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轻型汽车自动紧急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公示
根据国家标准委下达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完成了《轻型汽车自动紧急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等3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电动客车安全要求》等2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外文版(报批稿)的编制工作。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对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予以公示。

计划编号:20241853-Q-339
标准名称:轻型汽车自动紧急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标准摘要:本文件规定了M1和N1类汽车自动紧急制动系统的一般要求及性能要求,描述了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M1和N1类汽车。
建议实施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为提升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支撑我国汽车产业发展优势,本标准的整体技术内容与联合国世界车辆法规UNR152保持协同,并在满足政府管理需求和符合行业发展现状的基础上进行制定。本标准是我国智能网联汽车管理的重要内容;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没有冲突或矛盾。
本标准依据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起草。起草过程中,统筹考虑与国内外现有自动紧急制动相关标准的技术内容协同,争取国际协调;标准要求紧密结合国内当前行业技术水平,针对草案内容多次广泛征求意见并深入讨论。
主要技术内容:标准范围、紧急制动、碰撞预警、通用要求、系统的开启和关闭、系统的自动关闭、系统运行状态的提示信号、驾驶员干预、性能要求、误响应要求、系统部分关闭后的能力要求、功能安全要求。
自发布日期至实施日期之间过渡期的建议
鉴于自动紧急制动系统在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方面的重大作用,同时结合当前技术发展水平,经项目组成员深入全面地讨论和评估后,建议标准于2028年1月1日实施,过渡期如下所示:
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M1类车辆以及多用途货车,除针对踏板式两轮摩托车目标的功能要求(4.1)、预警能力(5.1.4)、紧急制动能力(5.2.4)和鲁棒性(5.3d)的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2028.1.1)起开始执行,对于针对踏板式两轮摩托车目标的功能要求(4.1)、预警能力(5.1.4)、紧急制动能力(5.2.4)和鲁棒性(5.3d)的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25个月(2030.1.1)开始执行。
对于已获得型式批准的M1类车辆以及多用途货车,除针对踏板式两轮摩托车目标的功能要求(4.1)、预警能力(5.1.4)、紧急制动能力(5.2.4)和鲁棒性(5.3d)的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2029.1.1)开始执行,对于针对踏板式两轮摩托车目标的功能要求(4.1)、预警能力(5.1.4)、紧急制动能力(5.2.4)和鲁棒性(5.3d)的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25个月(2030.1.1)开始执行。
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除多用途货车外的N1类车辆,除针对踏板式两轮摩托车目标的功能要求(4.1)、预警能力(5.1.4)、紧急制动能力(5.2.4)和鲁棒性(5.3d)的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2029.1.1)开始执行,对于针对踏板式两轮摩托车目标的功能要求(4.1)、预警能力(5.1.4)、紧急制动能力(5.2.4)和鲁棒性(5.3d)的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25个月(2030.1.1)开始执行。
对于已获得型式批准的除多用途货车外的N1类车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25个月(2030.1.1)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