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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备中心:关于报送2021年上半年检验检测机构工作自查报告的通知

作者:
来源:
2021/07/07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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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发布《关于报送2021年上半年检验检测机构工作自查报告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各机构于2021年7月31日前,将自查报告(含电子版)报送装备中心。

 

以下是《通知》原文:


 
关于报送2021年上半年检验检测机构工作自查报告的通知


 
各车辆检验检测机构:

 

按照“2020年车辆产品检验机构工作会议”上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告》检验检测管理的工作部署,现就各机构报送2021年度上半年《公告》检验检测工作自查报告通知如下:

 

一、机构范围

 

承担《公告》检验检测工作的整车检验机构。

 

二、报告内容

 

检验机构应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告>检验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装备中心〔2020〕351号)及其附件要求,围绕机构开展的《公告》检验检测工作进行自查。

 

三、报送要求

 

请各机构于2021年7月31日前,将自查报告(含电子版)报送装备中心。
联系人:王佳良 ,联系电话68200296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街道27号院8号楼

 

四、其他要求

 

各机构要结合本机构承担的《公告》检验检测任务,查找问题,积极改进,不断提升《公告》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各检验机构应建立《公告 》检验工作自查常态化机制,并于每年7月及12月底之前完成自查报告的报送。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202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