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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丨支持燃料电池汽车等技术示范应用项目,最高奖励2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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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2025/12/24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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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海南省清洁能源汽车发展规划》等文件精神,根据《海南省2023—2025年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措施》关于支持燃料电池汽车、甲醇汽车等新技术示范应用的要求,海南省工信厅、交通厅、财政厅现开展海南省燃料电池汽车及甲醇汽车等技术示范应用项目第二批(2025—2026年)申报工作,对满足申报要求的项目给予支持。

奖励支持方式:按照单个示范应用项目投放车辆的运营情况及带动的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分别给予车辆推广奖励及补能基础设施保障奖励,其中车辆推广奖励为:燃料电池汽车、甲醇增程汽车车辆推广奖励总金额不超过1200万元;燃料电池叉车车辆推广奖励总金额不超过200万元;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车辆推广奖励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南省交通运输厅 海南省财政厅
关于开展海南省燃料电池汽车等技术示范应用项目第二批(2025—2026年)申报工作的通知

琼工信汽车〔2025〕316号

 

各市、县、自治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局、财政局,各示范应用项目申报企业:

 

为落实《海南省清洁能源汽车发展规划》《海南省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3—2035年)》《海南省碳达峰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根据《海南省2023—2025年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措施》关于支持燃料电池汽车、甲醇汽车等新技术示范应用的要求,现就开展海南省燃料电池汽车及甲醇汽车等技术示范应用项目第二批(2025—2026年)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方式
示范应用项目由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组成“示范应用联合体”自愿申报,通过市县工信主管部门推荐,按照公平、公开原则,组织评审遴选后予以支持。本批次支持的项目不超过4个。

 

二、申报要求
示范应用项目的申报主体为“示范应用联合体”,其中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联合体”由燃料电池汽车车辆生产制造企业(整车、专用车或特种车等)、燃料电池系统企业、车辆运营企业、氢气供应企业、加氢站运营企业等组成;甲醇汽车“示范应用联合体”由具备甲醇汽车生产能力的制造企业、车辆运营企业、甲醇加注站运营企业等组成。车辆类别包括燃料电池汽车、燃料电池叉车、甲醇增程汽车及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等。具体申报主体要求、车辆要求、应用场景及相关示范要求等按照《海南省燃料电池汽车等技术示范应用项目第二批(2025—2026年)奖励方案》(详见附件1)等执行。

 

三、奖励支持
对满足申报要求的项目按照《海南省燃料电池汽车等技术示范应用项目第二批(2025—2026年)奖励方案》(详见附件1)相应标准给予支持。

 

四、工作程序
(一)项目申报。项目申报单位编写《示范应用项目申请书》(详见附件2),通过牵头企业所在市县工信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后,于2025年12月31日前,通过“海易兑”系统提交项目申请书。逾期未提交申请视为放弃申报。
(二)项目遴选。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等单位按照公平、公开原则,组织对“示范应用联合体”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向社会公示项目遴选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三)项目奖励资金申请。示范应用项目达到奖励申请条件的,应于2026年9月30日前,由“示范应用联合体”牵头企业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交《示范应用项目验收申请书》(附件3)。逾期未提交申请视为放弃奖励资格。
(四)项目验收及资金拨付。按照“成熟一个验收一个”的原则,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等单位成立专家评审小组对示范应用项目组织验收,并向社会公示项目验收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程序将奖励资金拨付到“示范应用联合体”牵头企业账户。


五、有关要求
(一)各市县工信主管部门积极做好示范应用项目推荐,并会同市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给予示范应用项目车辆运力指标配置、通行路权和加注设施建设等支持。
(二)逾期未完成阶段推广示范应用任务要求的,取消对应奖励资金申请资格。
(三)示范应用项目完成验收后,由申报企业所在市县工信主管部门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提交示范应用项目评估报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评估。


本通知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附件:
1.海南省燃料电池汽车等技术示范应用项目第二批(2025—2026年)奖励方案
2.示范应用项目申请书
3.示范应用项目验收申请书

 

海南省燃料电池汽车等技术示范应用项目第二批(2025-2026年)奖励方案

 

为落实《海南省2023一2025年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措施》关于支持燃料电池汽车等新技术示范应用的要求,丰富我省燃料电池汽车、甲醇汽车、智能网联汽车等应用场景,带动汽车产业协同发展,组织做好2025一2026年度示范应用项目奖励申报,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安排


本批次奖励设立“车辆推广”和“补能基础设施保障”两个支持方向,申报单位需以联合体形式申报上述两个方向,单个项目的奖励金额上限为2000万元,支持的项目总数不超过4个。
示范应用项目起止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至2026年9月30日,下文提到的示范期均指该时间段。


二、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要求
项目申报须以企业联合体形式进行,联合体应明确牵头单位,并由牵头单位统一负责申报事宜。其中,燃料电池联合体由燃料电池汽车车辆生产制造企业(整车、专用车或特种车等)、燃料电池系统企业、车辆运营企业、氢气供应企业、加氢站运营企业等组成;甲醇汽车联合体由具备甲醇汽车生产能力的制造企业、车辆运营企业、甲醇加注站运营企业等组成。需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产业示范带动效益。联合体在示范期内应明确拟在海南开展新能源整车或专用车生产、关键零部件生产、售后服务体系建设、测试体系建设、出口贸易等不少于两项产业布局,设立相关主体重点推进,并同意将相关业务实际开展作为申请验收的前置条件。
2.组织方式明确。联合体内企业签订合作协议书,明确牵头企业、项目管理机制、各组成企业权责、具体任务分工和计划等。
3.各组成企业申报时未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信用中国网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无欠缴税款,近三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4.牵头企业和车辆运营企业(可为同一企业)应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在海南省实际经营。
5.同一联合体每批次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同一法人名下只能一家企业作为牵头企业申报项目。
6.燃料电池汽车及甲醇汽车示范项目联合体需分别明确具体投运的加氢站及甲醇加注站。
7.对于已入围第一批示范项目但实际未实施的牵头企业,原则上不允许申报。
8.申报通知中明确的其他条件。
(二)车辆类别及要求
车辆类别包括燃料电池汽车、燃料电池叉车、甲醇增程汽车及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等四种类别。
1.燃料电池汽车:项目投放的车辆应为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产品,燃料电池系统功率不低于80kW。同时,须将车辆信息、车辆实时监测数据等接入海南省新能源汽车监管平台,车辆为在海南省内购买且注册登记的新车车辆,车辆使用性质为营运,且奖励资金发放前未发生过户行为(即未办理车辆转让登记手续),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日期和机动车行驶证注册日期均在示范期内。
2.燃料电池叉车:项目投放的燃料电池系统功率不低于10kW,在海南省内购买的新叉车,销售发票开票日期在示范期内,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
3.甲醇增程汽车:项目投放的车辆应为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产品,须将车辆信息、实时监测数据等接入海南省新能源汽车监管平台,车辆为在海南省内购买且注册登记的新车车辆,车辆使用性质为营运,且奖励资金发放前未发生过户行为(即未办理车辆转让登记手续),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日期与机动车行驶证注册日期均须在示范期内。
4.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支持在港口、矿山等封闭场景货物运输领域开展智能网联新能源中重型货车示范应用,探索商业可持续模式。车辆应具备《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40429-2021)》标准中规定的3级及以上驾驶自动化功能,按照海南省智能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相关管理办法要求取得相应道路测试许可,并接入指定的监测平台。车辆为在海南省内购买的新车车辆,销售发票开票日期在示范期内。
(三)应用场景及相关示范要求
1.燃料电池汽车及甲醇汽车示范项目,可选择单一应用场景实施。若选择两个及以上应用场景,车辆投放总量须满足所涉场景中最高单项车辆数量要求。例如,重型货车与轻中型货车相结合的燃料电池汽车示范项目,合计投放车辆应不低于35辆。
2.鼓励燃料电池叉车、智能网联汽车示范项目与燃料电池汽车或甲醇汽车示范项目联合申报。
不同类别车辆的应用场景、规模要求、验收要求、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如下表所示。

 

 

三、奖励支持方式


为加快建立燃料电池汽车和甲醇汽车等示范应用场景,按照单个示范应用项目投放车辆的运营情况及带动的基础设施建设情况,分别给予“车辆推广奖励”及“补能基础设施保障奖励”。
(一)车辆推广奖励
燃料电池汽车、甲醇增程汽车车辆推广奖励总金额不超过1200万元;
燃料电池叉车车辆推广奖励总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车辆推广奖励总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不同类别车辆奖励标准见下表:

 


注:项目投放车辆不重复享受《海南省2023—2025年鼓励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措施》中的其他相关补贴。

 

(二)补能基础设施保障
加氢站建设补贴。在示范期内新建且投入运营的加氢站(包含撬装站),按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成本)的30%给予建设补贴,单站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已建成场站在示范期内获得运营许可资质实现对外运营的,按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成本)的15%给予建设补贴,单站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加氢站运营补贴。对参与联合体且枪口价不超过35元/kg的加氢站,以氢气运输距离和实际加注量为准给予加氢站运营奖励,运氢距离不超过100公里的场站,按照15元/kg给予补贴;运氢距离超过100公里的场站,按照25元/kg给予奖励;对制加氢一体站,按照15元/kg给予奖励。补贴以2025年10月1日至提交验收日期内符合枪口价要求的累计加氢量进行核算。
甲醇加注站建设补贴。在示范期内新建且投入运营的甲醇加注站,按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成本)的30%给予补贴,单站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