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元县2025年新能源汽车省级奖补资金项目补助申报中
为进一步推动我县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贯彻实施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根据相关文件精神,经研究,庆元县发展和改革局决定组织申报2025年新能源汽车省级奖补资金项目补助。补贴涵盖新车购置、充换电(加氢)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补助等多个方面,申报截止时间为9月12日。
省级奖补资金支持对象:用于公共服务的新能源公交车、新能源重卡和燃料电池汽车的公共服务领域购买单位;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加氢)基础设施建设及运维主体;新能源汽车整车及零部件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的建设单位;新能源汽车新业态、新模式培育的建设单位。
省级奖补资金的补助标准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占省级奖补资金总额的15%)新能源公交车、新能源重卡和燃料电池汽车按每辆0.5万元进行补助。
2.基础设施建设及运维(占省级奖补资金总额的40%)对公共和专用的充换电(加氢)等设施建设改造及运营服务,省市充电设施管理平台建设及运维,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数据应用、认证检测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进行补助。
项目建设按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款、不含可抵扣企业进项税)的20%给予补助。实际投资额以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审计报告中要对本次申报的项目未在以前年度得到财政补助情况进行说明。运维补助以充电基础设施的实际充电量为基准,按0.12元/千瓦时给予运营补助,高速公路服务区等保障型充电营运补助提高到0.25元/千瓦时。
3.产业发展(占省级奖补资金总额的20%)
对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投资新能源汽车整车项目、创新平台建设、以及新能源汽车、氢燃料电池汽车、智能网联汽车关键零部件投资及技术改造项目等进行补助。研发类项目按照投资额(不含土地款、不含可抵扣企业进项税)的20%进行补助;产业类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不含土地款、不含可抵扣企业进项税)的15%进行补助。
4.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占省级奖补资金总额的13%)。
对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项目进行补助。
5.新业态新模式培育(占省级奖补资金总额的12%)。
对新能源汽车领域省级及以上示范试点建设、示范项目实施、具有推广价值的特色应用场景打造进行补助。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县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贯彻实施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贴政策,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24〕172号)、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丽水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丽水市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奖补资金使用操作实施细则》的通知(丽发改产业〔2023〕191号)、《丽水市级中央财政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丽发改能源〔2024〕231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组织申报庆元县2025年新能源汽车省级奖补资金项目补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标准及所需材料
申报条件、标准及所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参照《丽水市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奖补资金使用操作实施细则》《丽水市级中央财政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使用实施细则》执行(见附件1、附件2)。
申请资金补助数据统计时限为2024年8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
申请新能源汽车购车补助填写附件3、7;申请充换电(加氢)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设填写附件4、8;申请运营补助的填写附件4、5、7;申请新能源汽车产业补助、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和新业态新模式培育奖补资金的填写附件6、7。
二、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将相关材料报送县发改局,县发改局会同县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审核汇总。
(二)申报材料一次报送齐全,不受理中途追加或修改。
(三)申报单位应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规范性负责,对不符合要求的申报材料将不予受理。
(四)申报截止时间:2025年9月12日,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不再受理。
三、申报纪律
申报单位申请的资金补助项目若当年已安排国家资金奖补、或已享受其他省级同类型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
对存在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违反财经法律法规性的单位(企业),一经发现,在3年内取消该单位(企业)申报财政专项资金的资格,并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庆元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