公示。     强化新兴产业标准项目计划——新能源汽车领域,拟立项的行业标准有:电动汽车芯片环境及可靠性通用规范、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单体连接系统、电动汽车用控制芯片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电动商用车与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之间的专用直流充电数字通信协议、电动商用车专用直流充电连接装置、电动商用车专用直流充电系统、汽车半导体器件健壮性评估指南、汽车电气/电子模块健壮性评估指南、汽车动力系统控制芯片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汽车蜂窝通信芯片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汽车激光雷达芯片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第 1 部分:电芯片、汽车局域互联网络(LIN)收发器芯片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汽车控制器局域网(CAN)收发器芯片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汽车芯片一致性检验规程、汽车用第五代低功耗双倍数据速率同步动态随机存储器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汽车直连通信芯片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燃料电池电动汽车用氢气浓度检测器、燃料电池发动机用电导率仪、燃料电池发动机用氢气引射器。     上述拟立项行业标准性质均为“推荐”;标准类别除了《电动商用车与非车载传导式充电机之间的专用直流充电数字通信协议》《电动商用车专用直流充电系统》为“基础”外,其他均为“产品”;拟立项标准均为“制定”;项目周期均为“12个月”;部内主管司局均为“装备工业一司”;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均为“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9部门联合发文,推动智慧城市基础设施与智能网联汽车协同发展

9部门联合发文,推动智慧城市基础设施与智能网联汽车协同发展

发布时间:
2025-10-17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打造韧性城市的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打造韧性城市的意见〉行动方案(2025—2027年)》(以下简称《方案》)并于近日发布,《方案》明确:推动智慧城市基础设施与智能网联汽车协同发展。 1)推进车路协同设施建设。结合“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等工作,以需求为导向,推动以智慧多功能杆为主要载体的道路基础设施智能感知系统和城市云平台建设,支撑智能网联汽车应用,改善城市出行环境,助力提升城市数字化治理水平。 2)提高物流配送及应急物资保障能力。加强智能化物流配送设施改造、建设和管理,提高住宅小区和楼宇等末端配送服务能力。加快完善应急物流体系,加强城市应急物资中转设施建设,提升应急状况下城市物资快速保障能力。 3)持续推进智慧停车。推进城市停车设施智能化改造和建设,探索推动公共设施和建筑智能感知设施配置。鼓励地方建设城市智慧停车服务管理平台,逐步完善信息查询、车位预约和共享、路线导航、无感支付等功能,提高停车资源使用效率。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打造韧性城市的意见》,推进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增强城市风险防控和治理能力,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树牢和践行正确的政绩观,坚持人民至上、可感可及,坚持问题导向、系统观念,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坚持科技创新、数字赋能,探索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深度融合,进一步夯实城市治理数字底座,筑牢城市安全新防线,创新城市民生服务新模式,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推动城市安全发展,助力宜居、韧性、智慧城市建设。到2027年底前,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各项重点任务取得明显进展,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   二、细化落实举措 (一)推动实施智能化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   1.编制并实施设施建设和改造行动计划。依托已有普查成果和补充调查数据,进一步摸排城镇供水、排水、供电、燃气、热力、消火栓(消防水鹤)、地下综合管廊等现状底数和管养状况,将有关数据汇聚到行业管理信息平台和城市智能中枢。结合城市地下管网和综合管廊建设改造安排,编制智能化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行动计划,并建立项目库。按照急用先行原则推动设施数字化改造和智能化管理。(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国家消防救援局、国家数据局按部门职责分工负责,以下均需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落实,不再列出)   2.探索设施信息动态更新机制。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地下管网“一张图”建设等工作,建立设施信息动态更新机制,明确数字档案数据标准、归档时限等要求,推动新建、改建设施信息在行业管理信息平台中得到及时更新。对于存量设施,探索结合实施城市体检和专项体检等,完善设施相关信息。(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   3.推进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推动地级及以上城市在燃气、供水、排水、供热、桥梁、隧道等设施上布设物联感知设备,搭建安全监测平台,实现对设施运行状况的实时监测、及时预警和有效处置。(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   4.提升重点领域安全运行管理水平。加快推进城市重点公共区域和道路安防设备布设和改造,完善设备运行维护机制。推动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加强城市道路塌陷隐患排查整治,强化城市供水水质监测。协同城市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健全应急洪涝联排联调机制,在防洪排涝关键节点、易涝积水点布设必要的智能化感知终端设备,提升智慧管理水平。(责任单位: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气象局、水利部、交通运输部等部门)   (二)推动智慧城市基础设施与智能网联汽车协同发展   5.推进车路协同设施建设。结合“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等工作,以需求为导向,推动以智慧多功能杆为主要载体的道路基础设施智能感知系统和城市云平台建设,支撑智能网联汽车应用,改善城市出行环境,助力提升城市数字化治理水平。(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自然资源部)   6.提高物流配送及应急物资保障能力。加强智能化物流配送设施改造、建设和管理,提高住宅小区和楼宇等末端配送服务能力。加快完善应急物流体系,加强城市应急物资中转设施建设,提升应急状况下城市物资快速保障能力。(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   7.持续推进智慧停车。推进城市停车设施智能化改造和建设,探索推动公共设施和建筑智能感知设施配置。鼓励地方建设城市智慧停车服务管理平台,逐步完善信息查询、车位预约和共享、路线导航、无感支付等功能,提高停车资源使用效率。(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三)发展智慧住区   8.推进住区智慧化建设。支持有条件的住区结合完整社区建设,实施公共设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与管理。推动智慧物业建设,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建设智慧物业管理服务系统,加强对出入住区人员、车辆等智能服务和秩序维护,发展线上线下生活服务。(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国家数据局等部门)   9.推进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指导纳入城市社区嵌入式服务设施建设工程范围的城市,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完善养老托育、社区助餐、儿童托管、家政便民、文化休闲等社区服务,优化设施布局,提高居民服务便利性、可及性。(责任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等部门)   10.强化住区安全隐患防治。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指导,推动物业服务企业对服务区域内消防车通道违规占堵、安全出口锁闭、疏散通道堵塞、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行为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对不及时整改的按规定上报。(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消防救援局等部门)   11.支持城市商业智慧化转型。推动步行街(商圈)、特色商业街区升级改造。推进一刻钟便民生活圈、15分钟社区生活圈建设,引导商业资源下沉住区,推动业态多元化、集聚化、智慧化发展。(责任单位:商务部、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   (四)提升房屋建筑管理智慧化水平   12.建立房屋使用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加强房屋安全日常巡查和安全体检;探索以市场化手段创新房屋质量安全保障机制;完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政策,推动建立完善既有房屋安全管理公共资金筹集、管理、使用模式。(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金融监管总局)   13.推动健全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数字档案和隐患消除机制。依托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数据和底图,结合房屋体检、城市更新等工作,全面动态掌握房屋建筑安全隐患底数,重点排查老旧住宅电梯、老旧房屋设施抗震性能、建筑消防设施、消防登高作业面和疏散通道等安全隐患,逐步建立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数字档案,并纳入行业基础数据库和国家自然灾害综合风险基础数据库。推动房屋安全管理立法,健全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消除机制,强化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房屋建筑的抗震、防雷、防火性能。(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国家消防救援局、中国地震局)   14.统筹建设城市房屋建筑综合管理平台。建立房屋建筑信息动态更新机制,在城市建设与城市更新过程中同步更新房屋基础信息与安全隐患数据。推动数据标准化采集、规范化录入和跨部门共享,逐步推动建立国家、省、市三级联通的城市房屋建筑综合管理平台。(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   (五)开展数字家庭建设   15.加强住宅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加强智能信息综合布线,推进千兆光纤网络建设,提升电力和信息网络连接能力。鼓励新建住宅依照相关标准同步配建光纤到户和移动通信基础设施。(责任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16.强化数字家庭工程设施建设。对新建全装修住宅,明确户内设置基本智能产品要求,鼓励预留居家异常行为监控、紧急呼叫、健康管理等智能产品的设置条件。鼓励既有住宅参照新建住宅设置智能产品,开展既有住宅传统家居产品的电动化、数字化、网络化改造。(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网信办、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数据局)   17.推进数字家庭产品平台互联互通。加强数字家庭系统基础平台建设,组织编制智能家居产品与操作系统互联互通数据接口标准,推进与政务服务、社会化专业服务等相关平台对接。加强数据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推动编制通用技术要求及测试评估方法标准。(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中央网信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数据局)   (六)推动智能建造与建筑工业化协同发展   18.培育智能建造产业集群。鼓励地级及以上城市建设智能建造产业基地,适时发布智能建造技术推广目录,培育一批具有智能建造系统解决方案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构建涵盖设计、生产、施工、技术服务的产业链。推动建立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推动产业链资源高效配置与综合成本优化。(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19.深化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推进BIM技术在建筑、市政、交通、电力、能源等重大基础设施中的研发和应用。在建筑领域推广BIM技术全过程应用,推动构建数字设计基础平台和集成系统,提升建筑设计、施工、运营维护协同水平。推动BIM软件标准应用,加大BIM技术在数字报建、三维审图、竣工验收、数字交付等环节的应用,推进与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平台的融通联动。(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铁路局)   20.推动建筑部品部件智能化生产与升级改造。编制部品部件标准图集,鼓励设备制造企业研发部品部件生产智能化装备机具,研究建立以BIM为基础的部品部件标准库,推动自动化施工机械、建筑机器人、三维(3D)打印等相关设备集成与创新应用。(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21.推进智慧工地建设。完善智慧工地建设技术标准,在地级及以上城市推进智慧工地管理平台建设,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工地安全、设备信息、危大工程、绿色文明施工等监督管理,提升安全监管效能。(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七)完善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   22.构建汇聚融合的数据资源体系。强化协同联动,推动国土空间规划、城市建设、测绘遥感、城市运行管理等各有关行业、领域信息开放共享。完善数据共享交换标准,逐步汇聚基础地理、建筑物、基础设施等三维数据和城市运行管理数据。(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数据局、自然资源部)   23.推进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建设。将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作为城市治理数字底座的组成部分,加强工作统筹,完善平台接口标准,强化与其他基础时空平台的功能整合、协同发展。(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网信办、国家数据局)   24.深化“CIM+”多领域应用。丰富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在政务服务、公共卫生、防灾减灾救灾、城市更新、城市体检、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应用场景,探索推进虚实共生、仿真推演、迭代优化的数字孪生场景落地。研究利用CIM平台开展城市综合风险评估,统筹利用地上地下空间,合理划定防灾避难空间,为科学确定不同风险区的发展策略和风险防控要求提供支撑。(责任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网信办、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数据局)   (八)搭建完善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   25.推进城市运行管理服务“一网统管”。推动完善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运行管理服务状况的实时监测、动态分析、统筹协调
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初审情况公示(2021-2022年度)

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初审情况公示(2021-2022年度)

发布时间:
2025-10-16
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2016—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申报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5〕17号)等文件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清算中心开展了2021—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工作。现将初审结果予以公示。   2021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车辆信息 涉及25个地区,102家企业,申报推广数23552辆,申请清算资金32717.788万元,核定推广数17153辆,应清算补助资金22782.8696万元,按整车企业取整后补助资金22786万元。   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车辆信息 涉及26个地区,145家企业,申报推广数129778辆,申请清算资金121156.4849万元,核定推广数106287辆,应清算补助资金98365.0643万元,按整车企业取整后补助资金98366万元。   核减原因主要有: 相关凭证不符合清算通知申报要求 不符合行驶里程数要求 电能消耗量与推荐目录不一致 未按有关要求上传车辆运行数据 重复申报 电池单体型号与推荐目录不一致 整备质量与推荐目录不一致 车辆注册登记日期早于推荐目录生效日期 驱动电机型号、生产企业与推荐目录不一致 驱动电机功率与推荐目录不一致 推荐目录批次填报错误 EKG值与推荐目录不一致 燃料消耗量与推荐目录不一致       关于2021—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初审情况的公示   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2016—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申报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5〕17号)等文件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清算中心开展了2021—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工作。现将初审结果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将意见反馈至装备工业一司。   公示时间:2025年10月13日至10月19日 传真:010-66013726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邮编:100804) 电子邮件:qiche@miit.gov.cn   附件: 1.2021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车辆信息表.xlsx  2.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车辆信息表.xlsx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服务能力“三年倍增”行动方案(2025—2027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服务能力“三年倍增”行动方案(2025—2027年)

发布时间:
2025-10-16
为落实《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有关要求,加大力度完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服务网络,提升消费品质,促进电动汽车更大范围内购置使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研究制定《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服务能力“三年倍增”行动方案(2025—2027年)》(以下简称《方案》)并于近日印发,《方案》明确:到2027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建成2800万个充电设施,提供超3亿千瓦的公共充电容量,满足超过8000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实现充电服务能力的翻倍增长。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服务能力“三年倍增”行动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 发改能源〔2025〕12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为落实《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有关要求,加大力度完善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服务网络,提升消费品质,促进电动汽车更大范围内购置使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研究制定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服务能力“三年倍增”行动方案(2025—2027年)》,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9月24日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服务能力“三年倍增”行动方案(2025—2027年)   一、主要目标 通过持续健全充电网络、提升充电效能、优化服务品质、创新产业生态,进一步提振消费信心,促进电动汽车更大范围内购置使用。到2027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建成2800万个充电设施,提供超3亿千瓦的公共充电容量,满足超过8000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实现充电服务能力的翻倍增长。   二、公共充电设施提质升级行动 (一)补强城市快速充电网络。建设快充为主、慢充为辅、大功率充电为有益补充的城市公共充电网络,实现城市各类停车场景全面覆盖。开展交流充电设施、服役8年以上老旧设施、800伏以下电压平台充电设施的更新改造。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重点推动大功率充电设施规划建设,适时打造具有示范作用的大功率充电应用城市和应用场景。到2027年底,全国城市新增160万个直流充电枪,其中包括10万个大功率充电枪。 (二)加快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设施更新改造。打造有效满足电动汽车中长途出行需求的城际充电网络,进一步加密充电设施点位布局,不断优化设施功能结构。到2027年底,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含停车区)新建改建4万个60千瓦以上“超快结合”充电枪,鼓励建设大功率充电设施。除高寒高海拔地区外,其他高速公路服务区均应具备充电能力。 (三)补齐农村充电设施建设短板。进一步下沉农村地区充电网络,扩大充电设施覆盖范围,不断加密交通枢纽、客货场站、休闲旅游目的地、产业聚集区等重点场景的充电设施建设,结合配套电网升级改造,加大“春节返乡”充电需求保障。到2027年底,在尚未建设公共充电站的乡镇行政区至少新增1.4万个直流充电枪,其他地区根据需求进一步扩大建设规模,实现农村地区公共充电设施全面覆盖。   三、居住区充电条件优化行动 (四)提高私人充电设施建设规模。新建居住区要按规定在固定车位全部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安装条件,满足直接装表接电要求。既有居住区要因地制宜补充充电设施,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等工作增设充电设施,提升公共充电服务能力和私人车位建桩比例,同步开展配套供配电设施改造。 (五)推广居住区“统建统服”模式。研究推广由运营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维”居住区充电设施的“统建统服”模式,实现居住区充电桩“有人建、有人管、可持续”。面向电动汽车渗透率高、接入容量受限、私人桩建设存在制约的小区开展试点。到2027年底,打造1000个“统建统服”试点小区,实现私人充电桩接入量和安全管理水平大幅提升。   四、车网互动规模化应用推广行动 (六)持续扩大车网互动试点范围。扎实推进首批车网互动试点建设,建立协同推进和跟踪评价机制,充分发挥电力市场分时价格信号引导作用,探索市场化车网互动响应模式。组织电网企业、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开展区域级、省级、城市级车网互动应用场景实测。完善新能源汽车和充换电场站对电网放电的价格机制,推动车网互动资源聚合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到2027年底,车网互动规模化应用试点范围有效扩大,新增双向充放电(V2G)设施超5000个,反向放电量超2000万千瓦时。   五、供电能力和供电服务改善行动 (七)加快配电网升级改造。将充电设施接入需求纳入配电网规划,重点围绕城市核心区、高速公路服务区、交通枢纽、乡镇聚集区以及老旧小区,针对网架结构薄弱、供电能力偏低等问题开展配电网架优化、台区增容等建设改造。推广应用智能有序充电,提升高渗透率充电负荷场景下的电网承载能力和调节能力。 (八)强化报装接电服务保障。积极拓展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电业务办理渠道,加快推广手机应用程序(APP)、网站等线上渠道。对于具备条件的地区,鼓励探索“一小区一证明”等试点应用,进一步简化居民充电桩报装申请资料。落实“三零”“三省”服务举措,优化内部审批流程,提高接电服务效率。利用供电营业窗口和服务热线,做好供电服务、安全宣传工作。   六、充电运营服务质量提升行动 (九)提升公共充电场站服务质效。加大高品质、高效能、高可靠性的设施供给,不断推动老旧设备升级改造。通过优化场站环境、规范收费标准、做好价格公示、改进运维手段等举措,切实提升用户充电体验。深化政府充电设施监测服务平台功能建设,不定期开展充电站点和运营商服务质量评价,健全评价结果运用机制。   七、保障机制 (十)加强组织领导。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统筹推进行动方案落地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要加大对车网互动的支持力度,指导新能源汽车企业配合开展相关功能开发和标准制定。住房城乡建设部要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完整社区建设等工作,因地制宜推进城市居住区充电设施建设。交通运输部要着力督导公路沿线、交通枢纽以及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充电设施建设。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能源局等部门要加强充电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督促指导标准制定。 (十一)强化落地实施。各地牵头负责充电设施发展的部门要因地制宜编制本地区充电设施建设三年行动方案,找准薄弱环节,加大推动力度,确保“倍增行动”有效落地。落实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相关要求,鼓励充电运营企业、新能源车企和传统能源企业等各类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支持民营经济在充电领域发展。各地能源主管部门要加大配套电网建设改造支持力度,指导电网规划与充电网络规划有效衔接。电网企业要加强配套电网建设和供电服务水平,加大偏远农村地区保障型充电设施的建设力度。充电设施运营企业要不断提升充电设施建设规模和服务品质。行业协会和咨询机构要发挥政策支撑和沟通纽带作用,完善技术规范和建设指南,引导行业良性发展。 (十二)加强安全管理。各地牵头负责充电设施发展的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充电设施安全管理,推动各项工作有效落地。充电建设运营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开展充电站选址、设计、建设和消防设施布置,公共充电站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充电运营企业要加强设备采购管理,核验充电桩及配套设备产品合格证明、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等信息,确保符合质量规定。 (十三)做好宣传引导。通过新闻报道、互联网新媒体等渠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及时发布充电设施建设动态,深度开展政策解读,做好试点跟踪报道。加强跨行业、跨领域交流,丰富互动形式,形成有利于新能源汽车消费和充电基础设施提质升级的良好氛围。  
公告:第78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公告:第78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发布时间:
2025-10-15
2025年10月1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公告《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八批)。经统计,本批次公告中列入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共计368个,其中,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车型车48个;纯电动商用车车型278个;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车型26个;燃料电池商用车车型16个。   以下是公告原文: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99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八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二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4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3年第3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99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八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二批)予以公告。   附件: 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99批).doc 2.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八批).doc 3.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二批).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5年10月14日
工信部:征求《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意见

工信部:征求《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意见

发布时间:
2025-10-14
为进一步强化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促进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更好适应汽车产业发展新形势,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公开征求《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企业审查要求》《产品审查要求》《决定》)意见。   政策制修订背景 《企业审查要求》和《产品审查要求》是《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的配套实施文件,自2019年6月1日施行以来,有力支撑了我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审查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对推动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对落实发展新能源汽车国家战略,规范新能源汽车生产活动,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修订上述政策文件的背景如下: (一)积极顺应产业变革,更好支撑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近年来,汽车产业正加速向电动化、智能化、网联化方向转型,与能源、交通、信息通信等行业加速融合,人工智能、自动驾驶、软件升级等技术不断迭代,产业生态加速演进、产品形态更加多元。同时,也行生出新的安全风险,对企业和产品准入审查提出新要求,对汽车行业管理带来新挑战。因此,需要统筹发展和安全,顺应产业创新发展趋势和行业管理需要,加快修订完善《企业审查要求》《产品审查要求》,支撑汽车产业转型升级发展。 (二)统筹现行管理要求,健全《公告》管理体系的需要。近年来,工业和信息化部持续健全标准制度体系,并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制定优化汽车产业结构调整、健全新能源汽车安全体系、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加强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及软件在线升级管理、规范货车上装委托加装管理等政策,《公告》管理体系更加健全完善。为强化《公告》管理的系统性、科学性和便利性,有必要系统整合行业管理政策和标准最新要求,统筹纳入《企业审查要求》和《产品审查要求》,实现企业准入审查“一件通办”。 (三)完善准入审查要求,切实保障产品安全质量的需要。汽车行业非理性竞争使得部分企业为抢占市场,选择通过压缩研发周期、降低零部件采购价格等措施加快产品迭代、压缩成本,可能导致产品安全质量、售后服务难以有效保障,不利于保障消费者权益。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准入审查要求,强化企业研发生产能力、品牌和商标管理、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等要求,提高生产企业准入审查相应门槛,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坚决维护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企业审查要求》主要修订内容 总体上,一是坚持系统观念,统筹谋划。统筹考虑现行汽车准入管理要求,合并相关技术审查要求,提高企业准入审查要求的系统性和全面性。保持《企业审查要求》现有主体框架结构不变、车型种类不变,保证准入审查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二是坚持安全底线,保障产品质量。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质量保障能力、售后服务能力要求,督促指导企业加强供应商管理,提高产品安全质量和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落实售后服务承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精准优化完善。根据汽车产业发展新形势新问题,结合不同车型类别行业发展特点,以及汽车企业生产方式变化新情况,对应调整企业能力要求,更有针对性地优化完善准入审查要求。四是坚持顺应变革,推动产业提质升级。顺应汽车产业智能化、网联化发展趋势,提高生产准入门槛,加严企业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软件升级、组合驾驶辅助、自动驾驶等能力要求,切实保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促进行业规范有序竞争,推动汽车产业提质升级。结合智能网联汽车强标制定实施进展,研究优化准入审查方式,保障稳妥有序实施。 主要修订内容:通过“提高、增加、优化”三个方面措施,对《企业审查要求》相应条款进行了调整。“—个提高”,全面提高企业智能化、网联化相关能力要求和生产准入门槛,明确网络安全、数据安全通用要求以及相关企业软件升级、组合驾驶辅助、自动驾驶等能力要求,切实强化企业产品安全质量和售后服务保障能力。“—个增加”,补充增加“集团化管理”要求,明确了集团化管理中下属企业能力相关要求,进一步提升准入管理效能和行业资源利用水平,支持优势企业做大做优做强。“三个优化”,一是顺应电动化趋势,合并新能源汽车准入审查要求,增加新能源特种车底盘企业能力要求;二是结合细分行业特点和生产方式变化,增加货车上装委托加装管理要求;三是注重减轻企业负担,结合产品变化和技术进步调整生产设备要求,结合产品研发特征不同,针对性弱化部分研发能力要求。   《产品审查要求》主要修订内容 总体上,一是严守安全质量底线。优先纳入提升车辆安全与质量性能的标准和技术要求,通过提高安全准入门槛,有力推动产品质量水平提升,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二是聚焦问题精准施策。针对现行《产品审查要求》中标准和技术要求予以更新;针对相关标准中未明确细化的审查要求进行明确,已在相关管理文件中明确的技术要求予以纳入;针对行业提出的合理建议予以采纳;充分保证《产品审查要求》的时效性、合理性和权威性。主要修订内容:一是通过在《产品审查要求》中引入可靠性等涉及车辆质量、安全的相关标准和要求,进一步筑牢车辆安全底线,促进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二是充分结合现行标准、相关部门管理文件要求以及行业合理建议对相关条款进行修订,规范和明确审查要求,提升审查工作精准度与实效性。三是坚持包容审慎原则,为新兴技术应用搭建制度通道,支持行业技术创新。   《决定》主要修订内容 考虑到修订《企业审查要求》《产品审查要求》时,已经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中的四个附件的内容进行了整合,因此同步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决定》。主要修订内容:删除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中的四个附件,包括“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新能源汽车产品主要技术参数表”,并对正文中相关表述进行对应调整。  
国家标准委征求《氢燃料电池车辆加注协议技术要求》国家标准计划意见

国家标准委征求《氢燃料电池车辆加注协议技术要求》国家标准计划意见

发布时间:
2025-10-13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下达《氢燃料电池车辆用加注规范》标准修订计划,计划号:20255086-T-469。 国家标准计划《氢燃料电池车辆加注协议技术要求》由全国氢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国家标准委。本文件规定了氢燃料电池车辆高压氢气加注协议的基本要求、通用要求、加注边界条件、加注过程以及加注过程控制的要求。适用于氢燃料电池车辆加氢设施用加注协议。氢内燃机车辆、氢能船舶、氢能有轨电车、氢能飞行器、氢能工程车辆、氢能发电装置、氢气运输车辆等的加氢设施用加注协议也可参照本文件。   标准主要技术内容 1)修改了加注协议制定方法。主要考虑车载储氢气瓶厚度及材料热物性等参数直接影响加注过程氢气温升,而国内外高压车载储氢气瓶规格型号较多,因此制定加注协议时需要考虑储氢气瓶热交换能力。 2)修改了加注协议标识定义。主要是考虑到现有市场上不同型式和规格的加氢机以及不同的车载储氢系统加注需求,增加了加注最大流量等级标识。 3)修改了加注氢气温度等级要求。原加注氢气温度等级T40(-40℃<T<-20℃)时,对于车载储氢系统容量低于10kg的乘用车等,加注速率较低,单次加注无法实现3-5min加满,因此对加注氢气温度等级细化,修改为T40(-40℃<Tm<-33℃)和T30(-33℃≤Tm<-20℃C)。对于车载储氢系统容量较大的II型瓶,T40和T30受加注最大流量限制,加注速率变化较小,因此增加加注氢气温度等级 T30D(-40°C<TH <-20°C)。 4)修改了车载储氢系统容量类别要求。考虑了国内物流车、大巴车、重载型车辆以及机车、船舶等车载储氢系统的加注需求。 5)增加了加注最大流量等级要求。加注最大流量影响平均加注速率,实际加注过程最大流量主要受加氢枪/加注口零部件影响,根据当前加氢硬件流量现状,将H35和H70最大流量分别设置不同等级。 6)增加了车载储氢系统气瓶容积要求。相同车载储氢系统容积下,单瓶储氢容积对加注过程氢气温升影响较大,因此需要规定加注协议所允许的车载储氢系统气瓶容积范围。 7)增加了车载储氢系统气瓶结构要求。不同长径比的气瓶内部流场和温度场分布不同,进而会影响加注过程气瓶与环境的热交换能力,根据市场气瓶调研结果,规定了车载储氢系统储氢气瓶长径比范围。 8)增加了车载储氢系统气瓶材料特性要求。气瓶组成材料以及材料热物性参数对加注性能影响较大,Ш型瓶内胆材料为铝,IV型瓶内胆材料主要为塑料PA(聚酰胺),缠绕层主要材料为碳纤维。根据调研统计结果,规定了相对保守的车载储氢系统气瓶材料特性数值。 9)增加了最小加注流量要求。考虑到加注流量较小的情况下,可能会造成在加注过程中车载储氢系统的进气阀门或者加氢口后的单向阀不断震动损害使用寿命,因此规定了不同车载储氢系统对应的最小加注流量要求。 10)更改了管路压力损失要求。对于常规的加氢机管路和车载储氢系统管路总成,其压降值一般高于3MPa;当管路压降过高时,加氢站气源利用率低,加注速率降低,考虑到大容量车载储氢系统快速加注需求,降低管路最大压力损失为18MPa。 11)增加了连续加注要求。主要考虑存在H70储氢系统先在H35等级下加注后在H70等级下连续加注的可能性,当加注速率不一致时会有超温的风险,因此规定了每次启动加注前车载储氢系统初始温度应满足初始温度范围要求,从而避免连续加注超温的问题。 12)增加了管路系统温度要求。根据加氢机和车载储氢系统可能达到的温度范围确定,加氢机最低供氢温度-40℃,车载储氢系统最高允许温度85℃。 13)修改了附录C的加注协议表格范围。当前国内车载储氢气瓶主要以H35-III型瓶为主,考虑为了轻量化、高储氢密度的发展趋势,H70-IV型瓶具备发展前景,因此加注协议表格主要覆盖H35-II型瓶和H70-IV型瓶。 14)删除了附录D的加注协议表格范围。主要考虑当前流量加注协议应用性不高,并不是未来的主要加注方法。   预期经济效果:预计到2030年,国内加氢站数据将达到5000座,则需要加氢机至少10000台,按照每台加氢机平均价格50万计算,则近五年的产值为 22.5 亿元。    
明年起实施,三部门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明年起实施,三部门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发布时间:
2025-10-11
为适应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三部门10月10日联合发布公告,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同时废止。2026年1月1日前企业完成申请的,相关技术要求继续按照财税〔2018〕74号文和2024年10号公告规定执行。2026年1月1日(含)起,新申请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车型,其技术要求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列入新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 2025年第25号   为适应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需要,结合《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 19578—2024)、《轻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及评价指标》(GB 20997—2024)、《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GB 30510—2024)等标准发布实施,现就《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中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财税〔2018〕74号文中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中涉及的节能乘用车、节能轻型商用车、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进行更新,详见本公告附件1、附件2、附件3。   二、对财税〔2018〕74号文中第二条第(二)项中涉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进行调整,详见本公告附件4。   三、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其他技术要求继续按照财税〔2018〕74号文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同时废止。2026年1月1日前企业完成申请的,相关技术要求继续按照财税〔2018〕74号文和2024年10号公告规定执行。2026年1月1日(含)起,新申请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车型,其技术要求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列入新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新《目录》自第八十二批开始。 新《目录》公告后,第六十五批至第八十一批《目录》同时废止,原《目录》中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将自动转入新《目录》,不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应于2026年1月1日前完成整改和重新申报,符合要求的可列入新《目录》。   五、新《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四批至第八十一批《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附件 1.节能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2.节能轻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3.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4.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5年9月29日   附件 1 附件 2   注:上述限值基于WLTC工况。   注:上述限值基于WLTC工况。   附件3   注:上述限值基于CHTC-LT(GVW≤5500kg)和CHTC-HT(GVW>5500kg)工况。 注:上述限值基于CHTC-TT工况。 注:上述限值基于CHTC-C工况。 注:上述限值基于CHTC-D工况。 注:上述限值基于CHTC-B工况。   附件 4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一、新能源乘用车技术要求 1.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纯电动续驶里程应满足有条件的等效全电里程不低于100公里。 2.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电量保持模式试验的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 19578—2024)中对应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相比:整备质量为2510kg以下的乘用车,应小于70%;整备质量为2510kg及以上的乘用车,应小于75%。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乘用车对应的燃料消耗量限值要求,按其整备质量,参照GB 19578—2024中相应要求执行。非汽柴油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燃料消耗量不作要求。   3.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电量消耗模式试验的电能消耗量与《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限值 第1部分:乘用车》(GB 36980.1—2025)中对应车型的电能消耗量限值相比:整备质量为2510kg以下的乘用车,应小于140%;整备质量为2510kg及以上的乘用车,应小于145%。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乘用车对应的电能消耗量限值要求,按其整备质量,参照GB 36980.1—2025中相应要求执行。   二、新能源客车技术要求 1.纯电动客车(不含快充类纯电动客车)续驶里程不低于200公里。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纯电续驶里程不低于50公里。   2.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不高于0.18Wh/km·kg。   3.非快充类纯电动客车电池系统质量能量密度不低于135Wh/kg,快充类纯电动客车快充倍率高于3C。   4.汽柴油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节油率水平高于40%。非汽柴油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节油率水平不作要求。   三、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技术要求 1.纯电动货车续驶里程不低于80公里。插电式混合动力货车(含增程式)纯电续驶里程不低于50公里。   2.纯电动货车装载动力电池系统能量密度不低于125Wh/kg。对按照 GB/T 18386.1—2021《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 第1部分:轻型汽车》中“附录 A”进行检测的N1类纯电动货车车型,其低温里程衰减率不超过35%的,电池系统质量能量密度应不低于95Wh/kg。   3.纯电动货车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不高于0.29Wh/km·kg。作业类纯电动专用车吨百公里电耗(按试验质量)不超过8kWh。   4.汽柴油插电式混合动力货车(含增程式)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不高于常规燃料消耗量国家标准中对应限值。非汽柴油插电式混合动力货车(含增程式)燃料消耗量不作要求。   四、燃料电池商用车技术要求 1.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不小于50kW,且与驱动电机的额定功率比值不低于50%。   2.燃料电池启动温度不高于-30℃。   3.燃料电池电堆额定功率密度不低于2.5kW/L,系统额定功率密度不低于300W/kg。   4.纯氢续驶里程不低于300公里。  
工信部等三部门调整2026—2027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工信部等三部门调整2026—2027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发布时间:
2025-10-10
10月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等三部门联合公告2026—2027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明确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有关技术要求调整等情况。2026年1月1日起,列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车型,需符合本公告要求。2026年1月1日(含)起,在2026年及以后生效的《减免税目录》发布后,购置列入《减免税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可按规定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     关于2026—2027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 2025年第24号   根据《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结合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标准体系发展和车型变化情况,现就2026—2027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纯电动乘用车有关技术要求调整如下:纯电动乘用车百公里电能消耗量应不高于《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限值第1部分:乘用车》(GB 36980.1—2025)对应车型的电能消耗量限值。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乘用车电能消耗量限值要求,参照GB 36980.1—2025中最大设计总质量为3500kg乘用车电能消耗量限值执行。   二、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有关技术要求调整如下:   (一)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纯电动续驶里程应满足有条件的等效全电里程不低于100公里。   (二)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电量保持模式试验的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 19578—2024)中对应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相比:整备质量为2510kg以下的乘用车,应小于70%;整备质量为2510kg及以上的乘用车,应小于75%;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要求,参照GB 19578—2024中最大设计总质量为3500kg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执行。非汽柴油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燃料消耗量不作要求。   (三)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电量消耗模式试验的电能消耗量与《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限值第1部分:乘用车》(GB 36980.1—2025)中对应车型的电能消耗量限值相比:整备质量为2510kg以下的乘用车,应小于140%;整备质量为2510kg及以上的乘用车,应小于145%;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乘用车电能消耗量限值要求,参照GB 36980.1—2025中最大设计总质量为3500kg乘用车电能消耗量限值执行。   三、其他技术要求继续按照《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规定执行。   四、2026年1月1日起,列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减免税目录》)的车型,需符合本公告要求;2025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减免税目录》且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自动转入2026年第1期《减免税目录》,不符合要求的车型将从《减免税目录》中撤销。不符合本公告要求、拟列入2026年第1期《减免税目录》的车型,应在2025年12月12日之前完成申报。被撤销的车型,可重新申请列入《减免税目录》。   五、2026年1月1日(含)起,在2026年及以后生效的《减免税目录》发布后,购置列入《减免税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可按规定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税务机关依据《减免税目录》、减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所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车辆购置税减税手续。   特此公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5年9月22日  
工信部公示第400批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668个型号列入

工信部公示第400批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668个型号列入

发布时间:
2025-10-10
2025年10月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公示申报的第400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新产品。经统计,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共有203家企业的688个型号,其中纯电动产品共171家企业545个型号、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46家企业87个型号、燃料电池产品共17家企业36个型号。   1、从动力类型看:纯电动产品共171家企业545个型号(含乘用车64个;客车50个;客车底盘7个;专用车360个;专用车底盘64个)申报;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43家企业87个型号(含乘用车46个;专用车36个;专用车底盘5个)申报;燃料电池产品共17家企业36个型号(含客车3个,专用车24个;专用车底盘9个)申报。        2、从产品类型看:新能源乘用车共34家车企的110个型号申报;新能源客车共19家车企的53个型号申报;新能源专用车共166家车企420个型号申报;新能源底盘产品共29家车企85个型号申报(含专用车底盘78个,客车底盘7个)。       3、换电式产品:本批次公示的换电式纯电动产品共有14家企业20个型号申报(含用车16个;专用车底盘4个)。       4、第400批新产品申报车型信息详情   请点击链接查看详细数据。       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400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九批)拟发布内容的公示   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4年第10号)等有关要求,现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400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九批)拟发布内容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或通过网上意见征求系统反馈。   本批申请新产品准入的车辆生产企业共计569户,其中汽车生产企业430户、摩托车生产企业138户、三轮汽车生产企业1户。以上企业申报的新产品共计1800个,其中汽车产品1450个、摩托车产品346个、三轮汽车产品4个。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共有234户企业的668个型号,其中纯电动产品共171户企业545个型号、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46户企业87个型号、燃料电池产品共17户企业36个型号。   本批申请产品变更扩展的车辆生产企业共计836户,其中汽车生产企业662户、摩托车生产企业173户、三轮汽车生产企业1户。以上企业申报的变更扩展产品共计7262个,其中汽车产品6634个、摩托车产品622个、三轮汽车产品6个。本批有33户汽车生产企业的41个汽车产品申请整改。   附件: 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400批)拟发布的新准入车辆生产企业及已准入企业变更信息清单.doc  2.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400批)的车辆新产品公示清单 3.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400批)的车辆变更扩展产品公示清单 4.《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九批)拟发布的车型清单.doc    公示时间:2025年10月10日—2025年10月15日 传    真:010-66013726 电子邮件:qiche@miit.gov.cn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2025年10月9日  
商务部:做好2026年度汽车出口许可申报工作

商务部:做好2026年度汽车出口许可申报工作

发布时间:
2025-09-30
为进一步规范汽车出口秩序,根据《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和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及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公布对纯电动乘用车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商务部近日发布2026年度汽车出口许可申报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2026年度线上申报系统于2025年9月29日开通。生产企业可登录汽车出口许可申报系统企业端,填写申请表,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登录汽车出口许可申报系统地方管理端,对本地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核,整理汇总本地区企业申报情况并上报至商务部。 根据《公布对纯电动乘用车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要求,自2026年1月1日起对纯电动乘用车(参考海关商品编号为8703801090)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2026年拟开展纯电动乘用车出口业务的企业,需按要求进行申报,系统中“申报车型”填报为“乘用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汽车、摩托车出口秩序,根据《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和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商产发〔2012〕318号)及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公告第54号(《公布对纯电动乘用车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以下简称54号公告),现将2026年度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许可申报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形式及流程 (一)为优化企业申报流程,提升数字化管理水平,本年度采用线上形式开展汽车和摩托车出口许可申报相关工作。   (二)生产企业可登录汽车及摩托车出口许可申报系统企业端(https://ecomp.licence.org.cn),填写申请表,上传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审核。企业可线上查询审核进度、公示结果及公告名单。   (三)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登录汽车及摩托车出口许可申报系统地方管理端(https://emanage.licence.org.cn),对本地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核,整理汇总本地区企业申报情况并上报至商务部。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在系统中查询审核进度、公示结果及公告名单,统计及导出本地区企业申报情况,并在公示期内对有异议的企业提交的修改材料进行二次审核并上报至商务部。   (四)企业、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在系统登录页面下载用户操作手册。   二、有关要求 (一)2026年度线上申报系统将于2025年9月29日开通。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和指导本地区企业做好线上申报工作,如实准确填报相关信息。商务部将对有关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如发现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视情况对其进行通报、警告、暂停或取消从事汽车或摩托车出口资格。   (二)根据54号公告要求,自2026年1月1日起对纯电动乘用车(参考海关商品编号为8703801090)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2026年拟开展纯电动乘用车出口业务的企业,需按要求进行申报,系统中“申报车型”填报为“乘用车”。   (三)改装车生产企业需在申报系统“企业类型”栏中,规范选择“改装车生产企业”,并在“附件”栏上传以下材料: 1.上一年度出口实绩及相关证明。包括企业生产能力介绍、出口车辆生产记录、底盘产品采购协议及发票、专用装置采购协议及发票、出口报关单等。 2.拟出口车型说明。包括改装内容详细说明(含照片);本企业及产品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情况和获得有效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情况(针对企业在“申报车型”栏填报的每种车型,需分别提供至少一项产品公告参数页和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拟出口车辆品牌信息等。   (四)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于2025年10月26日前完成汽车和摩托车企业出口许可申报材料初核并线上提交至商务部,纸质材料报送至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邮递单请注明“汽车摩托车出口许可申报材料”字样)。 邮寄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汽车、摩托车) 联系电话:010-65197970   (五)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报至商务部的纸质材料包括: 1.本地区汽车和摩托车企业申报出口许可总体情况; 2.企业申请汇总表(模版见附件)。其中,属改装车生产企业的,需规范填写出口品牌; 3.边境地区有关省、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如推荐边贸企业,需提供企业有关材料(暂不通过线上系统申报),以及上年度所推荐边贸企业的出口经营情况。 系统填报问题可联系商务部许可证局(联系电话:010-84095747);政策咨询请联系商务部外贸司(联系电话:010-65198790)。   附件:符合申领汽车及摩托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申请汇总表.doc   商务部办公厅 2025年9月27日   
布局车路协同自动驾驶板块 交通部征求《智能运输系统标准体系2025年》意见

布局车路协同自动驾驶板块 交通部征求《智能运输系统标准体系2025年》意见

发布时间:
2025-09-29
根据交通运输标准化工作安排,为进一步完善智能运输系统标准体系,强化标准体系间衔接,支撑部中心工作和重点任务目标落实,部组织全国智能运输系统标委会及智慧交通物流分委会研究编制了《智能运输系统标准体系(2025年)(征求意见稿)》。前期该标准体系已广泛征求意见,经认真研究论证,进一步修改完善,现再次征求意见。     本文仅列出《智能运输系统标准体系(2025年)(征求意见稿)》——应用标准中的车路协同与自动驾驶板块。     2024 年工业和信息化部等5 部委联合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公布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城市名单的通知》,开展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工作,均加速促进了车路协同与自动驾驶技术的快速成熟及产业化应用,为加强新兴领域标准建设,促进新产业新技术发展,需要在总结归纳前期车路协同与智能驾驶试验、试点示范经验的基础上,开展车路协同与智能驾驶相关标准研究和制定工作,体系布局了车路协同自动驾驶板块等。以及基础设施数字化智能化、数据赋能智慧交通、车路协同与自动驾驶、交通运输信息安全等重点领域全面开展了布局。     车路协同与自动驾驶体系:规范车路协同与自动驾驶管控决策、应用落地的技术要求及服务标准。包括通用规则、自动驾驶应用、辅助驾驶。     一、通用规则   包括:车路协同与自动驾驶相关的基础性、通用性和支撑性标准。   1、基础通用:包括分类与编码、应用集等基础通用标准,及车路协同服务总则、路侧协同控制设备、电子道路图数据模型等基础支撑性标准。   标准名称:智能运输系统智能驾驶电子道路图数据模型与表达 第 1 部分:封闭道路 (拟)规定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规定了智能驾驶电子道路图中封闭道路的框架数据模型、道路与车道以及道路设施的数据模型与表达。适用于以封闭道路为主要场景的智能驾驶电子道路图的制作与应用。 宜定级别:GB/T   标准名称:智能运输系统智能驾驶电子道路图数据模型与表达 第 2 部分:开放道路 (拟)规定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规定了智能驾驶电子道路图中开放道路的框架数据模型、道路与车道以及道路设施的数据模型与表达。适用于以开放道路为主要场景的智能驾驶电子道路图产品的制作与应用。 宜定级别:GB/T   标准名称:合作式智能运输系统应用集第1部分:车辆辅助驾驶应用集 (拟)规定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规定了合作式智能运输系统中车辆辅助驾驶应用集,包括典型的应用分类、应用定义、典型场景描述、基本性能要求和数据交互基本内容。适用于合作式智能运输系统的车辆辅助驾驶应用场景开发和验证。 宜定级别:GB/T   标准名称:合作式智能运输系统应用集 第2部分:车辆协同驾驶应用集 (拟)规定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规定了合作式智能运输系统中车辆协同驾驶应用集,包括典型的应用分类、应用定义、场景描述、基本性能要求和数据交互基本内容。适用于合作式智能运输系统的车辆协同驾驶应用场景开发和验证。 宜定级别:GB/T   标准名称:车路协同系统智能路侧协同控制设备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 (拟)规定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规定了车路协同系统智能路侧协同控制设备的实体关系与设备架构、应用服务功能、基础功能、管理功能、安全功能、接口要求、性能要求、电气和环境适应性要求及测试方法。本文件适用于车路协同系统智能路侧协同控制设备的设计、生产、使用及测试。 宜定级别:GB/T   标准名称:合作式智能运输系统 角色和职责 (拟)规定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拟规定部署和实施合作式智能运输系统的角色和职责的内容。 宜定级别:GB/T   标准名称:合作式智能运输系统 应用要求和目标 (拟)规定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拟规定合作式智能运输系统应用程序与管理中心的通信参数、通信配置文件选择程序及最佳通信配置文件目标。 宜定级别:GB/T   标准名称:交通信息 车路协同服务总则 (拟)规定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拟规定车路协同信息服务的总体要求、功能要求、交互接口、信息内容。 宜定级别:GB/T   标准名称:车路协同 应用信息分类与编码 (拟)规定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拟规定车路协同应用中涉及的信息分类和信息编码,包括信息内容要求、信息类别、编码规则、信息编码。 宜定级别:GB/T   标准名称:车路协同 业务功能分类与编码 (拟)规定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拟规定车路协同业务层的基本应用的分级与分类、应用名称与流程描述、总体指标要求、应用表征与编码。 宜定级别:GB/T   标准名称:合作式智能运输系统 局部动态信息 (拟)规定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拟规定局部动态地图的数据对象一般特性、服务接入点功能、程序要求、支持多个局部动地图机制等。 宜定级别:GB/T   标准名称:车路协同数据管理技术规范 第 1 部分:路侧设施 (拟)规定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拟规定路侧设施数据管理的基本原则、目标、框架等总体要求,及数据采集、处理、传输、交换与共享及数据安全等技术要求。 宜定级别:GB/T   标准名称:车路协同数据管理技术规范 第 2 部分:交通信息中心 (拟)规定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拟规定交通信息中心数据管理的总体要求,及数据传输、存储、处理、交换与共享及数据安全等技术要求。 宜定级别:GB/T     2、信息通信传输:包括车路协同设备、系统、服务间的数据传输、信息交换接口及协议等标准。   标准名称:合作式智能运输系统 专用短程通信 第 1 部分:总体技术要求 (拟)规定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GB/T 31024 的本部分规定了合作式智能运输系统对象通信关系及专用短程通信参考架构、专用短程通信支持的主要智能运输系统业务以及专用短程通信技术的要求、专用短程通信设备要求、安全要求及时间管理等。适用于合作式智能运输系统中专用短程通信子系统应用的设计、开发、运行和维护,是制定合作式智能运输系统中专用短程通信应用的技术实现标准、质量测评标准及工程标准的依据。 宜定级别:GB/T   标准名称:合作式智能运输系统 专用短程通信 第 2 部分:媒体接入控制层和物理层 (拟)规定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GB/T 31024 的本部分规定了合作式智能运输系统专用短程通信的媒体访问控制层技术要求和物理层技术要求,包括系统参考模型、有中心节点通信模式的MAC 层帧格式和MAC 层功能、无中心节点通信模式的 MAC 层帧格式及功能、有中心节点通信模式的物理层参数及功能、无中心节点通信模式的物理层参数及功能等。适用于合作式智能运输系统车辆与车辆之间以及车辆与道路基础设施之间的无线通信设备。 宜定级别:GB/T   标准名称:合作式智能运输系统 专用短程通信 第 3 部分:网络层和应用层规范 (拟)规定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GB/T 31024 的本部分规定了合作式智能运输系统专用短程通信网络层和应用层技术要求。适用于合作式智能运输系统专用短程通信网络层及应用层的设计与开发。 宜定级别:GB/T   标准名称:合作式智能运输系统 专用短程通信 第 4 部分:设备应用规范 (拟)规定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GB/T 31024 的本部分规定了合作式智能运输系统专用短程通信设备的应用技术框架、路侧单元(RSU)和车载单元(OBU)的设备总体要求,以及路侧单元设备的技术规格。适用于合作式智能运输系统中专用短程通信设备的设计与开发。 宜定级别:GB/T   标准名称:营运车辆 车路交互信息集 (拟)规定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规定了营运车辆车路交互信息集组成、编码原则与基本要求,以及信息集编码。适用于营运车辆车路交互场景下的信息传输、软硬件开发、测试等。 宜定级别:GB/T   标准名称:营运车辆车路/车车通信(V2X)终端性能要求和检测方法 (拟)规定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规定了营运车辆车路/车车通信(V2X)终端的构成与应用、性能要求、定位性能及通信性能的测试方法。适用于营运车辆车路/车车通信(V2X)的车载终端,以及该类终端设备在车联网(智能网联汽车)直连通信的通信性能及定位性能测试。 宜定级别:GB/T   标准名称:车路协同信息交互技术要求 第 1 部分:路侧设施之间 (拟)规定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拟规定车路协同系统中路侧计算单元、路侧单元与云控平台之间的信息交互内容及技术要求。 宜定级别:GB/T   标准名称:车路协同信息交互技术要求 第2 部分:路侧设施与中心子系统 (拟)规定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拟规定车路协同系统中路侧设施之间信息交互的总体要求,RSCU 与 RSU 交互接口,RSU 与交通信号控制设施交互接口,RSCU 与交通信号控制设施交互接口,RSCU 与激光雷达交互接口,RSCU 与毫米波雷达交互接口,RSCU与视频检测器交互接口,RSCU 与气象传感器交互接口及 RSU 与交通信息发布设施交互接口的要求。 宜定级别:GB/T   标准名称:车路协同信息交互技术要求 第 3 部分:云控平台与第三方应用服务 (拟)规定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拟规定车路协同系统中云控平台在开展第三方应用服务时,与第三方平台和车载智能终端之间的信息交互内容与技术要求。 宜定级别:GB/T   标准名称:车路协同信息交互技术要求 第 4 部分:路侧设施与道路车辆 (拟)规定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拟规定车路协同系统中支持直连通信的路侧设施与道路车辆信息交互的技术规范,包括了车路协同系统描述、直连通信功能要求、试验流程等内容。 宜定级别:GB/T     二、车路协同服务   包括车路协同的车速引导、盲区预警、接驳车、隧道路段信息服务及交通控制与诱导等相关标准。   标准名称:合作式智能运输系统 车速引导服务 (拟)规定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拟规定合作式智能运输系统中,进行车速引导服务的信息内容、服务方式等要求。 宜定级别:GB/T   标准名称:合作式智能运输系统 盲区安全预警信息服务 (拟)规定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拟规定智能运输系统在交叉口所在区域内的参与者类型(车载单元、路侧单元、手持终端单元等),及各参与者之间数据交互的格式、定义、范围等。 宜定级别:GB/T   标准名称:自动驾驶接驳车运行服务技术要求 (拟)规定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拟规定自动驾驶接驳车的业务场景、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 宜定级别:GB/T   标准名称:车路协同 隧道路段信息服务规范 (拟)规定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拟规定隧道路段基于车路协同技术进行信息服务的总体架构、功能、性能、交互接口与数据要求。 宜定级别:GB/T   标准名称:车路协同 交通控制与诱导设施技术规范  第 1部分:车道指示器 (拟)规定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拟规定车路协同环境下交通控制与诱导设施技术规范车道指示器的一般要求、功能要求、性能要求、检测方法。 宜定级别:GB/T   标准名称:车路协同 交通控制与诱导设施技术规范  第 2部分:可变限速标志 (拟)规定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拟规定车路协同环境下交通控制与诱导设施中可变限速标志的一般要求、设置要求。 宜定级别:GB/T   标准名称:车路协同 交通控制与诱导设施技术规范  第 3部分:可变信息标志 (拟)规定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拟规定车路协同环境下交通控制与诱导设施中可变信息标志的一般要求、设置要求。 宜定级别:GB/T   标准名称:智能道路 车路协同云控平台技术规范 (拟)规定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拟规定车路协同云控平台参考模型、技术架构、功能技术要求等。 宜定级别:GB/T   标准名称:智能道路 车路协同云控平台运维管理技术规范 (拟)规定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拟规定智能道路车路协同云控平台运维管理的技术要求,包括运维管理体系、运维管理内容、运
七部门:支持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成渝地区推进智驾示范应用

七部门:支持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成渝地区推进智驾示范应用

发布时间:
2025-09-28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人工智能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加快推动人工智能在交通运输领域规模化创新应用,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数据局、国家铁路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制定了《关于“人工智能+交通运输”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于近日印发,旨在加快推动人工智能在交通运输领域规模化创新应用,引领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迈上新台阶。   在加速创新场景赋能——组合辅助驾驶方面,《意见》明确:  1)开展智能驾驶大模型、成套测评技术提升行动,拓展服务场景。 2)支持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地区等地进一步集聚创新资源,依法依规、稳慎推进智能辅助驾驶技术示范应用。 3)围绕大通道货车智能驾驶场景,推动实施技术测试创新。 4)利用高速公路ETC门架等既有设施,探索采用多杆合一、多感合一等模式,科学布局车路云协同感知、控制设备与系统,改善公众出行体验。   在加大关键技术供给——加快智能产品创新方面,《意见》明确:加快智能驾驶系统、远程驾驶座舱等产品研发。   此外,《意见》还提出了建立交通运输人工智能协调发展机制、加大应用场景开放力度、加强网络和数据安全合规管理、完善伦理审查规则和工作机制、建立健全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体系、深化对外交流合作等保障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人工智能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和《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人工智能+”行动的意见》,加快推动人工智能在交通运输领域规模化创新应用,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科技创新为驱动、以场景应用为牵引,在交通运输领域构建人工智能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的工作机制,大力促进人工智能普及应用,助力实现“人享其行、物畅其流”的美好愿景。 到2027年,人工智能在交通运输行业典型场景广泛应用,综合交通运输大模型体系落地部署,普及应用一批智能体,建成一批“人工智能+交通运输”标志性创新工程,人工智能成为引领交通运输创新发展的重要动力。到2030年,人工智能深度融入交通运输行业,智能综合立体交通网全面推进。智慧交通与智慧物流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实现自主可控,总体水平位于世界前列,培育一批新产业、新业态,形成较为完备的交通领域人工智能治理体系,引领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迈上新台阶。   二、加大关键技术供给 (一)开展应用技术攻关。着力突破动态场景感知与理解、实时精准定位与导航、面向复杂环境的自主决策与群智协同等共性技术。组织开展陆路交通基础设施智能化设计、混行立体交通系统智能监测、智能运维与管控方法、交通基础设施灾害智能预警与指挥调度等行业应用技术研究。 (二)加快智能产品创新。加快智能驾驶系统、远程驾驶座舱等产品研发。强化公路高性能夜视监控、结构检测等新技术、新装备研发应用。鼓励无人机、全地形车等新装备的研制。推动智慧列车装备、智慧重载、新一代通信信号装备、列车智能调度系统等铁路装备升级。加强智能船用设备、智能船舶和海上智能搜救装备研发。积极开展智能摊铺和压实机、造塔机、造桥机、智能巡检机器人等施工和维养装备研发。推进智能搬运装卸、仓储配送、智能安检等设施设备研发。 (三)建设综合交通运输大模型。构建涵盖多种运输方式,贯通基础设施、运输服务、行业治理等业务领域,面向交通运输典型应用场景的综合交通运输大模型,打造“人工智能+交通运输”高质量数据集、算法库、工具链,为建设智能综合立体交通网提供技术底座。   三、加速创新场景赋能 (一)组合辅助驾驶。开展智能驾驶大模型、成套测评技术提升行动,拓展服务场景。支持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地区等地进一步集聚创新资源,依法依规、稳慎推进智能辅助驾驶技术示范应用。围绕大通道货车智能驾驶场景,推动实施技术测试创新。利用高速公路ETC门架等既有设施,探索采用多杆合一、多感合一等模式,科学布局车路云协同感知、控制设备与系统,改善公众出行体验。 (二)智能铁路。支持具身智能列车与自主协同控制系统研发,大力推广自感知、自学习、自运行的智慧化、绿色化动车装备,加速列车智能驾驶、群组运行控制、智能供电等技术应用,提升技术装备故障自检测、自诊断、自修复等智能运维能力。加快推进中国智能铁路标准体系优化完善,在通信信号、牵引供电、工程装备、客运服务、运输组织、养护维修、安全应急等方面加速智能示范场景赋能,进一步促进铁路旅客和货物的高效安全运输。 (三)智慧航运。推进港口智能感知网络建设,加快码头设备设施数字化建设、自动化改造、智能化升级,鼓励建设基于“数据大脑”的综合管理系统,加强运营监管与风险防控。推动建设面向全程物流链的“一站式”协同系统,提升国际枢纽海港对外服务智慧化水平。开展智慧海事监管系统建设,推进区域水上交通组织一体化,加强沿海和内河主要干线水上交通运行监测。推广智能船舶自主航行系统及在海事和航道巡查中的应用,组织开展内河货运船舶自主航行创新工程。推广船闸区域集中控制技术,推进内河高等级航道船闸智慧化升级和多梯级通航建筑物联合调度。完善长江航运相关系统,强化监测预警、运行分析、智能研判,提供全方位、全要素、全时段公共服务。 (四)智慧民航。推动航司航线规划、签派决策、机组排班等智能辅助优化,提升航班运行态势精准感知与扰动情景下的智能恢复能力。推动机场运行保障节点的全流程感知和预警,实现保障资源的智能规划和分配。探索人工智能辅助飞行流量管理、航迹预测等应用场景,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在空管的智能化应用。深化生物识别、智能安检等“无感通行”技术应用,强化机场运行安全领域新技术应用。提升行业监管的主动感知、精准识别与风险防控能力,打造民航智慧安全管控体系。鼓励新型航空器产业发展及应用,促进低空民用航空发展。 (五)智慧邮政。加快推动邮政快递基础设施改造升级,打造智能、高效寄递网络。全面推广智能收投设备、智能语音客服,满足多样化客户需求。推进自动化仓库、自动分拣、智能装箱、智能安检等技术应用,实现入库、仓储、包装、分拣、安检全流程智能化。推进智能视频、智能调度等技术应用,实现远程安全监控和设备故障检测。鼓励城市加大场景和路网开放,推动新型快递配送设备规模化应用,推广末端智能配送服务。推广应用通用寄递地址编码,提供标准寄递地址编码信息,实现信息连通、企业互通、全链贯通。 (六)智能建养。加快建设交通基础设施服役性能智能监测和预警系统,组织实施重大灾害智能管控处置技术创新工程,形成智能监测、预警、响应、管控成套技术方案,逐步实现重点基础设施全覆盖。推广应用轻量化智能路面检测车、桥梁巡检机器人、水下探测机器人、智能疏浚装备等。推进人工智能技术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施工、日常巡查、检测监测、病害诊断、技术状况评定、养护决策等应用。鼓励采用智能测量、众源水深等技术,实现道路高精度地图和数字航道自动生成、动态更新。鼓励应用装配式桥梁、码头等工程结构部品部件智能化生产技术,提高工程作业效率。 (七)联程联运与智慧物流。深入推进综合运输服务“一票制、一单制、一箱制”,推动以电子认证、区块链等技术为支撑的运输电子单证应用,优化贸易便利化环境,提升联程联运服务质量和智能化水平。推动人工智能与枢纽规划、建设、运行管理深度融合,支撑枢纽集群高效协同运行、(近)零排放。加强智慧供应链管理和智慧物流大数据应用,提升物流信息系统资源整合能力。   四、加强核心要素保障 (一)统筹优化算力供给能力。加强行业算力资源统筹,遵循“科学规划、集约共享、弹性扩展”的原则,动态整合企业算力。依托高速公路、港口、交通枢纽等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因地制宜强化算力保障。 (二)加快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加快国家综合交通运输信息平台和综合交通大数据中心一体化建设。推动产学研用各方深化数据共享,建设高质量人工智能大模型训练数据集。探索建立交通运输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机制,促进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发展数据要素市场。深入实施交通运输领域“数据要素×”行动,支持公共数据和企业数据融合创新应用。 (三)推动泛在网络设施建设。推动人工智能、新一代通信、物联网等技术综合应用,支撑交通基础设施网、运输服务网、能源网与信息网络融合发展。构建行业设施设备实时监测和智能感知体系,实现重大交通基础设施信息自动采集与监测。加快建立5G、卫星通信、卫星互联网等公共网络和行业专用网络融合的交通数据传输通道,推动交通新型基础设施从“连接提速”到“算力增效”。   五、优化产业发展生态 (一)提升产业生态孵化能力。推动组建交通大模型创新与产业联盟,整合国内人工智能领域头部公司、行业企业、高校院所等创新主体,通过共享算力、共建语料、共训模型,培育开放融合的共赢生态。支持建设人工智能交通运输领域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和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基地,促进技术转化应用。鼓励构建行业人工智能测试场景库,推动建设行业大模型测试验证平台,健全智能化交通运输装备综合检验测试评价体系。组织开展“十百千”创新行动,加速人工智能全面赋能,大力培育交通运输未来产业。 (二)持续完善人工智能治理机制。推动交通运输领域人工智能应用制度与标准体系建设,构建交通运输领域人工智能技术监测、安全评测、风险预警、应急响应体系,加强对关键算法、重要数据的风险防控。制定交通运输人工智能应用安全指南。实施标准提升等行动。布局交通大模型标准规范体系,建立行业大模型建设指引和准入规范。加快智能驾驶、智慧航运等重点领域标准规范制修订。鼓励企业牵头围绕新产品、新技术、新业态,在生产制造、测试评估、智能交互、运行服务等方面制定标准规范。 (三)加快形成人才聚集效应。加快培养交通运输领域人工智能科技领军人才、卓越工程师和青年科技人才。在交通运输优势学科高校推进建设人工智能科教融汇中心,鼓励开展“人工智能+交通运输”复合型人才培养,探索产学研用联合培养机制,促进教育、科技、人才“三位一体”协同融合发展。   六、保障措施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建立交通运输人工智能协调发展机制。加强部际协同、央地联动、政企协作,加大应用场景开放力度,凝聚创新合力。坚持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加强人工智能网络和数据安全合规管理,建立应用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完善伦理审查规则和工作机制,妥善应对人工智能应用潜在风险,建立健全网络和数据安全保护体系。持续优化市场环境,加快构建适应人工智能应用发展的政策法规体系,培育开放、健康、安全的产业发展生态。加大开放合作,依托政府间双多边对话机制,深化对外交流合作,促进人才、资本、技术等各类要素融合流通。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数据局 国家铁路局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家邮政局 2025年9月22日  
商务部等4部门:决定对纯电动乘用车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

商务部等4部门:决定对纯电动乘用车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

发布时间:
2025-09-28
9月26日,商务部发布公告,为促进新能源汽车贸易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有关规定,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纯电动乘用车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     公布对纯电动乘用车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   为促进新能源汽车贸易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有关规定,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纯电动乘用车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货物名称为仅装有驱动电动机的具有车辆识别代码(VIN码)的其他载人车辆(参考海关商品编号为8703801090)实施出口许可证管理。   二、申报出口资质的企业条件、管理方式、申报程序、出口许可证申领与发放等,依照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原质检总局、原国家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汽车和摩托车产品出口秩序的通知》(商产发〔2012〕31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海关对出口纯电动乘用车的检验以现行有效的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为准。   三、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