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强制性国标《轻型汽车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报批公示
根据国家标准委下达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完成了《轻型汽车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等2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的编制工作。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对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予以公示。

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ESC)指实时监控车辆运行状态,根据需要调节制动力和驱动力以改变车辆横摆力矩,使车辆按驾驶员意图行驶的主动安全系统,是实现自动紧急制动、车道保持系统、自动泊车、自适应巡航等高级驾驶辅助系统的执行机构,是保障车辆自动驾驶功能实现的基础。
ESC系统通常是在防抱制动系统(ABS)和牵引控制系统(TCS)等功能的基础上,增加横摆角速度传感器、方向盘转角传感器、侧向加速度传感器等信号输入。电子控制单元(ECU)根据这些信号输入,将车辆实际运动状态与驾驶员期望的运动状态进行对比评价,如出现一定的偏差,通过控制不同车轮的驱动力和制动力,保证车辆在极限工况下具有良好的方向稳定性和响应特性。
随着智能网联汽车技术进入落地关键期,智能网联汽车辅助驾驶技术加快应用,自适应巡航(ACC)、自动紧急制动(AEB)、车道保持系统(LKS)、自动泊车(APA)等技术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电子稳定控制系统(ESC)作为一种旨在提高车辆行驶稳定性和控制性的技术,可以通过调节车辆制动系统和发动机输出力,使车辆在紧急或危险情况下保持稳定,防止侧滑和翻滚,提高行车安全性。对于包括AEB在内的高级驾驶辅助系统(ADAS)的执行机构,ESC系统是实现制动控制的基本要求,以及保障车辆自动驾驶功能实现的基础。为了更好地保障AEB等ADAS系统的事实,有必要推动ESC系统的普遍应用和强制管理。
计划编号:20243086-Q-339
标准名称:轻型汽车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标准摘要:本文件规定了轻型汽车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的一般要求、性能要求和试验条件,并描述了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GB/T 15089规定的M1和N1类车辆的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
主要内容: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性能要求、试验条件、试验方法、ESC系统技术文件、同一型式判定及标准和实施共10个章节,以及附录A轻型汽车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功能安全要求和附录B轻型汽车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功能安全描述要求2个规范性附录。
适用范围:与GB/T 30677—2014相比,将适用范围明确为M1和N1类车型,并删除了最大设计总质量在3500 kg以上但不大于5000 kg的M和N类车辆可参照执行的表述,与重型汽车ESC标准进行区分,更明确不同车辆适用的标准要求。
实施过渡期
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即202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对于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执行,即202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计划编号:20243085-Q-339
标准名称:重型汽车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

标准摘要:本文件规定了重型汽车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的一般要求、性能要求和试验条件,并描述了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GB/T 15089规定的M2及M3、N2、N3类车辆的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本文件不适用于GB/T 17350所定义的专项作业车。
主要内容: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性能要求、试验条件、试验方法、同一型式判定及标准的实施共9个章节,以及附录A重型汽车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功能安全要求和附录B重型汽车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功能安全描述要求2个规范性附录。
适用范围:与GB/T 38185—2019相比,将适用范围明确为M2及M3、N2、N3类车辆的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并明确专用作业车不适用。与轻型汽车ESC标准进行区分,更明确不同车辆适用的标准要求。
实施过渡期
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即2028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对于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5.5、附录A、附录B规定的要求,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25个月开始执行,即2030年1月1日开始执行。上述条款之外的其他要求,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即2029年1月1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