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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丨超前布局园区充电桩、换电站等新能源补能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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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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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浙江省低(零)碳园区建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明确:构建绿色交通体系。园区内部新增或更新的作业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则上采用新能源。基本淘汰国四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和国二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大醇氢汽车推广力度,超前布局园区充电桩、换电站、加氢(醇)站等新能源补能点。统筹交通领域资金渠道给予支持。
 


浙江省低(零)碳园区建设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双碳”引领全面绿色转型的决策部署,推进全省开发区(园区)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根据省委省政府更高水平生态省建设要求,以“三优化一提升”为着力点,开展省级及以上园区绿色低碳循环化改造,建设一批低碳园区、零碳园区,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低碳园区建设按照全域覆盖、“一园一策”推进。零碳园区在低碳园区基础上“好中选优”,范围可以是园区全域,也可以是“园中园”。到2030年,全省建成20个左右省级零碳园区。
(一)低碳园区
“十五五”目标为全部园区整体上要达到的目标,各园区须因地制宜、“一园一策”突出符合实际的自身目标。其中,碳排放量大于1000万吨且碳排放强度高于全省规上工业平均(1.68吨/万元)的园区,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降低目标不低于22%;碳排放量在100~1000万吨且碳排放强度高于全省规上工业平均(1.68吨/万元)的园区,目标不低于20%;其他园区目标不低于18%。 
(二)零碳园区
具备条件、有意愿的园区开展零碳园区建设。核心指标是省级零碳园区建设必须达到的目标;其余指标作为引导性指标。零碳园区所在园区原则上须完成低碳园区建设任务。

二、重点任务


(一)加强“8+4”高耗能行业项目管理。新上项目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两高”项目原则上不再新上,确需新上的落实碳排放等量减量置换;“8+4”高耗能行业项目,按照“以减定增”原则,需达到一级能效标准且落实能耗等量平衡。企业能效介于二级和三级之间的,开展节能降碳改造;低于三级的,限期整改、关停。严格执行水泥熟料、钢铁、石灰产能减量置换。加强化石能源用能预算管理。(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排名第一的为牵头单位,各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各项任务均需市县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落实,以下不再列出)
(二)加快绿色低碳产业发展。落实先进制造业提质行动,“415X”集群新质生产力项目遴选向园区倾斜。实施未来产业“揭榜挂帅”专项激励,培育一批未来产业先导区。到2030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规上工业比重提升3.4个百分点。(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
(三)推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推广资源循环型生产模式,加强工业余压余热和废气废液资源化利用。对造纸、化工、钢铁、电力、石化、纺织等高耗水行业,开展年用水量5万立方米以上规上工业企业用水定额贯标行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水利厅)
(四)大力开发利用新能源。推进园区在规划阶段将新建标准厂房纳入光伏设计,推广应用建筑光伏一体化、光伏声屏障等技术。加大园区用能与周边新能源耦合力度,探索建设园区独立配电网,支持绿电直连、直供。高标准建设一批园区智能微电网,推动新能源、可调工业负荷、储能、充(换)电负荷等与电网融合互动。到2030年,电力需求响应能力达到最大负荷的5%以上。(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五)加强煤炭消费管理。推动现有“次高温次高压”及以下参数机组等容量提质升级。大力推动服役超过20年或综合管损大于5%的老旧、低效热网升级改造。稳妥有序推进天然气供热、生物质供热及核能供热。对碳排放量100万吨以上且年度评估排名前30%重点园区的上述项目,给予不超过投资额20%的资金支持。严格实施涉煤企业用煤预算管理,坚决查处超批复用煤。(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六)推进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深入实施“千亿技改”工程,每年实施重点技术改造项目5000项左右,完成设备更新10万台(套)左右。新增重点用能设备能效水平应达到一级水平,加快淘汰三级能效及以下用能设备。实施电机改造提升专项行动,到2030年所有电机达到二级及以上能效。对碳排放量100万吨以上且年度评估排名前30%重点园区的上述项目,给予不超过投资额20%的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财政厅)
(七)构建绿色交通体系。园区内部新增或更新的作业车辆、非道路移动机械,原则上采用新能源。基本淘汰国四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和国二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加大醇氢汽车推广力度,超前布局园区充电桩、换电站、加氢(醇)站等新能源补能点。统筹交通领域资金渠道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八)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推行园区雨水管网明渠化改造和雨污管网可视化管理系统建设,提质扩面星级工业园区“污水零直排区”。推进园区配套建设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加强对纳管企业总氮、盐分、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管理。统筹建设、生态环境领域资金渠道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
(九)加强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重点行业新、改、扩建涉气项目原则上应达到大气污染防治绩效A级水平。强化工业园区VOCs源头替代、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因地制宜建设集中喷涂中心、溶剂回收中心等“绿岛”共享设施。(责任单位:省生态环境厅)
(十)提升园区能碳管理能力。打造“源+网+荷+储+能+碳”协同的能碳管理体系和服务平台,并与省双碳数智平台实现贯通。鼓励企业依托省产品碳足迹服务平台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建设绿色低碳供应链。支持探索园区碳排放预算管理,加强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设备等的碳排放管理。(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市场监管局)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实施。低碳园区。方案审核,园区管委会负责编制低碳园区建设方案,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经信、生态环境等部门对本地区园区建设方案开展审核,审核同意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后实施。对于2025年碳排放量在100万吨以上的园区,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进一步审核同意后实施。建设方案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作调整。评估验收,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统计局、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开展各园区季度调度(碳排放100万吨以上重点园区,其余园区半年度调度)、年度评估、期末验收工作。每季度(半年度)调度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降低、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降低、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降低、规上工业亩均税收增长等重点指标目标完成进度,将进展滞后园区反馈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督促整改。每年度评估园区主要指标目标完成情况,以及主要举措、重点项目推进情况,确定评估结果。
零碳园区。组织申报,有意向、有条件的园区,可对照建设要求编制建设方案。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同级经信、能源等部门确定1-3个培育推荐名单。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信厅、省能源局研究形成省级零碳园区培育名单。评估命名,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信厅、省能源局等部门对零碳园区重点指标进行年度和半年度监测,同步加强工作指导。省级零碳园区建设期满后,由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自评估。自评估符合要求的,由省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评估验收,通过评估验收的园区即为省级零碳园区。(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统计局、省能源局、省电力公司)
(二)加强政策支持。对于低碳园区,每年依据单位工业增加值碳排放降低等指标进展排名,对碳排放量100万吨以上且年度评估排名靠前的重点园区给予资金激励,资金用于节能降碳重点项目建设。对于零碳园区,聚焦综合供能、绿电直连直供、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等项目给予资金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低(零)碳园区建设的支持力度。为零碳园区供能的风电、光伏和新型储能项目,视同纳入相关计划。央企、省属国企项目不在财政资金补助范围。中央、省市县资金可叠加支持工业重点行业节能降碳改造项目。(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
(三)加强考核约束。低碳园区年度评估和期末验收结果对应纳入省对设区市碳达峰碳中和综合评价考核的年度评估、期末考核,对建设进展滞后的地方进行通报、约谈。将单位增加值碳排放降低指标纳入“亩均论英雄”评价、开发区综合评价。(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商务厅)
(四)加强统计监测。完善园区能源和碳排放相关统计核算体系。能源部门负责汇总提供各园区规上工业企业煤炭、天然气、热力消费量数据和可利用新建建筑屋面光伏覆盖比例数据;统计部门负责汇总提供园区规上工业增加值数据;电力公司负责汇总提供园区规上工业电力消费量数据;经信部门负责汇总提供园区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亩均税收增长数据;生态环境部门负责提供园区范围内监测站点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降低数据。园区规上工业增加值及增速、能耗、碳排放等数据,以及规上工业亩均税收增长数据按季度频率更新;可利用新建建筑屋面光伏覆盖比例、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降低等数据按照半年度频次更新;数据统一归集至省双碳数智平台。(责任单位:省统计局、省能源局、省经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