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规范新型运载工具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商业示范活动
为加快新型运载工具技术研发应用,指导和规范邯郸市新型运载工具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邯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联合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和市城管执法局草拟了《邯郸市新型运载工具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细则》所称新型运载工具是指搭载先进的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达到《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40429-2021)》标准中规定的3级及以上驾驶自动化水平的自动驾驶系统、行驶速度较低且不配备传统驾驶员,可实时监测周围环境,能正确识别和响应各种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及各种障碍物,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具备网联通信功能,适用于快递配送、末端物流等场景的运载工具。长度原则上不小于1500mm且不大于4050mm,宽度不小于900mm且不大于1700mm,高度不小于1300mm且不大于2650mm,长、宽、高尺寸均不包含外部传感设备(不包含),长、宽、高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邯郸市新型运载工具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新型运载工具技术研发应用,指导和规范新型运载工具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河北省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实施细则》(冀工信装〔2024〕31号)和《邯郸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邯工信〔202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邯郸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新型运载工具是指搭载先进的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达到《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40429-2021)》标准中规定的3级及以上驾驶自动化水平的自动驾驶系统、行驶速度较低且不配备传统驾驶员,可实时监测周围环境,能正确识别和响应各种交通标志、标线、信号灯及各种障碍物,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具备网联通信功能,适用于快递配送、末端物流等场景的运载工具。长度原则上不小于1500mm且不大于4050mm,宽度不小于900mm且不大于1700mm,高度不小于1300mm且不大于2650mm,长、宽、高尺寸均不包含外部传感设备(不包含),长、宽、高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条 在邯郸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新型运载工具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应遵守本细则。高速公路、国省干道、城市快速路暂禁止应用。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道路测试,是指在公路、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车辆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的路段或区域进行的新型运载工具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
本细则所称示范应用,是指在公路、城市道路、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车辆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的路段或区域进行的具有试点、试行效果的新型运载工具载物(危险货物运输除外)和专项作业活动。
本细则所称商业示范,是指在公路、城市道路、特定区域范围内范围内进行的新型运载工具载货(危险货物运输除外)或者特种作业的商业示范活动,是示范应用的特殊范畴。
本细则所称封闭测试区(场),是指在固定区域设置的具有封闭物理界限及新型运载工具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所需道路、网联等设施及环境条件的区域或场地。
第五条 本细则的组织机构参照《邯郸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邯工信〔2025〕2号)执行。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共同组成联合工作小组,建立合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推进新型运载工具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事宜,组织市直各有关部门协助属地政府开展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相关评估论证工作。
市工信局负责牵头统筹各成员单位制定、修订新型运载工具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规则、全流程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并动态调整发布,明确准入资质和审批流程。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新型运载工具道路测试和商业化应用指导工作,做好各县(市、区)(管委会)新型运载工具类型、数量、临时编码、运行周期、运行路段、安全驾驶人等相关信息备案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新型运载工具违规应用整治。
市公安局负责新型运载工具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工作,会同联合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共同研究确定市主城区新型运载工具通行路线、通行时间,查处违规上路、不按规定路线和时间行驶、占用市政道路停车作业等违规行为,并指导各县(市、区)公安交巡警部门做好以上相关工作;联合建立违规企业惩处机制;负责新型运载工具交通事故的处置和责任认定。
市邮政管理局负责对从事邮政快递相关业务的新型运载工具使用企业实施行业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配送服务流程;协同规范新型运载工具上路交通秩序,联合建立违规企业惩处机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企业和责任人责任。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新型运载工具在交通运输领域试点运营的协调、指导工作。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新型运载工具在环卫领域试点运营的协调、指导工作。
新型运载工具在其它业务应用领域的协调、指导工作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联合工作小组可组织汽车、交通、通信、电子、计算机、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建专家委员会,提供专家咨询,作为决策参考。
第六条 市联合工作组定期或由成员单位提出申请后可召开工作组会议,对县(市、区)(管委会)开展的新型运载工具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情况进行评估,对新型运载工具生产及运营企业进行评价。市联合工作组可根据相关县(市、区)(管委会)道路通行条件、新型运载工具运行情况、应用场景等综合确定新型运载工具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总量,根据县(市、区)(管委会)申请统一发放新型运载工具编码。
第七条 开展新型运载工具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活动,应遵循安全第一、创新发展、审慎包容的原则,积极推进无人配送、无人环卫等应用场景商业示范。
第八条 各县(市、区)(管委会)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职责,结合辖区实际,划定辖区范围内特定区域、指定路段开展新型运载工具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指定牵头部门负责开展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申请受理、方案评估论证、联合审核等工作;按规定开展新型运载工具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九条 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主体是指提出新型运载工具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申请、组织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是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第一责任主体。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或多个独立法人单位组成的联合体,由多个独立法人单位组成联合体运营的主体,至少有一个单位具备运营能力,且各单位应签署运营服务及相关权责划分协议;
(二)具备新型运载工具制造、自动驾驶系统等技术研发、试验检测或运营等相关业务能力;
(三)具备对新型运载工具进行事件记录、分析、重现和实施远程实时监控的能力;
(四)具有新型运载工具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体系,具备相应的测试和验证能力;
(五)具有完善的新型运载工具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方案;进行商业示范的,还需具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商业示范意见;
(六)应为新型运载工具指定安全驾驶人,为新型运载工具运行的第一安全责任人;确定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安全专员,为安全驾驶人相关主体做好日常指导,协助解决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七)制定安全管理体系,定期为安全驾驶人、安全专员开展培训和考核等工作,确保新型运载工具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日常管理活动的正常运行;应向指定的安全驾驶人告知需承担的相关责任,并签订承诺书;
(八)具有远程协助平台,远程协助平台具备实时监控测试新型运载工具的行驶状态和远程协助等能力;企业后台监控平台预留接入公安交管部门管理平台接口,具备实现新型运载工具行驶轨迹、速度、状态等数据的实时共享的能力;
(九)建立网络安全管理机制和数据安全风险评估机制,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要求,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保护测试新型运载工具及其联网设施免受攻击、侵入、干扰和破坏,防止数据泄露、被窃取和篡改,维护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依据《数据安全法》等保证新型运载工具采集数据使用安全和规范;
(十)具备风险应对机制,针对新型运载工具在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包括但不限于事故、故障、恶劣天气等突发情况的安全处置预案,确保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排除隐患、及时消除不良影响,保障道路测试安全稳定有序开展;
(十一)应具备健全交互机制,能够及时响应有关部门需求,与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建立联系,确保事故发生或影响交通等问题发生时能及时解决;
(十二)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十三)对新型运载工具开展道路测试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每台装备应购买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的责任险;开展示范应用应购买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责任险;开展商业示范应购买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责任险;
(十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新型运载工具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主体(含联合体单位)在交通事故处理、路线规划、使用时间、停放作业等方面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新型运载工具运营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应急预案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管理;
(二)新型运载工具生产企业应定期对新型运载工具进行维护保养和安全检测,确保新型运载工具技术性能符合安全标准;
(三)新型运载工具生产企业应具备将企业后台监控平台接入公安交管部门管理平台的能力,可实现新型运载工具行驶轨迹、速度、状态等数据的实时共享;
(四)新型运载工具运营企业应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及时整改存在的问题;
(五)新型运载工具运营企业应建立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回应市民关切,处理相关投诉问题;
(六)新型运载工具运营企业应具备执法交互机制,积极响应相关部门需求,与公安交管、邮政、工信等部门建立联系,确保事故发生或影响交通时能及时联系到相关责任人;
(七)新型运载工具生产企业、运营企业应具备在紧急情况发生时,现场和远程协助控制新型运载工具的能力,协助公安交管、邮政、工信等部门下载保存新型运载工具新型运载工具数据和形成记录视频;
(八)新型运载工具生产企业、运营企业,应在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部门提交上季度开展运营活动的工作报告,以及下季度运营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在用新型运载工具总量、路线信息概况、运行时间信息、新型运载工具故障情况、新型运载工具发生事故情况、人工监管情况等内容;
(九)新型运载工具运营企业应定期对新型运载工具进行外观检查,确保新型运载工具外观整洁干净,符合城市市容管理标准。
第十一条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安全驾驶人是指经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授权,负责新型运载工具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安全运行,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的自然人。如出现交通违法事故,由安全驾驶人按事故责任接受相应处罚。安全驾驶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签订有劳动合同或由申请主体出具劳务证明;
(二)身体健康,持有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过程中有效的C1及以上道路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熟练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交通安全知识;
(三)最近连续3个计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四)最近1年内无超速50%以上、超员、超载、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记录;
(六)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
(七)经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培训合格,熟悉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方案,掌握新型运载工具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操作方法,具备紧急状态下应急处置能力;
(八)具备在发生紧急情况时,现场和远程协助控制新型运载工具的能力,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现场下载保存新型运载工具全部的车端数据和行车记录仪视频;
(九)首次申请新型运载工具道路测试,每车配备一名安全驾驶人;示范应用期间应按照不低于1:5的比例配置安全驾驶人,在累计运行500公里且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后,根据申请主体运营需求及技术发展情况可动态调整新型运载工具与驾驶人配置比例;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新型运载工具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出厂合格证明;进行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前,应确保新型运载工具在封闭测试区(场)等特定区域进行充分的实车测试,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范及相关测试要求,取得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所列明通用测试项目及场景评估报告(参照附件2);
(二)满足对应新型运载工具类型除耐久性以外的强制性检验项目要求,对因实现自动驾驶功能而无法满足强制性检验要求的个别项目,需提供其未降低新型运载工具安全性能的证明或声明;
(三)具备人工近场操控、自动驾驶和人工远程协作三种模式,且能够以安全、快速、简单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提示,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将新型运载工具即时转换为人工操作模式;
(四)不满足设计运行范围时,应具备使装备达到最小风险状态的能力;
(五)在自动驾驶模式下,远程驾驶人可通过远程协助平台及时、安全地将新型运载工具切换至远程协作状态;
(六)应具备提醒功能,在新型运载工具行驶过程中和紧急情况下,可及时提醒其他交通参与者;
(七)具备新型运载工具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能够实施回传下列第1至6项信息,并自动记录和存储下列各项信息在新型运载工具事故或失效状况发生前至少90秒的数据及发生后最少60秒的下列数据,且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1年:
1.新型运载工具标识(车架号或临时编码信息等);
2.新型运载工具控制模式(自动驾驶状态/人工驾驶状态);
3.新型运载工具位置;
4.新型运载工具速度、加速度、行驶方向等运动状态;
5.新型运载工具外部360°视频监控情况;
6.环境感知和响应状态;
7.新型运载工具灯光、信号、喇叭实时状态;
8.反映安全驾驶人和人机交互状态的监控情况;
9.新型运载工具接收的非驾驶座远程控制指令及来源情况;
10.新型运载工具故障情况(如有)。
(八)商业示范新型运载工具还应符合国家、河北省和邯郸市对营运新型运载工具的其他条件要求;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道路测试申请要求及流程
第十三条 在邯郸市开展新型运载工具道路测试的测试主体、安全驾驶人、新型运载工具应符合本细则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道路测试期间禁止开展相关示范应用活动。
第十四条 申请新型运载工具道路测试时,道路测试主体应向各县(市、区)(管委会)指定的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县级牵头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新型运载工具道路测试信息申请书(附件3),包括道路测试主体、安全驾驶人及新型运载工具的基本情况;
(二)相关主体(包括联合体成员)工商注册相关文件(加盖公章复印件);
(三)安全管理体系制度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驾驶人培训考核制度、测试装备日常管理制度、风险应对机制及应急处置预案、应急事件处理及应急演练制度等);
(四)新型运载工具测试主体安全性自我声明(附件1);
(五)安全驾驶人材料(包括有效身份证件、机动车驾驶证、与道路测试主体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道路测试主体培训证明、安全驾驶证明、告知确认书等);
(六)新型运载工具安装的自动驾驶系统介绍,以及自动驾驶功能对应的设计运行条件说明,包括设计运行范围、自身技术条件下可能发生的最小风险状态及相应的最小风险执行方式;
(七)新型运载工具申请测试期内有效的责任保险凭证;
(八)新型运载工具远程协助平台的使用说明及安全保障措施;
(九)新型运载工具系统故障时的应急处置方案;
(十)网络安全管理机制、保障方案、应急处理措施、数据安全和通信安全风险评估机制说明材料;
(十一)新型运载工具道路测试或方案,包括但不限于道路测试目的、拟开展测试的路段或区域、测试时间、项目、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提交材料。
第十五条 道路测试申请流程及审核要求如下:
(一)申请主体按照新型运载工具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按照第十四条规定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提供国家、省、市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提交材料。
(二)申请主体向所在县(市、区)(管委会)政府县级牵头部门提交新型运载工具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申请书(附件3)和新型运载工具安全性自我声明(附件1)。
(三)县级牵头部门组织同级公安、邮政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以及具有资质的机构相关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联合审核。通过联合审核的,同步向社会公布。
未通过联合审核的,由县级机构牵头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企业未通过原因,并指导完善。
(四)由县级牵头部门向市联合工作组申请临时编码后,向申请企业发放新型运载工具道路测试通知书(附件5),明确新型运载工具类型、数量、临时编码、运行周期、运行路段、安全驾驶人等信息。
(五)道路测试主体凭道路测试通知书(附件5),制作临时编码并安装后,可按照道路测试方案开展相应活动;
(六)新型运载工具道路测试通知书一次性有效期原则不超过18个月,且不得超过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及保险凭证的有效期。
(七)若新型运载工具道路测试到期后需继续延期,须在到期之日前10工作日内向县级牵头部门提交《新型运载工具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延期申请书》(附件8)。
第十六条 测试主体已在其他省市获准进行新型运载工具道路测试且原申请材料仍在有效期内,拟在邯郸市行政区域内进行道路测试的,可适用简化申请。异地互认机制适用于同型号、同系统、同架构新型运载工具。
第四章 示范应用申请要求及流程
第十七条 在邯郸市开展新型运载工具的示范应用主体、安全驾驶人、新型运载工具应满足本细则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相关规定。
(一)示范应用。申请示范应用的新型运载工具本身或同款(即同型号、同系统、同配置)新型运载工具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或区域进行过累计不少于120小时或500公里的道路测试,在测试期间未发生道路测试新型运载工具方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方可开展示范应用。对在其他省市已获准进行示范应用类活动的,新型运载工具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和区域进行过累计不少于60小时或250公里的道路测试,在测试期间未发生道路测试新型运载工具方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方可开展示范应用。
1.申请主体参照第十四条规定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并提供国家、省、市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提交材料。
2.申请主体向所在县(市、区)(管委会)政府县级牵头部门提交新型运载工具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申请书(附件3)、新型运载工具安全性自我声明(附件1)。
3.县级牵头部门组织同级公安、邮政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以及具有资质的机构相关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联合审核。通过联合审核的,同步向社会公布。
未通过联合审核的,由县级牵头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企业未通过原因,并指导完善。
4.由县级牵头部门向市联合工作组申请临时编码后,向申请企业发放新型运载工具示范应用通知书(附件6),明确新型运载工具类型、数量、临时编码、运行周期、运行路段、安全驾驶人等信息。
5.道路测试主体凭示范应用通知书(附件6),制作临时编码并安装后,可按照示范应用方案开展相应活动;
6.新型运载工具示范应用通知书一次性有效期原则不超过18个月,且不得超过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及保险凭证的有效期。
7.若新型运载工具道路测试到期后需继续延期,须在到期之日前10工作日内向县级牵头部门提交《新型运载工具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延期申请书》(附件8)。
(二)商业示范。商业示范是示范应用的特殊范畴,申请商业示范的新型运载工具本身或同款(即同型号、同系统、同配置)新型运载工具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进行商业示范的路段或区域进行过累计不少于120小时或500公里的示范应用,在示范应用期间未发生道路测试新型运载工具方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方可开展商业示范。对在其他省市已获准进行商业示范类活动的,新型运载工具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进行商业示范的路段和区域进行过累计不少于60小时或250公里的示范应用,在示范应用期间未发生道路测试新型运载工具方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方可开展商业示范。
1.申请主体参照第十四条规定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同时应提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商业示范意见、在其他省市完成的商业示范类活动安全性相关材料(如有),并提供国家、省、市及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提交材料;
2.申请主体向所在县(市、区)(管委会)政府县级牵头部门提交新型运载工具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申请书(附件3)、新型运载工具安全性自我声明(附件1);
3.县级牵头部门组织同级公安、邮政管理、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以及具有资质的机构相关专家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联合审核。通过联合审核的,同步向社会公布。
未通过联合审核的,由县级牵头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企业未通过原因,并指导完善。
4.由县级机构牵头单位向市联合工作组申请临时编码后,向申请企业发放新型运载工具商业示范通知书(附件7),明确新型运载工具类型、数量、临时编码、运行周期、运行路段、安全驾驶人等信息;
5.道路测试主体凭商业示范通知书(附件7),制作临时编码并安装后,可按照道路测试方案开展相应活动;
6.新型运载工具示范应用通知书一次性有效期原则不超过18个月,且不得超过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及保险凭证的有效期。
7.若新型运载工具道路测试到期后需继续延期,须在到期之日前10工作日内向县级牵头部门提交《新型运载工具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延期申请书》(附件9)。
第五章 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
第十八条 对同一批次申请(包括初始申请或增加)的新型运载工具性能检测适用“三同原则”(即新型运载工具型号相同、自动驾驶系统相同、系统配置相同,以下简称同型号、同系统、同架构),应提交检测报告。如需增加同型号、同系统、同架构新型运载工具数量的,需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一致性核查报告。
第十九条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所在县(市、区)(管委会)应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特别是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路段区域周边,发布新型运载工具运行的时间、项目及安全注意事项等。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路段和区域内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相关规范办法设置相应标识或提示信息。
第二十条 新型运载工具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主体应当遵守本细则相关规定,取得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通知书,并按规定悬挂临时编码后,方可在指定路段或区域应用。未取得临时编码的一律不得上路开展测试或商业示范活动。新型运载工具应当按照规定在装备显著位置粘贴标识,标明运营企业名称、安全驾驶人联系方式、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路段、区域、有效期等信息。县级牵头部门会商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区域交通状况、社会反响情况,在市联合工作组指导下动态调控本区域新型运载工具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总量。
第二十一条 新型运载工具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期间,应参考现有交通管理规定,遵守相应通行规则。应当严格按照审核确定的路线和时间在非机动车道内顺向行驶,原则上速度不超过15公里/小时;未划分非机动车道或者非机动车道通行条件不足时,可在最右侧机动车道靠右行驶,不得占用机动车道影响其他车辆通行。不得有两辆及以上新型运载工具并排行驶,不得擅自进入禁止通行区域、变更行驶路线或超出允许通行时段行驶。因特殊情况(如恶劣天气、道路施工等)需要临时调整路线或时间的,新型运载工具主体应当提前向县级工信、公安交管、邮政管理、交通运输等行业监管部门报备,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不得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过程中在道路上开展制动性能试验。
第二十二条 县级牵头部门应加严审核涉市主城区、县(市、区)主城区范围内线路申请,对早晚交通高峰时段(7:30-8:30,17:30-19:00)内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交通流量等情况进行严格控制和审核。涉及市公安局交巡警部门管理的区域应征得其同意后方可批准。
第二十三条 新型运载工具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过程中,不得擅自进行影响新型运载工具功能、性能的软硬件更新以及安全驾驶人变更。如确因业务需要,须向县级牵头部门提交《新型运载工具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与商业示范变更信息申请表》(附件9)。
第二十四条 新型运载工具在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期间,严禁搭载人员及以下物品:
武器、弹药、非法药物、生化制品、传染性物品、易燃易爆、腐蚀性、放射性等妨碍公共安全的物品;危害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的非法出版物、宣传品、印刷品等;法律及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物品。
第二十四条 新型运载工具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期间,遭遇台风、暴雨及大雪等恶劣天气时,以及道路被淹、道路结冰、道路积雪、洪水所导致的车道浸没情况下,应暂停运行。因交通事故、道路施工、节日庆典、重要活动等特殊情形下,新型运载工具应用主体要根据相关管理部门要求及时调整运行计划。实施现场临时管制时,应用主体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指令,立即采取避让、暂停运行等处置措施。
第二十五条 新型运载工具应当具备安全避让功能,遇行人、非机动车或其他车辆时,应当主动避让;通过路口时,应当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规定,后台安全驾驶人服从交通警察指挥。应当建立新型运载工具远程监控系统,安全驾驶人负责实时监控新型运载工具行驶状态,发现异常情况(如新型运载工具故障、交通违法行为、安全隐患等)时,应当立即采取远程控制、指令停车等措施,确保道路安全。远程监控系统应面向公安、邮政管理、工信等部门开放,便于主管部门做好动态监管。
第二十六条 新型运载工具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应在指定的临时停放区域停放,不得随意占道停放或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并接受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指导。
第二十七条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安全驾驶人应始终监控新型运载工具运行状态及周围环境,当发现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态或系统提示需要人工操作时,要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过程中,除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通知载明的路段或区域外,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新型运载工具不得使用自动驾驶模式行驶;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新型运载工具从停放点到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与商业示范路段或区域的转场,应使用人工操作模式行驶。
第二十八条 商业示范过程中,新型运载工具需要实施远程升级的,应进行备案。不涉及产品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技术性能变化的相关升级活动,企业在备案后可直接开展升级;涉及产品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技术性能变化的相关升级活动,应提交验证材料,保障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等相关要求;涉及新型运载工具自动驾驶功能的相关升级活动,应提交验证材料,证明升级后新型运载工具自动驾驶功能未受影响,并经县级牵头部门批准。
第二十九条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于每季度(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可以顺延)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联合工作组提交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阶段性报告和下一阶段的运行计划,并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总结报告。
第三十条 各县(市、区)(管委会)工信、公安、邮政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对新型运载工具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进行动态评估,并于每半年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联合工作组相关单位报告辖区内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情况。应当定期开展新型运载工具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检查和联合执法行动,重点查处违规上路、不按规定路线和时间行驶、随意占道停放、占道作业等违规行为。
第三十一条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存在违规操作或者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县级牵头部门可视其情节严重程度,采取约谈、暂停部分或全部新型运载工具活动、取消相关活动资格等处理措施,并要求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向县级牵头部门提交相关证明,经联合审议通过后可恢复相关活动,对违规3次以上的,不再恢复该主体活动。
各县(市、区)(管委会)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开展新型运载工具道路交通秩序专项检查和联合执法行动,重点查处违规上路、不按规定路线和时间行驶、随意占道停放、占道作业等违规行为。市联合工作组相关成员单位不定期开展联合抽查,并可根据联合抽查情况对相关生产和运营主体、县(市、区)牵头部门采取相关限制措施。
第六章 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新型运载工具发生交通事故时,安全驾驶人应当立即记录事故情况,拨打报警电话,同时指令新型运载工具立即减速行驶并就近在安全位置停靠,发出警报声警告其他交通参与者。事故严重的,应安排专人及时到达现场处置,保护事故现场;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安全驾驶人应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安排专人及时到达现场处置。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车辆损毁等严重事故的,新型运载工具申请主体应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工作,封存事故相关记录数据,并交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事故发生后立即形成事故基本情况报告,并在24小时内报送至公安交管部门、邮政管理和工信等部门。
公安交管部门接到事故报警后,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现场勘查、责任认定等工作;涉及城市管理、邮政监管、道路运输等相关问题的,应当通知相关部门到场协同处置。新型运载工具申请主体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提供行驶数据、监控记录等相关材料,不得隐瞒、篡改数据或拖延提供材料。应在事故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将事故原因、责任认定结果及完整的事故分析报告(附件10)等相关材料上报县级牵头部门,县级牵头部门视情节严重程度暂停单个新型运载工具或该企业相关新型运载工具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活动。
第三十三条 在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期间发生交通违法或交通事故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认定和违法处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事故责任主体包括安全驾驶人、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主体等。交通违法由安全驾驶人接受处罚。
第三十四条 若认定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承担责任,当赔偿金额超出保险赔付金额,由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一次性补足赔偿金额。
第三十五条 新型运载工具在自动驾驶状态下发生事故的,申请主体企业不能以“自动驾驶”为由免除或减轻责任,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全部赔偿责任;涉及新型运载工具技术缺陷的,使用企业可依法向新型运载工具生产企业追偿。新型运载工具申请主体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提供新型运载工具行驶数据、监控记录等相关材料,不得隐瞒、篡改数据或拖延提供材料。
第三十六条 新型运载工具未按规定取得临时编码,发生不按审核路线和时间行驶、超速行驶、随意占道停放、占用机动车道影响其他车辆通行等情形,存在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逆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未落实监控责任引发安全事故、拒不配合相关部门的,市、县相关部门可按照情节严重程度对新型运载工具生产企业、申请主体(包含联合体成员)采取教育警示相关责任人,约谈运营企业负责人,暂停相关新型运载工具运营,撤销其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或商业示范通知书并收回已发放临时编码,暂停新增新型运载工具申请等措施,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罚。
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牵头部门研究讨论并向市联合工作小组报备后,有权撤销其新型运载工具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通知书:
(一)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与商业示范活动具有重大安全风险的;
(二)新型运载工具违规或违法行为存在瞒报、谎报行为被媒体曝光或群众举报,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的;
(三)新型运载工具有严重干扰交通次序行为,如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逆行等,或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可以处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拘留处罚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四)新型运载工具存在重大升级情况,与申请不一致且未上报的;或在第三方授权机构不定期的抽查中,无法出具无重大升级有效证明材料的;
(五)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新型运载工具毁损等严重情形,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新型运载工具方负主要以上责任的。
(六)其它未按照本细则执行或采取相应措施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撤销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通知书时应当一并收回新型运载工具编码,未收回的,公告编码作废。
第三十七条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在常规检验鉴定的基础上,可以委托相应的新型运载工具测试评审专家委员会、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新型运载工具的自动驾驶功能进行检测验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共同负责解释。本细则规定的相关内容,将根据国家及地方后续发布、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及时修订并发布。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有效期2年。《邯郸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涉及新型运载工具相关条款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