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征求《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意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组织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开展了《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已形成征求意见稿,近日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制定背景
在示范城市群带动下,燃料电池商用车、中重型货运车辆批量投入运营,车辆应用场景拓展至高速公路、城市道路、隧道、停车场等各类公共交通环境,车辆运行工况日趋复杂。氢气分子渗透性强、爆炸极限范围宽,车载高压储氢系统存在泄漏、泄压、聚集等特有安全风险,一旦发生失效将直接威胁驾乘人员与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为适配大规模商业化的安全管控需要,亟需以强制标准确立最低安全准入底线。
GB/T24549-2020《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安全要求》作为机动车产品准入管理的标准之一,自2020年5月发布以来,在规范产品生产、引导技术进步、支撑政府管理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新能源汽车电动化技术不断发展,70MPa高压储氢、加氢通信、Ⅳ型储氢瓶等新技术逐步装车应用,车辆实际运行中暴露出热机工况氢气排放、加氢交互功能等方面新问题。原推荐性标准部分技术条款滞后于产业技术迭代,缺少部分工况下的硬性约束。本次修订针对整车氢气排放、车载氢系统、加氢通信功能等关键安全要素完善技术指标,将经过验证的成熟安全技术要求上升为强制底线,引导企业统一安全设计逻辑,补齐整车涉氢安全短板。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整车、系统和关键部件等方面的安全要求。本文件适用于使用压缩气态氢作为燃料,公称工作压力不超过70MPa的M类、N类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本标准代替GB/T24549-2020《燃料电池电动汽车安全要求》,与GB/T24549-2020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更改了标准范围;
b)删除了主关断阀的术语和定义;更改了公称工作压力的术语和定义;增加了自动截止阀、车辆氢气排放率的术语和定义;
c)增加了循环工况下热机状态氢气排放;
d)更改了泄漏或渗透氢燃料排放要求;
e)更改了氢气泄漏检测装置安装要求;
f)更改了燃料排出要求;
g)增加了碰撞后安全要求;
h)更改了加氢要求;
i)增加加氢通信要求;
j)增加了车载氢系统的一般要求、安全保护要求、气密性要求、安装强度要求、环境适应性要求;
k)删除了储氢气瓶、管路的热绝缘要求;
1)更改了加氢口要求;
m)增加了同一型式判定;
n)增加了标准的实施相关要求。
实施日期
建议实施日期2028年1月1日,本标准对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对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执行。
工信部公示《汽车用显示驱动芯片技术规范》等拟立项标准项目
根据部标准化工作的总体安排,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近日将申请立项的196项行业标准计划项目予以公示。
本文仅整理了强化新兴产业标准项目计划——新能源汽车部分。
以下标准性质:推荐;项目周期:12个月;标准类别:方法;制修订:制定;部内主管司局:装备工业一司;技术归口单位: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目的意义:
充电接口作为电动汽车与充电设施之间实现信号识别、信息交互、电能传输等互联互通功能的基础部件,其结构尺寸统一与规范是实现充电兼容性、安全性与可靠性的必要保证。尽管充电接口生产条件成熟且易于大规模批量生产,但还是存在选材不规范、设计不合理、工艺不达标等偶然因素,产生结构与尺寸不符合标准的情况,导致充电接口在实际应用中存在插拔困难、充电故障等偶发问题,生产企业、供应双方、检测机构等行业相关方缺乏一套统一、高精度且可溯源的尺寸检验方法,致使不同品牌、不同型号的充电插头与充电插座在物理结构上存在一定的“兼容死角”。前期,充电接口相关标准中明确的主流检测工具(游标卡尺、三坐标)可基本满足检测需求,但仍然存在检测尺寸多、传统检定周期长、检定手段繁琐、检定数据分散、检测人员主观操作方式对检定结果影响较大等问题。
本项目旨在制定充电接口尺寸检验方法,为全行业提供统一的“标尺”,建立可靠的检测体系、提升检测效率、降低检测成本。一是赋能企业生产质控,为生产线配备高效、统一的专用检验量规,实现关键尺寸的快速检验与符合性判定,有效杜绝尺寸偏差引发的质量缺陷,提升产品出厂合格率,降低售后风险与成本。二是革新试验室检测流程,在研发验证与型式试验中,替代传统复杂、低效的测量方法,实现关键尺寸的标准化、高通量检测,大幅提升检测效率与结果一致性,加速产品研发与上市周期。因此,本项目制定的充电接口尺寸检验方法,用于确保对充电接口结构与尺寸检验的准确、统一、高效。
项目编号:QCCPZT2744-2026
项目名称:电动汽车充电接口尺寸检验方法 第1部分:交流充电接口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接口的基本尺寸、位置度、接触时序和结构配合等尺寸检验方法。适用于符合GB/T20234.2的交流充电接口。
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苏州智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费诺精密连接器(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沃尔新能源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永贵科技有限公司,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天海电器有限公司,菲尼克斯(南京)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北京车和家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等
项目编号:QCCPZT2745-2026
项目名称:电动汽车充电接口尺寸检验方法 第2部分:直流充电接口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电动汽车直流充电接口基本尺寸、位置度、接触时序和结构配合等尺寸检验方法。适用于符合GB/T20234.3和QC/T《电动商用车专用直流充电连接装置》的直流充电接口。
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苏州智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费诺精密连接器(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沃尔新能源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永贵科技有限公司,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天海电器有限公司,菲尼克斯(南京)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北京车和家汽车科技有限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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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标准性质:推荐;项目周期:12个月;标准类别:产品;部内主管司局:装备工业一司;技术归口单位: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项目编号:QCCPXT2746-2026
项目名称:电动汽车用永磁同步驱动电机系统
标准类别:产品
制修订:修订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电动汽车用永磁同步驱动电机系统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与标识。本标准适用于电动汽车用永磁同步驱动电机系统。
目的意义:随着新能源汽车产业的飞速发展,驱动电机作为电动汽车的“心脏”,其性能、可靠性及安全性直接决定了整车的驾驶体验和生命财产安全。目前,国内已有的标准体系(如GB/T18488)主要针对驱动电机系统,而对于核心的永磁同步驱动电机本体,特别是针对其电气特性、机械强度、局部放电及轴电压等关键指标的专用标准尚不完善或存在空白。修订《电动汽车用永磁同步驱动电机系统》行业标准具有紧迫性和重大意义:填补标准空白,完善标准体系;提升产品性能与安全;规范测试评价方法;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助力新能源汽车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创新,提升国产新能源汽车的国际竞争力。
起草单位:吉利汽车研究院(宁波)有限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湖南中车时代电驱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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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QCCPZT2747-2026
项目名称:汽车用显示驱动芯片技术规范
标准类别:产品
制修订:制定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汽车用显示驱动芯片的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汽车用液晶显示驱动芯片、有机发光二极管显示驱动芯片的设计、生产、测试与应用。其他类型汽车用显示驱动芯片也可参考。
目的意义: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汽车行业逐渐向着智能化、数字化、高性能方向发展。汽车显示驱动芯片作为新能源汽车和智能网联汽车的智能座舱核心部件,其技术发展与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及市场需求紧密相关。
《“十四五”汽车半导体发展规划》提出建立完整的车规级芯片标准体系,涵盖了芯片可靠性、功能安全、芯片性能等多个方面。汽车显示驱动驱动芯片作为汽车智能座舱显示屏的核心部件,广泛应用于中控显示,空调屏,仪表屏,副驾屏,后排乘客屏,扶手屏等关键领域,显示屏是加速信息交互的重要端口,显示驱动芯片作为显示屏的主要核心部件,是显示屏的“大脑”。随着智慧汽车、自动驾驶汽车的崛起,汽车已成为物联网上重要的一个节点,屏幕作为人机交互驾的接口,被广泛的使用在汽车终端上,显示芯片作为车载显示屏的核心功能器件,显示效果、图像处理速度将直接影响到乘客的使用安全和体验感。建立完善的汽车用显示驱动芯片通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标准对于汽车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首先,统一的技术标准能够确保芯片在安全性、可靠性和兼容性上达到行业基准,例如强制要求显示分辨率,刷新率,通信接口速率,色彩深度等提高使用者对信息的获取准确度。其次,通用技术要求可推动技术协同,例如规定功能要求、性能要求以及试验方法等核心参数,使得不同厂商的驱动芯片能在汽车电子系统中无缝协作。此外,标准化要求能显著降低研发成本与周期,车企无需为适配不同芯片重复设计验证流程,而国产芯片企业也可依托统一框架加速产品迭代,打破进口依赖,促进市场竞争,推动技术进步和产品升级。
当前显示驱动芯片产业伴随终端显示产品迭代快速发展,国产化替代进程持续提速,产品品类、技术方案不断丰富,亟需完善专属行业标准,全面规范显示驱动芯片的设计研发、性能指标、测试方法等赋能产业规范化、高质量发展。
起草单位:北京集创北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第89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2026年9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公告《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八十九批)。经统计,本批次公告中列入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共计297个,其中,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车型车15个;纯电动商用车车型260个;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车型14个;燃料电池商用车车型8个。
以下是公告原文: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410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八十九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四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5年第2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26—2027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5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410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八十九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四批)予以公告。
附件:
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410批).doc
2.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八十九批).doc
3.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四批).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6年9月18日
工信部征求《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6版)》意见
动力电池是指为新能源汽车等动力系统提供能量的蓄电池,包括锂离子动力蓄电池、金属氢化物/镍动力蓄电池等,不含铅酸蓄电池。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是指对在研发、生产、检测、装车、贮存、运输、使用、维修、车辆报废等过程中的废旧动力电池及其过程废料,进行收集、贮存、运输和资源化利用活动的总称,是实现动力电池全生命周期管理的“最后一公里”。动力电池富含镍、钴、锂等战略资源,其回收利用可有效缓解和减少进口依赖,提升国家矿产资源供给保障能力。
建立健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标准体系,对于规范产业发展、保障战略资源安全、引领产业技术创新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国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相关标准多聚焦单一环节,缺少顶层设计,上下游标准衔接不畅,绿色设计、规范回收、综合利用等重点领域标准供给不足。随着技术创新、模式创新和产业创新加速融合,亟需加强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标准体系建设,规范和引领我国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产业高质量发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动力电池规范、安全、高效回收利用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标准化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产业链中的基础性和引领性作用,强化链式思维构建动力电池回收利用高质量标准体系,推进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产业标准体系建设与标准有效供给,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组织编制形成《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26版)》(征求意见稿)并于近日发布。
《征求意见》明确:分阶段、有重点地推进动力电池回收领域标准制定、实施与国际协同,加快构建覆盖废旧动力电池“收集一储运一物理处理一化学处理”全产业链和产品全生命周期的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标准体系,最大程度释放标准化效能,切实提升镍、钴、锂等战略资源供给保障能力。到2030年,围绕产业链延伸和绿色低碳转型需求,制修订国家标准50项以上,基本建成覆盖全产业链、产品全生命周期的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标准体系,逐步形成资源高效利用、产业链全覆盖、国内国际协同的标准体系。
建设内容包括:
1)基础通用标准:聚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全流程基础保障,主要包括术语定义、标识溯源、安全标准、职业健康、其他标准5个部分,核心是统一行业共识、规范基础操作,解决产业落地中最基础、最共性的关键问题,为各环节标准实施提供统一依据。
2)收集分类标准:立足动力电池回收前端实际,聚焦“规范收集、科学分类”,明确收集、分级、检测、储运各环节的实操要求,保障回收源头质量,为后续环节奠定基础。
3)物理处理标准:聚焦动力电池拆卸、拆解、破碎、分选等环节,明确物理处理流程、操作规范、设施设备要求,确保物理处理过程高效,降低后续化学处理难度。
4)化学处理标准:聚焦动力电池资源化的核心环节,围绕冶炼、合成等关键工艺过程与设施设备要求,规范化学处理流程,提高资源回收效率。
5)综合利用产品标准:聚焦过程中间原料及再生材料的质量管理和高效利用,明确过程中间原料及再生材料的产品要求,推动再生材料规模化、规范化应用,实现资源闭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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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面向车联网应用的算力网络安全指南》报批公示
根据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已完成《面向车联网应用的算力网络安全指南》等89项通信行业标准。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近日予以公示。
计划编号:2024-0814T-YD
标准项目名称:面向车联网应用的算力网络安全指南
制修订:制定
完成周期:24个月
主管部门:网络安全管理局
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
范围:本文件提供了面向车联网应用的算力网络安全指南,包括面向车联网应用的算力网络安全体系框架、算网安全、业务安全、数据安全等方面的安全指南。本文件适用于面向车联网应用的算力网络安全设计、建设实施等。
标准主要内容:结合当前算力网络建设情况及车联网行业发展现状,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指引,从车联网终端、算网、业务、数据等多个层面剖析安全风险,构建算力网络赋能车联网业务的安全体系架构。为基于算力网络的车联网业务全过程提出针对性的安全指导意见,结合优秀实践案例,指导算力网络建设运营单位、车联网行业相关厂商更好地落实安全检测、防护工作,保障该场景下的算力网络和车联网业务安全稳定运行。
起草单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恒安嘉新(北京)科技股份公司、郑州信大捷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天融信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大学、北京邮电大学、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
计划编号:2025-0789T-YD
标准项目名称:车联网平台数据安全保护要求
制修订:制定
完成周期:12个月
主管部门:网络安全管理局
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车联网平台一般数据、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的安全保护要求。本文件适用于车联网平台数据处理者开展车联网平台数据安全保护工作。本文件不适用于涉及军事、政务、国家秘密等数据安全保护工作。
本标准可供车联网数据处理者开展车联网数据安全防护工作时参考,车联网数据处理者是指对车联网数据收集、传输、存储、加工使用、提供、公开、归档与销毁等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或机构,包括但不限于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车联网服务平台运营企业、基础电信企业等。
标准主要内容:本标准给出了车联网数据安全防护流程和具体要求,根据不同类型和级别的车联网数据安全需求,结合数据分类分级和数据全生命周期各环节提出安全防护管理和技术要求。车联网数据处理者应当综合考虑不同类别车联网数据的敏感程度,以及数据遭篡改、破坏、泄露或非法利用后,可能对国家安全、经济运行、社会秩序、公众利益等带来的危害程度,将车联网数据分为一般、重要和核心共三个级别,核心数据的安全防护要求最高。
起草单位: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汽数据(天津)有限公司、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信大捷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电子信息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江苏省信息安全测评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教育与考试中心、北京亚鸿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
计划编号:2023-0699T-YD
标准项目名称:车联网密码应用安全评估要求
制修订:制定
完成周期:24个月
主管部门:网络安全管理局
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车联网密码应用安全评估的评估目标、评估原则、评估流程、通用评估要求、密码应用技术评估要求、管理评估要求、整体评估要求、风险分析和评估、评估结论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对车联网相关系统、设备、服务及其运行环境开展密码应用安全评估,也可为车联网密码应用的规划、建设、运行、整改、监督管理和安全能力验证提供参考。
标准主要内容:本标准依据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标准,规定了车联网信息系统不同等级密码应用的评估要求,从密码算法和密码技术合规性、密钥管理安全性方面、从信息系统的物理和环境安全、终端与设施网络安全、网联通信安全、数据安全、应用服务安全等五个技术层面、从管理制度、人员管理、建设运行和应急处置等四个管理方面分别提出相应等级的密码应用评估要求。
起草单位: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北京理工大学、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太湖流域管理局水文局(信息中心)、联通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信息通信公司、北京天融信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中车南京浦镇车辆有限公司等
计划编号:2021-0192T-YD
标准项目名称:车联网平台网络安全评估方法
制修订:制定
完成周期:24个月
主管部门:网络安全管理局
技术归口单位: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
范围:本文件提出了车联网平台网络安全评估的工作流程、实施要求、分析评价以及评估总结等。本文件适用于面向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车联网平台运营企业等开展车联网平台网络安全评估工作,为相关组织、机构等开展工作提供指导,为主管部门提供评估实施、分级评价和结果输出等各环节工作提供参考。
起草单位: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小米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郑州信大捷安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泽鹿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天融信网络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上海计算机软件技术开发中心、北京智联云安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已完成电子行业《频差倍增式频标比对器通用规范》等8项行业标准的编制工作。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近日予以公示。
计划编号:2025-0753T-SJ
标准项目名称:乘用车充换电站的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方法
制修订:制定
完成周期:12个月
主管部门:电子信息司
技术归口单位: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
范围:本文件描述了乘用车充换电站的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方法。监测的频段覆盖1Hz~6GHz,其中,磁场强度的监测频率范围为1 Hz~30MHz,电场强度的监测频率范围为30 MHz~6 GHz。本文件规定了乘用车充换电站的电磁辐射环境监测方法。包括监测条件、仪器、工况、因子、点位、步骤、结果评估、周期和试验报告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乘用车充电站、换电站及充换电站的电磁辐射环境监测。
起草单位: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检测中心、扬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青岛天创盛泰数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森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三研究所、河南凯瑞车辆检测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中汽研新能源汽车检验中心(天津)有限公司、青岛诺德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等
两部门:开发高安全自动驾驶控制系统、智能座舱系统及车路协同终端产品
电子信息制造业规模大、链条长、创新活跃,市场化、国际化程度高,赋能引领作用显著,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实现新型工业化的重要力量。为推进电子信息制造业提质升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电子信息制造业发展“十五五”规划》并于近日发布。
《规划》明确:
1)提升新型电池全产业链创新能力,持续推进燃料电池等产业化,支持新型电池在新能源汽车等场景应用。
2)持续推动车载终端等产品迭代升级,拓宽使用场景,优化产品体验。
3)汽车电子:主攻车载智能计算平台、电子电气架构、车规级元器件及车联网通信技术,开发高安全自动驾驶控制系统、智能座舱系统及车路协同终端产品。
电子信息制造业发展“十五五”规划
电子信息制造业规模大、链条长、创新活跃,市场化、国际化程度高,赋能引领作用显著,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实现新型工业化的重要力量。为推进电子信息制造业提质升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锚定基本实现新型工业化目标,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抢抓人工智能发展机遇,筑牢人工智能根基,加快电子信息制造业全产业链创新,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强化新技术、新产品融合应用赋能,推进产业开放合作,提高产业治理现代化水平,为建设制造强国和网络强国奠定坚实基础。
到2030年,我国电子信息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取得显著成效,在全球产业格局中发挥举足轻重作用。电子信息制造业在工业中的重要地位进一步凸显,规模以上企业营业收入突破30万亿元。产业链安全水平显著提升,在集成电路、先进计算、消费电子、基础电子、能源电子等领域涌现一批长板技术和产品,形成具有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产业创新效能明显提升,研发投入强度达到3.5%,重点领域关键核心技术快速突破,领跑、并跑领域明显增多,算力供给能力大幅增长,新一代智能终端应用普及率显著提升。产业生态更趋完善,硬件、软件、标准、专利协同取得新进展,区域布局和国际合作取得新成效。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水平提高,为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安全、提升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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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网联汽车 道路通行规定符合性测试内容和方法》国家标准征求意见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标准制修订计划,公安部近日组织完成了《智能网联汽车 道路通行规定符合性测试内容和方法》国家标准的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制定背景
为鼓励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抢占自动驾驶技术高地,美国、德国、日本相继出台法律法规,允许本国品牌自动驾驶汽车产品准入、上路通行。我国也将发展智能网联汽车纳入新质生产力发展战略,工信部、公安部等四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2023)217号,以下简称“智能网联汽车准入”),积极推动智能网联汽车规模化上路通行,迭代应用自动驾驶技术。同时,鉴于驾驶人操控车辆的技能被自动驾驶系统部分或者全部取代,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和秩序,各国已达成共识,智能网联汽车必须与人类驾驶人一样,能够遵循道路通行规定。因此,联合国世界车辆法规协调论坛(WP.29)的首个自动驾驶系统全球技术法规(ADSGTR)及国内配套强制性国标《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系统安全要求》、联合国自动驾驶认证法规R157、我国智能网联汽车准入要求中均明确提出了自动驾驶系统在激活状态下,应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道路通行规定,满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相关要求,即道路通行规定符合性要求,并提出配套模拟仿真、封闭场地、实际道路等测试验证的要求,但具体测试内容和方法尚未提出。
除上述智能网联汽车准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落地需求以外,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对明确自动驾驶道路通行规定符合性测试内容和方法的需求也日益凸显。从现阶段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情况来看,交通违法、交通事故时有发生,暴露出自动驾驶系统尚未能够严格遵循道路通行规定,相关能力缺乏全面有效地验证:在汽车产品研发阶段,技术人员虽构建了大量模拟仿真场景用于自动驾驶系统训练,但我国道交法相关道路通行规定已具有完善且具有特色的管理体系,深入调研发现,道路通行规定是面向人类驾驶人管理,企业研发人员无法与交警一样,从安全、专业角度系统的理解,导致自动驾驶系统无法全面地学习;在封闭场地测试阶段,现有智能网联汽车运行安全测试要求仅规定了红绿灯遵守、不压实线等道路通行规定遵守能力定性测试内容,对变道、超车等关键性驾驶场景,缺乏定量测试;实际道路测试仅局限于小范围通行区域,自动驾驶系统测试目标仅限于不发生碰撞,对不影响通行秩序、不造成不合理风险等道路交通安全保障需求未见针对性测评。因此,在前期行业标准需求调研过程中,相关企业认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通行规定符合性测试是保障车辆安全上路通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相关测试方法和内容的明确有助于提升车辆安全运行水平,推动自动驾驶技术广泛应用。
此外,自动驾驶系统从功能来理解即机器驾驶人,对驾驶人驾驶技能进行准入考试,确保其能够全面的、准确地学习、遵循道路通行规定,是道交法赋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法定职责,在智能网联汽车准入要求中也明确智能网联汽车道路通行规定符合性评估由公安道路交通管理相关技术服务机构负责。但智能网联汽车已经将传统意义的车辆和驾驶人集于一体,传统的驾驶人科目一、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已经不适用,亟须立足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实际填补空白,加速制定智能网联汽车道路通行规定符合性测试内容和方法。
综上所述,制定智能网联汽车道路通行规定符合性测试相关标准,明确测试内容和方法,有利于支撑国家管理部门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有利于企业提升自动驾驶系统安全技术水平、推动智能网联汽车落地应用;有利于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履责,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通行规定符合性测试的一般要求、测试内容和测试方法。适用于搭载自动驾驶系统的智能网联汽车,其他具有自动驾驶功能(含泊车)和驾驶辅助功能的道路载运工具开展道路通行规定符合性测试的,参照执行。同样适用于智能网联汽车上路通行期间,自动驾驶系统发生驾驶能力变更的、可激活区域范围拓展的,或经评估自动驾驶系统存在交通安全风险的,需要补充开展的道路通行规定符合性测试。
主要技术要求
范围:明确了标准的规范内容、适用对象及适用场景。
在规范内容方面,本文件以道路通行规定为核心,系统规定了测试的一般要求、测试内容和测试方法,构建了从测试场景设计、测试条件设定、测试过程管理到道路通行规定要求判定的完整技术闭环,涵盖模拟仿真、封闭场地和实际道路三种测试手段,确保自动驾驶系统在激活状态下能够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通行规定。
在适用对象方面,本条将搭载自动驾驶系统的智能网联汽车作为本标准的直接适用主体,其道路通行规定符合性是上路安全的基本前提。同时,考虑到当前产业发展的现实情况,无人配送车、无人清扫车、具备泊车功能的智能汽车以及搭载驾驶辅助功能的各类道路载运工具正在快速进入公共道路场景,这些道路载运工具虽在功能、运行工况上与自动驾驶汽车存在差异,但同样面临遵守道路通行规定的强制性要求。为填补当前标准覆盖的空白、避免出现监管盲区,本条规定上述道路载运工具开展道路通行规定符合性测试时参照本标准执行,为尚未纳入强制范围的相关产品提供技术依据和测试方法框架,既体现了标准的包容性,也为后续相关标准的制定预留了衔接空间。
在适用场景方面,本文件在明确标准适用于车辆上路通行前的道路通行规定符合性测试的基础上,进一步将适用范围延伸至车辆上路通行后的全生命周期。当智能网联汽车上路通行期间发生自动驾驶系统驾驶能力变更、可激活通行区域范围拓展,或经公安交管等部门评估认定自动驾驶系统存在交通安全风险时,车辆原有的符合性测试结论可能不再充分有效,需要依据本标准补充开展针对性的道路通行规定符合性补充测试。这一规定确立了道路通行规定符合性测试的动态管理机制,实现从一次性准入把关向持续合规监管的延伸,形成对智能网联汽车通行安全的全过程技术保障。
术语和定义:本文件定义了自动驾驶系统、设计运行条件、测试车辆、目标物、自动驾驶模式、模拟仿真测试工具链、测试人员、道路通行安全事件、道路通行规定、特征道路、道路通行规定符合性要素、符合性验证测试档案、声明、论据、证据、设计通行区域、可激活区域等术语。
一般要求:本部分内容主要明确了智能网联汽车道路通行规定符合性测试的一般要求,测试包括车辆制造商面向汽车产品研发生产开展的验证测试和检验机构面向验证测试结果开展确认的检验测试。其中,明确了测试内容应与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系统设计运行条件、设计通行区域涉及的道路通行规定相匹配,符合智能网联汽车上路通行实际;测试方法应包括模拟仿真测试、封闭场地测试、实际道路测试。符合性验证测试档案要求明确所提交的符合性验证测试档案应包括对于设计通行区域所涉及的道路通行规定的分析、符合性声明、符合性方案设计及已进行的符合性测试验证结果。检验测试应满足软硬件版本一致性、测试用例数、测试道路选择、覆盖里程数据、测试时间长度、数据记录和完整性、多支柱测试结果一致性等要求。
测试方法:本部分内容主要明确了测试条件、测试过程、测试数据、测试结果一致性要求等相关要求。
国家标准《道路交通安全 自动驾驶车辆安全价值导则》征求意见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6年第一批推荐性国家标准计划和相关推荐性国家标准外文版计划,由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等单位负责编制的国家标准《道路交通安全 自动驾驶车辆安全价值导则》(计划号:20260543-T-469)已完成征求意见稿并于近日发布。
本文件由全国交通工程设施(公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起草单位包括: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工业大学、北京嘀嘀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阿波罗智能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南开大学、北京前瞻人工智能安全与治理研究院。
范围
本文件提供了自动驾驶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相关伦理考量的指导。
本文件适用于GB/T40429中定义的5级驾驶自动化车辆。
本文件不适用于控制决策过程的技术方法,也不提供关于决策预期结果的指导,而是提供关于在决策过程设计中要考虑伦理方面的指导。本
文件不设定对伦理决策结果的要求,也不提供相关理论方法的指导,仅详细阐述自动驾驶车辆行为中供设计方/制造商考量的方面,以确保关键方面不被忽视或遗漏。
本文件不提供所需控制措施的技术精确度,而是提供一套“协议指南”,供所有自动驾驶决策方自愿选择进行自我认证,以确保在设计阶段进行了必要的伦理考虑并得以有效控制。
总则
长期以来,人们普遍认为道路交通安全中最关键的因素是驾驶员的行为。然而,道路运输系统是一个复杂的社会技术系统,对人类的应对能力具有很高的要求。由于人类的认知能力有限且存在生理局限,无法始终应对此类要求,因此交通事故时有发生。为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水平,道路运输系统的设计要有助于道路使用者应对上述复杂性,并且在无法应对时减轻事故的影响。
自动驾驶车辆有望替代人类驾驶员,通过降低日常操作中的人为失误的风险来提升道路交通安全性。这一目标的实现可能需要很长时间。在此期间,要合理整合技术与人类的能力,有效发挥两者的优势。在过去的一个世纪中,道路安全已取得了重大进步,但自动驾驶技术为进一步提升安全水平提供了新的机遇。
直到公众对自动驾驶车辆的安全性和保障性充分信任,自动驾驶车辆才能被广泛接受。这不仅包括乘客安全,还包括确保其他车辆和弱势道路使用者的安全。这就意味着自动驾驶车辆的行为要符合社会的期望和要求。然而,尽管当代社会对技术抱有高度期待和乐观态度,但人类拥有一种机器可能永远无法具备的宝贵能力,即伦理决策与判断能力。在实际交通场景中,人类往往因时间紧迫无法基于伦理做出理性决策。因此,许多“决策”是本能反应,无法进行充分且平衡的伦理考量。界定这一能力要素,并将其赋予机器,对于自动驾驶车辆的成功至关重要。要做到这一点,需要确保自动驾驶车辆配备的驾驶行为策略既符合全世界人类普遍的伦理观念、需求和意愿,又能适应当地的特定差异。
为了将全球和当地伦理考量融入自动驾驶车辆设计中,需建立一个涵盖各不同领域必要利益相关方的伦理框架。因此,制定自动驾驶车辆行为的伦理标准至关重要。目前,针对自动驾驶车辆工程技术层面的标准较少,或部分正在制定中,尚无涉及驾驶策略和伦理行为等重要通用主题的国际标准。驾驶策略指自动驾驶车辆制定决策和执行操作的总体方法。普遍地,与伦理相关的行为是指对道路使用者(尤其是弱势道路使用者)和公共空间产生积极或潜在消极影响的行为。
本文件提出了一个用于支持自动驾驶车辆伦理的特定框架,旨在支持将伦理切实整合到自动驾车辆开发流程中。
标准制定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随着人工智能与汽车产业的深度融合,自动驾驶技术正经历从实验室验证走向规模化商业应用的关键阶段。但技术的飞速发展在带来革命性交通前景的同时,也引发了全球范围内对车辆决策机制中安全伦理的深刻思考。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于2023年正式发布了ISO/TC241技术委员会制定的ISO39003:2023 《Road traffic safety (RTS)—Guidance on ethical considerations relatingto safety for autonomous vehicles》,首次在全球层面为自动驾驶车辆设计过程中的伦理考量提供了系统性框架。目前,我国尚未制定类似标准,因此有必要开展对口研究和标准制定,与国际接轨。
本标准拟转化ISO 39003:2023《Road traffic safety(RTS)—Guidance on ethicalconsiderations relating to safety for autonomous vehicles》,以期与国际标准保持同步。通过转化国际先进经验,为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提供系统化的方法参考,有助于提升行业管理水平,并为落实“交通强国建设”战略提供技术支撑。同时,考虑到各类组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企业国际互认的便利,拟以“等同采用”的方式转化。
标准主要内容
引言:给出了本标准制定背景、目的,并给出自动驾驶车辆的概念、自动驾驶车辆的伦理考量概念。
第1章 范围:给出了本标准编制目的,规定了本标准的适用对象,界定了本标准的适用界限,阐述了本标准的用途与定位。
第2章 规范性引用文件:列出了本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
第3章 术语和定义:给出了本标准涉及的术语名词及其定义,包括自动驾驶车辆、自动驾驶系统、传统车辆、自动驾驶伦理、自车、驾驶行为策略。
第4章 影响自动驾驶车辆安全的外部因素:给出了与自动驾驶车辆安全性相关的七类外部因素,以及“道路环境”因素宜关注的要素。
第5章 自动驾驶车辆设计与运营中的相关方:明确了自动驾驶车辆设计与运营中涉及的四类相关方,并规定了各方在道路安全伦理考量中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为伦理责任的分配提供了清晰的框架。
第6章 治理、评估与评价:给出了自动驾驶车辆伦理评估的一般规定,提出了伦理评估的范围、内容,并给出了对评估结果表述的建议。
第7章 伦理的可操作化——价值观与伦理考量研讨:给出了自动驾驶车辆设计的伦理框架,规定了框架中目的、价值观、原则等内容;提出了以“准则”作为将伦理原则转化为可操作性指南的工具,并给出了准则设计、构建、评价方法;提出了可用于指导自动驾驶车辆行为设计和伦理考量的驾驶行为策略。
第8章 规则构建及违规与偏离处置框架:规定了自动驾驶车辆驾驶行为策略的规则构建及违规偏离处置框架,涵盖目标设定、基本规则与辅助规则制定、非常规规则应用、不当行为界定处置,以及边界防护与激励机制,形成从规则设计到执行监督的完整治理体系。
第9章 外部/内部设计:提出了针对交通安全相关的实体与交互设计中的典型伦理问题的设计考量要点。
第10章 可持续性:说明了本标准所述的伦理框架可用于识别和评估与可持续性相关的伦理问题,支撑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
第11章 控制系统更新后的审查与再评估:规定了自动驾驶车辆需接受持续审查与更新。
附录A(资料性)自动驾驶车辆相关伦理哲学概述:概述了自动驾驶车辆相关的后果论、义务论、德性论等主要伦理哲学流派,并指出国际共识以行善、无伤害、自主性、公正及可解释性为核心原则。
附录B(资料性)可持续性问题:分析了自动驾驶车辆在经济、环境和社会层面引发的系统性影响,并指出在创造新岗位的同时也将导致大量传统驾驶岗位消失,提示需从整体视角理性审视可持续性问题。
附录C(资料性)自动驾驶车辆背景下的责任与职责:给出了自动驾驶车辆背景下责任与职责的层级框架,界定了控制权限、监督权限、职责与责任等动驾驶决策的启示,同时提出了设计诱导成瘾的伦理警示以及康德绝对命令在车辆行为准则构建中的应用方法。
附录D(资料性)行动规划范例:提出了自动驾驶车辆伦理行动策划的简化实施路径,涵盖平等预防原则、停止与通行对象定义、转向情形界定、伦理考量记录及善行理念发展,为伦理准则转化为可操作行为策略提供实践指引。
工信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十五五”规划》
9月1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十五五”规划》。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十五五”规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公安、交通运输、商务、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管、网信主管部门:
现将《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十五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十五五”规划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自然资源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网信办
2026年9月9日
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十五五”规划
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是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的主要方向,是新质生产力的典型代表,是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制造强国、交通强国、网络强国的战略部署,推动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汽车强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锚定基本实现新型工业化目标,统筹发展和安全,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把握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方向,坚持创新驱动、安全为要、跨界融合、治理高效、开放合作发展原则,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用好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加快产业优化升级,促进跨界融合发展,完善行业治理体系,努力开创全球产业合作新局面,巩固和扩大我国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优势,为实现中国式现代化、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提供有力支撑。
到2030年,我国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全产业链优势进一步巩固,进入世界汽车强国行列,国内市场新能源乘用车、商用车在各自领域新车总销量的占比分别达到70%、40%,具备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实现规模应用。关键技术水平有效提升。乘用车平均燃料消耗量达到每百公里3.3升、纯电动乘用车平均电能消耗量达到每百公里11.5千瓦时左右。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部分城市道路等场景实现高度自动驾驶。产业结构持续优化。行业数智化发展达到较高水平,全员劳动生产率较2025年提升15%。培育形成若干家进入全球销量前十的整车企业和全球百强零部件企业。国际化发展新局面初步形成。企业国际化经营能力持续提高,中国汽车品牌具有较高美誉度,国际标准法规制定的话语权进一步提升。经济社会效益进一步增强。汽车产业国民经济支柱地位进一步凸显,在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带动供应链加速绿色低碳转型。搭载自动驾驶系统车辆的安全性能大幅超过人类驾驶员。
二、重点任务
(一)提高技术创新能力
1.强化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围绕能源动力、智能底盘、智能网联等关键领域,加强基础研究,开展战略性、前瞻性、引领性攻关布局,引领构建新一代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技术体系。推动设立“十五五”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领域重点专项,培育和提升全产业链技术竞争优势。
2.提高产业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滚动实施产业链高质量发展行动,攻克关键基础材料、操作系统、工业软件、汽车芯片和元器件等短板技术,用好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等政策,持续扩大应用规模。统筹锂、钴、镍等关键矿产资源开采与循环利用。
3.提升创新体系效能。支持组建龙头企业牵头、各类企业参与的跨领域创新联合体,发挥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等基础研究优势,开展科技创新攻关。加快布局建设中试验证平台、创新公共服务平台,支撑技术创新成果高效转化应用。鼓励发展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系统推进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加强相关标准必要专利研究和应用。
专栏1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关键技术攻关工程
1.能源动力。持续提升动力电池安全、充电倍率、低温适用、循环寿命等性能水平,研究极端环境应用要求。攻克新一代低碳、零碳燃料内燃机关键核心技术。开发耐高温、大功率、长寿命燃料电池电堆及发动机。
2.智能底盘。聚焦驱动一制动-转向-悬架一体化集成,突破轮毂电机与高集成度电动轮关键技术以及线控转向、主动悬架等智能底盘关键部件。攻克电子机械制动与轮毂电机深度集成设计技术,开发高集成新型行驶单元,前瞻探索基于新型行驶单元的模块化智能底盘。
3.智能网联。构建汽车领域人工智能专用模型,强化“车路云一体化”协同自动驾驶、多维安全测试评价、准入和上路通行安全监测等技术布局。建设高价值自动驾驶通用场景库。
4.整车集成。开发新一代汽车电子电气信息架构及车载通信技术,提升整车动力系统、底盘系统一体化设计能力,推动轻量化、低风阻、低滚阻、整车高效热管理等节能技术研发。鼓励两栖或多栖汽车技术探索。
5.基础材料、软件和汽车芯片。突破超高强钢、铝合金、镁合金、纤维增强复合材料、特种橡胶、特种工程塑料以及先进声、光、触材料等关键材料技术。开发车用操作系统内核、中间件、功能软件等核心技术,强化软硬协同设计开发。支持工业软件在复杂场景深度应用,研发结构、流体、动力学、工艺等仿真软件,推动软件体系兼容、生态互联,加快实现规模化应用。推动计算、控制、存储、通信等汽车芯片及高端传感器产品性能迭代提升,扩大在整车上的推广应用。
(二)推进产业体系优化升级
4.推动全产业链数智化转型。把握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趋势,加快人工智能在汽车研产供销服各环节的全面赋能和深度融合。推动产业链供应链数字化协同升级和数据共享互通,打造新型“整车一零部件协同”模式。持续开展智能工厂梯度培育和推广,壮大汽车行业数字化转型促进中心等专业化服务队伍,提升行业数智化转型服务能力。加快汽车行业工业控制系统更新换代。
专栏2“人工智能+汽车”发展行动
1.加强人工智能基础能力建设。推动人工智能模型、智能体等技术创新,并率先在汽车行业落地应用。加快汽车人工智能应用中试基地建设,促进行业企业通过公有自有相结合的方式建设智算设施。鼓励企业开放更多应用场景,推动构建人工智能技术全面应用新生态。
2.深化人工智能技术车端应用。加强人工智能在整车能量管理、运动控制、多模态人机交互、个性化及主动服务、智能故障预判等方面的应用。通过车内跨域协同,实现舱驾融合、全场景自适应调控等功能。促进汽车与智能机器人、智能家居、智能穿戴等生态互联。
3.促进数据供给和流通应用。支持汽车行业企业联合建设面向生产制造、自动驾驶、数字供应链、安全风险评估等场景的可信数据空间,按照分类分级原则汇聚一批行业数据资源,攻关一批数据关键技术,研制一批行业数据标准,打造一批高质量行业数据集,赋能一批行业大模型、工业智能体应用落地,推广50个左右典型应用场景。
5.提升绿色低碳发展水平。加强汽车产品绿色低碳技术创新和推广应用,提升生产制造和产品运行绿色化低碳化水平,协同推动能源供给、材料供应等全生命周期绿色低碳发展。建立汽车动力电池数字身份证制度,提升回收利用能力水平,有序推进碳足迹管理。积极参与碳排放、碳核算等国际标准和规则制定,推动标准协同和检测结果互认。
6.打造世界一流企业。持续开展“中国汽车品牌向上发展”系列活动,提高汽车工业设计和服务型制造能力,提升品牌影响力和美誉度。加大领军零部件企业培育力度,推动整车和零部件企业战略合作、研发协同。深入实施制造业卓越质量提升工程,推动提升企业质量管理能力和产业质量水平。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加快建设世界级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先进制造业集群。
专栏3关键零部件生态建设和领军企业培育行动
1.提高产业链协同合作水平。加快制定关键部件系统与基础软硬件接口规范、数据交互等标准,打破产品与数据“孤岛”,促进形成共建开放、协同发展的产业生态。培育一批高水平软件开源项目,提升社区化运营水平。鼓励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建立创新联合体,以整机带动,相互赋能、链式攻关。
2.加强关键零部件领军企业培育。围绕关键领域,支持重点企业通过应用牵引迭代提升产品质量、做优做强,成长为具有全球影响力的零部件领军企业。
7.大力发展后服务市场。健全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制度,加快建设汽车维修技术标准体系,引导汽车企业完善售后服务网络,推动维修技术进步和服务水平提升,推动降低维修费用,提升维修服务能力。聚焦车辆保险、远程运维、道路救援、软件订阅等关键场景,探索精准服务与商业模式创新。拓展汽车改装、租赁、赛事及房车露营等后市场消费,培育专业化服务平台。
(三)促进跨界融合发展
8.深化汽车与信息通信融合发展。面向重点城市和部分高速公路持续深化5G/5G-A(增强版5G)网络覆盖,建设C-V2X(基于蜂窝移动通信的车辆联网技术)直连通信路侧设备,构建高低搭配、泛在智联、安全可靠的移动网络体系,提升服务汽车应用的网络能力。拓展多场景适配网联能力,提升车端5G/5G-A与C-V2X直连通信能力渗透率。推动直连卫星、北斗系统等技术装车应用。有序推进车联网专用号码规划核配以及无线电频率资源供给。优化多类型算力基础设施部署,加速异构算力调度共享。推动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与网联基础设施协同发展,推动IPv6(互联网协议第六版)技术应用。
9.促进汽车与交通、城市融合发展。推动全国范围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设备数字化升级,因地制宜开展路侧感知设施规模化部署,推动跨行业信息平台互联互通。加速自动驾驶重点场景示范应用,推动自动驾驶与物流、出行深度融合。
10.强化汽车与能源融合发展。加快完善充换电基础设施,科学合理布局大功率充电设施,补强农村充电设施建设短板,持续提升充换电服务效能。加快推进车网互动规模化应用,探索可持续商业模式。推动新能源汽车与绿色电力、绿色氢能协同发展,加强新能源重卡在干线物流、特定场所短途运输等场景的推广应用。
专栏4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应用推广行动
1.积极稳妥推进自动驾驶技术规模应用。开展自动驾驶乘用车、公交车、干线物流、城市配送、特种作业等多场景示范应用。有序推进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支持搭载自动驾驶系统车辆规模应用。推动开展功能型无人车应用试点,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
2.推进“车路云一体化”发展应用。推动全国一、二线重点城市和部分国家高速公路加快数字化、网联化升级,重要路口路段具备智能感知、边缘计算和通信能力,加强城市道路和公路跨区域协同布局,支持建设跨域连通的云控基础平台,分级实现交通管控、交通事件等信息上车,车车、车路协同感知与决策等功能场景规模化应用。
3.推动新能源重卡规模应用。聚焦干线物流、短途运输等典型场景,积极推进新能源重卡规模应用,完善补能设施网络布局,推动建设跨区域新能源重卡零碳公路运输通道。探索重卡自动驾驶示范应用,推进货运零排放区试点。
(四)构建科学高效的行业治理体系
11.强化标准及测评体系建设。完善汽车与交通、能源、信息通信等领域标准协同工作机制,加快安全、节能等标准制修订,推进前沿技术、交叉领域标准研制,建成有效引领创新、有力保障安全的全链条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标准体系。深度参与联合国世界车辆法规协调组织(UN/WP.29),新增牵头国际标准法规数量进入全球前列。加大标准化工作人才培育力度。
专栏5标准及测试评价能力提升工程
1.持续健全标准体系。编制“十五五”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标准体系,持续建立完善汽车芯片、汽车软件、数据治理及应用、汽车人工智能、车用固态电池、汽车低碳发展等专项标准体系。
2.加强安全标准制定。持续修订功能安全、预期功能安全、网络安全、数据安全、道路通行安全等综合安全标准,不断完善电动汽车碰撞后安全、动力电池安全、驱动电机系统安全、充换电安全等电安全标准,加快发布实施自动驾驶系统、自动泊车系统等自动驾驶安全标准。做好安全类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效果评估。
3.加快前沿交叉标准供给。加快制定汽车人工智能、舱驾融合、固态电池、分布式电驱、全主动悬架、一体化行驶单元、底盘融合控制等前沿技术标准,以
工信部:推动智能网联汽车等新型智能终端产品创新和应用普及
为推动信息通信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十五五”规划纲要,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信息通信行业发展“十五五”规划》并于近日发布。
《纲要》明确:
1)持续实施“车路云一体化”试点,推动蜂窝车联网(C-V2X)因地制宜在城市交叉口、高速公路匝道等区域覆盖,完善城市道路、高速公路沿线5G网络覆盖。
2)开展车载光通信等行业融合应用技术研究。
3)健全车联网等新型融合设施安全标准体系。组织实施高效便利安全的汽车数据跨境流动措施。
4)打造国家级车联网网络安全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监测预警、联动处置、试验验证、风险评估、安全演练等一站式服务能力。打造国家级汽车数据安全监测能力,攻关软件在线升级、远程监测等重点业务场景下的数据安全监测技术。
5)推动智能网联汽车等新型智能终端产品创新和应用普及。
信息通信行业发展“十五五”规划
信息通信行业是创新驱动发展的先导力量,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行业,是国际竞争和未来发展的战略前沿。为推动信息通信行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四中全会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锚定基本实现新型工业化目标,统筹发展和安全,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坚持人民至上、改革创新、服务实体、开放合作,着力夯基础、惠民生、优治理、防风险、促开放,不断巩固提升我国信息通信业竞争优势和领先地位,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到2030年,全面建成覆盖完善、性能领先的新一代通信网,加快形成技术先进、安全可控的信息通信产业体系,有效构建技管结合、敏捷高效的信息通信行业治理体系,打造全域联动、实战实用的网络和数据安全保障能力,行业赋能水平与全球化发展水平进一步提升,信息通信行业现代化迈出坚实步伐,为到2035年基本实现信息通信行业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
二、重点任务
(一)适度超前建设信息基础设施
1.部署全球领先的网络设施
推进城市及热点区域网络向“双万兆”演进。深化重点场景5G网络深度覆盖,推进5G演进(5G-A)网络在县级以上城区连续覆盖,并向重点乡镇延伸,实现城市热点区域具备万兆下行、千兆上行峰值速率能力。适时启动6G商用。积极开展万兆光网试点建设,逐步扩大万兆网络覆盖。持续实施“信号升格”专项行动,提升端到端业务感知。推动移动物联网广域覆盖和智联能力提升。深化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技术创新和融合应用,有序推进IPv6单栈部署。
专栏2 基础网络提质引领
1.规模建设重点区域5G-A网络。加强载波聚合、上行增强、通智融合等技术应用,加快5G-A核心网智能化演进,提升5G-A网络供给能力,支撑人工智能业务体验升级和泛在发展需求。新建5G-A基站50万个,推动园区、交通枢纽、场馆等热点区域具备10Gbps下行峰值速率能力,城市主城区可提供1Gbps上行峰值速率能力。
2.适度超前部署万兆光网。以万兆光网试点为牵引,从小区、工厂、园区逐步向商务楼宇、校园、医院等场景延伸,开展万兆城市全域试点,由点及面推动具备万兆接入能力的50G-PON网络部署。有序提升宽带上行接入速率。在民用建筑新建和改造过程中同步开展光纤到房间(FTTR)建设。
3.推动移动物联网“万物智联”发展。推动5G基站普遍开通轻量化(RedCap)能力,加快蜂窝物联技术向5G演进,推动移动物联网智能升级,力争移动物联网终端用户突破38亿。
推进农村及偏远地区网络向“双千兆”升级。深化电信普遍服务,发挥基础电信企业主体作用,有序推进“双千兆”网络向有条件有需求的行政村、20户以上自然村、生产作业区等延伸,基本实现“乡乡通千兆、村村通5G”。促进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宽带网络升级。支持农村及偏远地区因地制宜推广5G异网漫游。加快“宽带边疆”“宽带林草”建设,提升边疆、海岛、近海海域、森林和草原牧区等移动网络覆盖水平。
推进承载网络架构优化完善。建设超高速骨干传输网,优化骨干光缆网架构。持续推进网络扁平化演进,推动智能IP广域网、新型城域网建设。持续优化网间互联互通架构,完善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和国家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布局,统筹建设算网枢纽互联中心。
推进老旧网络设施焕新升级。加快移动通信网络更新换代。结合城市更新及和美乡村建设,对资源枯竭型城市、老旧城区和农村地区通信网络设施开展更新改造,加强与国土空间等规划衔接,深入推进老旧通信网络设施更新替换和老旧线路纳规改造,推动城市管线入廊,开展农村杆线综合整治。加强通信网络抗风险能力建设。
2.打造高效协同的算力设施
提升算力设施发展水平。加快全国一体化算力网建设,构建“枢纽—区域—边缘”多层次算力设施体系,有序部署万卡、十万卡及以上智算集群,面向场景按需部署推理算力设施,加大力度适配国产算力芯片。深化算力自动化监测与供需匹配,提高算力资源利用率。加强算力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与应用,探索太空算力技术前瞻研究及生态培育,持续完善算力标准和评价体系建设,深入实施算力强基揭榜行动。
深化算力协同发展能力。鼓励算存协同创新应用。深入实施城域“毫秒用算”专项行动,完善算力设施间互联网络架构,推进算力设施内高性能网络设备部署与组网架构优化,提升枢纽间跨域长距无损网络传输效率。推进算力电力协同发展,建设绿色低碳算力设施,鼓励绿电直连、源网荷储、高效储能等建设模式,强化算电协同调度。
强化公共算力服务能力。推进中国算力平台全面贯通,深入开展普惠算力赋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行动,发展算力经济。加强算力互联互通,推进算力互联网建设,构建全国统一算力服务市场。
专栏3 算力基础设施筑基提质
1.推进算力传输通道建设。部署400G及以上高速传输技术,建设光纤直达链路,推动100G光网设备下沉。完善算力互联网标识建设。
2.加快算电协同发展。推动“算存网电碳”资源全流程贯通,加强对能效算效、绿电利用率等指标常态化自动化监测,实现绿电与绿色算力的全链条溯源。推动完善“绿色算力”评价体系,研究核发绿色算力凭证。
3.培育算力应用市场。构建算力服务产业交流平台,培育算力市场生态。开展算力经济焕新行动。组织算力企业开展国际交流活动,促进多边合作与项目落地。
3.构建天地一体的空间网络
强化高中低轨卫星星座协同,提升高轨宽窄带通信卫星系统容量,增强低轨卫星互联网、高轨卫星通信系统、卫星物联网等组网服务能力。推动卫星网络与地面通信网络深度融合,统筹建设星地互联中心,开展手机直连卫星、卫星物联网等应用。充分利用5G/5G-A等地面通信设施,按需推进低空通信网络覆盖。积极探索5G地空通信(5G-ATG)部署,适时扩大航线技术试验规模,促进机载通信发展。探索平流层飞艇、太阳能无人机等高空浮空平台应用,提升通信网覆盖能力和质量。推动“5G+北斗”融合发展。
专栏4 星地融合发展
1.提升低轨卫星互联网能力。实现全球范围内卫星宽带通信网络覆盖,提升低轨卫星载荷功能和性能,实现单星容量超百Gbps,并支持星间链路、星上处理等核心能力,提供高速卫星互联网服务。
2.布局星地互联中心。加强全国布局,安全有序疏导卫星通信网络与地面通信网络、卫星通信网络之间的跨网流量,推进天地基础设施高效互联互通。
3.深化卫星物联网商用试验。开展关键技术和设备验证评估,推进卫星物联网应用,为各类设备及交通工具等提供空天地海广域连接。
4.推广手机直连卫星应用。推动与地面5G/6G移动通信网络深度融合,适时开展存量手机直连卫星及基于非地面网络(NTN)的手机等终端设备直连卫星应用。
4.推进基础设施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
加快发展智能体互联网络,打造智网融合的新一代互联网基础设施。促进信息基础设施智能化升级,构建全域感知、自主决策、高效先进的智能化网络基础设施,提升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全环节智能化能力。促进信息基础设施绿色化转型,推动通信基站和机房采用低功耗芯片、模块化节能设备,引导算力设施采用高效节能设备以及液冷等先进技术,加大清洁能源使用力度。加快推进存量信息基础设施节能降碳改造,提高可再生能源消费和余热资源回收利用水平。深化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探索卫星互联网、算力、海缆等设施共建共享。推动信息基础设施与传统基础设施融合化发展。建设工业互联网基础设施,持续打造“5G+工业互联网”升级版,建设高水平5G工厂,开展工业5G独立专网建设,推动标识解析国家顶级节点扩建扩容和能力升级,优化二级节点布局,推动重点平台接入标识解析体系。持续壮大“专业型、行业型、协作型”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发展平台+大模型、平台+数字孪生等新业态。加强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体系建设,建设一批区域、行业高质量数据集。持续实施“车路云一体化”试点,推动蜂窝车联网(C-V2X)因地制宜在城市交叉口、高速公路匝道等区域覆盖,完善城市道路、高速公路沿线5G网络覆盖。助力推进能源、水利、市政等传统基础设施更新和数智化改造。加强信息基础设施与市政、交通、电力等设施共建共享。
专栏5智能体互联网络建设
1.构建智能体网络标识体系。升级互联网域名系统,建立互联网智能体身份标识体系,加强区块链、电子认证在可信身份认证的应用,建设互联网关,构建智能体注册管理、身份认证、权属认定、寻址解析等基础能力。
2.加快智能体网络设施建设应用。构建智能体互联网络技术标准体系,加快关键基础设施部署,面向重点领域和典型场景,开展试验网络建设、技术验证和应用推广。
3.推动智能体网络全球互联互通。建设智能体互联网络服务设施国际节点,具备面向全球智能体提供服务能力,实现与主流国际技术体系的互联互通。
4.建设智能体网络空间管控体系。构建形成对智能体全生命周期的监测预警与安全管控能力。
(二)培育壮大信息通信产业体系
5.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强化创新引领,加快6G核心技术研发攻关,持续开展6G技术试验。加强超高速大容量光传输、光接入、海缆光通信技术研发,加快空芯光纤等新型光纤技术研发及应用,开展车载光通信、工控光网络等行业融合应用技术研究。加强数据通信技术创新,攻克IP广域无损传输、流级负载均衡等技术。推进入算、算网资源感知等算力传输通道技术研发。加强星地高效传输、星间组网和路由等卫星通信关键技术攻关。加快光电融合、量子加密与信息通信网络融合等交叉融合领域前沿技术布局。
专栏6 6G技术研发
1.攻关6G关键技术。系统性开展无线、网络、安全等6G关键技术研究。加强网络原生AI、通感智算融合、词元(Token)通信、数据服务等网络关键技术,以及超大规模天线、通感一体化、星地融合、AI、节能、高中低轨频谱协同共用、星地频谱共享等无线通信关键技术攻关。
2.推进6G标准研制。鼓励产业界积极参与6G国际标准制定。依托行业标准化协会,构建符合应用需求和产业能力的6G标准体系。
3.开展6G技术试验。依托IMT-2030(6G)推进组,研发构建满足6G技术产业全链条、全环节需求的测试验证平台,支持国内外单位联合攻关、联调联试,推动产业成熟和生态构建。
6.增强产业链供应链韧性
研制6G基站、核心网等设备,加强智能光传送和光接入设备、高性能AI路由器和网络交换机等设备与系统研制,突破星载通信设备。研制6G智能手机,基于开源鸿蒙等研发支持智能体通信、环境感知等功能的操作系统,丰富应用软件生态。推动智能眼镜、智慧家庭中枢、脑机接口等新型终端与通信网络协同优化。加快高端通信仪器仪表突破。
专栏7 信息通信产业固基强链
1.加快5G-A/6G设备攻关。持续推进5G-A产品研发,重点面向6G沉浸式通信、通智融合、通感融合、NTN等场景,开展核心网、基站、芯片和终端等产品研发,推进核心器件及高端仪器仪表攻关。
2.推动大容量高带宽光通信设备研发。重点打造1.6Tb/s光传输系统、200G-PON光接入系统、空芯光纤光缆等超大容量全光承载产品,加快100G及以上高速星间、星地光通信设备研发。
3.推动数据通信设备提质升级。突破高性能网络转发
工信部公示第411批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288个型号列入
2026年9月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公示申报的第411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新产品。经统计,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共有127家企业的288个型号,其中纯电动产品共108家企业233个型号、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29家企业46个型号、燃料电池产品共5家企业9个型号。
1、从动力类型看:纯电动产品共108家企业233型号申报(含乘用车23个;客车12个;专用车184个;专用车底盘14个);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29家企业46个型号申报(含乘用车23个;专用车21个;专用车底盘2个);燃料电池产品共5家企业9个型号申报(含专用车7个;专用车底盘2个)。
2、从产品类型看:新能源乘用车共16家车企的46个型号申报;新能源客车共5家车企的12个型号申报;新能源专用车共107家车企212个型号申报;新能源底盘产品共12家车企18个型号申报(含专用车底盘18个)。
3、换电式产品:本批次公示的换电式纯电动产品共有6家企业11个型号申报(含专用车9个;专用车底盘2个)。
4、第411批新产品申报车型信息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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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411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九十批)拟发布内容的公示
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5年第25号)等有关要求,现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411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九十批)拟发布内容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通过网上意见征求系统(详见附件链接)、传真反馈。
本批申请新产品准入的车辆生产企业共计459户,其中汽车生产企业295户、摩托车生产企业164户。以上企业申报的新产品共计1019个,其中汽车产品607个、摩托车产品412个。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共有142户企业的288个型号,其中纯电动产品共108户企业233个型号、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29户企业46个型号、燃料电池产品共5户企业9个型号。
本批申请产品变更扩展的车辆生产企业共计933户,其中汽车生产企业767户、摩托车生产企业166户。以上企业申报的变更扩展产品共计8298个,其中汽车产品7521个、摩托车产品777个。本批有24户汽车生产企业的51个汽车产品、144户摩托车生产企业的833个摩托车产品申请整改。
附件:
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411批)拟发布的新准入车辆生产企业及已准入企业
2.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411批)的车辆新产品公示清单
3.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411批)的车辆变更扩展产品公示清单
4.《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九十批)拟发布的车型清单.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2026年9月8日
工信部:《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强制性国家标准拟立项公示
根据标准化工作的总体安排,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近日将申请立项的14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予以公示。
以下标准制修订:制定;标准类别:安全;项目周期:18个月;技术归口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
项目编号:GQCAQZQ0268-2026
项目名称: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1 部分:通用要求
目的、意义
充电连接装置在新能源汽车和充电设施之间用于实现结构兼容,以及满足安全充电与可靠充电的基本功能,符合“插得上、充的快、更安全、更可靠”等用户端基础性充电需求。前期制定的充电连接装置推荐性国家标准支撑了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推广普及,使我国新能源汽车保有量长期位于全球首位,且已建成全球最大的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但随着新能源汽车的持续快速渗透,亟需制定充电连接装置强制性国家标准,进一步规范充电连接装置产品兼容性、安全性与可靠性,进一步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稳定发展。
充电连接装置强制性国家标准主要规定了电气安全性、机械可靠性、界面结构兼容性及其试验检验方法,充电连接装置的安全要求可用于保障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其充电功能性、互换性和可靠性要求用于满足产业发展及行业管理需求,因此,交流与直流传导充电连接装置标准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定位。制定充电连接装置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实现新能源汽车安全、绿色、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支撑,对于提升产品可靠性、增强消费信心、激发市场需求、推动新能源汽车走向国际市场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项目规定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的电压与电流额定值、环境适应性、电气安全性、机械可靠性等技术要求,规定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的试验条件、试验方法、检验项目等检验要求。项目适用于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频率为50Hz、额定电压不超过AC690V、额定电流不超过250A的交流充电连接装置,以及额定电压不超过DC1500V、额定电流(持续最大工作电流)不超过1500A的直流充电连接装置。主要修订点包括:a)适应大功率充电发展进展,扩展直流充电连接装置的额定电流,进一步提升充电便捷性;b)满足交流充电连接装置应用需求,增加交流充电接口的温度监测功能,提升充电安全性;c)结合规范性引用的标准全新版本及新版充电接口国际标准,优化充电连接装置热管理、短时大电流充电、温升等项目的技术要求与试验方法,提升充电连接装置可靠性;d)按汽车行业强制性国家标准惯例增加车辆型式检验和车辆产品一致性的相关要求。
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智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中航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费诺精密连接器(深圳)有限公司、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华为数字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菲尼克斯(南京)新能源汽车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沃尔新能源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天海电器有限公司、四川永贵科技有限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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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GQCAQZQ0269-2026
项目名称: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2 部分:交流充电接口
目的、意义
交流充电接口对应充电功率不高、方案相对简化、对电网容量需求小、设备成本低,使得交流充电几乎成为可外接充电电动汽车的必备充电功能,是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的基础。交流充电接口用于实现电动汽车与充电设施之间的结构连接,承载充电系统的导引功能、交流电能传输、电气信号传输功能,是交流传导充电系统的核心组成部分。前期制定的交流充电接口推荐性国家标准支撑了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推广普及,使我国新能源汽车保有量长期位于全球首位,且已建成全球最大的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但随着新能源汽车的持续快速渗透,亟需制定交流充电接口强制性国家标准,进一步规范交流充电接口产品兼容性、安全性与可靠性,进一步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稳定发展。交流充电接口强制性国家标准主要规定了交流充电接口的电气额定值、界面连接功能、结构兼容性。标准中的电气额定值可用于保障生命财产安全,其充电界面连接功能、结构兼容性要求用于满足产业发展及行业管理需求,交流充电接口标准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定位。制定交流充电接口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实现新能源汽车安全、绿色、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支撑,对于提升产品可靠性、增强消费信心、激发市场需求、推动新能源汽车走向国际市场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项目规定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交流充电接口的通用要求、功能定义、型式结构、参数和尺寸。适用于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的交流充电接口,其额定电压不超过440V(AC),频率50Hz,额定电流不超过63A(AC)。主要修订点包括:a)以规模化应用经验为基础,更改车辆插座及供电插座安装要求,进一步提升充电兼容性。b)适应车辆自动驾驶与自动充电连接的发展需求,更改了车辆插头空间尺寸,提升充电便利性。c)结合标准长期实施以来的经验,在确保与存量交流充电接口互换性、兼容性的基础上,优化部分结构细节尺寸。d)按汽车行业强制性国家标准惯例增加车辆型式检验和车辆产品一致性的相关要求。
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岚图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小鹏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广汽埃安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安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小米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奇瑞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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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GQCAQZQ0270-2026
项目名称: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连接装置 第3 部分:直流充电接口
目的、意义
直流充电接口是实现直流充电、大功率充电乃至兆瓦级充电的关键,是解决新能源汽车快速补能的主要方案,直流充电接口用于实现电动汽车与充电设施之间的结构连接,承载充电系统的导引功能、直流电能传输、电气信号传输、通信数据传输等功能,是直流传导充电系统的核心组成部分。前期制定的直流充电接口推荐性国家标准支撑了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推广普及,使我国新能源汽车保有量长期位于全球首位,且已建成全球最大的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但随着新能源汽车的持续快速渗透,亟需制定直流充电接口强制性国家标准,进一步规范直流充电接口产品兼容性、安全性与可靠性,进一步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稳定发展。直流充电接口强制性国家标准主要规定了直流充电接口的电气额定值、界面连接功能、结构兼容性。标准中的电气额定值可用于保障生命财产安全,其充电界面连接功能、结构兼容性要求用于满足产业发展及行业管理需求,直流充电接口标准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定位。制定直流充电接口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实现新能源汽车安全、绿色、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支撑,对于提升产品可靠性、增强消费信心、激发市场需求、推动新能源汽车走向国际市场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项目规定了电动汽车传导充电用直流充电接口的通用要求、额定值、连接界面、触头布置、触头功能、型式、结构尺寸等要求。项目适用于额定电压不超过DC1500V、额定电流(持续最大工作电流)不超过1000A的直流充电接口。主要修订点包括:a)适应大功率充电发展需求,扩展直流充电连接装置的额定电流,进一步提升充电便捷性。b)以规模化应用经验为基础,更改车辆插座安装要求,进一步提升充电兼容性。c)适应车辆自动驾驶与自动充电连接的发展需求,更改了车辆插头空间尺寸,提升充电便利性。d)按汽车行业强制性国家标准惯例增加车辆型式检验和车辆产品一致性的相关要求。
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蔚来汽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广州小鹏汽车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广汽埃安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重庆长安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西安领充创享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特来电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小米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奇瑞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
工信部批准《车联网网络安全风险评估规范》等行业标准
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批准《无人驾驶工业车辆》等674项行业标准。其中,涉及车联网相关的行业标准如下:
标准编号:YD/T 7221—2026
标准名称:车联网应用软件安全技术规范
主要内容:本文件规定了车联网应用软件的安全技术规范,为不同端车联网应用软件提供安全防护指导,包含安全技术要求与测试评价方法两部分。适用于指导整车厂商、软件供应商、车联网服务提供商、汽车零部件供应商等企业和第三方评估机构、主管机构等单位开展车联网应用软件的开发测试、运行维护等生存周期过程的安全防护与测试评估工作。
标准编号:YD/T 7222—2026
标准名称:车联网网络安全能力成熟度评价准则
主要内容:本文件提出了车联网网络安全能力成熟度的评价目标及原则、评价公式及模型。适用于指导汽车制造商、零部件和软件供应商、电信运营企业、自动驾驶服务商、平台运营企业、行业机构等主体开展车联网网络安全能力成熟度评估。
标准编号:YD/T 7223—2026
标准名称:车联网网络安全能力成熟度评估实施方法
主要内容:本文件描述了车联网网络安全能力成熟度评估的实施方法,包括评估实施流程和具体评估内容。适用于指导汽车制造商、零部件和软件供应商、电信运营企业、自动驾驶服务商、平台运营企业、行业机构等主体开展车联网网络安全能力成熟度评估。
标准编号:YD/T 7224—2026
标准名称:车联网网络安全能力成熟度模型
主要内容:本文件给出了车联网网络安全能力成熟度模型架构,对组织网络安全管理能力、网络安全技术能力、网络安全运营能力提出了不同成熟度等级要求。适用于汽车制造商、零部件和软件供应商、电信运营企业、自动驾驶服务商、平台运营企业、行业机构等主体对车联网网络安全能力成熟度等级进行自核验和能力提升,为主管部门、第三方评估机构等开展车联网网络安全能力成熟度等级评估提供参考和指导。
标准编号:YD/T 7225—2026
标准名称:车联网网络安全服务机构能力认定准则
主要内容:本文件给出了车联网网络安全服务机构能力认定过程、能力等级及认定规则,规定了能力认定评审机构要求、服务机构参评条件、能力认定要求和终止情况。适用于对车联网网络安全检测、评估等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能力认定。
标准编号:YD/T 7226—2026
标准名称:车联网网络安全风险评估规范
主要内容:本文件提出了车联网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的基本概念、实施流程,规定了车联网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的一般方法和准则。适用于车联网相关的汽车整车企业、车联网服务平台运营企业、汽车零部件供应商、第三方评估机构和主管机构开展车联网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标准编号:YD/T 7227—2026
标准名称:车联网网络安全风险分类分级指南
主要内容:本文件给出了车联网网络安全风险分类分级的原则、流程和方法。适用于车联网相关汽车整车企业、车联网服务平台运营企业、汽车零部件供应商、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车联网网络安全风险分类分级工作。
标准编号:YD/T 7228—2026
标准名称:车联网数字证书应用接口要求
主要内容:本文件规定了车联网应用中数字证书(包括X.509和V2X 证书)应用接口,描述了证书应用接口函数、数据结构和参数的定义。适用于车联网数字证书客户端安全协议栈的设计、开发,为车联网终端产品和应用软件的开发提供参考。
标准编号:YD/T 7229—2026
标准名称:车联网密码应用安全监测平台技术要求
主要内容:本文件规定了车联网密码应用安全监测平台的技术要求,包括功能要求和应用要求。适用于指导车联网密码应用安全监测平台的设计、研发、测试、运维等。
标准编号:YD/T 7311—2026
标准名称:面向车联网的加密流量检测和分析技术要求
主要内容:本文件规定了电信网和互联网中面向车联网加密流量检测和分析技术要求。适用于车联网加密流量检测和分析应用的设计、研发、运行、测试等。
标准编号:YD/T 7339—2026
标准名称:车联网数据安全保护能力参考框架
主要内容:本文件给出了车联网数据安全保护能力参考框架,包括数据分类分级、数据安全管理、数据安全技术、数据安全运行安全保障、数据安全评估及数据处理活动安全六个方面。适用于为汽车制造企业、零部件及软件供应商、车联网服务平台运营企业、通信服务商等车联网数据处理者开展数据安全保护能力建设提供指导和参考。
工信部征求《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准入管理办法(试行)》意见
为引导和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稳妥有序应用,培育良好创新生态,保障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性能,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组织起草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准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于近日发布。
《征求意见》所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是指企业为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改善产品性能、优化产品功能或提升生产效率,在汽车行业具有先进性,且可能改变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性能的技术、工艺、材料。
1)总则:明确立法目的(保障安全环保、推动创新)、适用范围(针对不适用现有准入条件的先进技术/工艺/材料),并规定由工信部牵头,联合多部门负责准入管理。
2)申请和受理:规定企业申请需满足的条件(完成验证、性能不低于国标),并列出需提交的材料清单(含申请书、不适用说明、等效性验证、安全承诺书等),工信部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受理。
3)评估和附条件准入:工信部委托机构组织专家评估,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公告准入决定,可设限制性措施;准入有效期原则上3年,可延期一次;同时推动相关标准制修订,标准发布后产品需达标否则撤销。
4)企业义务和监督检查:企业须履行用户告知、运行监测(提交季度报告)、售后保障义务;出现严重问题需立即整改并报告;违规(如欺骗、造假)将不予受理或撤销准入,并设置1-3年禁申期;工信部加强一致性监督检查。
5)附则:说明企业准入申请参照此程序,小批量产品参照执行,并明确办法自2026年某月起施行,附有申请书格式附件。
公开征求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准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稳妥有序应用,培育良好创新生态,加强准入管理与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有效协同,保障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性能,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是指企业为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改善产品性能、优化产品功能或提升生产效率,在汽车行业具有先进性,且可能改变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性能的技术、工艺、材料。
第三条 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申请准入,且不适用《管理办法》所规定准入条件的,企业应按本办法申请附条件准入。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准入管理工作,相关附条件准入事项需按职责征求发展改革、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 企业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申请附条件产品准入的,应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
(一)已完成样车研发、测试验证,并具备产业化条件及实际应用价值;
(二)产品的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性能不低于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发布的安全技术条件等相关要求。
第六条 企业在申请附条件产品准入时,除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管理办法》要求的产品准入申请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附条件产品准入申请书;
(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产品不适用相关准入条件的情况说明材料;
(三)产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必要性、充分性等说明材料;
(四)产品的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性能不低于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发布的安全技术条件等相关要求的等效性说明及相关测试验证材料;
(五)企业履行用户告知、运行监测、生产一致性、售后服务义务的相关措施说明材料,以及自愿承担附条件准入产品相关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
(六)其他相关的佐证和说明材料。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附条件准入申请后,应依法进行审查,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予以受理。
第三章 评估和附条件准入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对附条件准入申请进行评估。
第九条 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基于前沿技术发展、标准法规制修订等情况,严格按照资料审查、调研论证、试验验证等程序对附条件准入申请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意见,编制评估报告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评估报告应明确提出是否予以附条件准入,及准入有效期、实施区域等限制性措施意见和标准制修订建议。
第十条 对于建议附条件准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征求发展改革、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专家依据《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及流程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二条 经技术审查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准入的,可以设置限制性措施,并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发布;决定不予准入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对后续相同附条件准入申请不予批准。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附条件准入的决定,专家进行评估、技术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三条 附条件准入产品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对于有效期结束后仍需延续的,企业应在有效期结束前两个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延续申请。若有效期内附条件准入产品未出现严重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可延长附条件产品准入有效期,延长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业应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产品。
第十四条 对附条件准入评估的产品,标准化机构应按照标准化工作程序开展标准立项评估,及时列入标准制修订计划,结合附条件准入产品应用情况,组织行业开展研究,加快完成标准制修订。
第十五条 相关标准发布后,企业的附条件准入产品应在标准规定的“新申请型式批准车型”实施之日前满足标准要求,并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产品准入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应当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发布,对不符合的予以撤销。
第四章 企业义务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于附条件准入的产品,企业应明确告知用户该产品所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特殊性、使用限制、可能存在的风险等,告知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使用说明书、车机系统通知等。
第十七条 企业应持续跟踪和监测附条件准入产品的运行状态,编制附条件准入产品应用季度评估报告,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季度评估报告应至少包括附条件准入产品运行数量,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相关的车辆故障数据及安全事故数据等信息。
第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与附条件准入产品相适应的售后服务管理体系,按照相关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及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做好在用车辆的安全保障、售后服务等工作。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加强自查,发现生产、销售的附条件准入产品存在安全、环保、节能、防盗严重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第二十条 企业不能保持准入条件,生产的附条件准入产品存在影响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安全等隐患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产品,并责令立即改正。
第二十一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申请附条件准入,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附条件准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准入,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附条件准入。
第二十二条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附条件准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撤销附条件准入,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附条件准入。
第二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加强对附条件准入产品生产一致性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一致性问题的,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申请企业准入的,参照附条件产品准入工作程序开展。
第二十五条 因特殊用途或特殊原因而进行小批量生产的产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