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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 财政部:实现智能网联汽车出行引导、协同辅助驾驶及自动驾驶等多样化场景应用

交通部 财政部:实现智能网联汽车出行引导、协同辅助驾驶及自动驾驶等多样化场景应用

发布时间:
4小时前
2024年5月1日,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引导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的通知》,智能网联汽车方面,《通知》明确:推动跨领域产业融合。1)围绕协同创新发展,实施车路云一体化和船岸云一体化试点。 2)在重点路段合理布局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分等级、分区域提供差异化智能服务,实现智能网联汽车出行引导、事件预警、协同辅助驾驶及自动驾驶等多样化场景应用。 3)在重点航段加强复杂场景感知,推进自主协同控制、调度组织优化、辅助驾驶等应用建设。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支持引导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交通运输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交通强国、数字中国等决策部署,推进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数字转型、智能升级、融合创新,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决定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支持引导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 围绕交通运输高质量发展,立足建设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包容、韧性的可持续交通体系,以数据资源为关键要素,以信息通信技术融合应用、全要素数字化转型为重要推动力,推进公路水路等领域创新应用场景规模化落地,促进交通基础设施智慧扩容、安全增效、产业融合,推动交通运输行业流程再造、系统重塑、制度重构,有效提升公共服务能力、行业管理效能和产业协同创新水平。 (二)工作原则。 1.坚持系统观念,协同高效推进。聚焦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主骨架和重点区域,以在役交通基础设施为重点,推进公路、水路干线及沿线周边交通基础设施网络数字化转型。注重体制机制创新,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各类主体比较优势,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投入运营机制和跨部门跨地区跨层级的合作机制。 2.坚持数据赋能,强化优质供给。有效利用已有数字基础设施和数据资源,充分发挥数字技术的放大、叠加、倍增作用,实现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智能化响应和智慧化支撑的新模式新形态,提高公路水路基础设施的承载能力、通行效率、安全保障和治理水平,扩大多样化高品质的服务供给。 3.坚持场景牵引,推动融合创新。聚焦小切口,以用得上、用得起、用得好的应用场景为牵引,协同推进数字技术与交通基础设施深度融合,加快创新技术产品产业化和规模化应用,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做强做优做大。以保障数据安全为前提,探索数据资源多样化有偿使用方式,促进数据多场景应用、多主体复用,释放数据要素价值。 (三)实施目标。 自2024年起,通过3年左右时间,支持30个左右的示范区域,打造一批线网一体化的示范通道及网络,力争推动85%左右的繁忙国家高速公路、25%左右的繁忙普通国道和70%左右的重要国家高等级航道实现数字化转型升级。在智慧扩容方面实现示范通道通行效率提升20%左右;在安全增效方面实现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效率提升30%左右;在融合创新方面凝练总结一批具有较高推广价值的车路云、船岸云应用场景和关键技术、标准规范;在体制机制创新方面推动培育一批个性化定制、网络化协同、产业化融合等新业态新模式。 (四)支持范围。 重点支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6轴7廊8通道”主骨架以及国家区域重大战略范围内的国家公路和国家高等级航道,开展数字化转型升级。其中:公路应重点选取繁忙路段(即服务水平在四级、五级、六级路段)所在线路,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统筹兼顾,相关线路互联互通,应用场景连续贯通。航道应选取四级及以上航道重要航段(含实行区域联合调度的船闸和重要通航建筑物),兼顾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和国境国际通航河流航道,实现干支联动。   二、实施内容 加快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建设数字化感知网络、智能化管控系统和网络化服务体系,改变传统基建模式,更加注重集约节约利用,以较少资源消耗撬动交通基础设施承载能力大幅提升;更加注重资金使用效益,以较少资金投入带动交通基础设施优质供给有效加强;更加注重数据要素价值释放,以数字手段推动交通基础设施管理服务水平明显改进;更加注重融合创新,以应用场景规模化落地促进产业协同创新水平显著提高。 (一)推动基础设施智慧扩容。围绕公共服务升级,推动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北斗导航等新技术与交通基础设施深度融合,体系化部署交通基础设施运行状态感知设备,建设沿线通信传输网络、交通诱导系统等,加快关键节点智慧通行服务、干线通道主动管控和一张网服务新模式等成熟场景的规模化网络化应用,推动点、线、面一体联动和区域有效协同,提升交通基础设施承载能力和通行效率。 (二)推动基础设施安全增效。围绕行业管理提升,对通道基础设施安全监测、运行管控和应急指挥调度体系进行数字化改造,加快应用新一代信息采集、智慧分析与处理系统等,推进实施数字化管养系统、运行监测预警平台、数字治超及大件运输全链条监管系统、应急指挥调度系统等建设,推动开展业务流程和运行机制优化重构,有效提高安全风险识别预警、快速响应和联动处置能力,持续提升公共服务和行业治理水平。 (三)推动跨领域产业融合。围绕协同创新发展,实施车路云一体化和船岸云一体化试点。在重点路段合理布局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分等级、分区域提供差异化智能服务,实现智能网联汽车出行引导、事件预警、协同辅助驾驶及自动驾驶等多样化场景应用;在重点航段加强复杂场景感知,推进自主协同控制、调度组织优化、辅助驾驶等应用建设。 (四)推动体制机制创新。围绕数据要素价值释放,健全交通、公安、气象、应急、数据、自然资源等部门协同联动管理和服务机制,健全公路水路项目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机制;完善标准规范体系,加强各类交通网络基础设施标准跨区域衔接;探索建立数据分类分级确权授权使用、市场化流通等运行机制,推动数据技术产品、应用范式、商业模式和制度机制协同创新。   三、组织实施 示范通道及网络建设以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同)为单位,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统一组织和监督实施,以交通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单位为实施主体(涉及长江黄金水道、西江航运干线的航道数字化建设内容应与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衔接统筹)。财政部、交通运输部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分3年每年择优支持一批示范通道及网络建设。 (一)方案编制。各省份应立足“干支联动,互联成网”,按要求组织编制实施方案(具体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由交通运输部会同财政部另行明确)。将符合支持范围的公路水路领域建设内容统筹纳入编制实施方案,鼓励2个及以上省份联合实施。联合申报的省份共同编制实施方案,细化各省目标任务和共建共享机制等,确保建设标准统一和应用连续。计划单列市可单独申报,实施方案编制应注意与所在省份进行统筹衔接。 交通运输部依据实施方案核定总投资。鼓励地方高速公路、普通省道、农村公路、其他航道、港口、综合客运枢纽等数字化转型升级工作纳入示范通道及网络统一编制实施方案,统筹予以推进,形成网络化格局,但相关投资不纳入核定总投资。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相关建设内容不纳入核定总投资。已享受过中央资金补助的建设内容不纳入核定总投资。 (二)组织申报。各省份于每年2月底前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申报。该项政策实施第一年,各省份于6月底前完成申报工作。联合申报的应协商一致后共同申报。 (三)竞争性评审。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涵盖多个行业领域的专家库,组织专家对申报条件、任务方向等进行初步审核,符合条件的省份按一定比例进入现场评审环节,开展现场答辩,专家评审。在专家评审意见的基础上,交通运输部提出建议纳入支持的示范通道及网络名单,以及对实施方案的修改完善建议。 (四)结果公示。示范通道及网络名单在两部门政府网站公示7日。公示无异议后纳入支持范围,相关省份应在10个工作日内修改完善实施方案,并经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盖章后联合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报备。   四、资金安排 (一)资金分配。 财政部根据竞争性评审确定的年度支持名单和交通运输部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结合财力情况,按照“奖补结合”方式安排资金。其中公路、航道领域奖补资金分别核定,按照交通运输部核定总投资的一定比例予以奖补,东部、中部、西部地区奖补比例分别为40%、50%、60%。实施第一年按照每个示范区域奖补资金的40%予以补助,用于启动相关工作;后续根据绩效评价结果予以奖励。实施期内奖补资金具体根据各省份开展的公路、航道数字化升级改造里程规模确定,如下表所示。     注:航道领域含沿海港口公共基础设施 (二)资金使用。 相关省级财政部门结合资金政策,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资金管理细则,明确细化安排资金的程序、标准、投入方式等,规范资金用途与拨付流程等。奖补资金不得用于征地拆迁、楼堂馆所建设以及不符合数字化转型支持方向的建设内容等。通过中央财政其他渠道支持的,不再重复安排奖补资金。   五、绩效管理 (一)绩效目标设置。各省份应在实施方案编制环节设置预期绩效目标,主要包括组织实施、完成情况、实施效益、创新引领、示范推广等方面。除上述指标外,地方可结合实际自主设置其他指标。 (二)绩效跟踪监管。各省份对纳入支持的示范通道及网络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动态跟踪监管。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形成上报信息,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报送。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三)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对纳入支持的示范通道及网络开展年度绩效评价和终期绩效评价。交通运输部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分阶段提出奖励资金安排建议,财政部结合财力等情况下达预算。   六、工作机制 (一)部省工作协调机制。交通运输部、财政部会同相关省份建立部省工作协调机制,在政策、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加强配合,视情召开会议或采取书面形式通报有关情况,协调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发挥专家专业优势,支撑开展实施方案评审、绩效评价和实施过程中的指导工作。 (二)地方工作领导机制。地方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应充分认识开展交通基础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的重要性,将该项工作纳入贯彻交通强国战略、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的重点工作,予以高度重视。省级有关部门应建立地方工作领导机制,充分调动各方资源予以支持,加强全过程监督指导,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工作取得实效。     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2024年4月29日  
国务院总理李强:大力发展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 促进汽车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升级

国务院总理李强:大力发展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 促进汽车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升级

发布时间:
2024-04-29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李强4月28日在2024北京国际汽车展览会调研。他强调,要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大力发展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坚持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创新,深化拓展开放合作,促进汽车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升级,更好满足和创造市场需求。   以“新时代 新汽车”为主题的2024北京国际汽车展览会在北京中国国际展览中心举行。李强来到展馆,参观了东风、比亚迪、智己、极越、宝马、吉利、小米、赛力斯、小鹏等多家汽车品牌展区,察看参展车型和技术展示,与相关企业负责人交流,详细询问研发、生产、销售等情况。   李强表示,看了车展感到很受鼓舞,我国的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发展势头强劲,特别是依托完备的产业体系、持续的创新投入,在市场竞争、开放合作中形成了领先优势,要继续努力,把这一优势保持住、发展好。他指出,当今的汽车产品与过去已大不一样,已经不是一个单纯的交通工具,而是各种技术综合运用的复合系统。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堪称是集机械、电子、计算、感知、视听、储能等多项技术为一体的“大号终端”,成为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的主要方向,有十分广阔的发展前景。希望广大车企以创新为动力、以需求为导向、以品质为根本,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强化产业链协同,提升智能制造水平,同时加强前瞻性技术研发布局,推动汽车产业不断提质升级,为全球绿色低碳转型作出积极贡献。   李强强调,当前中国和全球新能源汽车市场都在持续增长,具有巨大的需求空间。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一定程度上也是全球产业合作的产物,未来发展更加需要各方发挥优势、深化分工协作。中国将进一步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继续放宽市场准入,推进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一视同仁对待内外资企业,促进中外车企在资本、技术、管理、人才等方面开展更广泛交流合作,共享中国市场机遇,在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中共同发展、互利共赢。   李强指出,当前我国正在开展新一轮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要更好发挥汽车产业在扩投资、促消费方面的带动作用,让更多优质汽车产品进入居民生活。要落实好支持购买使用政策,加快构建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多措并举优化消费环境、激发消费热情,更大程度释放汽车等大宗商品消费潜力。  
工信部副部长单忠德:有序推进氢能航空器、液氢运输船等项目的实施

工信部副部长单忠德:有序推进氢能航空器、液氢运输船等项目的实施

发布时间:
2024-04-29
2024年4月2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单忠德在“2024中关村论坛平行论坛—氢能产业科技创新发展论坛”上致辞时表示,近年来,我国坚持规划引领、创新驱动、试点先行,大力推动氢能产业发展。下一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重点开展科技创新、迭代应用和政策支持等三个方面的工作,更好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是加强科技创新,持续完善氢能技术创新体系。依托国家科技计划,大力支持氢能领域的基础材料、核心部件、关键装备以及颠覆性技术攻关,有序推进氢能航空器、液氢运输船、海上风电制氢装备等项目的实施,构建“制、储、输、用”全产业链氢能装备体系。   二是加大迭代应用,促进传统产业绿色低碳转型。深入推进“氢进万家”试点,积极打造氢能园区、氢能社区等应用场景,探索形成有效的商业模式。将积极推动氢能在风光大基地等领域的示范应用,加快推进重点工业领域的替代应用,推动氢能在航空、船舶、海洋工程领域的应用验证,持续开展燃料电池汽车示范,鼓励研发长距离、大载重燃料电池汽车的产品,着力推动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在氢能领域的应用,更好地推动氢能产业的数字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   三是加强政策支持,打造氢能高质量发展的新生态。优化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的政策,促进氢能装备推广应用;推动加大绿色金融等支持力度,鼓励政府投资基金按照市场化的方式,培育和孵化氢能领域的新技术、新业态、新产品、新模式;加快推动氢能相关的标准体系建设,鼓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与世界各个国家开展氢能相关的国际合作。    
商务部 财政部等7部门:以旧换新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1万元

商务部 财政部等7部门:以旧换新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1万元

发布时间:
2024-04-28
2024年4月26日,商务部 财政部等7部门联合发布《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是指在2011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 1)《细则》明确了补贴范围和标准:自《细则》印发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其中,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1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7000元。 2)《细则》明确了补贴申领流程: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5年1月10日前,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填报申请材料,相关材料应于《细则》印发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     商务部 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商消费函〔2024〕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税务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精神,按照《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印发〈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商消费发〔2024〕58号)要求,更好实施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现将《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商    务    部 财    政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安    部 生 态 环 境 部 税  务  总  局 2024年4月24日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补贴范围和标准   第一条 自本细则印发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前(含当日,下同)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贴。其中,对报废上述两类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补贴1万元;对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补贴7000元。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是指在2011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   第二章 补贴申报、审核和发放   第三条 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个人消费者,应于2025年1月10日前,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简称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填报个人身份信息,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向补贴受理地(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提交补贴申请。 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应于本细则印发之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 第四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财政、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通过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反馈审核结果。商务部、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提供报废机动车回收和注销、新车注册登记、新能源新车车型等信息核查比对服务,支持地方高效开展审核工作。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地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本细则明确的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 第五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确定补贴金额,并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各地财政部门根据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经财政部地方监管局审核同意后,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三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六条 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总体按6:4比例共担,并分地区确定具体分担比例。其中,对东部省份按5:5比例分担,对中部省份按6:4比例分担,对西部省份按7:3比例分担。地方负担的部分,由省级财政部门牵头负责落实到位。 第七条 根据2023年底各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保有量等情况,财政部向各省份预拨70%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地方启动相关工作。政策实施期间,中央和地方根据前述单车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汽车报废更新车辆按既定分担比例进行补贴,各地与消费者进行据实结算。 第八条 政策实施期结束后,按照“多退少补”的原则,中央与地方再进行清算。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于2025年2月10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商务部、财政部,商务部对各地上报的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汇总审核,提出各省份补助资金清算建议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商务部提出的建议下达预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商务部、财政部会同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指导地方相关部门对汽车以旧换新资金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审核进行监管,各地财政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拨付进行监管,财政部适时组织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对补贴资金申报、使用等情况开展核查,各地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做好旧车注销登记、新车注册登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和信息统计上报等相关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落实好补贴政策。 各地不得要求将报废汽车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第十一条 各地设立汽车以旧换新电话咨询热线,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包括伪造、变造相关材料虚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等)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地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汽车以旧换新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商务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围绕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等领域发展,为研发等环节提供保险保障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围绕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等领域发展,为研发等环节提供保险保障

发布时间:
2024-04-28
2024年4月25日,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推动绿色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和氢能方面, 《意见》明确:1)支持绿色低碳全民行动:积极为新能源汽车、电动自行车、共享单车等提供保险保障,推动绿色低碳出行。助推绿色消费发展,为绿色低碳产品提供风险保障支持。探索开展涉碳数据保险,丰富保险服务场景和模式。 2)助力交通运输绿色低碳发展:围绕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轨道交通等领域发展,为研发、制造、应用等环节提供保险保障。围绕低空经济、多式联运、绿色配送等领域提供适配的保险保障方案。 3)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针对太阳能、风电、水电、核电等能源产业生产、建设和运营期间的风险特性,提供全生命周期保险保障。探索推进新型储能、氢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新能源领域的保险创新,覆盖研发、制造、运维等关键环节风险。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推动绿色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各监管局,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银保信公司、上海保交所、保险业协会、保险学会、精算师协会、保险资管业协会: 绿色保险是指保险业在环境资源保护与社会治理、绿色产业运行和绿色生活消费等方面提供风险保障和资金支持等经济行为的统称。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绿色发展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保险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中的重要作用,积极稳妥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等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坚持节约低碳环保可持续发展等绿色发展原则,强化保险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构建绿色保险服务体系,推动绿色保险高质量发展,加大对绿色、低碳、循环经济的支持,防范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提升绿色保险服务经济社会绿色转型质效。 (二)基本原则 坚持系统观念、稳中求进。自觉将行业发展与服务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相结合,从战略高度系统化、体系化推进绿色保险发展,同步提升自身的环境、社会和治理表现。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强化风险意识,积极稳妥推进绿色保险可持续发展。 坚持示范引领、重点突破。鼓励因地制宜,先行先试,通过示范带动和典型推广,加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绿色保险实践经验。围绕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加大绿色保险风险保障力度,不断挖掘行业风险特点和保障需求,持续提升服务能力。 坚持创新驱动、数字赋能。加快推进绿色保险管理、模式和服务创新,探索保险支持绿色发展新路径。加快数字化改革,强化科技支撑,丰富绿色保险产品体系,提升绿色保险服务水平。 坚持协同推进、开放合作。加强与地方政府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动协作,促进绿色保险与绿色产业的协同发展,推动各领域绿色发展政策和标准有序衔接,鼓励产学研联动,强化区域协同,推进对外合作,共同支持绿色保险发展。 (三)主要目标 到2027年,绿色保险政策支持体系比较完善,服务体系初步建立,风险减量服务与管理机制得到优化,产品服务创新能力得到增强,形成一批具有典型示范意义的绿色保险服务模式,绿色保险风险保障增速和保险资金绿色投资增速高于行业整体增速,在促进经济社会绿色转型中的作用得到增强。 到2030年,绿色保险发展取得重要进展,服务体系基本健全,成为助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的重要金融手段,绿色保险风险保障水平和保险资金绿色投资规模明显提升,社会各界对绿色保险的满意度、认可度明显提升,绿色保险发展市场影响力显著增强。   二、加强重点领域绿色保险保障 (四)提升社会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加快发展气候保险,加大对气候投融资试点地方的风险保障力度,服务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战略。推动巨灾保险发展,扩大巨灾保险覆盖面,运用再保险有效分散风险,研究探索通过巨灾债券等新型风险转移方式拓宽风险分散渠道,推动形成多层次多维度的巨灾风险分散体系,提升行业巨灾风险承担能力。保险业要加强对公共基础设施、城镇住房、农房、人员等的风险保障,积极主动应对自然灾害。有序发展气象指数类保险,创新“保险+气象”服务机制。 (五)保障绿色低碳科技创新。持续推进绿色装备、材料以及软件等相关科技保险创新,为技术研发、设备制造、使用运维等各环节提供风险保障。围绕绿色低碳科技领域,加快推进研发费用损失类、知识产权类、低碳零碳负碳技术装备类等科技保险发展。围绕绿色技术创新领域中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等发展,为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产业化落地、人才建设等提供保险支持。支持“一带一路”绿色发展,推动我国绿色低碳技术、装备、服务“走出去”。 (六)推动能源绿色低碳转型。针对太阳能、风电、水电、核电等能源产业生产、建设和运营期间的风险特性,提供全生命周期保险保障。探索推进新型储能、氢能、生物质能、地热能、海洋能等新能源领域的保险创新,覆盖研发、制造、运维等关键环节风险。通过保险机制为新型电力系统建设提供风险解决方案。为传统能源绿色升级改造提供保险保障。 (七)推进碳汇能力巩固提升。积极为森林、草原、湿地、海洋、土壤等具备固碳作用的标的提供保险保障,探索开展矿山、土壤等生态修复责任保险,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修复工程建设丰富保险供给。在蓝碳领域、渔业领域、沿海生态领域推进风险管理与保险机制创新。为绿色低碳循环农业提供风险保障,推广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保险,扩大生态农业保险覆盖面,创新研发耕地地力指数等保险。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探索开展碳交易、碳减排、碳汇等碳保险业务,并针对碳捕集与封存等前沿性固碳技术提供保险服务。 (八)支持绿色低碳全民行动。积极为新能源汽车、电动自行车、共享单车等提供保险保障,推动绿色低碳出行。助推绿色消费发展,为绿色低碳产品提供风险保障支持。探索开展涉碳数据保险,丰富保险服务场景和模式。 (九)提高企业环境污染防治水平。依法推进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等环境高风险经营单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业务,鼓励各地建立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提升工矿企业用地性质变更、退出、再开发环节的环境风险保障水平。积极发展船舶污染损害责任保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职业病责任保险等业务,提升企业生产、储存、运输等环节的环境风险保障水平。探索开展针对渐进性污染和生态环境损害等保险业务。 (十)服务工业领域绿色低碳与绿色制造工程发展。针对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化化工等行业企业绿色低碳发展中面临的风险,积极提供包括装备、产品、人员等在内的一揽子保险方案和服务。围绕环保绩效等级提升项目、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和绿色设计等发展,探索开展各类保险服务。为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企业、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再制造产业、产业园区循环化发展和资源循环利用提供专属保险保障方案。在保险领域推广应用再制造等资源综合利用产品。 (十一)推进城乡建设节能降碳增效。为可再生能源替代、屋顶光伏系统等建筑节能相关风险提供保险保障。发展绿色建筑性能保险、超低能耗建筑性能保险等业务,深入推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领域风险减量服务,对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运行进行全过程绿色性能风险管控。针对绿色农房、节能低碳设施、可再生能源设备、农村电网等做好保险保障服务。 (十二)助力交通运输绿色低碳发展。围绕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轨道交通等领域发展,为研发、制造、应用等环节提供保险保障。围绕低空经济、多式联运、绿色配送等领域提供适配的保险保障方案。围绕绿色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为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提供综合性风险保障方案。   三、加强保险资金绿色投资支持 (十三)完善绿色投资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投资管理体系,完善投资管理制度和流程,将环境、社会、治理因素纳入公司治理、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流程。探索建立绿色投资业绩评价和考核体系,优化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大对绿色投资的内部资源投入。 (十四)强化保险资金绿色发展支持。充分发挥保险资金长期投资优势,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加大绿色债券配置,提高绿色产业投资力度。坚持资产负债匹配原则,积极运用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工具,加大对绿色、低碳、循环经济等领域金融支持力度,逐步提升绿色产业领域资产配置。 (十五)加强绿色投资流程管理。提升对所投资产涉及环境、社会、治理风险等方面的分析能力,强化尽职调查、合规审查、投资审批、投后管理,通过完善合同条款、强化社会监督等方式督促融资方加强环境、社会、治理风险管理,鼓励开展投资组合碳排放测算。加强对高碳资产的风险识别、评估和管理,渐进有序降低投资组合碳强度。   四、加强绿色保险经营管理能力支撑 (十六)强化绿色保险主体责任。各保险企业要落实绿色保险发展主体责任,建立绿色保险组织领导和协调推动机制,指定专门机构或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绿色保险工作并研究设立相关绩效考核指标,明确绿色保险发展战略,确定重点支持方向和领域,统筹推动绿色保险发展。建立有利于绿色保险创新的工作机制,完善绿色保险内控制度和考核评价体系,持续推动绿色保险产品和服务创新。 (十七)加大绿色保险资源投入。各保险企业要制定绿色保险工作规划,在经营战略、业务管理等方面给予差异化支持政策。加强绿色保险培训,充实专业人才储备。探索设立绿色保险专业部门、特色分支机构、创新实验室等专门机构,积极应用新科技、新技术,提高碳管理数字化水平。实行绿色办公、绿色运营、绿色采购、绿色出行等,提高绿色运营水平。 (十八)提升绿色保险风控能力。各保险企业要探索利用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前沿科技,有效识别、监测、防控绿色保险发展中的环境、社会和治理风险,并将其纳入管理流程和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完善与客户环境、社会、治理等各类风险状况相挂钩的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引导客户强化自身风险管理。支持再保险公司开发巨灾模型,提升行业巨灾风险定价能力。开展绿色保险产品定价回溯,提高风险定价的有效性、充足性,强化再保资源支持。 (十九)健全绿色保险服务体系。各保险企业要围绕绿色保险新领域,推进产品创新,提升定价能力,丰富服务形式,增加服务供给,增强服务能力,提供一揽子风险减量与损失保障保险方案。加强绿色保险产品开发管理、风险减量管理和理赔专业队伍建设,创新绿色保险理赔模式,建立更加高效、低碳的服务体系,提高服务质效。强化行业协同,建立绿色保险服务网络,提高服务时效、广度和深度。   五、工作保障 (二十)加强监管引领。逐步优化绿色保险偿付能力计算规则。完善保险资金运用政策,加强对保险资金绿色投资的支持力度。优化绿色保险产品备案管理,鼓励探索建立区域性的绿色保险产品创新保护机制。完善绿色保险业务领域相关制度规范。加强绿色保险经营情况监管评价,将结果纳入偿付能力监管、非现场监管等工作体系,探索差异化分类监管,强化监管正向激励作用。 (二十一)强化统计分析。强化绿色保险业务统计工作,优化和完善绿色保险业务统计制度,建立绿色投资统计制度。各保险企业要不断强化对绿色保险产品、绿色产业客户和绿色保险标的的识别和管理,全面、准确统计绿色保险业务发展情况。各保险企业应于每年4月底前向金融监管总局或属地监管机构报送上年度绿色保险发展情况报告,持续提升信息披露水平。 (二十二)推进行业协同。保险业协会要研究推动绿色保险标准体系建设工作,强化行业绿色保险业务经验交流与跨行业交流合作,牵头研究制定重点领域绿色保险示范条款。保险资管业协会要加强保险资金绿色投资领域的研究,制定绿色投资和绿色投资产品的认定标准,有序推动绿色投资信息披露及自律评价工作。保险学会要加大绿色保险产学研结合力度,牵头推进绿色保险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精算师协会要推动行业加强绿色风险数据积累和交流,为绿色保险风险评估、损失测算、费率厘定等提供数据支持。银保信公司要发挥行业基础设施作用,研究探索为行业开展绿色保险识别标识提供数据支持。上海保交所要充分发挥交易平台服务功能,试点开展绿色保险产品创新孵化和信息披露工作。 (二十三)加大政策支持。全行业要加强与各业务主管部门
工信部:聚焦智能网联汽车等新兴领域,支持多品种、多技术路线并行发展

工信部:聚焦智能网联汽车等新兴领域,支持多品种、多技术路线并行发展

发布时间:
2024-04-26
2024年4月2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北京市人民政府联合发布《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方案(2024—2027年)》,新能源汽车、氢能方面,《方案》明确: 1)加快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平台建设:加快建设人工智能、工业软件、云计算、区块链、车联网、医药健康等重点领域新型重大基础平台,加速前沿技术和底层技术快速迭代及创新突破。 2)打造智能装备产业集群:面向航空航天、轨道交通、汽车制造等重点领域需求,发展数字化非接触、在线无损检测等智能检测装备。 3)开辟未来产业新领域:面向量子信息、通用人工智能、智能网联汽车、6G、新型消费端操作系统、元宇宙、人形机器人、光电子、超材料、二维材料、基因编辑、脑机接口、低碳技术、空天开发等重大前沿技术领域,布局发展新赛道,推动形成首创产品。聚焦智能网联汽车等新兴领域,支持多品种、多技术路线并行发展。 4)打造绿色智慧能源产业集群:推动氢能和氢燃料电池、新型储能等技术研发与产业化,打造绿色智慧能源研发创新高地。以液氢重卡为引领,支持氢能及燃料电池技术研发,完善氢能标准体系和检验检测平台建设,加速氢能产业链整体提升。       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方案(2024—2027年)   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学技术部、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了《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方案(2024—2027年)》,主要内容如下。中关村是我国第一个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试验田和创新发展的一面旗帜。中关村建设世界领先科技园区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部署的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当前,我国已经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推动中关村建成世界领先科技园区,有利于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有利于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有利于加快建成科技强国和制造强国。为支持中关村加快建设世界领先科技园区,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引领,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和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四个面向”,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历史机遇,聚焦世界前沿科技和未来产业,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充分发挥北京教育、科技、人才突出优势,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先行先试改革为动力,以理念领先带动原始创新、人才发展、一流企业、高端产业、开放创新生态的全面领先,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不断塑造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持续强化中关村科技创新出发地、原始创新策源地、自主创新主阵地功能定位,加快推动中关村建设世界领先科技园区,打造成为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跃升的主阵地、京津冀协同发展的突破口、中国高质量发展的引领者、全球创新网络的关键枢纽,在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走在前列,切实支撑科技强国和制造强国建设,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中国特色。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挥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深度结合作用,持续开展中关村先行先试改革,突出制度探索示范。 ——原创引领。以国家战略为导向,加快探索新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发展范式,集聚国家战略科技力量进行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促进创新平台组织模式变革。 ——人才为本。秉持人才是第一资源理念,着力破除人才发展制度制约,充分激发人才创新活力,打造国家战略人才力量,营造广聚天下英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环境。 ——开放融合。实施更大范围、更宽领域、更深层次的高水平开放,高质量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有序疏解非首都功能,加速全球高端创新资源汇聚,健全开放创新服务体系,积极参与全球科技治理,主动融入和塑造全球创新网络。 到2027年,初步建成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力争在生命科学等领域达到全球领先水平,在颠覆性技术和关键核心技术上实现重大突破;打造高水平人才集聚地,人才梯队体系较为完备,成为全球向往的创业乐土;成为初创企业孕育地、全球领先的创新型企业栖息地,在重点领域持续涌现世界一流企业;基本形成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智能装备、绿色智慧能源4个具有技术主导权的世界级产业集群,推进制造业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超前布局引领世界发展的未来产业;成为国际创业投资机构集聚区,创业投资基金规模世界领先;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生态全面形成,打造产业高度集聚、开放创新活跃、机制高效有力、基础设施完善、环境清新优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创新园区,成为世界科技园区发展的重要标杆。 展望2035年,全面建成世界领先科技园区,中关村的影响力、竞争力、引领力全球领先,为建成科技强国、制造强国和实现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强大支撑。 本方案适用范围为中关村示范区全域。   二、打造全球领先的原始创新策源地 充分发挥中关村科教资源优势,形成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强大合力,率先实现基础前沿领域领先和关键核心技术突破,优化协同攻关的科研组织模式和机制,提升创新体系整体效能,坚决打赢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一)建设国家战略科技力量集聚区 1.建设世界一流国家实验室体系。建立央地协同保障机制,加大对国家实验室科研任务保障力度。支持国家实验室依托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设备自主研制,发现和培养一批战略科学家和科技领军人才,培育和壮大熟悉尖端、复杂工程建设的科研、工程、技能人才队伍。支持全国重点实验室建设,推动全国重点实验室与中关村企业开展联合研发。支持科技领军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参与国家实验室和全国重点实验室建设。统筹国家实验室、全国重点实验室等科研力量,形成跨学科、跨领域的创新网络。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支持建设国家级创新平台基地,加快形成跨领域、大协作、高强度的现代工程和技术科学研究能力。 2.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支持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围绕关键领域,打造优势学科,开展基础研究和前沿探索,支持高水平研究型大学建设。赋予高水平研究型大学面向国家重大需求设置、调整学科专业的自主权。支持加强基础学科建设和优化研究方向布局,在若干学科方向达到世界领先水平。支持申报前沿科学中心、学科交叉中心和高精尖创新中心,稳定支持和吸引集聚一批世界级学术大师集智创新,强化有组织科研,发挥在引领国际学术前沿、催生产业技术变革方面的策源功能。支持高水平研究型大学联合科研院所、科技领军企业开展产教融合,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与人才链深度融合。 3.建设全球领先科研机构。支持中国科学院等国家级科研机构优化在中关村的科研力量布局,强化重大科技任务联合攻关,加速重大创新成果转化落地。支持世界一流新型研发机构承接国家重大科技任务、解决重大科学问题,产出世界级的原创性研究成果。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和科技领军企业联合新建面向未来产业关键技术突破的新型研发机构,允许在运行机制、支持政策、绩效评价、成果转化等方面积极探索。 4.打造原创技术策源的科技领军企业。支持科技领军企业超前布局前沿技术和颠覆性技术,加强基础研究和原创技术供给。支持科技领军企业承担国家重大科技任务,聚焦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系统、战略性产品、关键零部件、关键材料、关键软件等,加大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力度。引导和鼓励科技领军企业发起、捐赠设立面向全球的中关村科学研究基金。支持建立科技领军企业牵头、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支撑、各类创新主体协同的创新联合体,合力攻关关键核心技术。 (二)加快关键核心技术群体突破 5.率先实现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支持实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战行动计划。加快推动工业软件技术攻关和产业化应用,重点突破设计仿真软件、工业操作系统等关键产品。加快关键新材料核心技术攻关,支持光电子核心材料、器件批量制备等技术研发。加快通用型关键零部件、基础元器件研发,加速CMOS图像传感器等仪器关键零部件研发,加速推进电磁波探测器和光路控制部件等研发。加快高端仪器设备实现突破,支持研发服务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科学仪器和设备。围绕现代种业、生物技术、营养健康、温室园艺、农机装备等重点领域,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 6.加速前沿技术研发。加快建设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和北京国家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加强人工智能前沿基础理论研究和关键共性核心技术研发。加快量子计算、量子通信等方向关键技术攻关,持续推进量子计算芯片和测控系统研发,支持量子算法、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开发。加快区块链前沿技术研发,推动自主可控区块链软硬件技术体系迭代更新。加快生物技术前沿技术研发,加快单细胞基因组学等生命科学前沿领域取得原创性成果,突破病原体监测、鉴定、疫苗和抗体药物研发等,持续支持脑机接口技术研发。 7.加快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平台建设。加快建成并运行综合极端条件实验装置、高能同步辐射光源、多模态跨尺度生物医学成像设施等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促进能源、空间、物质科学、生命科学等领域重大科学问题研究。加快建设人工智能、工业软件、云计算、区块链、车联网、医药健康等重点领域新型重大基础平台,加速前沿技术和底层技术快速迭代及创新突破。实施中关村人工智能与科学深度结合计划,支持研发面向科学计算、基于基本原理的人工智能模型和算法,打造高精度、智能化的实验表征工具和实验平台。 (三)构建体系化集群式协同创新机制 8.建立跨学科、跨领域、跨部门的协同攻关机制。面向新领域源头和新赛道起点,支持国家战略科技力量联合建立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的高效协同机制。加大国家和北京市自然科学基金对跨学科团队的支持力度,支持前沿交叉领域科技攻关。建立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与国家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科技创新型企业等资源共享对接服务机制。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等统筹协调作用,整合产业研发力量,加强行业协同创新。支持相关企业在空天科技等领域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9.建立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贯通机制。以重大科技项目群为载体,形成以应用研究倒逼基础研究、以基础研究引领应用研究的机制,建立基础前沿、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到应用示范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机制,促进国家实验室、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创新主体协作融通。支持北京颠覆性技术创新基金探索形成具有特色的颠覆性技术创新项目发现和培育机制,加速畅通从基础研究到产业化的通道。加大对非共识项目支持力度,完善目标导向型和自由探索型科技项目的分类评价制度。对于财政支持的基础研究项目,在中关村探索逐步扩大经费使用“负面清单+包干制”试点范围,建立更加灵活的项目监督和考评机制。   三、建设世界高水平人才集聚地 聚焦高能级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人才引进培养机制,提升人才服务水平,全面激发各类人才创新创业活力。 (四)打造高能级创新创业人才队伍 10.集聚高水平科技人才。支持发现、培养从事科学前沿探索和交叉研究的科学家,加快形成战略科学家成长梯队。深入实施卓越青年科学家计划、杰出青年人才计划、青年人才托举工程等项目,加大优秀青年科技人才扶持力度。 11.集聚高层次产业领军人才。聚焦中关村重点产业领域,建设产业人才创新基地。深化新工科建设,支持高等学校、企业围绕高精尖急需领域联合建设现代产业学院,培养一批卓越工程师。推动工程师专业能力国际互认,提高工程教育质量和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化、国际化水平。 12.集聚高活力创业人才。依托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等载体吸引海外人才在中关村开展创业活动。高标准建设国家(中关村)火炬科创学院,打造硬科技创业深度孵化平台。推动国家大学科技园高质量建设,汇聚创新资源,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和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搭建创业项目展示交流平台,支持举办创业加速营、创业大赛等活动,发现和培育一支活跃的青年创业者队伍。针对连续创业者探索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制度。建立创业导师资源库,为创业人才提供创业指导与支持。支持高等学校、科研院所设立创业管理专业,推动创业人才产学研联合培养。 13.集聚多元化科技服务人才。鼓励国际知名科技服务机构、硬科技孵化平台、风险投资机构等落户中关村,集聚知识产权人才、产业投资人、技术经理人等国际化专业人才。建立和完善科技服务人才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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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4-25
为促进我国重大技术装备质量提升,支撑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工程,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2024年4月23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知识产权局五部门联合发布《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所称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国内实现重大技术突破、拥有知识产权、尚未取得明显市场业绩的装备产品,包括整机设备、核心系统和关键零部件等。 《办法》所称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定,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装备产品开展检测评审、综合评价,以确定装备产品是否属于中国首台(套)的技术服务活动。 《办法》规定,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定包括申请、受理、评价、公示和发布5个环节。检测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由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确定本年度拟开展检测评定的装备产品领域和范围,组织检测评审机构、专家按照规定程序对装备产品开展检测评审和综合评价,最终确定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目录,并向社会公示发布。       关于印发《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知识产权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质量强国建设纲要》部署要求,促进我国重大技术装备质量提升,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制定了《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4年3月22日   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以下简称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定工作,建立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定体系,促进重大技术装备质量提升,根据《质量强国建设纲要》《“十四五”市场监管现代化规划》和《关于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是指国内实现重大技术突破、拥有知识产权、尚未取得明显市场业绩的装备产品,包括整机设备、核心系统和关键零部件等。 本办法所称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定,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对装备产品开展检测评审、综合评价,以确定装备产品是否属于中国首台(套)的技术服务活动。 第三条 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定标准由技术创新、质量水平、预期效益等反映装备产品状况的关键指标组成。 第四条 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定工作坚持战略导向、促进应用,科学规范、客观公正,包容审慎、鼓励创新的原则,充分发挥质量基础设施效能和协同服务作用。 第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同组织实施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定工作。   第二章 评定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定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开展一次。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确定本年度拟开展检测评定的装备产品领域和范围。 第七条 注册地且主要创新工作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可自愿申请对其研发制造的装备产品进行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定。 第八条 申请进行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装备产品实现重大技术突破,在技术创新、质量水平和预期效益方面具有较大优势。 (二)申请单位具有装备产品的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装备产品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单位享有或共同享有商标专用权。 (三)装备产品尚未取得明显市场业绩。 (四)装备产品属于相关部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范围的,主要技术指标符合相关目录要求;不在目录范围,但符合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产业发展导向,经商相关部门确定予以受理的。 (五)装备产品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管理规定的要求。 (六)装备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法律、行政法规有境内存储要求的,应当在境内存储,且装备产品不得在境外远程操控。 第九条 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定包括申请、受理、评价、公示、发布5个环节。 第十条 申请单位自愿向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包括相关技术、质量指标的检验检测报告、试验数据、评价报告等证明材料。申请单位应确保申报材料的完整和真实,并可追溯核实,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申请单位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符合性进行初核,初核通过的,报送市场监管总局。 第十二条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指导有关检测评审机构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关领域检测评审细则,对申报的装备产品进行检测评审,出具检测评审报告。 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检测评审报告及检测评审过程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总局根据检测评审报告和专家审核意见,确定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目录,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向社会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经公示无异议,市场监管总局以公告形式发布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目录,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有效,到期后自动失效。 第十五条 新增申请的装备产品,其技术创新、质量水平、预期效益中的关键指标应高于已公告的同类型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水平。   第三章 检测评审机构管理   第十六条 市场监管总局负责组织遴选检测评审机构,相关单位自愿参与。 第十七条 检测评审机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检验检测机构、研究院所、全国性行业协会等单位。 (二)法律、行政法规对从事相关检验检测有资质许可规定的,检测评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检验检测资质。 (三)检测评审机构应保证投入相应的资金、人力,具备开展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审所需的设备、设施等相关资源。 (四)检测评审机构应在所属行业及相关领域具有较强的基础理论研究、技术研发、标准研制、科研成果产业化应用、检验检测设备研发等能力,具有重大技术装备相关试验、检验检测、认证等技术服务经验。 (五)检测评审机构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相关管理体系,充分利用数字化手段提高管理水平。 (六)检测评审机构应依托自身技术、设备设施和人才等方面的资源优势,建立共享服务机制和平台,面向其他单位开展共享服务,在所属行业拥有广泛的共享用户和良好评价。 第十八条 符合前条规定条件的有关单位,按照发布的申报通知,自愿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专家评审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向社会公布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审机构名单。 第十九条 检测评审机构应当科学严谨开展检测评审工作,对检测评审全过程实施有效控制,确保过程完整、客观、真实,并对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二十条 检测评审机构对检测评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公正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 检测评审机构应当根据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审需求,充分利用现有设施和平台,加强以下能力建设: (一)根据国家产业发展和技术升级需求,加快先进检测设备设施研制应用,提高先进检测技术研发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不断完善技术服务共享机制。 (二)完善检测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强化数字赋能,持续改进,不断提升质量管理成熟度。 (三)持续提升人员能力素质,积极培养本专业领域高水平人才,完善人员能力评价机制,加强本专业领域和质量专业教育培训。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单位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通过检测评定的,移出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目录,并向社会公布,5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申请;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三条 检测评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移出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检测评审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布,且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一)检测评审过程弄虚作假。 (二)检测评审结论失实或出具虚假报告。 (三)泄露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或技术秘密。 (四)向申请单位收取或变相收取检测评审费用,检测评审机构人员向申请单位借机收取专家费、咨询费、劳务费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利。 (五)其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检测评审机构、相关人员、专家与申请单位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五条 中国首台(套)研发制造单位应加强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及时解决用户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技术和质量问题。 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定结果不作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场准入要求以及安全、质量、环保等限制性要求的证明。在使用过程中因装备产品本身存在缺陷导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保等事故的,移出中国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能源有关领域、国防军工领域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中国首台(套)检测评定不向申请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动驾驶方向18个项目 交通运输部公布第2批智能交通先导应用试点项目

自动驾驶方向18个项目 交通运输部公布第2批智能交通先导应用试点项目

发布时间:
2024-04-24
2024年4月23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布第二批智能交通先导应用试点项目(自动驾驶和智能建造方向),其中,自动驾驶方向有如下项目列入:1)鄂尔多斯市公路货运与城市出行服务自动驾驶先导应用试点 2)黑河跨境公路货运自动驾驶先导应用试点 3)上海临港城市出行与物流服务自动驾驶先导应用试点 4)嘉兴市城乡无人机运输和城市出行与物流服务自动驾驶先导应用试点 5)德清城市出行与物流服务自动驾驶先导应用试点 6)合肥包河区城市出行服务自动驾驶先导应用试点 7)福建平潭城市出行与物流服务自动驾驶先导应用试点 8)烟台港商品车转运水平运输自动驾驶先导应用试点 9)武汉跨区城市出行服务自动驾驶先导应用试点 10)湖南张家界矿区山地自动驾驶先导应用试点 11)广州南沙城市出行服务自动驾驶先导应用试点 12)柳州市工业园区自动驾驶先导应用试点 13)海口江东新区城市出行与物流服务自动驾驶先导应用试点 14)重庆永川城市出行与物流服务自动驾驶先导应用试点 15)绵阳城市出行与物流服务自动驾驶先导应用试点 16)西咸新区秦汉新城自动驾驶应用先导试点项目 17)乌鲁木齐国际机场安全巡检作业与园区运输服务自动驾驶先导应用试点 18)武汉阳逻国际港集装箱水平运输自动驾驶先导应用试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为加快推动交通科技创新,落实《“十四五”交通领域科技创新规划》相关任务,经自主申报、相关单位推荐、专家评审等,决定启动第二批智能交通先导应用试点(自动驾驶和智能建造方向)。现将试点项目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协调。试点项目牵头单位是落实试点任务的主责单位,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相关规定,发挥统筹作用,在加强风险防控、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协调各参与单位,科学组织、有序推进。试点项目推荐单位要加强跟踪、指导和支持,及时协调解决试点任务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二、务实推动技术应用。试点工作要坚持应用导向,立足实际场景、面向实际需求,聚焦智能交通技术与交通运输业务的深度融合,以新技术赋能提升运输服务效率、提高基础设施建管养运智能化水平,增强用户获得感。   三、及时总结试点经验。试点单位要加强试点成果总结提炼,凝练典型案例,形成面向场景、可复制可推广的综合解决方案。鼓励试点单位多渠道开展技术交流,宣传、展示试点成果,营造良好创新氛围。   试点过程中相关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联系人:科技司 王祺,电话:010 - 65292812。   附件:第二批智能交通先导应用试点项目名单(自动驾驶和智能建造方向)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4年4月12日  
科技部 财政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为氢能专项组织实施提供明确指导方针

科技部 财政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为氢能专项组织实施提供明确指导方针

发布时间:
2024-04-24
2024年4月22日,科技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此次《办法》的发布,旨在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保障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氢能专项的组织实施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方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是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重大科技计划之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四个面向”的要求,涉及部门多、覆盖范围广,经过近9年实践,已初步形成一整套的组织管理体系。此次制度修订的关键是落实改革要求,重构责任体系、再造管理流程,充分激发各方面创新活力和积极性,加快产出更多重大科技成果,全面提升实施绩效。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有关单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为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保障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现将修订后的《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  财政部 2024年3月31日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保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顺利实施,实现高效、科学、规范和公正管理,按照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立项管理等制度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重点资助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关键共性技术和产品研发,以及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研发布局和协同创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主要领域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第三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按照重点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重点专项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载体,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坚持目标导向,可从基础研究、技术创新到成果转化、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项目是重点专项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应服务于重点专项目标,可根据需要下设一定数量的课题。 第四条 科技部负责重点专项动议征集凝练、总体布局、关键节点考核、监督评估和总体验收等。主责单位负责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对专项实施绩效负总责,委托并指导专业机构做好项目管理,根据实施需要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专业机构受主责单位委托,承担项目申报受理、立项评审、过程管理、监督检查、综合绩效评价等具体工作,在项目管理方面向主责单位直接负责。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强化法人责任。 第五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遵循以下原则: ——需求导向、动态部署。瞄准国家目标,从各行业各领域重大现实紧迫需求出发,加强事关长远发展的战略前瞻布局,凝练提出亟待突破的科技瓶颈和问题,动态部署重点专项;对于突发、紧急的国家科技需求,建立快速设立专项的响应机制。 ——充分授权、压实责任。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向主责单位充分授权,发挥主责单位在行业需求凝练、政策标准制定、应用场景构建等方面的优势;建立权责一致的运行管理机制,压实各环节主体责任,确保专项的实施成效。 ——开放创新、协同攻关。放眼全国遴选优势科研团队,充分发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的骨干作用,开展协同攻关;突出企业科技创新主体作用,促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环境,充分激发创新活力。 ——目标管理、加快应用。围绕拟解决重大问题,明确任务目标,以重大标志性成果为牵引,实施全过程目标管理;加强关键节点考核,强化科技成果的“实战性”,加快形成现实生产力和产业竞争力。 第六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全流程纳入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包括指南发布、评审立项、资金使用、过程管理、综合绩效评价、成果转化应用等。落实国家科技报告、科学数据汇交和科技成果汇交制度,做好有关档案的整理、保存和归档。   第二章 重点专项设立 第七条 有关部门、机构、地方、企业等研究提出重点专项动议。科技部按照立项管理规程要求组织论证和综合平衡后,形成拟立项建议(含专项名称、主责单位、总体目标、实施周期等),按程序报批。对于需求紧迫的选题动议,按照快速响应、灵活部署的要求,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加快启动。 第八条 对于批准实施的重点专项,主责单位牵头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含概算、专业机构),报科技部、财政部。 实施方案要围绕国家需求,聚焦专项拟解决的重大科学问题或要突破的关键共性技术,梳理形成问题清单和目标清单,合理部署基础研究、重大关键共性技术和成果转化等研发阶段的主要任务,并明确任务部署进度安排、预期重大标志性成果及考核要求,细化资源配置、配套保障、责任分工、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等举措。 第九条 科技部、财政部组织对重点专项实施方案进行综合论证,着力提升专项目标指标先进性、任务部署科学性、组织实施可行性、资源配置合理性,优化考核方式、配套保障和管理举措,确保专项实施风险可控。实施方案经国家科技咨询委咨询评议后,按程序报批。 第十条 科技部向主责单位批复实施方案,作为重点专项任务分解、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安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评估问效的基本依据。 第十一条 根据任务特点和需要,重点专项可采取部门(机构)负责制、地方负责制、总承单位负责制、业主单位负责制等多种模式。对于采取部门负责制的重点专项,主责单位应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具体的项目管理,并与专业机构签订专项管理任务委托协议,明确委托的具体事项和管理要求;对于采取其他模式的重点专项,根据专项实施需要,参照有关要求建立健全项目过程管理工作机制。   第三章 项目组织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主责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单位)组织编制重点专项的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指南应充分遵循实施方案提出的总体目标和任务设置,避免交叉重复,明确形式审查条件和项目遴选方式。项目应相对独立完整,体量适度,设立可考核可评估的具体指标。主责单位依托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查重后发布指南,并合理安排发布时间。 第十三条 主责单位要结合专项特点和实施需要,加强组织实施机制创新,通过竞争择优、定向委托、分阶段滚动支持等多种项目遴选方式,在全国范围内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可采取“揭榜挂帅”、“赛马制”、“链主制”、青年科学家项目、长周期项目等组织模式,通过第三方测试、真实应用场景考核等方式,推动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提升项目组织实施绩效。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为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满1年的独立法人单位,应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诚信状况良好;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符合《科技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自然科学基金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统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限项要求。 第十五条 专业机构根据指南要求开展项目申报受理,加强科研诚信审核,采用网络评审、通讯评审、会议评审、同场竞技、现场考察评估等方式组织评审。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专家应是在相关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客观公正的高水平专家,原则上从国家科技专家库中选取,并实行回避制度。通过事前诚信审查、事中提醒监督、事后抽查评价等方式,从严管理和使用评审专家。 第十七条 主责单位负责立项批复,并组织专业机构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对于保密项目,任务书中应包括保密协议。项目立项后,应按任务书约定、项目实施进展和任务完成情况及时向项目承担单位拨款。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相关研发任务。项目实施中,主责单位应指导专业机构严格按照任务书要求,加强技术就绪度管理、“里程碑”节点考核等,做好项目过程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中须作出重大调整的,由主责单位会同专业机构研究批复调整;对于因非正当理由致使项目撤销或终止的,应调查核实后严肃处理并逐级问责,对科研失信和违规行为,纳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二十条 项目执行期满6个月内,主责单位组织专业机构依据项目任务书和有关要求分类开展综合绩效评价,由主责单位向项目承担单位下达综合绩效评价结论。项目综合绩效评价结论分为通过、未通过两类。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应突出目标导向、成果导向,注重核心目标和代表性成果,严把项目验收关。 第二十一条 主责单位应充分发挥相关领域、行业、产业优势,为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创造良好条件,协调调动各方面政策和资源,通过场景构建、政府采购、金融支持等方式,加快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和产品迭代升级。科技部会同主责单位在项目验收3年内组织对成果转化应用情况进行跟踪评价。 第二十二条 专业机构应持续加强专业化能力建设,加强相关领域科技发展跟踪研判;根据管理制度和主责单位要求,制定适合专项特点的管理工作方案,做好项目管理具体工作,提升项目管理质量,促进重大成果产出和应用推广;加强对参与项目管理活动各类专家的指导与监督,促进项目管理的公平公正。   第四章 重点专项管理和总结验收 第二十三条 主责单位会同专业机构按年度编制重点专项执行情况报告,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科技部;执行期5年及以上的重点专项,于专项实施中期年份报送中期执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四条 重点专项执行期间,由于形势变化或实施需要,需对专项主要任务(含概算)进行重大调整或终止专项执行的,主责单位报科技部、财政部审核,按程序报批。 第二十五条 重点专项执行期结束后,主责单位会同专业机构对重点专项实施情况进行总结,于专项执行期结束6个月内形成重点专项总结报告报科技部。 第二十六条 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组织开展重点专项总体验收工作,对重点专项的目标实现程度、组织管理水平、支撑经济社会发展效果与影响等作出全面评价,形成重点专项总体验收评价报告,按程序上报。重点专项总体验收评价情况将作为专项滚动实施、新设专项遴选主责单位和专业机构等方面的重要参考。 专项验收坚持成果导向,重点突出对重大标志性成果及成果转化应用情况等方面的评价,采取测试平台验证、真实应用场景考核、用户单位考核等方式,强化验收评价的客观性、针对性和科学性。 第二十七条 主责单位应加强重点专项的保密制度建设,完善保密工作责任体系,对涉及科技敏感信息和国家秘密的专项项目及其成果,应按有关规定执行并严格管理,分级分类做好信息安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二十八条 重点专项形成的知识产权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为了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许可他人有偿实施或者无偿实施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应标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字样及项目编号,英文标注:“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第五章 多元化投入与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坚持多元化原则筹措资金,在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加强央地联动、政企联动,引导地方、企业、金融资本及其他社会资金共同投入,支持相关部门和机构加强对承担相关项目的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全链条科技金融服务。 第三十条 按照“放管结合、权责对等”的原则,采取简化预算编制、下放预算调剂权、实行“包干制”“负面清单”等多种方式,扩大科研经费管理自主权,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激发创新活力。 第三十一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通过前补助、后补助、“里程碑”拨款等方式对具体项目分类支持。中央财政资金的安排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预算管理及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章 监督与评估 第三十二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建立全过程、多层次、嵌入式的监督评估体系。监督评估工作应以重点专项实施方案、项目申报指南、立项批复、任务书、协议等为依据,按照责权一致的原则组织开展。 第三十三条 科技部、财政部通过对重点专项的关键节点考核、随机抽查等方式,对专项组织实施情况和实
三部门:聚焦车联网等重点产业 强化资金支持和风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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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4-19
2024年4月1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关于深化制造业金融服务 助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通知》,车联网、汽车方面,《通知》明确:着力支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助力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聚焦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物联网、车联网、生物技术、新材料、高端装备、航空航天等重点产业,强化资金支持和风险保障,扩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信用贷款规模。优化制造业外贸金融供给,强化出口信用保险保障,支持汽车、家电、机械、航空、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等企业“走出去”。     关于深化制造业金融服务 助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的通知 金发〔2024〕5号   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直销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理财公司,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实现新型工业化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任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推动更多金融资源用于促进先进制造,实现我国从制造大国向制造强国转变,引导金融机构以服务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深化金融服务,助力推进新型工业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刻把握新时代新征程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基本规律,积极践行金融工作的政治性和人民性,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坚持以建设制造强国为战略重点,助力提升工业现代化水平,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为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撑。 (二)工作要求。深刻领会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战略定位和重要意义,把金融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摆在更加突出位置,以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完善制造业金融政策体系和市场体系,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协同发力,聚焦推进新型工业化重点任务,持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优化金融服务模式,增强金融专业化能力,推动金融支持制造业发展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二、围绕重点任务,加大制造业金融支持力度 (三)着力支持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稳定。银行保险机构要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加大对基础零部件、基础材料、基础软件和工业软件等薄弱领域的金融支持力度,推动重大技术装备创新发展。围绕制造业重点产业链,积极联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加快推进制造业重点产业链高质量发展行动,深入挖掘重点产业链企业和项目融资需求,综合采用银团贷款、联合授信等模式,为重点企业、重大项目提供专业化金融服务。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强化对核心企业的融资服务,通过应收账款、票据、仓单和订单融资等方式促进产业链条上下游企业协同发展。 (四)着力支持产业科技创新发展。银行保险机构要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完善风险与收益相匹配的科技投融资体系,加强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助力推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积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承担国家科技重大项目的企业等经营主体创新发展,推进关键核心技术和产品攻关突破。保险公司要大力发展科技保险,提供科技研发风险保障产品和服务,完善攻关项目研发风险分担机制。银行保险机构要围绕制造业关键领域中试服务,探索个性化、针对性的支持方式,与中试机构合作开展相关保险业务,支持科技服务业加快发展,促进科技成果加速转化。 (五)着力支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对传统制造业设备更新、技术改造的中长期资金支持,发挥扩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专项工作和国家产融合作平台作用,促进金融资源和产业转型融资需求高效对接。助力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聚焦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物联网、车联网、生物技术、新材料、高端装备、航空航天等重点产业,强化资金支持和风险保障,扩大战略性新兴产业信用贷款规模。优化制造业外贸金融供给,强化出口信用保险保障,支持汽车、家电、机械、航空、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等企业“走出去”。保险资金要在风险可控、商业自愿前提下,通过债券、直投股权、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多种形式,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长期稳定资金支持。 (六)着力支持工业智能化、绿色化发展。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大对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的支持力度,强化对智能装备、数字基础设施、工业互联网新业态等领域的金融服务,支持制造业“智改数转网联”。大力推动绿色金融发展,支持工业领域碳减排、绿色化改造、资源节约高效循环利用和绿色能源体系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等政策,加大对工业绿色转型的中长期资金支持。有序退出制造业“僵尸企业”,盘活被低效占用的金融资源。保险公司要发展科技保险、新能源保险、气候保险等业务,发展和推广网络安全保险,提升保险保障水平。   三、优化金融供给,提升制造业金融服务质效 (七)优化制造业信贷结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单列制造业信贷计划,明确支持重点和任务目标,推动更多信贷资源支持制造业发展,持续提升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占比。加强对制造业信用信息的挖掘运用,增加信用贷款投放,降低对抵质押物的依赖。加大对制造业首贷户的支持,扩大金融服务覆盖面。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要发挥行业带头作用,深化扩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工作机制,积极对接制造业重点领域项目信息,做好项目签约和信贷投放工作。 (八)丰富制造业金融产品供给。银行保险机构要根据制造业企业研发、制造、交付、维护等生产经营周期,探索完善全流程金融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发适应制造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还款期限,探索更加灵活的利率定价和利息偿付方式。科学合理拓宽押品范畴,大力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动产质押贷款等业务,探索开展知识产权内部评估,加强对科技创新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的融资支持。保险公司要积极对接制造业企业风险保障和风险管理需求,推进知识产权保险、研发费用损失险等承保业务,支持产品研发和应用。 (九)加强金融服务对接。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制造业企业走访和产品推介,扎实开展“一链一策一批”中小微企业融资促进等活动,依托工业园区、行业协会、服务中心、信息平台等渠道,精准匹配融资需求,提高金融服务获得感。聚焦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提升对集群内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质效。坚决落实“两个毫不动摇”,牢固树立公平授信理念,对各类经营主体一视同仁,做好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深入挖掘有市场、有信用、有技术的民营优质客户,加强民营制造业新客户培育,依托全国一体化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网络,深入推进“信易贷”工作,加大对民营制造业项目的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支持。   四、完善服务体系,增强制造业金融服务能力 (十)健全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政策性银行要利用政策性金融“资金规模大、贷款期限长”的特点,更好服务制造强国重大工程建设,以政策性转贷款带动支持制造业小微企业。大型银行要对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领域加强研究,优化金融资源区域协调分配,支持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股份制银行要坚持差异化市场定位,深化对制造业细分领域及重点投向的金融服务。地方法人银行要发挥深耕地方经济的特色优势,合理确定经营半径,精准服务当地制造业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要根据自身定位,在市场开拓、服务质效、风险管理上提升竞争力。保险公司要完善制造业保险体系,为制造业提供多方面的保险保障。 (十一)完善制造业金融服务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改善信贷管理机制,在组织架构、经济资本分配、内部资金转移定价等方面强化资源保障。深入挖掘制造业企业无形资产、数据资源等潜在价值,综合考量企业市场、技术等非财务信息,稳妥开展质量融资增信,将相关要素探索纳入信贷评价和风险管理模型。规范各环节融资收费和管理,不得借贷搭售、违规收费,严禁对贷款投放附加不合理条件。保险公司要完善费率调节机制,优化承保理赔流程,持续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和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机制。 (十二)优化制造业金融激励约束。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健全内部绩效考核机制,科学设置考核权重,对成效显著的分支机构,在绩效考评、资源分配等方面予以倾斜。在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适度下放授信审批权限,提高分支机构“敢贷”“愿贷”积极性。细化制造业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制度,制定各流程环节的尽职认定标准和免责情形,明确界定基层员工操作规范,保障尽职免责制度的落地实施。 (十三)提升制造业金融专业水平。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沟通协商,在客户拓展、行业研究、欠款追偿等多个环节开展合作,全面提升金融管理能力。加强金融服务的科技支撑,综合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新兴技术,拓宽金融服务场景,改进服务效率。增强先进制造业服务能力,提高授信审批和信用评价的精准性,深入研判高新技术企业的市场前景、预期收益和潜在风险。鼓励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成立制造业专业团队,在制造业企业集聚地区探索组建制造业服务中心,支持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   五、加强风险防控,营造良好金融市场秩序 (十四)增强制造业金融风险防控能力。银行保险机构要树立审慎经营理念,加强内控合规建设和全面风险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自主决策、独立审贷、自担风险原则,做实贷款“三查”,落实好还款来源,严格制造业贷款分类,真实反映风险情况。提高贷款拨备使用效率,依法合规加大不良贷款处置力度。动态跟踪客户经营状况和风险水平,完善风险预警机制。做好信贷资金真实性查验,严防通过票据贴现虚增贷款规模。加强信贷资金流向监控,严禁信贷资金用于非生产经营活动。 (十五)营造良好金融市场秩序。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维护正常竞争环境,不得为争取客户放松风险管理要求,坚决避免过度竞争和“搭便车”“垒大户”等行为。切实防范多头授信、过度授信,避免一哄而上造成产业项目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强统一授信管理,防止信贷资金沉淀淤积。综合自身业务实际、资金成本、配套优惠政策等因素,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有效风险定价机制科学确定贷款利率,防止信贷资金无序压价和空转套利。坚决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全力保障金融市场健康发展。   六、强化组织保障,凝聚支持制造业工作合力 (十六)加强金融监管。各级金融监管部门要明确制造业金融责任部门和任务分工,综合运用重点监测、监管通报、监管评价、现场检查、培训交流等方式,督导银行保险机构落实落细各项监管政策,推动金融服务制造业高质量发展,扎实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加强制造业相关融资数据治理,提高数据报送质量。跟踪调度银行保险机构支持制造业举措、问题和成效,积极主动报送工作落实情况。 (十七)做好协作联动。各级金融监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加强协调配合和对接服务,凝聚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工作合力。推动完善“政银企”信息共享机制,促进制造业政策信息、行业发展趋势、产能动态、企业生产经营信息、银行保险产品信息交流共享。加强央地政策联动,支持国家产融合作试点城市加强产业、金融、财税等政策协同创新,推进有条件的地方完善风险分担补偿、贷款贴息等机制,增强金融服务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4年4月3日  
多个氢能项目列入 国家发改委发布第1批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清单

多个氢能项目列入 国家发改委发布第1批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清单

发布时间:
2024-04-18
2024年4月16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发布《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清单(第一批)》,其中,先进电网和储能示范项目1个,氢能领域项目入列6个。 项目名称:规模化车网互动虚拟电厂建设与运营二期项目 方向:源头降碳 建设内容:先进电网和储能示范项目。项目采用基于光伏站桩共建的内循环微电网、V2G双向桩群智能调控技术、车网互动虚拟电厂容量评估及辅助服务、换电站响应时间、调整时间、换电功率控制精度等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主要建设50余座换电站(包含至少3座光伏充换一体站)、200余根充电桩(包含50余根V2G双向桩),结合一期已建成的129个换电站及1732根充电桩,完善虚拟电厂建设运营。项目建成后,可实现“车一桩一网”协同互动,进而实现可调节负荷“削峰”和分布式光伏就地消纳,通过车网互动虚拟电厂接入上海电网,实现充电桩参与电网调度实际验证和示范应用。 地区:上海 实施主体:上海蔚来能源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张家口风氢一体化源网荷储综合示范工程项目(一期) 方向:源头减碳 建设内容:绿氢减碳示范项目。项目采用大容量风机、碱性—PEM混联制氢技术、氢燃料电池发电技术,风机单机额定功率、叶轮扫风直径,碱性电解槽电流密度、额定直流电耗,PEM电解槽压差、冷启动时间、额定电流密度,氢燃料电池单体额定功率、系统常用电效率等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主要建设风力发电厂1座,发电容量200MW;制氢厂1座,采用先进混联制氢技术,开发智慧制氢调度系统,优化碱性—PEM混联制氢系统工作模式;建设氢燃料电池发电系统1套。项目建成后,可实现100%绿电制氢,预计每年平均发电量6.4亿千瓦时。其中,80%发电量用于制氢,年制氢约8000吨;20%发电量用于上网,预计每年节约近4万吨标准煤、减少碳排放约10万吨。 地区:河北 实施主体:河北国创氢能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基于纯氢燃气轮机创新的“电-氢-电”新模式实证示范项目 方向:源头减碳 建设内容:绿氢减碳示范项目。项目采用纯氢燃烧、氢燃料系统安全、氢燃机控制等关键技术,系统功率、热效率、氢燃料适应性等达到国际领先水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兆瓦级纯氢燃气轮机制造、纯氢燃机示范项目和光伏制氢示范项目共三部分。项目建成后,预计8.5MW光伏年运行2500小时,燃机年运行1700小时。 地区:内蒙古 实施主体:国家电投集团北京重燃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名称:50万千瓦风电制氢制氨一体化示范项目 方向:源头减碳 建设内容:绿氢减碳示范项目。项目采用先进水平电解槽技术、轴径向三床层氨合成技术和氨燃料低速机高效燃烧技术,电解槽能耗水平和动态调节能力、氨燃料发动机单缸功率、热效率等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主要建设80台6.25MW风力发电系统、50MW/100MWh电化学储能、36套2000Nm³/h制氢设备,年产2.26万吨氢气、20万吨合成氨系统,配套16个2000立方米储氢系统。项目建成后,可实现年产液氨12.83万吨,可满足3-4艘氨燃料动力船年用量。 地区:内蒙古 实施主体:中国船舶集团风电发展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氢能产业园(绿色氢氨醇一体化)示范项目 方向:源头减碳 建设内容:绿氢减碳示范项目。项目采用动态工艺仿真模拟及优化技术、合成氨工艺包与关键设备协同调控技术、大规模柔性制氢技术、生物质二氧化碳合成甲醇技术、二氧化碳直接空气捕集技术,系统操作压力波动、风光出力极端条件下负荷安全调节时长、合成氨电耗水平、电解槽制氢能耗等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二氧化碳直接空气捕集效率≥50%,能耗≤500千瓦时/吨。主要建设风力发电装机750MW、光伏交流侧50MW/直流侧60MW、电解水制氢装置、年产20万吨级绿色合成氨装置、2万吨级绿色甲醇装置。项目建成后,将打通绿色氢氨醇规模化生产路径。 地区:吉林 实施主体:能建绿色氢氨新能源(松原)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高参数化液氢储运装备项目 方向:源头减碳 建设内容:绿氢减碳示范项目。项目采用基于超低温液氢专用材料的焊接方法优化、焊接工艺探索优化技术,基于变密度超级绝热技术的绝热结构设计,液氢储罐高真空度获得与长期保持技术,实现国产液氢储运装备技术创新。主要建设年产50台套高参数化液氢储运装备生产线。项目建成后,有助于提升国内高参数化的液氢储运装备相关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 地区:江苏 实施主体: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面向长流程的全氧富氢低碳炼铁关键技术研发及工程示范项目 方向:过程降碳 建设内容:工业领域示范项目。项目采用全氧富氢碳循环还原熔化炉技术,通过炉型重塑转变现有高炉炼铁还原方式,使用全氧大幅度提高冶炼炉的利用系数,降低冶炼的碳耗,并通过炉顶煤气循环方式,完成碳资源的自循环利用。主要建设容积为30m³的还原熔化炉。项目建成后,可实现间接还原区85-95%金属化率,达到降低40%以上的碳排放目标。 地区:河北 实施主体:河钢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清单(第一批)》的通知 发改办环资〔2024〕272号   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中国民航局办公厅(综合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家开发银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应用和推广,按照《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23〕1093号)工作部署,我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了第一批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申报遴选工作。经项目单位申报、地方审核推荐、第三方机构评审、部门及地方复核、公开征求意见等遴选审核程序,确定了第一批示范项目清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项目要素保障。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指导项目单位扎实做好用地审批、规划许可、节能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引导金融机构加大融资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以多种形式参与示范项目建设。我委将统筹利用现有中央预算内投资渠道,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示范项目建设。各地区要通过预算内投资及其他财政资金渠道,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予以支持。 二、强化全流程监督管理。各地区发展改革委要持续跟踪调度项目进展,加强工作协调,确保示范项目建设取得实效。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示范项目的监管,适时组织开展成效评估。对于示范效果突出项目,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宣传推广。对于建设进展缓慢、成效不及预期的项目,各地区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督促指导帮扶,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调整退出清单。 三、扎实做好后续项目储备。各地区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本地区有关部门建立绿色低碳先进技术项目储备库,主动对接绿色低碳领域相关企业、高校、研究机构,摸排先进适用技术储备情况,滚动更新储备项目,为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工程后续工作打好基础。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4年3月30日  
商务部等14部门:合理确定新能源汽车等保险费率 完善充(换)电等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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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4-17
2024年4月12日,商务部等14部门联合印发《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新能源汽车相关方面,《行动方案》明确:1)加大财政金融政策支持力度:鼓励保险机构进一步丰富汽车保险产品和服务,合理确定新能源汽车等保险费率,为消费者提供有效充足的风险保障。   2)推动汽车流通消费创新发展:加快由购买管理向使用管理转变,推动相关地区优化汽车限购措施。鼓励各地出台支持政策,完善充(换)电、停车、智慧交通等基础设施。   3)促进二手车放心便利交易:推动汽车领域非保密、非隐私信息开放使用,提升独立第三方二手车信息查询平台运营质效,支持新能源二手车动力电池检测和估值平台建设,引导二手车经销企业提供并展示车辆状况表,明示车辆基本信息、重要配置、价格等内容。       商务部等14部门关于印发《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 商消费发〔2024〕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民政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中国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2024年3月27日   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和家装厨卫“焕新”,经国务院同意,现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着力扩大有效需求协同发力,顺应消费市场新形势新趋势,坚持中央财政和地方政府联动,以提高技术、能耗、排放等标准为牵引,以政策为激励,以畅通循环为驱动,逐步建立“去旧更容易、换新更愿意”的有效机制,着力扩大国内需求,推动消费从疫后恢复转向持续扩大,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 通过加大政策引导支持力度,力争到2025年,实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乘用车加快淘汰,高效节能家电市场占有率进一步提升;报废汽车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50%,废旧家电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15%;到2027年,报废汽车回收量较2023年增加一倍,二手车交易量较2023年增长45%,废旧家电回收量较2023年增长30%。   二、开展汽车以旧换新 推动汽车换“能”,着眼于新车、二手车、报废车、汽车后市场等汽车全生命周期各环节,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畅通循环堵点,强化改革创新引领,全链条促进汽车以旧换新。 (一)加大财政金融政策支持力度。中央财政与地方政府联动,安排资金支持汽车报废更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支持汽车置换更新。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当降低汽车贷款首付比例,合理确定汽车贷款利率、期限。鼓励保险机构进一步丰富汽车保险产品和服务,合理确定新能源汽车等保险费率,为消费者提供有效充足的风险保障。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中增设汽车以旧换新模块,联通相关部门汽车数据,开发以旧换新小程序,提供统一的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领入口,有关方面给予资金保障。 (二)突出汽车领域标准牵引。严格执行机动车报废标准规定和车辆安全环保检验标准要求,依法依规淘汰符合强制报废标准的老旧汽车。制定实施老旧汽车估值评价、报废机动车回用件流通、传统经典车认定等相关标准。在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引导车主综合油耗、故障率、维修成本、车辆残值以及更新补贴等情况,自主淘汰符合引导报废标准的老旧汽车。 (三)完善报废车回收拆解体系。引导企业提升回收服务水平,便利车主交车,推广上门收车服务模式。因地制宜优化报废车回收拆解产业布局,把符合条件的资源循环利用重点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等支持范围,鼓励报废车回收拆解企业提高资源高值化综合利用水平,并向下游钢材、有色金属、零部件再制造等产业链延伸拓展,支持企业做大做强。规范报废车回收拆解企业经营行为,依法查处非法拆解等违法行为,有效防范安全、环保风险。 (四)促进二手车放心便利交易。持续落实好二手车销售“反向开票”、异地交易登记等便利化措施,破除各类隐形障碍。发挥二手车交易平台直联买卖双方的优势,推动二手车交易减环节、降成本、提效率。推动汽车领域非保密、非隐私信息开放使用,提升独立第三方二手车信息查询平台运营质效,支持新能源二手车动力电池检测和估值平台建设,引导二手车经销企业提供并展示车辆状况表,明示车辆基本信息、重要配置、价格等内容。 (五)培育壮大二手车经营主体。支持二手车销售由经纪转经销,鼓励汽车生产企业开展二手车置换、厂家认证等业务,鼓励二手车经销企业提供车辆质保服务,鼓励地方开展二手车经销企业分级分类管理,促进二手车品牌化、规模化发展。落实二手车出口管理措施,提高二手车出口质量,提升二手车出口企业国际化经营能力,支持其持续拓展海外市场。 (六)推动汽车流通消费创新发展。开展城市汽车流通消费改革试点,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先行先试,加强创新引领和经验推广,加快构建统一高效、绿色循环的汽车流通消费大市场。加快由购买管理向使用管理转变,推动相关地区优化汽车限购措施。鼓励各地出台支持政策,完善充(换)电、停车、智慧交通等基础设施。完善汽车领域信息披露制度,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推动建设汽车全生命周期信息交互系统。支持汽车改装、汽车租赁、汽车赛事、房车露营、传统经典车等相关行业规范发展,打造形成一批具有影响力、带动力的汽车后市场项目,促进汽车从交通工具向生活空间转变。   三、推动家电以旧换新 推动家电换“智”,以便利城乡居民换新为重点,健全废旧家电回收体系,打通废旧家电回收“静脉循环”堵点,畅通家电更新消费循环。 (七)发挥财税政策引导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统筹使用中央财政安排的现代商贸流通体系相关资金,充分利用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等现有资金渠道,改造提升家电回收网络,提高废旧家电回收、中转和集散效率,支持家电以旧换新。研究出台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相关资金政策,畅通废家电回收处理全链条。落实好相关税收政策,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配合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研究完善所得税征管配套措施,优化税收征管标准和方式。 (八)鼓励出台惠民举措。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消费者购买绿色智能家电给予补贴。支持家电销售企业联合生产企业、回收企业开展以旧换新促销活动,全链条整合上下游资源,开设线上线下家电以旧换新专区,对以旧家电换购节能家电的消费者给予优惠。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废旧家电回收及家电以旧换新相关企业融资支持力度,拓展相关消费信贷业务。 (九)完善废旧家电回收网络。各地结合当地城乡人口规模、居民社区等情况,合理布局回收网点、街道(乡、镇)中转站和区域性分拣中心。扎实推进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将废旧家电等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小修小补”便民地图,方便居民查询回收渠道。鼓励有条件的社区设置废旧家电临时存放场所,推动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在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两网融合”。督促家电回收企业将废旧家电销售给合法合规拆解企业。 (十)加大多元化主体培育力度。培育一批废旧家电等再生资源回收典型城市和企业,发展“互联网+上门回收”“以车代库”等新型模式。推动废旧家电回收企业与物业、社区、街道(乡、镇)建立长效合作机制,为居民提供便捷高效的上门回收服务。引导家电生产企业通过自有逆向物流体系,或委托家电回收、拆解等第三方企业回收等方式,积极拓展废旧家电回收业务。鼓励平台企业综合运用手机APP、小程序等移动互联网媒介,发挥配送渠道优势,提供家电收旧、送新、拆装“一站式”服务。 (十一)强化家电标准引领与支撑。完善家电能效水效相关标准,推广绿色智能家电产品认证体系,引导家电生产企业依据相关标准,加大绿色智能低碳家电供给,促进产业升级和产品绿色化转型。整合优化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标准体系,研究制定回收站点、中转站、分拣中心等通用标准。加快制修订废旧家电估值评价规则、废旧家电回收规范等相关标准,对家电以旧换新形成有力牵引。 (十二)全面提升售后服务水平。深入实施家电售后服务提升行动,遴选一批实力强、模式新、示范带动作用突出的家电售后服务领跑企业,进一步扩大规范售后服务覆盖范围。组织家电售后服务企业与回收企业加强合作,共同为消费者做好回收估值、及时清运等综合服务。引导家电售后服务企业提供在线下单、预约上门、配件自选等个性化服务。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和企业推出家电品牌维修服务常用信息表,不断提升维修服务规范化水平。 (十三)发展二手商品流通。开展二手商品流通试点工作,培育一批服务便捷、规范高效的二手商品流通龙头企业。鼓励电器电子产品等生产和流通企业发展二手回收业务,扩大二手商品交易规模。鼓励“互联网+二手”、售后回购等模式发展。完善二手商品流通法规,健全二手商品鉴定、评估等相关标准,规范二手商品交易行为。   四、推动家装厨卫“焕新” 以扩大存量房装修改造为切入点,推动家装厨卫消费品换新,促进智能家居消费,持续释放家居消费潜力。 (十四)加大惠民支持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支持居民开展旧房装修、厨卫等局部改造和适老化改造,对购买智能家居产品给予补贴;结合居家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培育居家适老化改造经营主体,带动更多家庭开展适老化改造。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支持智能家居、家庭装修等消费,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和还款期限,优化审批流程,推广线上即时办理。 (十五)提升便民服务水平。鼓励街道、社区和居民小区设置“家装便民服务点”,提供家具临时存放、家装市场信息咨询等服务;探索引入专业经营主体,共同建立“公益维修队”开展入户检修、评估,提供家装服务和家居产品团购套餐;为装修车辆、废旧物资回收车辆进出小区提供便利。支持企业提供家具、厨卫等消费品上门“送新”、返程“收旧”服务,创新推广“互联网+回收”等模式,优化线上线下二手家居交易服务,满足群众多样化需求。 (十六)培育家居新增长点。推动智能家居在智慧厨房、健康卫浴、家庭安防、养老监护等更多生活场景落地。持续开展数字家庭建设试点。加快绿色建材生产、认证和推广应用,全面开展绿色建材下乡活动。鼓励企业创新打造体验式交互式家居消费场景,推出线上线下家装样板间,推动样板间进商场、进社区、进平台。 (十七)优化家居市场环境。加快完善智能家居互联互通标准,制定推行家装合同示范文本,动态完善老年用品产品推广目录。健全家居行业信用评价体系,推广诚信经营典型案例,组织开展“诚信装企进社区”活动。   五、组织实施 (十八)完善组织领导。商务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中国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等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地要高度重视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按照本行动方案制定工作落实举措,细化任务分工,层层压实责任。 (十九)强化资金管理和要素保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中央财政支持汽车以旧换新资金和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县域商业体系建设等相关资金安排使用的指导监督,抓好废旧家电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推进工作,确保“真金白银”的优惠直达消费者。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大对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建设项目用地支持力度;将废旧家电等再生资源回收设施纳入地方公共基础设施用地范围,保障合理用地需求。公安交管部门要保障废旧家电、家具等回收车辆合理路权,对车辆配备、通行区域、上路时段等予以支持和规范。 (二十)统筹活动促进。统筹“2024消费促进年”活动安排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开展“千县万镇”新能源汽车消费季、“全国家电消费季”“家居焕新消费季”等系列活动,推动产供销、上下游、政银企、线上下协同联动,开展联合让利促销活动,形成政策组合包,激发市场活力,并引导行业有序竞争。参照汽车、家电以旧换新相关做法,有关部门研究推动电
工信部公示第382批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583个型号列入

工信部公示第382批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583个型号列入

发布时间:
2024-04-17
2024年4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示申报的第382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新产品。经统计,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共有169家企业的583个型号,其中纯电动产品共157家企业507个型号、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31家企业53个型号、燃料电池产品共10家企业23个型号。       1、从动力类型看:纯电动产品共有157家车企507个型号(含乘用车72个;客车29个;客车底盘2个;专用车336个;专用车底盘68个)申报;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有31家车企的53个型号(含乘用车23个;专用车25个;专用车底盘5个)申报;燃料电池产品共有10家车企的23个型号(含客车4个;客车底盘2个;专用车14个;专用车底盘3个)申报。        2、从产品类型看:新能源乘用车共33家车企的95个型号申报;新能源客车共15家车企的33个型号申报;新能源专用车共138家车企375个型号申报;新能源底盘产品共37家车企80个型号申报(含客车底盘4个,专用车底盘76个)。       3、换电式产品:本批次公示的换电式纯电动产品共有26家企业43个型号申报(含乘用车4个,客车1个,专用车29个;专用车底盘9个)。       4、第382批新产品申报车型信息详情   请点击链接查看详细数据。  
公告:第60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公告:第60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发布时间:
2024-04-16
2024年4月1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批)。经统计,本批次中,新能源汽车共列入247个车型,其中,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进入20个;纯电动商用车进入208个;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进入14个;燃料电池商用车进入5个。   以下是公告原文: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81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2年第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3年第3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81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批)予以公告。   附件: 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81批).doc 2.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六十批).doc 3.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四批).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4年4月15日  
三部门部署开展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

三部门部署开展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

发布时间:
2024-04-15
2024年4月12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的通知》,总体要求方面,《通知》明确:2024—2026年,按照“规划先行、场景牵引、科学有序、因地制宜”的原则,开展“百县千站万桩”试点工程,加强重点村镇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规划建设。中央财政将安排奖励资金支持试点县开展试点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级层面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把具体工作落实落细。地方各级有关部门要在土地、电价、服务费等方面积极出台相关政策,形成政策合力,有效补齐农村地区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短板,力争实现充换电基础设施“乡乡全覆盖”。     关于开展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的通知 财建〔2024〕57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有关精神,加快补齐农村地区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短板,进一步释放新能源汽车消费潜力,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有关要求,2024—2026年,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以下简称三部门)将开展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2024—2026年,按照“规划先行、场景牵引、科学有序、因地制宜”的原则,开展“百县千站万桩”试点工程,加强重点村镇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规划建设。中央财政将安排奖励资金支持试点县开展试点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省)级层面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把具体工作落实落细。地方各级有关部门要在土地、电价、服务费等方面积极出台相关政策,形成政策合力,有效补齐农村地区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短板,力争实现充换电基础设施“乡乡全覆盖”。    二、试点内容和目标  (一)提升农村地区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根据本区域及过境新能源汽车需要,加大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在适宜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农村地区建设力度。试点县新建充换电基础设施应面向全社会开放、可用率不低于99%、额定功率120千瓦以上(含120千瓦),大力推广智能快充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试点县重点村镇及周边地区要打造“布局合理、场景丰富、技术先进、体验优良”的农村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示范先行区。鼓励各地区充换电建设运营龙头企业,与当地电网、邮政、物流等大型企业集团联合,在适宜使用新能源汽车但社会投资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意愿不足的农村地区,加快建设面向公众全面开放服务的快充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力争逐步建立农村地区公共充换电设施市场化运营模式,不断提升农村地区“薄弱环节”的公共充换电服务保障能力。  (二)激发试点县及周边地区新能源汽车消费潜力。重点培育符合本地及周边地区新能源汽车发展特点的充换电应用场景,完善提升县级邮政快递网点、农村物流节点、农村客货运场站(包括乡镇运输服务站、农村客货邮站点等)、3A级及以下旅游景区、农村公路沿线、交通综合服务站等适宜新能源汽车充电场景的服务保障能力,做好节假日充电高峰期与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的导流衔接。试点县要与当地新能源汽车促消费政策同向发力,形成新能源汽车消费拉动效应,推动提升本地及周边地区使用新能源汽车意愿。具备条件的试点县要与周边地区形成联动,围绕旅游公路、“四好农村路”等规划布局充换电基础设施,推动充换电基础设施“跨县域场景全覆盖”,带动试点县及周边地区新能源汽车消费潜力提升。  (三)积极培育新技术新模式在农村地区的推广应用。充分结合本地区场景应用条件,积极探索车网互动(V2G)、快速充换电、液冷大功率充电、智能有序充电、无线充电等新技术新模式应用。分布式光伏覆盖较好的农村地区,可结合实际建设光伏发电、储能、充换电一体化的充电基础设施。  (四)优化完善充换电设施支持管理政策体系。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出台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政策,保障充换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用地需求,加快充换电基础设施及配套电网建设审批流程,拓宽充换电基础设施投资运营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充电基础设施场站租期采用10年及以上期限,降低运营企业用地风险,引导企业长期持续经营。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出台建设运营补贴、土地租金减免、用电价格优惠等财政支持政策。加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质量安全管理,建立事故责任倒查制度,形成完善的充换电基础设施支持管理政策体系。    三、试点县的遴选 (一)申报主体。申报试点的主体应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场景丰富、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薄弱、地方推广应用积极性高、社会资本投资意愿较弱的县(不含市辖区)。重点挖掘应用场景,编制试点申报实施方案(编制大纲见附件1)。  (二)申报条件。  1.充换电基础设施市场化发展程度较低。试点县下辖农村地区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市场化程度应较低,现有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收益较差,社会资本投资积极性较弱。  2.具有较为完整的规划布局方案。试点县所在省级和市级层面均已制定出台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规划。试点县应制定完整、合理的充换电基础设施规划方案,明确公共充换电设施区域线路布局、建设数量、年度计划以及工作思路、保障措施和职责分工等内容,并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电网规划、乡村建设振兴规划、交通规划、能源规划等的紧密衔接。  3.具有适宜新能源汽车消费使用的场景。试点县应具备较丰富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场景需求,因地制宜全面涵盖县级邮政快递网点、农村物流节点、农村客货运场站(包括乡镇运输服务站、农村客货邮站点等)、3A及以下旅游景区、“四好农村路”沿线、交通综合服务站等公共充换电使用场景。试点县所在地级市2023年汽车保有量应不低于20万辆,具备较好的新能源汽车消费潜力。  4.具备充足的供电保障能力。试点县应具备良好的农村电网基础条件,对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具备充足的电力支撑保障能力。  (三)名额分配。2024—2026年,三部门根据地方当前新能源汽车和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状况及未来潜力、地域面积、省内县(县级市)数量、当前财力状况等因素分配省级试点县名额(见附件2)。  (四)遴选流程。试点实施方案以县为主体编制,逐级申报至省,省级有关部门根据各县新能源汽车推广潜力、充换电需求等因素,通过竞争性评审的方式择优确定本省试点县名单,鼓励对省内偏远地区且具备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潜力的县、“四好农村路”全国示范县予以适当倾斜。各省试点县名单及试点实施方案按程序上报三部门备案,相关材料电子版需一并上传至第三方“新能源汽车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清算平台”(以下简称清算平台)。2024年集中受理试点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  三部门将对各省上报方案中的充换电基础设施技术性指标、政策目标、保障措施和应用场景等内容进行必要的审查,对于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将方案退回有关省。有关省应根据三部门的审查意见对试点县及申报方案进行修改,并于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上报三部门,如仍不符合备案条件,则相应核减本批次试点名额。    四、奖励标准 中央财政对经三部门同意备案且完成任务目标的试点县给予奖励资金支持,每个试点县示范期为3年。奖励标准根据每年度试点县充换电设施功率利用率达标情况设置,共分为三个档次。示范期内,每年均达到最高目标的试点县最多可获得4500万元(具体年度考核指标及奖励标准见附件3)。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试点县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等相关支出,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力,不得用于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和新能源汽车运营补贴。试点结束后,三部门将对超额完成目标,且对周边地区有明显示范带动效应的县,按照奖励标准的10%给予超额奖励。    五、资金审核及拨付 按照“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三部门对同意备案的试点县集中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后,中央财政先行拨付不低于70%的奖励资金,支持试点县启动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后续根据试点县年度目标考核结果进行奖励资金清算。  每年2月底前,省级牵头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完成各试点县上一年度示范情况审核工作,具体包括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功率利用率情况、新技术新模式应用等情况,以及县域农村公路与充换电场所通达情况,并将审核结果上传至清算平台。  三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通过材料审查、现场抽查等方式,按照一定比例对有关省审核工作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并利用清算平台按照目标引领、结果导向,对各省试点县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审核,出具监督检查报告。三部门根据监督检查报告、省级审核结果确定最终审核结果。财政部根据最终审核结果按程序拨付资金。    六、组织实施 各省要明确牵头部门,积极发挥统筹监督作用,相关部门要加大对试点县政策支持力度,鼓励通过出台土地、电价、服务费等支持政策,有效保障农村地区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积极协调当地电网企业在试点地区的电网接入、增容等方面予以保障,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建立试点情况定期上报制度,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行数据应实时上传至清算平台;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省级牵头部门应组织试点县在清算平台按季度上传新能源汽车渗透率、新技术新模式应用等情况。  各试点县是制定试点实施方案、完善配套政策、组织落实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试点县要强化组织实施,建立由牵头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密切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积极与当地具有一定建设规模、具备成熟建设经验的龙头企业开展合作建设运营充换电设施。试点县牵头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细化任务分工,强化监管考核,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统筹解决实施中的具体问题和困难,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完成试点任务。试点县财政等相关部门要保证中央财政拨付的奖励资金及时有效使用。    七、监督考核和绩效管理 (一)监督考核。三部门将按职能加强对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的支持、指导和监督,并组织第三方机构和专家全程跟踪指导工作。省级层面要强化对本地区试点县的监督考核,对本地区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绩效管理。有关省组织试点县按要求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年度绩效自评等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交通运输部开展整体绩效评价,三部门将结合2024年全国试点工作整体绩效评价结果和分省绩效评价结果,综合确定2025年试点省范围以及各省试点县分配名额。  三部门会同第三方机构适时组织抽查和评估工作,对抽查结果与上报情况不符以及其他试点工作不力的,按程序采取扣减奖励资金、暂缓拨付资金、取消试点资格等处罚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奖励资金,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通知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联系方式: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010-61965050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010-68205644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 010-65292936    附件: 1.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大纲  2.第一批试点县分省名额分配数量  3.第一批试点县年度考核指标及奖励标准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 2024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