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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汽车车门把手安全技术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公示

作者:
来源:
2025/12/18 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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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标准委下达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完成了《汽车车门把手安全技术要求》等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电动汽车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外文版(报批稿)的编制工作。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对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予以公示。
 


《汽车车门把手安全技术要求》文件规定了汽车车门把手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同一型式判定。本文件适用于M1类、N1类汽车和多用途货车的车门把手,其他车辆车门把手参照执行。

 

建议实施监督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背景意义及必要性
近年来,随着汽车电动化、智能化的快速发展,隐藏式车门把手因其造型独特等被广泛应用。市场上车门把手产品的工作原理和形式日趋多样化,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逐渐暴露出诸多安全问题,例如:强度不足、控制逻辑存在安全隐患、识别与操作困难(因隐蔽且缺乏明确标识)、断电失效等。这些问题在碰撞、起火等事故中进一步加剧逃生与救援的难度,例如车辆断电导致电动内外门把手无法正常开启、车门把手不易识别、紧急情况下不易操作打开车门等。
本标准聚焦道路事故场景和门把手衍生的行业痛点,旨在引导企业规范车门内外把手产品设计,提升门把手安全性能,全面提升车辆安全水平。标准的制定将强化乘员安全逃生和救援保障,对于降低道路事故伤亡、提升道路交通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编制原则
综合标准前期研究成果,立足于我国道路交通实际特点及汽车行业的技术现状,开展本标准编制工作。本标准的制定,旨在提升汽车门把手的安全性能,持续推动我国汽车安全水平,服务和促进汽车被动安全技术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1)提升先进性。本标准充分研究了国内外的相关标准法规,在借鉴国外先进技术和经验的前提下,结合我国车门把手的应用现状,提出符合现阶段和未来发展的门把手安全技术要求。
(2)考虑可行性和可实施性。本标准在编写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行业内相关领域的现行标准,深入调研了汽车整车企业、车门把手供应商、检测机构等对于汽车车门把手的技术相关情况。本标准制定过程中研究和分析了国内车门把手开发与应用现状,深度对标先进技术指标并验证其适用性,反复论证试验方法的可行性,经多轮实车试验的技术方案验证,最终形成契合我国实际、可实施的车门把手安全要求和技术方案。
(3)注重符合性、协调性。此次标准的制定与现有的汽车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无相互矛盾与不协调的内容,符合适应汽车技术发展趋势,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制修订的规定和政策。
(4)编写规范性。本标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格式严格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进行编制。

 

标准的主要技术要求
本文件主要由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及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同一型式判定及实施日期等七个章节以及附录A车门把手布置位置及附录B车门把手强度试验加载位置两个附录构成。

 

过渡期建议及理由
标准在起草过程中汽车整车企业、零部件企业、检测机构等各相关方广泛征求并充分论证了标准实施过渡期,标准技术内容充分考虑了我国汽车的新车研发设计验证能力、生产周期以及制造的技术水平等因素,检测机构也具有新标准对应的汽车侧面碰撞试验的检测能力,标准实施的基础条件已具备。
关于实施过渡期,在标准制定过程中,还特别邀请与汽车公告管理、强制性认证等相关的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等相关方共同参与了实施过渡期的讨论,共同确认了关于标准实施过渡期的建议。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出函向市场监管总局认证监督管理司征求意见时,认证监督管理司对该实施过渡期无意见。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建议标准实施给予一定过渡期,建议自2027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建议标准实施过渡日期如下: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4.1.1.3的要求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执行,其他要求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对于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25个月开始执行。

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
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2027年1月1日),应符合本文件除4.1.1.3之外的要求;
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2028年1月1日),应符合本文件规定的全部求。

对于己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
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25个月(2029年1月1日),应符合本文件规定的全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