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征求《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准入管理办法(试行)》意见
为引导和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稳妥有序应用,培育良好创新生态,保障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性能,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组织起草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准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并于近日发布。
《征求意见》所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是指企业为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改善产品性能、优化产品功能或提升生产效率,在汽车行业具有先进性,且可能改变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性能的技术、工艺、材料。
1)总则:明确立法目的(保障安全环保、推动创新)、适用范围(针对不适用现有准入条件的先进技术/工艺/材料),并规定由工信部牵头,联合多部门负责准入管理。
2)申请和受理:规定企业申请需满足的条件(完成验证、性能不低于国标),并列出需提交的材料清单(含申请书、不适用说明、等效性验证、安全承诺书等),工信部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受理。
3)评估和附条件准入:工信部委托机构组织专家评估,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公告准入决定,可设限制性措施;准入有效期原则上3年,可延期一次;同时推动相关标准制修订,标准发布后产品需达标否则撤销。
4)企业义务和监督检查:企业须履行用户告知、运行监测(提交季度报告)、售后保障义务;出现严重问题需立即整改并报告;违规(如欺骗、造假)将不予受理或撤销准入,并设置1-3年禁申期;工信部加强一致性监督检查。
5)附则:说明企业准入申请参照此程序,小批量产品参照执行,并明确办法自2026年某月起施行,附有申请书格式附件。

公开征求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准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规范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稳妥有序应用,培育良好创新生态,加强准入管理与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有效协同,保障道路机动车辆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性能,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是指企业为提高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改善产品性能、优化产品功能或提升生产效率,在汽车行业具有先进性,且可能改变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性能的技术、工艺、材料。
第三条 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申请准入,且不适用《管理办法》所规定准入条件的,企业应按本办法申请附条件准入。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准入管理工作,相关附条件准入事项需按职责征求发展改革、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
第二章 申请和受理
第五条 企业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申请附条件产品准入的,应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
(一)已完成样车研发、测试验证,并具备产业化条件及实际应用价值;
(二)产品的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性能不低于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发布的安全技术条件等相关要求。
第六条 企业在申请附条件产品准入时,除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管理办法》要求的产品准入申请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附条件产品准入申请书;
(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产品不适用相关准入条件的情况说明材料;
(三)产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必要性、充分性等说明材料;
(四)产品的安全、环保、节能、防盗性能不低于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发布的安全技术条件等相关要求的等效性说明及相关测试验证材料;
(五)企业履行用户告知、运行监测、生产一致性、售后服务义务的相关措施说明材料,以及自愿承担附条件准入产品相关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
(六)其他相关的佐证和说明材料。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附条件准入申请后,应依法进行审查,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应予以受理。
第三章 评估和附条件准入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对附条件准入申请进行评估。
第九条 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基于前沿技术发展、标准法规制修订等情况,严格按照资料审查、调研论证、试验验证等程序对附条件准入申请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意见,编制评估报告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评估报告应明确提出是否予以附条件准入,及准入有效期、实施区域等限制性措施意见和标准制修订建议。
第十条 对于建议附条件准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按职责征求发展改革、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意见。
第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技术服务机构组织专家依据《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及流程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二条 经技术审查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准入的,可以设置限制性措施,并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发布;决定不予准入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对后续相同附条件准入申请不予批准。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附条件准入的决定,专家进行评估、技术审查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十三条 附条件准入产品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对于有效期结束后仍需延续的,企业应在有效期结束前两个月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延续申请。若有效期内附条件准入产品未出现严重问题,工业和信息化部可延长附条件产品准入有效期,延长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年。有效期满后,企业应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产品。
第十四条 对附条件准入评估的产品,标准化机构应按照标准化工作程序开展标准立项评估,及时列入标准制修订计划,结合附条件准入产品应用情况,组织行业开展研究,加快完成标准制修订。
第十五条 相关标准发布后,企业的附条件准入产品应在标准规定的“新申请型式批准车型”实施之日前满足标准要求,并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产品准入申请。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应当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发布,对不符合的予以撤销。
第四章 企业义务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于附条件准入的产品,企业应明确告知用户该产品所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特殊性、使用限制、可能存在的风险等,告知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使用说明书、车机系统通知等。
第十七条 企业应持续跟踪和监测附条件准入产品的运行状态,编制附条件准入产品应用季度评估报告,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季度评估报告应至少包括附条件准入产品运行数量,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相关的车辆故障数据及安全事故数据等信息。
第十八条 企业应建立与附条件准入产品相适应的售后服务管理体系,按照相关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及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做好在用车辆的安全保障、售后服务等工作。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加强自查,发现生产、销售的附条件准入产品存在安全、环保、节能、防盗严重问题的,应当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告。
第二十条 企业不能保持准入条件,生产的附条件准入产品存在影响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环境安全等隐患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责令停止生产、销售相关产品,并责令立即改正。
第二十一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申请附条件准入,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附条件准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准入,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附条件准入。
第二十二条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附条件准入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撤销附条件准入,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附条件准入。
第二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加强对附条件准入产品生产一致性的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一致性问题的,按照《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申请企业准入的,参照附条件产品准入工作程序开展。
第二十五条 因特殊用途或特殊原因而进行小批量生产的产品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