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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征求《道路机动车辆生产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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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2025/10/27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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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工作,切实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更好保护经营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组织编制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明确:
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
不予处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准入相应的准入申请。
适用条件: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但在获得准入前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申请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从轻处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准入相应的准入申请,并给予警告。
适用条件:申请人被查实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一般处罚: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准入相应的准入申请,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准入申请。
适用条件:申请人被查实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

 

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
一般处罚:获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撤销相应的企业准入,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企业准入;获得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的,撤销相应的产品准入,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产品准入。
适用条件: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

 

3、擅自生产、销售未经许可在境内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
从轻处罚: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适用条件:未经准入擅自生产、销售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的,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一般处罚:
情节轻微: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处非法产品价值3 倍的罚款;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适用条件:擅自生产未经许可在境内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但尚未实现销售。

情节一般: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处非法产品价值4 倍的罚款;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适用条件:擅自生产未经许可在境内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且实现销售。

情节严重: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处非法产品价值5 倍的罚款;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适用条件:擅自生产、销售未经许可在境内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且因非法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安全事故。

从重处罚: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处非法产品价值5 倍的罚款;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适用条件: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时,擅自生产、销售未经许可在境内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


4、报送备案时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
不予处罚:未取得备案的不予备案,已取得备案的撤销备案。
适用条件:申请人在报送备案时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但在完成备案前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从轻处罚:未取得备案的不予备案,已取得备案的撤销备案,并给予警告。
适用条件:申请人被查实在备案时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

 

5、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
不予处罚:责令立即改正。
适用条件:以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但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从轻处罚:给予警告,并责令立即改正。
适用条件:以出租、出借、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

 

6、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不接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不予处罚:责令立即改正。
适用条件: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不接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但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从轻处罚:给予警告。
适用条件: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不接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7、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者检验结果存在重大失误的。
不予处罚:责令立即改正。
适用条件: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者检验结果存在重大失误,但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从轻处罚:向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管理部门进行通报。
适用条件:检验检测机构被查实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者检验结果存在重大失误的。

 

编制背景
2022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2024年,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要求完善行政处罚等领域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为认真落实上述文件要求,我司组织编制了《裁量权基准表》,该项工作具有以下积极意义。
(一)编制《裁量权基准表》是完善《公告》管理体系的需要。2018年,我部发布部门规章《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此后,我部以《管理办法》为主要管理依据,对在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信访举报核查等检查中查实的问题企业进行处理处罚。由于《管理办法》部分条款内容是原则性规定,其裁量幅度还需结合行业管理实际进一步细化量化。制订《裁量权基准表》,将明确具体的执法尺度和标准,压缩自由裁量空间,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工作,形成更为健全的《公告》管理体系。
(二)编制《裁量权基准表》是进一步提升行业监管效能和行政执法质量的需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治理新能源汽车行业非理性竞争。我部通过强化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等措施,持续压实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制订《裁量权基准表》,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领域行政处罚事项逐一明确处罚条件、细化处罚措施,将进一步提升我部行业监管效能和行政执法质量,有助于更好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新能源汽车产业竞争秩序,切实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编制《裁量权基准表》是进一步教育引导行业企业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的需要。目前,汽车行业竞争激烈,部分企业法律知识相对匮乏,规矩意识较为淡薄,为求短期的“降本增效”,出现违规生产等乱象。编制并公开发布《裁量权基准表》,有利于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对全行业开展一次广泛的普法教育,帮助行业企业深入了解违法行为的种类、行政处罚的政策依据、裁量阶次的适用条件和具体标准等内容,提升全行业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的意识。

 

编制原则
一是坚持有据可依。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以及《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研究制订《裁量权基准表》,确保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设定于法于规有据可依。
二是坚持裁量公平合理。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细化量化处罚裁量权基准,明确违法行为、法定依据、裁量阶次、处罚标准、适用条件等内容,防止过罚不相适应、畸轻畸重。
三是坚持程序公正规范。按照《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等文件要求,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

 

主要内容
《裁量权基准表》梳理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领域相关违法行为和相应的处罚依据,细化了具体处罚标准和适用条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违法行为。《裁量权基准表》共涉及7项违法行为,分别对应《管理办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的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三条,内容涵盖《工业和信息化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5年版)》涉及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领域全部行政处罚事项。
(二)裁量阶次。由于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殊工业品,相关违法事项的危害后果非轻微范畴,因此未设定免予处罚的裁量阶次;由于《管理办法》对具体违法行为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较为有限,难以在有限的处罚方式和处罚幅度的最低限以下再对当事人实施减轻处罚,因此未设定减轻处罚的裁量阶次。综上,《裁量权基准表》设定了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4项裁量阶次。
(三)适用条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不予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法律要求,并结合行业管理实际,我司研究提出了各违法行为不同裁量阶次的适用条件。其中,关于从轻处罚,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应的适用条件较多,难以结合实际予以穷举,因此直接引用了相关原文表述;关于从重处罚,由于《管理办法》对于“擅自生产、销售未经许可在境内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违法行为具备相对丰富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故该违法行为具备从重处罚的具体标准和适用条件。
(四)罚款幅度。《意见》要求,有罚款幅度的要依法合理细化具体情节,罚款数额的从轻、一般、从重档次情形要明确具体,坚决避免乱罚款。按照该要求,对于“擅自生产、销售未经许可在境内使用的道路机动车辆产品”的违法行为,按照情节轻微(生产非法产品但未销售)、情节一般(生产非法产品且实现销售)、情节严重(生产、销售非法产品且因非法产品质量问题造成安全事故)予以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