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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作者:
来源:
2025/07/11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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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重庆市经信委发布《重庆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要求于2025年7月17日前反馈。《征求意见》明确: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服务、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充换电基础设施是指为新能源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新型城乡基础设施,包括:
1)公用充电设施,指面向市场为非特定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经营性充电设施。
2)专用充电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园区等专属停车位,为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以及在公交车、客运汽车、环卫、物流等专用车站场所,为专用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3)自用充电设施,指在私人自有或者自用停车位安装专为私人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4)换电设施,指通过电池更换方式为新能源汽车提供电能的相关设施的总称。

 

 

重庆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构建高质量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促进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营服务、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充换电基础设施是指为新能源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新型城乡基础设施,包括:
(一)公用充电设施,指面向市场为非特定新能源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经营性充电设施;
(二)专用充电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园区等专属停车位,为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以及在公交车、客运汽车、环卫、物流等专用车站场所,为专用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三)自用充电设施,指在私人自有或者自用停车位安装专为私人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四)换电设施,指通过电池更换方式为新能源汽车提供电能的相关设施的总称。
第三条【工作原则】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应当坚持科学布局、适度超前、创新融合、安全便捷的原则,构建覆盖广泛、结构合理、安全智能、功能完善的高质量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
第四条【政府职责】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有关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经济信息部门负责统筹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牵头编制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对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进行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做好居民住宅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相关工作。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协同编制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并根据规划保障建设用地需求。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文化旅游、应急、市场监管、大数据发展、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成渝协同】本市协同四川省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构建成渝新能源汽车电能补给走廊,全面覆盖沿途城市、乡镇、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实现规划协调、标准统一、数据互通、智慧融合、资源共享。
第七条【安全宣传教育】经济信息、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安全教育,宣传普及有关知识,引导安全充换电。
鼓励各类媒体、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等对公众进行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安全知识和安全事故应对方法。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八条【规划编制】经济信息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并与电力、交通等规划相衔接,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新建要求】新建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等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标准,配套建设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或者预留安装条件,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十条【手续办理】在现有停车场建设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的,无需办理规划许可、建设用地审批等手续。新建独立占地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应当按建设工程项目依法办理规划许可和建设用地审批等手续。
第十一条【选址要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场地选址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技术规范,并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一)与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及使用场所等保持安全距离;
(二)不得在剧烈振动、高温、低洼积水以及多尘、有腐蚀性气体等场所选址建设;
(三)不得在建筑物内选址建设240kW以上大功率充电基础设施;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安全要求。
第十二条【备案要求】公用和专用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实行备案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登录重庆市投资项目在线服务监管平台填写项目名称、建设主体、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额等信息,向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备案,并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私人自用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可以不办理备案手续。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备案数据与经济信息、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监管部门共享。
第十三条【公用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经济信息部门应当引导投资主体合理选择建设地点和建设规模,根据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市场需求在公共停车场、交通枢纽、商业中心、工业中心、物流基地、办公区、住宅区、公园广场、加油加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旅游景区、城际公路沿线、乡镇、乡村旅游重点村镇、村民聚居区等公共区域建设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
第十四条【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园区等在专属内部停车位或者专用车站场所建设为专用车辆等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第十五条【住宅小区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运营企业在既有住宅小区公共停车位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统一提供运营和维护等服务。
鼓励运营企业在具备条件的老旧小区经业主同意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在不具备条件的老旧小区周边合理范围内建设运营充电基础设施。
第十六条【私人自用充电设施建设】个人可以向电力企业申请在符合消防条件的产权车位或者租赁一年以上并经车位产权人同意的专用固定停车位安装充电设施,并按要求使用管理,确保安全。
第十七条【消防设施建设安装】在建筑物内停车场集中建设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应当按照消防要求同步建设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设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栓系统、实时监控设备、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并按照相关规定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
第十八条【施工单位要求】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电力设施承装或者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施工资质的企业承担施工任务。
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将随车配送充电设施的安装纳入销售服务体系,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充电设施施工企业提供施工服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碍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施工。
第十九条【设施质量与计量保障】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使用合格的充换电设施和电池,确保充电设施接口统一、计量准确、使用安全。
第二十条【智能化和车网互动】新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应当具备智能通讯传输、有序充电、远程监测等功能,实现新能源汽车与充电基础设施网、电信网、交通网、电网等能量互通、信息互联、智慧融合。已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不具备智能通讯传输、有序充电、远程监测等功能的,建设单位或者运营企业应当逐步对其进行智能化改造。
电力企业应当推动配电网智能化改造,提高对新能源汽车充放电行为的调控能力,实现新能源汽车与电网融合互动。
第二十一条【电力企业服务】电力企业应当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提供优质、便捷、及时的配套服务,在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用电申请受理、设计审查、装表接电等服务中不得收取任何服务费用。
第二十二条【竣工验收】公用、专用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建设安装质量安全管理,在施工结束后依法组织竣工验收,保留验收材料备查。未经竣工验收,充换电基础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运营服务
 
第二十三条【监管和运营服务平台】市级经济信息部门应当建设市级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监管和运营服务平台,采集监管和运营服务所需要的运营数据并加强安全管理,不得过度采集数据,不得泄露个人信息,不得利用采集的数据牟取不正当利益。
公用、专用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应当在投入使用后30日内全部接入市级监管和运营服务平台。鼓励私人自用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自愿接入市级监管和运营服务平台。
市级监管和运营服务平台应当与城市及公路出行服务网等互联互通,通过互联网地图服务平台等渠道,及时发布公共、专用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设置及实时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运营主体】建设单位可以自主管理或者委托运营企业运营管理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
运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经营范围包括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
(二)具有与运营充换电基础设施规模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建立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系统;
(四)具备完善的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信息告知】建设单位或者运营企业应当明确告知用户安全使用须知、使用步骤、分时段价格、支付方式和联系电话等内容,并及时处理用户使用过程中的咨询和投诉。
第二十六条【场站标识】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城乡道路交通标识中设置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场站标识。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支持和指导运营企业在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场站入口设置明显指引标识。
第二十七条【场站安全保障】运营企业应当在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场站明显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安装实时监控设施,及时阻止不安全使用和损坏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的行为。
新能源汽车换电基础设施场站现场无人值守的,建设单位或者运营企业应当采取实时监控、公告告知等方式防止非换电车辆和无关人员进入换电设施内部,发现违规进入的,通过语音发出离开警示,必要时,派人现场处置。
第二十八条【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单位或者运营企业对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安全承担主体责任,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施安全风险管控,开展日常巡检维护,制定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第二十九条【运行安全监测】运营企业应当建立接入市级监管和运营服务平台的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行智能监测系统,实时监测充换电基础设施使用状态,并具备数据采集、数据处理与存储、事件记录、控制调节、设备运行管理、安全风险预警、充换电信息安全防御、个人信息保护等功能,数据保存时间不少于一年。
第三十条【安全隐患排查】建设单位或者运营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开展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安全隐患检查,加大对老旧设施的检查频次,保留安全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私人自用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所有权人对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负责。各级政府应当将充电基础设施纳入住宅小区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物业小区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制止充电桩安装使用中的违规用电行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一条【设备维护更新和技术升级】建设单位或者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开展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维护、维修、更新和技术升级。
第三十二条【安全责任险】运营企业应当为经营的充换电基础设施购买安全责任险。鼓励新能源汽车和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生产、销售企业为用户购买充换电基础设施安全责任险。
第三十三条【服务提升】经济信息部门应当指导、推动运营企业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互联网企业等根据市场需求探索商业合作模式,利用互联网、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提升充换电服务智能化、便利化水平。
第三十四条【移动充电设施】鼓励运营企业在节假日期间车流量较大的高速公路服务区、景区等区域适度投放移动充电基础设施,提高充电服务能力。
第三十五条【专用充电基础设施开放】鼓励具备开放条件的专用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按照相关要求向社会开放提供充电服务。
第三十六条【充换电价格】运营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充换电价格并明码标价。
电力企业可以根据用电情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政策,引导用户参与智能有序充电和车网互动。
第三十七条【充电停车位占用】充电停车位不能作为停车位使用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在显著位置公示告知,并明示停车占用收费标准;未明示充电停车位停车占用收费标准的,按照普通停车位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
第三十八条【退出和拆除】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退出服务的,建设单位或者运营企业应当及时切断电源,并向市级监管和运营服务平台报备。退出服务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由建设单位拆除。
市级监管和运营服务平台监测到连续六个月没有使用记录的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时,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建设单位或者运营企业。无法取得联系的,由经济信息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移送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法处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安全监管】经济信息部门应当加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安全管理,指导市级监管和运营服务平台的安全监管工作,督促运营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负有安全监管责任的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安全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及时依法处理。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指导相关部门、运营企业等开展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安全生产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依法组织、指导、参与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四十条【产品质量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计量检定和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充换电基础设施产品质量抽查检测,确保产品质量合格、计量准确。
第四十一条【消防监管】消防救援部门应当加强对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的消防检查,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及时提出整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及时依法处理。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建筑物内停车场安装的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进行实时监控,并按规定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保留检查记录,消除安全隐患。
第四十二条【环境污染监测】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定期对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场站环境进行监测,防止环境污染,对产生的环境污染及时依法处置。
第四十三条【用电安全管理】电力企业应当加强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用电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违反用电安全管理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服务、监督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和充换电基础设施产生的环境污染进行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举报人。
第四十五条【责任追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