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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汽车转向系 基本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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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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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标准委下达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完成了《汽车转向系 基本要求》等6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的编制工作。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对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予以公示。

 

 

计划编号:20253204-Q-339
标准名称:汽车转向系 基本要求
标准摘要:本文件规定了汽车转向系统的技术要求及同一型式判定要求,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GB/T 15089规定的M、N、O类车辆,本文件不适用于气压传动转向系统和带自动转向系统的车辆。
代替标准:GB 17675-2021
建议实施日期:2026年7月1日
建议实施监督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修订背景
强制性国家标准GB17675——2021《汽车转向系基本要求》自2021年发布实施以来在引导我国转向技术进步发挥了重要作用,并成为我国汽车转向产品在公告准入环节的强制性检验依据标准。
随着汽车电动化与智能化技术的不断发展,转向系统在结构型式、系统架构等方面产生了全新的变革并逐渐发展为线控转向,也对汽车转向系统提出了新的要求,为适应技术和产品发展趋势,有必要结合最新的发展趋势对GB17675《汽车转向系基本要求》开展标准修订,制定符合技术现状、适应电动化和智能化发展的标准,对于推动、引导和规范我国汽车转向技术发展,提高汽车转向性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编制原则
1)与现行标准的协调一致。标准修订过程中,充分考虑了GB7258等现行标准,充分参考了UNR79现行版本及其相关修正案的有关内容,通过协调与现行标准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以适应汽车转向系统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的实际需求。
2)给出的要求和方法具备科学性和广泛性。本标准在编写过程中,充分考虑了行业内相关领域的现行标准,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吸收和听取汽车整车企业、转向系统供应商、检测机构等对于汽车转向系统的相关要求。
3)给出的方法具备可操作性和可实施性。本标准的制定是在对我国汽车转向系统产品开发及应用现状进行调查,对相关国际、国外相关标准的关键技术指标在我国的适用性进行分析研究,并且对相关的试验方法在我国现阶段实施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的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并通过验证试验,对试验方案的可行性进行了验证,确定了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汽车转向系统性能评价的技术方案。
4)标准的起草过程符合规范。本标准在编写过程中按照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强制性国家标准主要技术要求依据
本次标准修订工作以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颁布的UNR79-Rev.4《关于批准机动车辆转向装置的统一规定》法规及其修正案(ECE-TRANS-WP29-2025-62e)、GB/T 45829—2025《乘用车转向系统功能安全要求及试验方法》为基础并结合我国国情对相应条款进行技术修改完成。

 

标准的主要技术要求
本文件主要由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及定义、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同一型式判定及实施日期等七个章节以及附录A对装有辅助转向装置(ASE)的车辆的补充规定、附录B功能安全要求、附录C转向电子控制系统功能安全试验报告要求、附录D转向电子控制系统功能安全描述要求、附录E对装有液压转向传动装置的挂车的要求和附录F汽车列车转向系统供电的特别要求六个附录构成。

 

对强制性国家标准自发布日期至实施日期之间的过渡期的建议
本标准与替代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标准发布后设置半年左右的过渡期,建议本标准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
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装有全动力转向系统的车型,综合考虑行业产品规划与技术进步需求,经行业商讨一致,决定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
对于其他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综合考虑企业车型数量、试验准备周期以及标准发布后的验证调整时间,建议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7个月开始执行。
对于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装有转向电子控制系统的车型,综合考虑商用车车型多的以及底盘改装等需额外预留准备周期的情况,建议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25个月开始执行。
对于装有机械转向、液压转向等无转向电子控制系统的车型,因本次修改未涉及与相关转向系统有关的技术条款,建议给予直至停产的过渡期。
经征求行业相关单位意见,无不同意见,并在审查会上获得与会专家和代表一致认可。并向行业主管部门汇报,最终标准的实施建议如下:
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装有全动力转向系统的车型,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对于其他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7个月开始执行。
对于己获得型式批准的装有转向电子控制系统的车型,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25个月开始执行。

 

与实施强制性国家标准有关的政策措施
本标准实施监管部门为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对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为进行处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依据:
1.工信部发布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中明确提出,“国家对车辆生产企业实施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对《公告》内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进行监督管理。”
2.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第四款中明确提出,“同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情形的”,市场监管总局应当组织开展缺陷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