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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平谷丨支持企业新购新能源货车等绿色物流装备,给予补贴2万/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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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2026/03/10 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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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二十届四中全会精神,紧扣“十五五”时期打造“首都物流高地”的核心定位,加快推进京平综合物流枢纽建设进程,进一步推动首都物流高地质效提升、能级跃升,建成高质量发展、高效率运行、高水平安全的陆港型国家物流枢纽,北京市平谷区马坊物流基地管理委员会制定《平谷区促进现代物流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并于近日发布。
《征求意见》明确:
1)补贴智慧物流。鼓励企业广泛应用新技术,支持新建或提升改造物流数字化项目,对购置并应用无人驾驶车辆等先进物流技术装备以及搭建公共物流信息系统的企业,新设备或系统投用后,按照不超过企业年度数智化投资额的10%,给予每家企业不超过50万元补贴,推动物流作业向自动化、智能化方向发展。
2)补贴绿色物流。鼓励引导物流企业推广绿色运输方式,支持新购新能源货车等绿色物流装备,每辆车给予2万元一次性补贴。对租赁新能源货车,每辆车按照年度实际租赁总费用的5%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度累计获得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平谷区促进现代物流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加快推动现代物流产业高质量发展,是平谷区落实国家发展战略、强化服务首都功能的重要支撑。为进一步推动首都物流高地质效提升、能级跃升,建成高质量发展、高效率运行、高水平安全的陆港型国家物流枢纽,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依法在京平综合物流枢纽范围内进行工商注册、完成统计登记,从事现代物流相关领域经营、服务、管理的独立核算企业(包括仓储、交通运输、信息服务、冷链物流、流通加工、供应链物流等)、其他市场主体。

 

第二章  支持方向与内容


第三条 做大物流特色产业集群
(一)扶持企业落地。鼓励物流供应链企业入驻,租赁高标仓面积达3000平方米及以上用于实际经营的,按其搬仓实际发生的搬运装卸、货架购置、还原修复等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扶持。租赁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6000平方米以下的,扶持上限15万元;租赁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10000平方米以下的,扶持上限30万元;租赁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的,扶持上限50万元。
(二)扶持企业壮大。鼓励已入驻经营的物流供应链企业规模跃升,针对营业收入首次达到规模以上标准升规入库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已入库规模以上企业,针对主营业务收入年度增长值达到2000万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年度资金扶持;针对主营业务收入年度增长值1亿以上的,给予不超过50万年度资金扶持;针对主营业务收入年度增长值5亿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扶持。
(三)扶持企业创新。对成功创建物流领域全国重点实验室、北京市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鼓励企业提档升级,对新评定为全国5A、4A、3A级物流企业、供应链管理服务企业以及5星、4星、3星的冷链物流企业(以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公布名单为准),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等级提升企业给予补差奖励。鼓励企业创新发展,支持物流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认定的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培育物流产业发展动能
(一)补贴智慧物流。鼓励企业广泛应用新技术,支持新建或提升改造物流数字化项目,对购置并应用自动化分拣系统、智能仓储设备、无人驾驶车辆等先进物流技术装备以及搭建公共物流信息系统的企业,新设备或系统投用后,按照不超过企业年度数智化投资额的10%,给予每家企业不超过50万元补贴,推动物流作业向自动化、智能化方向发展。
(二)补贴绿色物流。鼓励引导物流企业推广绿色运输方式,支持新购新能源货车等绿色物流装备,每辆车给予2万元一次性补贴。对租赁新能源货车,每辆车按照年度实际租赁总费用的5%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年度累计获得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利用物流仓储设施屋顶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依据装机容量按照0.1元/瓦标准,给予投资主体一次性建设补贴。
(三)补贴口岸物流。支持保税业务发展,对保税库(进口肉类查验场地备案库)的经营主体,按实际使用的保税仓储面积给予0.3元/天/平方米(托盘)的仓租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须实质性引入保税企业。对保税库(进口肉类查验场地备案库)的租用主体,如货物从异地口岸运输至平谷国际陆港并入库,单趟集装箱卡车(20尺或40尺)给予200元的物流费用补贴,单个企业每年不超过10万元。
第五条 放大物流枢纽经济功能
(一)支持平台经济发展。支持建立供应链公共服务平台全方位链接供需对接、共同仓储、物流配送、批发零售等资源延伸直播电商、品牌推广、供应链金融等增值服务,形成数智化供应链模式。对建设供应链公共服务平台投入500万元及以上,且接入50家以上上下游企业入驻,一次性支持50万元。对年度上下游供应链企业在供应链平台开展业务,按业务发生额的1%给予事后补助,单个企业最高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每年奖励平台企业最多1家。
(二)支持产业融合发展。鼓励发展“智慧物流+”新业态,对向制造业企业提供物流服务或供应链服务,且增效降本成效显著的第三方物流企业,该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年度承接制造业企业物流营业收入排名前5名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批北京市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现代物流)融合发展试点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设立区域性分拨中心、运营中心,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补贴。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六条 本措施扶持项目由马坊物流管委落实主体责任,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工作,提出绩效目标。扶持项目所需资金由区与乡镇两级财政按企业属地划分进行分级负担,并根据两级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履行资金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报主体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合规、按时间进度推进,不得擅自篡改相关报表信息。对于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的项目申报主体,一经查实,应退回已获得的扶持资金,并按《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不予支持:被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被纳入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受到“不予支持”信用惩戒的;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或一般火灾事故的;经审议具有其他不予支持情形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对本区现代物流产业发展有显著引领促进作用的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扶持。
第十条 企业享受本措施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级以及区级政策,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后,按“从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措施扶持资金按年度申报兑现。
第十一条 本措施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有关办法执行。遇国家和北京市政策发生较大调整时,本措施将进行相应调整,并按调整后的相关规定执行。企业在取得本措施的相关支持后,出现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马坊物流基地管委有权停止政策支持,并保留相应的追索权。
第十二条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本措施有关具体规定由马坊物流基地管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