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网站

微信网站

版权所有  ©  北京国能赢创能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京ICP备17037723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5013号

网站建设:中企动力 北京

国家政策

工信部:《车联网网络安全能力成熟度评价准则》等行业标准报批公示

工信部:《车联网网络安全能力成熟度评价准则》等行业标准报批公示

发布时间:
两天前
根据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已完成通信行业《智慧城市中数字孪生系统安全技术要求》等143项行业标准的编制工作。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现予以公示。 标准编号:YD/T 7220-202 标准名称:基于公钥基础设施(PKI)的车联网应用服务安全认证体系框架 主要内容:本文件给出了基于PKI的车联网应用服务安全认证体系框架,该框架包括PKI系统基础支撑和车联网应用服务安全认证技术两部分。本文件适用于指导车联网应用服务、设备实现安全认证和跨域互信互认机制,指导企业及第三方安全认证服务商建设和运营车联网PKI系统。 标准编号:YD/T 7221-2026 标准名称:车联网应用软件安全技术规范 主要内容:本文件规定了车联网应用软件的安全技术规范,为不同端车联网应用软件提供安全防护指导,包含安全技术要求与测试评价方法两部分。本文件适用于指导整车厂商、软件供应商、车联网服务提供商、汽车零部件供应商等企业和第三方评估机构、主管机构等单位开展车联网应用软件的开发测试、运行维护等生存周期过程的安全防护与测试评估工作 标准编号:YD/T 7222-2026 标准名称:车联网网络安全能力成熟度评价准则 主要内容:本文件提出了车联网网络安全能力成熟度的评价目标及原则、评价公式及模型。本文件适用于指导汽车制造商、零部件和软件供应商、电信运营企业、自动驾驶服务商、平台运营企业、行业机构等主体开展车联网网络安全能力成熟度评估。 标准编号:YD/T 7223-2026 标准名称:车联网网络安全能力成熟度评估实施方法 主要内容:本文件描述了车联网网络安全能力成熟度评估的实施方法,包括评估实施流程和具体评估内容。本文件适用于指导汽车制造商、零部件和软件供应商、电信运营企业、自动驾驶服务商、平台运营企业、行业机构等主体开展车联网网络安全能力成熟度评估。 标准编号:YD/T 7224-2026 标准名称:车联网网络安全能力成熟度模型 主要内容:本文件给出了车联网网络安全能力成熟度模型架构,对组织网络安全管理能力、网络安全技术能力、网络安全运营能力提出了不同成熟度等级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汽车制造商、零部件和软件供应商、电信运营企业、自动驾驶服务商、平台运营企业、行业机构等主体对车联网网络安全能力成熟度等级进行自核验和能力提升,为主管部门、第三方评估机构等开展车联网网络安全能力成熟度等级评估提供参考和指导。 标准编号:YD/T 7225-2026 标准名称:车联网网络安全服务机构能力认定准则 主要内容:本文件给出了车联网网络安全服务机构能力认定过程、能力等级及认定规则,规定了能力认定评审机构要求、服务机构参评条件、能力认定要求和终止情况。本文件适用于对车联网网络安全检测、评估等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能力认定。 标准编号:YD/T 7226-2026 标准名称:车联网网络安全风险评估规范 主要内容:本文件提出了车联网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的基本概念、实施流程,规定了车联网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的一般方法和准则。本文件适用于车联网相关的汽车整车企业、车联网服务平台运营企业、汽车零部件供应商、第三方评估机构和主管机构开展车联网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工作。 标准编号:YD/T 7227-2026 标准名称:车联网网络安全风险分类分级指南 主要内容:本文件给出了车联网网络安全风险分类分级的原则、流程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车联网相关汽车整车企业、车联网服务平台运营企业、汽车零部件供应商、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车联网网络安全风险分类分级工作。 标准编号:YD/T 7228-2026 标准名称:车联网数字证书应用接口要求 主要内容:本文件规定了车联网应用中数字证书(包括X.509和V2X证书)应用接口,描述了证书应用接口函数、数据结构和参数的定义。本文件适用于车联网数字证书客户端安全协议栈的设计、开发,为车联网终端产品和应用软件的开发提供参考。 标准编号:YD/T 7229-2026 标准名称:车联网密码应用安全监测平台技术要求 主要内容:本文件规定了车联网密码应用安全监测平台的技术要求,包括功能要求和应用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指导车联网密码应用安全监测平台的设计、研发、测试、运维等。 以上文件由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提出并归口。标准报批稿请登录“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网站(https://www.ccsa.org.cn/)“工信部公示”栏目阅览  
工信部征求《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修订意见,新能源商用车总质量限值暂不放宽

工信部征求《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修订意见,新能源商用车总质量限值暂不放宽

发布时间:
三天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组织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开展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等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规定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的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的限值,适用于在道路上使用的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 一、背景意义及必要性 近年来,我国汽车行业不断夯实高质量发展根基,技术水平快速提升,以智能化、电动化、网联化等为代表的新兴技术正在与节能、环保、安全、舒适等传统技术深度融合并加速重塑汽车产业,新技术、新装置、新结构、新产品、新模式的创新应用带来了对标准修订的新需求。 新能源汽车市场渗透率快速提升,但新能源商用车因电池自重挤占载货量的情形成为影响市场接受度的原因之一;随着汽车与互联网、人工智能技术的深度融合,智能网联技术将在车辆上得到越来越广泛地应用,提出对雷达、摄像头、V2X天线等不计入尺寸测量的需求;随着人们节能环保意识的提高和国家“双碳”战略的推进,有利于空气动力学性能提升的流线型驾驶室结构开始应用,如何避免因此降低载货空间需要研究;集装箱相关标准升级,对道路运输装备的承载能力、组合方式提出了新的需求。 二、处理意见及其依据 新能源汽车总质量限值处理意见及其依据 当前新能源商用车因电池自重,运输中“亏吨”影响产品竞争力,适当弥补“亏吨”有利于支持新能源商用车发展,产品数据调研表明平均增重约2000kg,提出增大新能源商用车总质量限值修订建议。 2026年3月11日,在北京召开各主管部门业务处及技术机构共同参加的协调会,交通运输相关领域从安全性、公平性、中欧限值对比、道路设施(称重及自动放行)、技术发展与电池轻量化、经济手段调控全生命周期收益等方面考虑,认为各种类型车辆应执行相同的总质量限值。公安相关领域从产品竞争力、产品结构与超载安全风险等方面考虑,对新能源商用车总质量限值无特定立场。 经研讨决定本次修订不增大新能源商用车总质量限值。 此外,经研讨决定: 集装箱运输车辆高度相关内容暂维持2016版不做任何修订,后期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修订情况进一步研究,保持标准与法律的一致性。 以散装物料运输和集装箱运输车型(车辆禁止举升功能)作为煤炭运输合规车型选择方案,GB1589不对煤炭运输车及栏板高度进行修订。下一步,推动修订煤炭运输车相关行业标准,明确技术要求,降低非法改装、超载运输风险。 本次暂不对气动造型铰接列车定义及尺寸限值做修订。 本次修订暂不纳入五轴渣土运输车。 保持标准与法律的一致性,优先推动法律法规修订,本版GB1589修订暂不纳入双挂列车。 三、此次GB 1589征求意见稿新增变化 在术语和定义上,增加流线型半挂牵引车、流线型铰接列车,更改中置轴挂车,以及更改仓栅式货车/半挂车等车型术语和定义。 在技术要求上,增加对流线形铰接列车长度限值要求,增加对运送 45ft 集装箱的铰接列车长度限值要求、半挂车牵引销位置要求,将单轴每侧单轮胎的最大允许轴荷限值由7000kg修改为8000kg。 四、实施日期 建议本标准实施日期为2027年7月1日。 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2027年7月1日),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全部要求。  对于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7个月(2028年1月1日),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全部要求。  
工信部:《汽车数据安全保障要求》等2项汽车行业推荐性国标报批公示

工信部:《汽车数据安全保障要求》等2项汽车行业推荐性国标报批公示

发布时间:
2026-03-25
根据标准制修订计划,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已完成汽车行业《汽车数据安全保障要求》《汽车安全漏洞分类分级评价》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编制工作。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现予以公示。       标准编号:20243206-T-339 标准名称:汽车安全漏洞分类分级评价 主要内容:本文件确立了汽车安全漏洞分类分级总体原则和评价指标体系,描述了汽车安全漏洞分类规则、分级的评价内容和评价方法,规定了评价指标的取值规则和评价结果的形成规则。本文件适用于相关组织在漏洞管理、技术研发、产品生产、安全运营等活动中进行汽车安全漏洞分类分级评价。 随着汽车智能化、网联化水平持续提升,汽车信息安全问题愈发突出。汽车安全漏洞治理是应对这一问题的重要方式,而漏洞分类分级则是漏洞治理的关键前提。汽车安全漏洞分类的核心作用是定位漏洞的影响对象,为后续制定针对性应对策略提供依据:汽车安全漏洞分级的核心作用是评判漏洞的严重程度,为明确漏洞处置的优先级提供支撑。 本文件旨在指导相关组织规范开展汽车安全漏洞分类分级评价活动,明确可操作可量化的评价准则,以形成可靠、可追溯的专业评价结果。 标准编号:20243203-T-339 标准名称:汽车数据安全保障要求 主要内容:本文件规定了组织的汽车数据安全管理、相关方汽车数据安全管理、汽车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汽车数据安全监测与处置、汽车数据安全工程、汽车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等要求,描述了相应的检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汽车数据处理者。 以上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标准报批稿请登录“标准网”(www.bzw.com.cn)“行业标准报批公示”栏目阅览。  
《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泊车系统安全要求》拟立项标准公示

《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泊车系统安全要求》拟立项标准公示

发布时间:
2026-03-24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公示《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泊车系统安全要求》《智能网联汽车 安全事件数据交互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拟立项标准。     国家标准计划《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泊车系统安全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委托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智能网联汽车分会执行 。制修订:制定。项目周期:22个月。标准类别:安全。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北京理想汽车有限公司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   涉及的产品清单:本标准涉及的产品为装配了自动泊车系统的M和N类车辆,其他类型车辆可参照执行。   强制理由: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装备自动泊车系统的M类和N类车辆,其他类型车辆可参照执行。 本文件规范了智能网联汽车自动泊车系统的技术要求、保障要求和保障要求检验、安全档案检验、确认性试验等要求。具体内容包括动态驾驶任务执行、人机交互、功能要求、用户告知、保障要求、安全档案、试验方法等要求。   目的意义 2023年11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正式拉开了我国具备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步入量产应用的序幕,明确要求做好搭载自动驾驶系统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工作。 自动泊车安全要求强标的制定为监管提供科学的技术依据,将进一步便于监管部门对车辆的安全性进行评估、批准和监督,确保自动泊车系统符合公共安全和交通法规的要求。 智能网联汽车的自动泊车系统直接关系到车内乘客以及停车区域内其他行人、车辆等的生命安全及财产安全。 通过制定安全要求,能够规范自动泊车系统的设计、开发与测试,确保其在各种复杂交通场景下都能准确、可靠地运行,最大程度减少因系统故障、误判等原因导致的交通事故,降低人员伤亡风险。 自动泊车行业发展迅速,不同企业的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制定统一的安全要求可以为整个行业提供明确的标准和规范,引导企业遵循安全原则进行技术研发和产品生产,促进自动泊车技术的健康、有序发展,避免因恶性竞争或技术滥用导致的安全隐患。       国家标准计划《智能网联汽车 安全事件数据交互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委托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智能网联汽车分会执行 。制修订:制定。项目周期:22个月。标准类别:安全。主要起草单位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智能网联汽车安全事件数据交互与管理系统的架构及功能要求、注册和备案要求、平台间通信协议及数据格式、安全事件报告,描述了相应的试验及检查方法等。 本标准适用于搭载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和自动驾驶系统的智能网联汽车、企业平台和国家平台之间的安全事件数据交互。   强制理由: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目的意义 智能网联汽车是人工智能、信息通信、云计算、大数据等前沿技术在汽车领域深度融合的关键载体,也是全球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的战略方向。 随着汽车所产生的数据要素价值日益凸显,对智能网联汽车开展系统化安全监测,已成为企业优化产品设计、提升性能与安全水平的重要手段。 行业已普遍形成共识,需构建涵盖基于场景的仿真测试、封闭场地测试、实际道路测试以及安全监测与报告的“多支柱”安全测试与评估体系。 然而,当前行业存在数据标准不一、企业平台互不相通的问题。 制定统一的国家标准可以为整个行业提供明确的标准和规范,打破信息壁垒,实现海量数据高效分析、驱动驾驶自动化算法持续迭代,并最终服务于事故溯源、产品安全评估、高价值场景建设,有助于推动智能网联汽车的创新和产业升级。 国家层面已出台多项政策规划,明确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需具备安全监测、数据上报和报告的能力。 2023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试点汽车生产企业产品安全监测能力要求,用于支撑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安全性能评估、准入许可评估调整等。 2025年2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召回及软件在线升级管理的通知》要求健全事件事故报告与研判机制,明确事故事件报告模板。 制定和实施该强制性国家标准,是落实政策要求、完善智能网联汽车标准体系的必要举措,为智能网联汽车的管理提供标准支撑。  
公告:第83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公告:第83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发布时间:
2026-03-19
2026年3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公告《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八十三批)。经统计,本批次公告中列入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共计299个,其中,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车型车30个;纯电动商用车车型234个;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车型32个;燃料电池商用车车型3个。   以下是公告原文: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404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八十三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八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5年第2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26—2027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5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404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八十三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八批)予以公告。   附件: 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404批).doc        2.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八十三批).doc       3.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八批).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6年3月18日  
《新能源汽车用齿轮钢》拟立项国家标准项目公示

《新能源汽车用齿轮钢》拟立项国家标准项目公示

发布时间:
2026-03-18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征求《新能源汽车用齿轮钢》《新能源汽车维修诊断故障代码定义 第1部分:动力蓄电池系统》拟立项国家标准项目意见。 国家标准计划《新能源汽车用齿轮钢》由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特殊钢分会执行 ,主管部门为中国钢铁工业协会。主要起草单位:江苏永钢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乘用车分公司 、吉利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凯尔汽车电器有限公司 、上海精进电动有限公司 、华域汽车电动系统(上海)有限公司 、江阴兴澄特种钢铁有限公司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 。 制修订:制定 项目周期:18个月 标准类别:产品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新能源汽车用齿轮钢的分类、订货内容、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和质量证明书等。本标准适用于直径不大于100mm的热轧齿轮圆钢。标准中对冶炼方法、化学成分、交货状态、低倍组织、非金属夹杂物、晶粒度、带状组织、脱碳、末端淬透性、表面质量、内部质量等技术内容进行了规定。 本标准结合新能源汽车的发展趋势以及下游用户的实际工艺情况,对技术要求进一步明确,比如增加符合高扭矩输出轴、行星齿和半轴齿的牌号,同时对淬透性带的范围进行重新界定,对带状组织、奥氏体晶粒度的热处理条件进行明确,增加脱碳的技术要求等。 目的意义 国家碳中和、碳达峰的背景下,新能源汽车的发展进入快车道,相较传统的汽车用齿轮钢,新能源汽车用齿轮钢具有制造过程绿色无污染、能耗低、产品收得率高等优势,以“蔚小理”为代表的国内自主品牌新能源汽车蓬勃发展。 新能源汽车的电驱动系统以其高转速特性,对齿轮提出了更为严苛的要求,与传统的燃油车相比,新能源汽车的电驱系统不仅转速更高(峰值可达20000r/min),更面临着齿轮高精度配合与噪声控制的双重考验。 相比传统燃油车齿轮,需要承受更高转速、高温工作和更高的负载,要求更优异的耐磨性、稳定性,因此加工精度要求大幅提高。 相较于传统燃油车的7-8级加工精度,新能源汽车的齿轮加工精度需提升至4-6级,以严格控制尺寸误差、形状误差及表面粗糙度。 现行齿轮钢标准GB/T 5216《保证淬透性结构钢》是针对传统的燃油车,对齿轮钢性能的要求较低,无法满足新能源汽车降速增扭的工况要求。 因此亟需制定符合新能源汽车齿轮钢的标准,为新能源汽车齿轮选材提供依据,提高我国新能源汽车齿轮生产、制造、组装的配套能力,实现高转速电机对材料的高端需求,带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升级,进一步推动我国高端制造走向国际。 新能源汽车维修诊断故障代码定义 第1部分:动力蓄电池系统 国家标准计划《新能源汽车维修诊断故障代码定义 第1部分:动力蓄电池系统》由全国汽车维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交通运输部。主要起草单位 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制修订:制定 项目周期:12个月 标准类别:基础 涉及的产品清单:新能源汽车诊断仪、电池诊断仪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拟规定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系统维修诊断故障代码定义的一般要求、格式结构,以及维修诊断接口要求。适用于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系统故障代码制定和维修诊断接口设计、制造。 目的意义 当前,新能源汽车电池故障码定义差异大,维修诊断设备层出不穷,不仅增加了维修企业的设备购置成本,还造成了维修技术资源的极大浪费。 为有效提升新能源汽车故障诊断效率,精准识别电池故障和安全隐患,减轻新能源汽车维修企业负担,破除行业技术垄断,填补国内外该领域标准空白,本项目将开展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系统故障代码定义标准制定研究,以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为基础,建立新能源汽车行业普遍适用的动力蓄电池故障码定义规则,形成《新能源汽车维修诊断故障代码定义 第1部分:动力蓄电池系统》标准规范,从而促进通用诊断仪的推广应用,推动汽车维修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在用新能源汽车的运行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工信部组织开展首批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等领域示范基地创建遴选工作

工信部组织开展首批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等领域示范基地创建遴选工作

发布时间:
2026-03-17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壮大新兴产业的决策部署,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国家新兴产业发展示范基地创建活动的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现组织开展第一批国家新兴产业发展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创建遴选工作。   示范基地包括园区类示范基地和企业类示范基地,创建领域包括人工智能、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软件等。   园区类示范基地创建工作方案评价要点包括:发展基础、总体思路、重点任务、进度安排和保障措施5个部分。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领域评价内容除文件规定的总体要求外,在发展基础、总体思路、重点任务三个部分还包括: 发展基础:整车和核心零部件产业布局、L2级以上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研发生产、智能网联汽车测试示范、充换电和车路协同基础设施建设、车网互动、汽车运行安全保障等情况。 总体思路:围绕优化整车和核心零部件产业布局、提高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研发能力、深化智能网联汽车多场景测试示范、完善充换电和车路协同基础设施建设、开展车网互动、保障汽车运行安全等方面提出创建目标。 重点任务:引育整车及核心零部件优质企业,提升关键零部件本地化配套水平;开发L2级以上高级别自动驾驶车型,加强汽车技术标准体系建设,开展强化智能网联汽车多场景测试示范;持续加强充换电和车路协同基础设施建设,开展车网互动等试点示范。   企业类示范基地创建工作方案评价要点也包括发展基础、总体思路、重点任务、进度安排和保障措施5个部分。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领域评价内容除了文件规定的总体要求外,在发展基础、总体思路、重点任务三个部分还包括: 发展基础:产品矩阵丰富度、关键技术自研率、产业链协同带动效应等情况。 总体思路:围绕标志性产品培育、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能力、产品技术指标先进性、知识产权转化成效、智能化产业链供应链协同水平、海外布局拓展等方面提出创建目标。 重点任务:推进标志性产品和攻关任务研发应用,提升关键核心技术和产业链供应链协同水平,加强知识产权部暑和海外市场拓展。   每个申报对象原则上限申报1个创建领域,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Ⅱ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及其他社会影响严重的不良事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批国家新兴产业发展示范基地创建遴选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规函〔2026〕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壮大新兴产业的决策部署,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国家新兴产业发展示范基地创建活动的通知》(工信部规〔2025〕250号),现组织开展第一批国家新兴产业发展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创建遴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示范基地包括园区类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园区)和企业类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企业)。 申报创建示范园区的,应是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以新兴产业重点领域为主导产业,在产业集群发展、产业协同创新、产业生态优化、产业治理提升等方面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产业园区。 申报创建示范企业的,应是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新兴产业重点领域为主营业务,在产品开发、技术创新、业态创新、管理效能等方面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企业。   二、创建领域 人工智能、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新型储能制造、清洁低碳氢、生物制造、智能机器人、低空装备、商业航天、安全应急装备、软件。   三、申报推荐 (一)组织申报。各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工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示范基地申报推荐工作。申报对象自愿申报,经各地工信主管部门确认满足创建基本条件后,填写创建申请书(见附件2、3),按评价要点(见附件4、5)编制创建工作方案。申报对象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确保材料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   (二)审核推荐。各地工信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创建申请书进行审核,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把关,择优推荐。2026年4月10日前,将推荐汇总表(见附件1)、创建申请书(1份)正式行文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上纸质材料及电子版光盘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邮寄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划司),邮编100804(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   四、有关要求 (一)每个申报对象原则上限申报1个创建领域。申报示范园区的,须是列入最新版《中国开发区审核公告目录》的园区整体或园区内特色产业园区(即“园中园”)。以“园中园”申报的,必须明确四至范围,管理机构由所在园区管理机构或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申报示范企业的,应为独立法人,集团公司与其子公司不得重复申报。   (二)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支持经济大省挑大梁的决策部署,经济大省可推荐园区2个、企业20家;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推荐园区1个、企业10家。   (三)申报对象相关指标应当满足《国家新兴产业发展示范基地创建活动工作方案》考评指标中提出的创建基本条件。人工智能、软件领域园区不对“智能工厂占比”进行考查。   (四)申报对象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Ⅱ级及以上环境污染事件及其他社会影响严重的不良事件。   五、联系方式 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划司  010-68205742   附件: 1.国家新兴产业发展示范基地创建对象推荐汇总表 2.国家新兴产业发展示范基地创建申请书(示范园区) 3.国家新兴产业发展示范基地创建申请书(示范企业) 4.创建工作方案评价要点(示范园区) 5.创建工作方案评价要点(示范企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6年3月12日   
到2030年全国燃料电池汽车保有量力争达到10万辆,工信部等三部门部署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

到2030年全国燃料电池汽车保有量力争达到10万辆,工信部等三部门部署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

发布时间:
2026-03-17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近日联合印发通知,部署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通知提出通过“揭榜挂帅”方式,遴选产业基础好、应用场景丰富、氢能资源保障能力强、产业链条完整的城市群率先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科学、有序、积极探索氢能商业化综合应用路径,完善产业发展政策环境,推动氢能“制储输用”全产业链一体化融通发展。到2030年,全国燃料电池汽车保有量较2025年翻一番,力争达到10万辆。 试点任务——燃料电池汽车。以建设氢能高速公路、氢能走廊为主线,重点推动中重型、中远途运输和冷链物流等商用车规模化应用,鼓励开展公交客运、城市物流、城市环卫、渣土运输等车辆应用,探索公务车、网约车等乘用车应用。 燃料电池汽车场景申报要求 (一)建设内容 以建设氢能高速公路、氢能走廊为主线,重点推动重载运输、冷链物流等燃料电池商用车规模化应用。鼓励开展公交客运、城市物流、城市环卫、渣土运输等车辆应用,探索公务车、网约车等燃料电池乘用车应用。推动催化剂、碳纸、质子交换膜等规模化装车应用,探索高压气态输氢、液氢、固态储氢等氢能储运技术示范应用,支持城市群通过示范应用推动技术迭代和创新,巩固提升产业链水平。科学规划布局加氢站,建立涵盖清洁低碳氢供给、加氢站建设运营、车辆推广应用等方面的支持政策体系,健全加氢站等项目审批和安全管理工作机制。 (二)申报条件 1.具备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经验,对以燃料电池汽车为氢能综合应用主要场景的城市群,原则上应已推广1500辆及以上燃料电池汽车,已建成并投运10座及以上加氢站且单站加氢能力500千克及以上; 2.具备较强的清洁低碳氢资源保障能力,清洁低碳氢终端售价不高于35元/千克。 (三)试点目标 1.对以燃料电池汽车为氢能综合应用主要场景的城市群,原则上应推广符合技术要求的燃料电池汽车规模超过8000辆,累计新建并投入运营加氢站超过30座; 2.构建至少1条氢能高速公路或氢能走廊,沿线布局加氢站等基础设施;构建经济、稳定的车用氢能供给体系,终端用氢价格不高于25元/千克,部分优势地区力争降至15元/千克左右;鼓励70MPa加氢站建设运营; 3.以燃料电池汽车多场景应用为牵引,做大做强燃料电池产业链,车辆搭载的电堆、膜电极、双极板、质子交换膜、催化剂、碳纸、空气压缩机、氢气循环系统等关键零部件至少7项实现规模应用,IV型储氢瓶、瓶口阀等实现产业化; 4.平均单车累计用氢运行里程超过3万公里。 (四)技术要求 试点推广的燃料电池汽车应满足以下要求: 1.纯氢续驶里程≥350km;乘用车氢耗≤1.5kg/100km,10米及以下中小型客车氢耗≤5kg/100km,10米以上大型客车氢耗≤7kg/100km,4.5吨及以下轻型货车氢耗≤3kg/100km,4.5—12(含)吨中型货车氢耗≤5kg/100km,12—25(含)吨重型货车氢耗≤7kg/100km,25—31(含)吨重型货车氢耗≤9kg/100km,31吨以上重型货车氢耗≤10kg/100km。燃料电池汽车氢气消耗量按照《燃料电池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及续驶里程试验方法》(GB/T 43252)相关要求进行测试; 2.燃料电池乘用车采用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30kW,电堆额定功率密度≥3.5kW/L,系统额定功率密度≥400W/kg,低温冷起动温度≤-30℃;燃料电池商用车采用燃料电池系统的额定功率≥50kW,且与驱动电机的额定功率比值≥50%,电堆额定功率密度≥3.5kW/L,系统额定功率密度≥400W/kg,低温冷起动温度≤-30℃; 3.燃料电池乘用车生产企业应提供不低于8年或12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下同)的质保,商用车生产企业应提供不低于5年或20万公里的质保; 4.车用氢气品质满足《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汽车用燃料氢气》(GB/T 37244)要求。 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方案编制大纲——燃料电池汽车 应明确开展车辆推广应用的具体场景、车辆类型、参与企业和推广计划等。应结合跨区域运输需求,明确建设氢能高速公路、氢能走廊等综合示范线的线路规划、推广目标、运营场景、车辆类型等。应明确如何推动电堆、膜电极、双极板、质子交换膜、催化剂、碳纸、空气压缩机、氢气循环系统、IV型储氢瓶、瓶口阀等关键零部件规模化装车应用。应明确燃料电池汽车试点工作的总体目标和分年度的具体目标、详细计划等。   应明确氢能来源、氢能成本、加氢站建设等内容。应明确如何破除氢能供给和加氢站建设障碍、如何保障提供经济安全稳定的氢源、如何推动氢气成本不断降低等。   氢能综合应用试点资金支持标准——燃料电池汽车 对试点期内推广应用符合技术要求的燃料电池汽车,以及燃料电池汽车加注使用氢气,按照车辆推广规模、车用氢气实际加注量计算奖励积分。原则上单个企业在单个城市群试点期内最多给予4000分奖励。奖励积分核算标准如下:   关于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联节〔2026〕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1—2035年)》《加快工业领域清洁低碳氢应用实施方案》有关工作部署,以多场景规模化应用带动成本降低,助力氢能技术装备创新突破,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以下统称三部门)组织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应用牵引、场景驱动、因地制宜、协同联动的原则,通过城市群试点,将氢能应用场景由燃料电池汽车向交通、工业等具备条件的多元领域拓展,提升清洁低碳氢供给能力,攻克一批氢能应用领域的技术堵点卡点,突破产业发展瓶颈,形成多个可复制、可推广的商业应用模式,构建经济、合理、高效的氢能综合应用体系,营造良好的产业生态。三部门通过“揭榜挂帅”方式,遴选产业基础好、应用场景丰富、氢能资源保障能力强、产业链条完整的城市群率先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科学、有序、积极探索氢能商业化综合应用路径,完善产业发展政策环境,推动氢能“制储输用”全产业链一体化融通发展。 到2030年,城市群氢能在多元领域实现规模化应用,终端用氢平均价格降至25元/千克以下,力争在部分优势地区降至15元/千克左右;全国燃料电池汽车保有量较2025年翻一番,力争达到10万辆。通过应用规模扩大,推动氢能应用技术、工艺、装备创新突破,实现燃料电池、电解槽、储运装置和材料等迭代升级,推动氢能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支撑实现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二、试点任务 各城市群应优先选择具备条件的燃料电池汽车、绿色氨醇、氢基化工原料替代、氢冶金以及掺氢燃烧等应用场景开展试点,积极探索氢能创新应用场景,形成“1个燃料电池汽车通用场景+N个工业领域应用场景+X个创新应用场景”的氢能综合应用生态(各场景申报要求和基础目标详见附件1)。 (一)燃料电池汽车。以建设氢能高速公路、氢能走廊为主线,重点推动中重型、中远途运输和冷链物流等商用车规模化应用,鼓励开展公交客运、城市物流、城市环卫、渣土运输等车辆应用,探索公务车、网约车等乘用车应用。 (二)绿色氨醇。以提升绿色氨醇技术经济性、扩大下游消费为主线,创新生产技术、工艺,推进规模化制取与应用。一体化建设可再生能源制氢项目,因地制宜开展离网制氢。建立稳定的绿色合成氨、绿色甲醇等产品下游消纳渠道。严禁以绿色氨醇名义建设煤基氨醇项目。 (三)氢基化工原料替代。以促进炼化、煤化工等主要用氢行业碳减排为主线,科学建设可再生能源制氢项目,逐步替代现有煤炭、天然气等化石能源制氢。鼓励布局氢储运基础设施。 (四)氢冶金。以推动钢铁行业由高碳工艺向低碳工艺转变为主线,就近利用工业副产氢、可再生能源制氢等清洁低碳氢源,建设以富氢/纯氢气体为还原剂的低碳冶金装置。建立稳定低碳钢等产品下游消纳渠道。 (五)掺氢燃烧。以推动工业和居民用热绿色化低碳化为主线,在保证安全可靠前提下,推动可再生能源制氢作为高品质热源,直接掺入天然气管网或工业锅炉、窑炉等设备,并逐步提高掺氢比例。 (六)创新应用场景。以探索氢能多元应用场景为主线,推动氢能在轨道机车、船舶、矿卡、叉车、两轮车、航空器、备用电源、热电联供、新型储能、电子、制药等场景的创新应用。 三、试点申报与遴选 (一)申报主体。氢能综合应用试点以城市群为主体开展申报,申报城市群应按照“地域联通、产业协同、生态闭环”的要求,自愿组合,并协商确定牵头城市。 (二)申报条件。具体申报条件如下: 1.城市群应拥有清晰的氢能应用场景、较强的清洁低碳氢资源保障能力、良好的产业链基础、较好的政策制度环境和比较成熟的氢能应用经验。 2.城市群应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氢能基础设施、应用场景等方面的主体支撑和融通带动作用。 3.城市群牵头城市应加强资源整合,强化政策保障,实现对城市群的高效组织和统筹协调。 4.城市群应将燃料电池汽车应用作为通用场景,并根据各地产业基础和特色因地制宜确定应用场景,形成各场景协同联动、互补发展的应用生态。 5.城市群应立足自身资源条件,因地制宜、宜氢则氢,避免各场景一拥而上、低水平重复建设。 6.城市群应确保相关项目建设运行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节能、环保、质量等法规标准要求。 (三)遴选流程。由牵头城市组织其他城市共同编制本城市群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方案,明确氢能综合应用总体目标,以及各年度、各城市、各场景等细化任务目标(工作方案编制大纲详见附件2)。牵头城市应与其他城市签订合作协议,确定各自的任务分工和功能定位,其他城市向牵头城市提供承诺函,确保完成各自承担的任务目标。牵头城市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发展改革等主管部门应加强申报工作指导,负责指导优化城市群组成、功能定位和任务分工,确保城市群的组成、任务目标、保障措施等科学合理可行,并将符合条件的城市群工作方案和申报文件通过氢能综合应用试点管理服务平台(www.hydrogen-china.org.cn)报送至三部门。2026年试点材料申报的截止时间为2026年4月15日。 三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申报方案进行综合评审,出具评审意见。申报城市群应结合评审意见,修改完善申报方案,经牵头城市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同意后,报送至三部门。三部门对完善后的申报方案进行审核,择优确定5个城市群范围,方案成熟一个实施一个。 四、奖励标准 中央财政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城市群给予奖励资金支持。奖励标准根据各场景终端产品应用情况或用氢规模分档设置(资金支持标准详见附件3)。每个城市群试点期为4年。单个城市群试点期内奖励上限不超过16亿元。奖励资金由地方统筹用于支持氢能综合应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政府债务或清理拖欠企业账款等其他用途。各城市群应充分发挥奖励资金效益,切实降低用氢成本,并有效传导至终端产品消纳环节。 五、绩效评价和资金拨付 每个试点年度结束后,各城市群的牵头城市应于30天内梳理总结上一年度工作进展、任务目标完成情况、面临问题和工作计划等,以及各场景终端产品应用及用氢规模详细情况,编制形成自评报告。自评报告由牵头城市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至三部门。三部门将委托第三方机构,通过资料审查、实地考察、现场核查、专家评审等方式,并结合氢能综合应用试点管理服务平台数据等对城市群开展绩效评价,出具绩效评价报告。按照“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试点城市群批复后,中央财政预拨一定比例的奖励资金,支持城市群启动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每个试点年度结束后,三部门将根据城市群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核算奖励积分(原则上1个积分奖励8万元)。政策实施结束后,根据城市群整体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奖励资金清算。氢能应用环节已享受超长期特别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政府专项债等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本试点奖励资金支持。 六、组织实施 省级主管部门应发挥组织协调作用,指导城市群明确功能定位和分工,建立城市间的沟通、协调、组织机制,提出城
工信部:2月新能源汽车新车销量达到汽车新车总销量的42.4%

工信部:2月新能源汽车新车销量达到汽车新车总销量的42.4%

发布时间:
2026-03-16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发布2026年2月汽车工业经济运行情况。 2026年2月,我国汽车产销分别完成167.2万辆和180.5万辆,同比分别下降20.5%和15.2%。其中,新能源汽车产销分别完成69.4万辆和76.5万辆,同比分别下降21.8%和14.2%。 一、2月汽车销量同比下降15.2% 2月,汽车产销分别完成167.2万辆和180.5万辆,同比分别下降20.5%和15.2%。 1-2月,汽车产销分别完成412.2万辆和415.2万辆,同比分别下降9.5%和8.8%。 (一)2月乘用车销量同比下降15.4% 2月,乘用车产销分别完成140万辆和153.6万辆,同比分别下降21.6%和15.4%。 1-2月,乘用车产销分别完成346.2万辆和352.4万辆,同比分别下降12%和10.7%。 (二)2月商用车销量同比下降14% 2月,商用车产销分别完成27.3万辆和26.9万辆,同比分别下降14.1%和14%。 1-2月,商用车产销分别完成66万辆和62.7万辆,同比分别增长7%和3.9%。 二、2月新能源汽车销量同比下降14.2% 2月,新能源汽车产销分别完成69.4万辆和76.5万辆,同比分别下降21.8%和14.2%;新能源汽车新车销量达到汽车新车总销量的42.4%。 1-2月,新能源汽车产销分别完成173.5万辆和171万辆,同比分别下降8.8%和6.9%,新能源汽车新车销量达到汽车新车总销量的41.2%。 三、2月汽车出口同比增长52.4% 2月,汽车整车出口67.2万辆,同比增长52.4%。新能源汽车出口28.2万辆,同比增长1.1倍。 1-2月,汽车整车出口135.2万辆,同比增长48.4%。新能源汽车出口58.3万辆,同比增长1.1倍。 (注:上述数据来自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工信部公示第405批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372个型号列入

工信部公示第405批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372个型号列入

发布时间:
2026-03-16
2026年3月1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公示申报的第405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新产品。经统计,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共有141家企业的372个型号,其中纯电动产品共125家企业310个型号、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29家企业58个型号、燃料电池产品共3家企业4个型号。 1、从动力类型看:纯电动产品共125家企业310个型号(含乘用车45个;客车28个;客车底盘6个;专用车208个;专用车底盘23个)申报;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29家企业58个型号(含乘用车34个;客车1个;专用车22个;专用车底盘1个)申报;燃料电池产品共3家企业4个型号(含专用车4个)申报。  2、从产品类型看:新能源乘用车共16家车企的79个型号申报;新能源客车共7家车企的29个型号申报;新能源专用车共121家车企234个型号申报;新能源底盘产品共19家车企30个型号申报(含专用车底盘30个)。 3、换电式产品:本批次公示的换电式纯电动产品共有9家企业15个型号申报(含乘用车1个;专用车11个;专用车底盘3个)。 4、第405批新产品申报车型信息详情 请点击链接查看详细数据。 请点击阅读原文下载详细数据。 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405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八十四批)拟发布内容的公示 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5年第25号)等有关要求,现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405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八十四批)拟发布内容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通过网上意见征求系统(详见附件链接)、传真反馈。 本批申请新产品准入的车辆生产企业共计485户,其中汽车生产企业381户、摩托车生产企业103户、三轮汽车生产企业1户。以上企业申报的新产品共计1261个,其中汽车产品1010个、摩托车产品250个、三轮汽车产品1个。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共有157户企业的372个型号,其中纯电动产品共125户企业310个型号、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29户企业58个型号、燃料电池产品共3户企业4个型号。 本批申请产品变更扩展的车辆生产企业共计818户,其中汽车生产企业717户、摩托车生产企业99户、三轮汽车生产企业2户。以上企业申报的变更扩展产品共计7002个,其中汽车产品6752个、摩托车产品242个、三轮汽车产品8个。本批有33户汽车生产企业的50个汽车产品申请整改。 公示时间:2026年3月14日—2026年3月20日 附件: 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405批)拟发布的新准入车辆生产企业及已准入企业变更信息清单.doc  2.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405批)的车辆新产品公示清单 3.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405批)的车辆变更扩展产品公示清单 4.《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八十四批)拟发布的车型清单.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2026年3月13日
工信部:《76GHz-79GHz汽车雷达射频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推荐性国标报批公示

工信部:《76GHz-79GHz汽车雷达射频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推荐性国标报批公示

发布时间:
2026-03-12
根据标准制修订计划,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已完成通信行业《通信终端产品绿色包装规范》等7项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编制工作。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现予以公示。   标准编号:20221401-T-339 标准名称:76GHz-79GHz汽车雷达射频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 主要内容:本文件规定了工作在76GHz-79GHz频段汽车雷达的频率范围、发射功率、等效全向功率谱密度、通用杂散发射、特殊频段保护、接收机阻塞特性等指标的技术要求,并描述了相应测试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工作在76GHz-77GHz、77GHz-79GHz、76GHz-79GHz频率范围内汽车雷达的设备研发、认证检测和设备验收。 标准编号:20240568-T-339 标准名称:无线充电(电力传输)设备射频指标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 主要内容:本文件规定了基于非波束式近场电力传输技术的无线充电(电力传输)设备的频率范围、额定传输功率、磁场强度、杂散发射以及接收机阻塞等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使用非波束式近场电力传输技术的移动通信终端无线充电设备、便携式消费电子产品无线充电设备(以下简称移动、便携式无线充电设备)及电动汽车(含摩托车)无线充电设备的设备研发、认证检测和设备验收。 本文件不适用于工业和商用机器人、厨房电器、两轮电动车等特殊用途或专业领域无线充电设备的设备研发、认证检测和设备验收。本文件不适用于无线充电设备信息传输、物体感知等无线发射功能的测试。 以上标准报批稿请登录“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网站(https://www.ccsa.org.cn/)“工信部公示”栏目阅览。  
国家标准计划《车路协同信息交互技术要求》系列标准立项公示

国家标准计划《车路协同信息交互技术要求》系列标准立项公示

发布时间:
2026-03-11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对国家标准计划《车路协同信息交互技术要求》系列标准立项公示。 国家标准计划《车路协同信息交互技术要求》系列标准由全国智能运输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国家标准委。制修订:制定。项目周期:18个月。标准类别:基础。   目的意义 2025年1月,交通运输部印发《交通运输标准提升行动方案(2024-2027年)》,通过制定215项关键核心标准,构建适应高质量发展的交通运输标准体系,推动交通物流降本增效、设备更新和科技创新,明确要求2027年完成车路协同信息交互技术要求标准制定工作。 2024年1月,五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工作的通知》,提出建成标准统一的城市级试点项目。 车路协同各子系统间的信息交互标准的立项,深度响应国家交通强国战略和相关政策,将促进车路云一体化规模化应用,加速车路协同自动驾驶技术的快速落地,为智能网联汽车发展提供坚实的技术支撑,推动交通运输行业智能化、信息化水平迈上新台阶。   车路协同信息交互技术要求 第1部分:路侧设施之间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拟规定车路协同系统中路侧设施之间信息交互的总体要求,RSCU与RSU交互接口,RSU与交通信号控制设施交互接口,RSCU与交通信号控制设施交互接口,RSCU与激光雷达交互接口,RSCU与毫米波雷达交互接口,RSCU与视频检测器交互接口,RSCU与气象传感器交互接口及RSU与交通信息发布设施交互接口的要求。 适用于城市道路、公路和封闭园区车路协同系统中路侧设施及相关应用系统的设计、开发、运行和维护。 主要起草单位: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星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车路协同信息交互技术要求 第2部分:路侧设施与中心子系统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拟规定车路协同系统中路侧设施与中心子系统的总体要求,以及RSCU与云控平台交互、RSU与云控平台交互的技术要求。 适用于城市道路、公路和封闭园区车路协同系统中路侧设施、云控平台及其他相关系统的设计、开发、运行和维护。 主要起草单位: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星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同济大学   车路协同信息交互技术要求 第3部分:云控平台与第三方应用服务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拟规定车路协同系统中云控平台与第三方应用服务的总体要求,以及面向第三方平台的应用服务、面向车载智能终端的应用服务的信息交互内容与技术要求。 适用于城市道路、公路和封闭园区车路协同系统中云控平台及其他相关系统的设计、开发、运行和维护,以支撑车路协同应用服务。 主要起草单位: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星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同济大学   车路协同信息交互技术要求 第4部分:路侧设施与道路车辆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拟规定车路协同系统中支持直连通信的路侧设施与道路车辆信息交互的总体要求、直连通信功能要求、试验流程。适用于城市道路、公路和封闭园区车路协同系统中基于LTE-V2X直连通信方式的路侧设施与道路车辆及其他相关系统的设计、开发、运行和维护。 主要起草单位: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所 、北京星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 、同济大学  
三部门:关于开展2026年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三部门:关于开展2026年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6-03-10
财政部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开展2026年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报有关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 1)试点县名额:2026年,三部门支持两个及以上的县联合申报试点,共计划支持59个联合试点县。2026年申报联合试点县的牵头县所在地级市2025年汽车保有量应不低于25万辆。 2)鼓励扩大试点覆盖范围:鼓励各省在分配试点县名额时,综合考虑2024、2025年度备案试点县的区城布局情况,优先向尚未获得试点县备案的地级市倾斜。 3)开展优秀案例征集工作:各省于2026年6月30日前将汇总后的优秀案例材料同步上传至清算平台。 4)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中央财政资金下达后,试点县应加快预算执行进度,项目执行中要及时汇总整理相应资金支付凭证,按照有关要求完成绩效评价,确保中央财政资金专款专用。       关于开展2026年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财办建〔2026〕8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加快补齐农村地区公共充换电设施短板,进一步释放新能源汽车消费潜力,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以下统称三部门)《关于开展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建〔2024〕57号,以下简称《试点通知》)以及三部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5〕3号,以下简称《2025年通知》)、《关于2024年、2025年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财办建〔2026〕2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现就2026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试点县名额。2026年,三部门支持两个及以上的县联合申报试点(以下简称联合试点县),共计划支持59个联合试点县。联合试点县应明确一个牵头县,具备条件的市辖区可参与联合试点县。三部门根据地方当前新能源汽车和公共充换电设施发展状况及未来潜力、地城面积、省内县(县级市)数量、当前财力状况、2025年试点省公共充换电设施接入新能源汽车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清算平台(以下简称清算平台)情况、年度监督检查结果、各省试点县及地级市覆盖率,以及2025年绩效考核结果等因素分配省级试点县名额(见附件1)。2026年申报联合试点县的牵头县所在地级市2025年汽车保有量应不低于25万辆。 二、鼓励绿电应用。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扩大绿电应用的决策部署,对于通过光伏发电的充换电场站,“自发自用”电量超过总充电量40%的,其“自发自用”年度总充电量可按1.2倍折算。2024—2025年通过备案的试点县参照执行。 三、鼓励扩大试点覆盖范围。为进一步扩大试点成效,鼓励各省在分配试点县名额时,综合考虑2024、2025年度备案试点县的区城布局情况,优先向尚未获得试点县备案的地级市倾斜。 四、开展优秀案例征集工作。为总结县域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好经验和好做法,面向已备案试点县征集优秀案例,模板见附件4。请各省于2026年6月30日前将汇总后的优秀案例材料(Word版)同步上传至清算平台。 五、组织实施。各省应加强统筹协调,指导第三批试点县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制定数量目标。为进一步发挥稳投资、促消费作用,提升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县应按照有关规划基本完成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前期准备工作后,再按程序向省级申报试点,力争试点县名单备案审查通过后即可开工建设,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原则上试点县应在名单确定后三个月内开工建设,确因土地征用、电力改造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无法完成建设投运的,可适当延长,最多不超过一个月。试点县在选择充换电设施运营企业时应“优中选优”,选择质量可靠、服务优质、技术先进、群众满意的企业开展合作,并具备与清算平台互联互通和直连能力,充换电设施建成后1个月内完成与清算平台的对接。 六、加强财政资金管理。中央财政资金下达后,试点县应加快预算执行进度,项目执行中要及时汇总整理相应资金支付凭证,按照有关要求完成绩效评价,确保中央财政资金专款专用。 七、其他申报要求。各省应按照《试点通知》、《2025年通知》有关要求,组织试点县编制试点申报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正文继续按照《试点通知》附件1,实施方案附表按照本通知附件3)。通过竞争性评审的方式择优确定本省试点县名单,并于2026年3月18日前将试点县名单及试点实施方案按程序上报三部门备案,相关材料电子版一并上传至清算平台。   本通知未作规定事项按照《试点通知》、《补充通知》执行。   附件: 1.第三批试点县分省名额分配数量 2.第三批试点县年度考核指标及奖励标准 3.试点实施方案编制大纲附表 4.县域充换电设施补短板应用案例申报书  
工信部:《混合动力变速器用耦合器技术规范》立项公示

工信部:《混合动力变速器用耦合器技术规范》立项公示

发布时间:
2026-03-06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标准化工作的总体安排,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现将申请立项的《混合动力变速器用耦合器技术规范》等行业标准计划项目予以公示。 强化新兴产业标准项目计划——新能源汽车 项目名称:混合动力变速器用耦合器技术规范 领域:新能源汽车——关键部件系统 性质:推荐 标准类别:产品 制修订:制定 项目周期:12个月 部内主管司局:装备工业一司 技术归口单位: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起草单位: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襄阳达安汽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上海汽车变速器有限公司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文件规定了混合动力变速器用耦合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识、存储、包装和运输。详细描述了混合动力变速器用耦合器的外观质量要求、基本使用要求等技术要求,泄漏量试验、传扭能力试验、静扭试验、扭转疲劳耐久试验、动态分离耐久试验等试验方法,耦合器出厂检验、型式检验的检验规则和标识、存储、包装和运输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汽车混合动力变速器用耦合器。 目的、意义或必要性 近年来,混合动力汽车市场占有率呈持续攀升态势。截至2025年6月,国内混合动力汽车保有量已逼近1200万辆,与之紧密配套的耦合器产品,其应用规模也随之快速扩大。在此背景下,行业暴露出两大核心痛点: 1. 国产耦合器供应商数量持续增长,各企业均建立了独立的产品验证方法。但由于缺乏统一的行业标准作为规范依据,各生产企业的标准难以形成有机统一的体系,不利于耦合器行业的技术革新与高质量发展。 2. 摩擦片式耦合器在售后市场中,烧蚀故障案例占比相对较高,迫切需要制定明确、统一的耐久性考核指标,以此破解该类产品的质量瓶颈。 基于以上考量,为契合当下及未来一段时期内耦合器领域的技术发展需求,建议尽快启动统一耦合器行业标准的制定与推行工作。 本标准的制定将填补我国混合动力变速器用耦合器标准的空白,对进一步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力。 强化新兴产业标准项目计划——新材料 项目名称:电动汽车用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充电设施壳体 领域:纤维增强塑料 性质:推荐 标准类别:产品 制修订:制定 项目周期:12个月 部内主管司局:原材料工业司 技术归口单位:全国纤维增强塑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起草单位:中国复合材料工业协会,哈尔滨玻璃钢研究院有限公司,特来电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公牛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河北德臻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文件规定了电动汽车用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充电设施壳体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以纤维为增强材料,树脂为基体制成的纤维增强复合材料直流充电设施壳体。 第1-7部分分别规定了电动汽车用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充电设施壳体的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记包装运输和贮存。 目的、意义或必要性 随着全球能源结构调整和环保意识增强,电动汽车(EV)产业迅速发展,成为交通领域低碳化转型的重要方向。作为电动汽车配套基础设施的核心组成部分,充电设施的性能、安全性和耐久性直接影响用户体验和行业可持续发展。充电设施壳体作为保护内部电气元件的关键结构,其材料选择与制造标准至关重要。传统金属壳体虽具备一定的强度和耐久性,但存在重量大、耐腐蚀性差等问题。纤维增强复合材料(Fiber Reinforced Polymer, FRP)因其轻量化、高强度、耐腐蚀、设计灵活等优势,逐渐成为充电设施壳体的理想替代材料。 为规范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壳体在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中的应用,推动行业技术进步和产品质量提升,制定《电动汽车用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充电设施壳体》行业标准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价值。 一、统一技术规范,促进行业标准化发展 目前,国内电动汽车用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充电设施壳体材料的选择和制造缺乏统一标准,不同企业采用的复合材料配方、工艺和性能指标差异较大,导致产品质量参差不齐。通过制定行业标准,可以明确壳体的材料性能、力学强度、环境适应性等关键技术要求,为生产企业提供统一的技术依据,避免因标准缺失引发的市场混乱。 二、提升产品安全性和可靠性 充电设备通常安装在户外,长期暴露于高温、低温、潮湿、紫外线等复杂环境中,对壳体的耐候性、绝缘性和机械强度要求极高。行业标准将通过规定复合材料的力学性能(如拉伸强度、冲击韧性)、电气性能(如绝缘电阻)、环境耐受性(如耐湿热、耐紫外)等指标,确保壳体在极端条件下仍能有效保护内部元件,防止漏电、短路等安全隐患。 三、推动轻量化 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密度远低于金属,能够显著减轻充电设备整体重量,降低运输和安装成本。 四、促进技术创新与产业升级 标准的制定将推动复合材料在充电设备领域的应用研究,鼓励企业开发更高性能的纤维增强材料和先进成型工艺。同时,标准化的产品设计有助于降低研发成本,加快新技术的产业化进程。 《电动汽车用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充电设施壳体》行业标准的制定,是响应产业需求、引领技术创新的重要举措。通过规范材料性能、制造工艺和测试方法,该标准将全面提升充电设备的安全性、环保性和经济性,为我国电动汽车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注入新动力。未来,随着标准的落地与完善,纤维增强复合材料有望在更多新能源领域实现突破,为全球绿色转型贡献中国智慧。
工信部:2022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结果情况公示

工信部:2022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结果情况公示

发布时间:
2026-03-02
按照《关于开展2016—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清算审核结果申诉工作的通知》(工通装函〔2025〕696号)等文件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清算中心开展了2022及以前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结果申诉复核工作。现将结果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   2016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车辆信息: 申报推广数853辆;申请清算资金11601.615万元;核定推广数150辆;应清算补助资金722.716万元;按整车企业取整后补助资金723万元。   2017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车辆信息: 申报推广数1276辆;申请清算资金9551.0004万元;核定推广数288辆;应清算补助资金1791.581万元;按整车企业取整后补助资金1790万元。   2018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车辆信息: 申报推广数4502辆;申请清算资金23135.008万元;核定推广数2625辆;应清算补助资金9828.2668万元;按整车企业取整后补助资金9830万元。   2019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车辆信息: 申报推广数8001辆;申请清算资金22671.6528万元;核定推广数3027辆;应清算补助资金7812.577万元;按整车企业取整后补助资金7812万元。   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车辆信息: 申报推广数3160辆;申请清算资金5397.2569万元;核定推广数2201辆;应清算补助资金3015.867万元;按整车企业取整后补助资金3016万元。   2021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车辆信息: 申报推广数4434辆;申请清算资金6505.9457万元;核定推广数3251辆;应清算补助资金3463.4062万元;按整车企业取整后补助资金3462万元。   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车辆信息: 申报推广数18334辆;申请清算资金20345.9292万元;核定推广数10595辆;应清算补助资金11255.5921万元;按整车企业取整后补助资金11254万元。   核减原因主要有: 车辆注册登记信息有误 相关凭证不符合清算通知申报要求 未按有关要求上传车辆运行数据 未经地方主管部门复核. 不符合行驶里程数要求 不符合申诉车辆范围要求 不在推荐目录内 电池单体型号与推荐目录不一致 电池单体型号和生产企业不匹配 电池生产企业与推荐目录不一致 电池系统能量密度与推荐目录不一致 驱动电机型号与推荐目录不一致 燃料消耗量与推荐目录不一致 现场核查不通过 重复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