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征求《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修订意见,新能源商用车总质量限值暂不放宽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组织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开展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等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规定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的限值,适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
一、背景意义及必要性
近年来,我国汽车行业不断夯实高质量发展根基,技术水平快速提升,以智能化、电动化、网联化等为代表的新兴技术正在与节能、环保、安全、舒适等传统技术深度融合并加速重塑汽车产业,新技术、新装置、新结构、新产品、新模式的创新应用带来了对标准修订的新需求。
新能源汽车市场渗透率快速提升,但新能源商用车因电池自重挤占载货量的情形成为影响市场接受度的原因之一;随着汽车与互联网、人工智能技术的深度融合,智能网联技术将在车辆上得到越来越广泛地应用,提出对雷达、摄像头、V2X天线等不计入尺寸测量的需求;随着人们节能环保意识的提高和国家“双碳”战略的推进,有利于空气动力学性能提升的流线型驾驶室结构开始应用,如何避免因此降低载货空间需要研究;集装箱相关标准升级,对道路运输装备的承载能力、组合方式提出了新的需求。
二、处理意见及其依据
新能源汽车总质量限值处理意见及其依据
当前新能源商用车因电池自重,运输中“亏吨”影响产品竞争力,适当弥补“亏吨”有利于支持新能源商用车发展,产品数据调研表明平均增重约2000kg,提出增大新能源商用车总质量限值修订建议。
2026年3月11日,在北京召开各主管部门业务处及技术机构共同参加的协调会,交通运输相关领域从安全性、公平性、中欧限值对比、道路设施(称重及自动放行)、技术发展与电池轻量化、经济手段调控全生命周期收益等方面考虑,认为各种类型车辆应执行相同的总质量限值。公安相关领域从产品竞争力、产品结构与超载安全风险等方面考虑,对新能源商用车总质量限值无特定立场。
经研讨决定本次修订不增大新能源商用车总质量限值。
此外,经研讨决定:
集装箱运输车辆高度相关内容暂维持2016版不做任何修订,后期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情况进一步研究,保持标准与法律的一致性。
以散装物料运输和集装箱运输车型(车辆禁止举升功能)作为煤炭运输合规车型选择方案,GB1589不对煤炭运输车及栏板高度进行修订。下一步,推动修订煤炭运输车相关行业标准,明确技术要求,降低非法改装、超载运输风险。
本次暂不对气动造型铰接列车定义及尺寸限值做修订。
本次修订暂不纳入五轴渣土运输车。
保持标准与法律的一致性,优先推动法律法规修订,本版GB1589修订暂不纳入双挂列车。
三、此次GB 1589征求意见稿新增变化
在术语和定义上,增加流线型半挂牵引车、流线型铰接列车,更改中置轴挂车,以及更改仓栅式货车/半挂车等车型术语和定义。
在技术要求上,增加对流线形铰接列车长度限值要求,增加对运送 45ft 集装箱的铰接列车长度限值要求、半挂车牵引销位置要求,将单轴每侧单轮胎的最大允许轴荷限值由7000kg修改为8000kg。
四、实施日期
建议本标准实施日期为2027年7月1日。
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2027年7月1日),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全部要求。
对于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7个月(2028年1月1日),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全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