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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若干措施

作者:
来源:
2025/09/24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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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发布《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措施》明确:支持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

1)鼓励企业参与航空港区范围内智能网联汽车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对符合“车-路-云-网-图”体系架构的智慧道路、数据中心、数字底座、测试基地等项目,按企业在项目建设实际投资的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在智能网联封闭测试区开展测试的企业,给予每款测试车型测试费用50%的支持,单一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鼓励企业开展自动驾驶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示范车辆运营里程达到1000公里以上的运营主体,按5元/公里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单个企业享受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年。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发展若干措施

 

为抢抓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新机遇,锚定国内外新能源车企及产业链重点企业,精准发力、招大引强,加快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补链、强链、延链,打造千亿级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和全国领先、具有世界影响力的郑州航空港新能源汽车城。结合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以下简称航空港区)发展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汽车零部件产业园建设
鼓励企业集约集群发展,被认定为郑州市或航空港区小微企业园、专业园区的汽车零部件产业园,按照固定资产投资的3%给予园区投资主体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鼓励园区引育优质企业,对当年新增3家及以上规模以上企业的,按照每家给予10万元的标准,给予园区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上不封顶。

 

二、支持企业扩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投资
对生产设备投资2000万元及以上的新能源汽车产业领域入区项目,项目竣工投产后,按照项目生产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三、支持整车和零部件协同发展
鼓励新引进的车规级芯片、智能传感器、智能驾驶、智能座舱、汽车电子、内外饰件、汽车座椅等零部件企业进入整车、专用车企业供应链体系,对整车和专用车企业非关联零部件生产企业,年度零部件销售收入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其年度销售收入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以后年度,以企业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为基数,增长10%及以上的,按照其年度增量部分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四、支持零部件企业产能爬坡
对企业年度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及以上的汽车零部件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50万元、150万元、500万元。单个企业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给予差额部分奖励。

 

五、支持举办汽车文化赛事活动
支持企业举办新能源汽车领域相关展览展示、产业交流、赛事活动等,对活动中的展位费、布展费、宣传推广费等,按照实际支出的50%给予奖补,每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六、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
对入选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新能源汽车领域工业互联网“双跨”平台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对入选省级特色型、区域型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企业,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七、支持企业智能化和数字化转型
对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智能制造优秀场景的新能源汽车及零部件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100万元。对获评省级智能制造标杆、智能车间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对获评领航级、卓越级、先进级、基础级智能工厂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80万元、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八、支持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
鼓励企业参与航空港区范围内智能网联汽车新型基础设施建设,对符合“车-路-云-网-图”体系架构的智慧道路、数据中心、数字底座、测试基地等项目,按企业在项目建设实际投资的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在智能网联封闭测试区开展测试的企业,给予每款测试车型测试费用50%的支持,单一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鼓励企业开展自动驾驶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示范车辆运营里程达到1000公里以上的运营主体,按5元/公里的标准给予企业奖励,单个企业享受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年。

 

九、附则
支持企业按照现行政策标准及程序,申请享受区内总部经济、科技创新、金融、人才、住房、促消费等有关政策。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上级部门及航空港区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或者同一企业同时符合第三、第四条政策条款的,均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支持。企业在航空港区享受其他专项财税支持政策,不再执行此政策。科技工信局根据申报工作安排,将政策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及时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流程组织政策申报。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的,本措施依程序进行相应调整。由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科技工信局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