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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支持车路协同自动驾驶物流的调度和监管平台 科技部征求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2025年度合作项目申报指南意见

开发支持车路协同自动驾驶物流的调度和监管平台 科技部征求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2025年度合作项目申报指南意见

发布时间:
2025-08-21
为深入实施“一带一路”科技创新行动计划,落实“一带一路”科技减贫、人工智能科技创新和中医药科技创新专项合作计划,科技部国际合作司发布《关于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5年度“一带一路”科技减贫、人工智能和中医药领域合作项目申报指南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本专项拟在科技减贫、人工智能和中医药领域部署一批“一带一路”科技合作项目,围绕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聚集国内外科技创新资源,开展联合研究攻关,推动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和成果应用,实现互利共赢,促进协同发展,助力共建“一带一路”高质量发展。   具体指南方向——人工智能,拟重点支持与我签订人工智能科技合作文件的共建国家(包括埃及等13个国家),优先资助多语言多模态大模型、无人系统及智能装备、人工智能赋能科学研究、产业智能化重点场景应用、智能社会重点场景应用等 5 个指南方向。每个指南方向计划资助常规联合研究项目3 项,共15项,每项资助中央财政经费 200 万元;根据以上5 个指南方向,每个国别支持中外人工智能联合实验室项目1 项,共13 项,每项资助中央财政经费 300 万元。共计支持28 项,总计资助中央财政经费不超过 6900 万元。其中:   无人系统及智能装备联合研究项目 研发针对低空高机动小型飞行目标的高精度、高可信通导监一体化智能装备,开发空域资源动态分配引擎与飞行冲突实时监测引擎,实现低空动-静目标毫秒级航路重规划。要求支持5种典型低空场景多传感器,动态配准与跨域语义映射准确率≥90%,交付通导监一体化智能装备,并完成在5 个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的示范应用。 开展全场景全天候无人配送平台测试验证等关键技术研发,突破城市复杂场景下空间智能、场景理解、规划调度、感知预测、自动避障、多源融合定位等行业共性难题。要求工程化产业化1款全新、智能的无人配送车,完成200 个自动驾驶交规符合性仿真测试项开发,在不少于 1 个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开展2个应用示范项目,形成超 15 项知识产权。   智能社会重点场景应用联合研究项目 开展智慧港口无人驾驶系统联合研究,研发多车协同感知、路径规划、高精对位、智能调度等关键技术,建设无人运输系统数据库,搭建绿色低碳运营与调度优化的决策支持平台。要求构建覆盖堆场运输、岸桥/场桥对位、车道调度等3类场景的全天候无人驾驶系统,人工接管率≤1%,无人集卡效率>23箱/小时,支持不少于2个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和地区应用示范。   人工智能联合实验室——方向2:无人系统及智能装备联合实验室项目 开展人工智能赋能车路协同自动驾驶物流协同调度和监管关键技术合作研发,开发支持多模式通信的路侧、车辆实时交互终端,开发支持车路协同自动驾驶物流的调度和监管平台,支撑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共建干线物流和城市配送的协同管理。要求支持调度和监管平台数据接入能力不少于5000路,建成调度和监管平台1套,在不少于1个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开展应用示范。   相关要求 项目申报名称格式为“中+合作国家简称+研究领域+联合实验室”。 申报单位应提供:由合作国国家级政府部门签章出具的支持该联合实验室合作的正式认可文件(随申报材料同时提交,文件模板下载链接:https://service.most.gov.cn/kjjh_tztg_all/zn/20240401.html,需包括双方合作机构、联合实验室名称、合作国国家级政府部门对联合实验室合作提供的支持措施及联系人信息),并须告知合作国国家级政府部门,此认可文件仅为项目申报材料,最终能否立项须待评审后确定;外方合作单位自行签章出具的文件不符合上述要求。 申报时应填写并提交联合实验室建设方案(下载链接:https://service.most.gov.cn/kjjh_tztg_all/zn/20240401.html),并提供双方实验室依托单位签署的关于共建联合实验室合作协议。 外方合作单位应为在中国境外注册3 年以上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运行管理规范,是本领域掌握相关优势资源的机构,具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同中方项目申报单位有长期稳定合作基础。 科技部已批准建设的“一带一路”联合实验室、已立项支持且尚未结题的中非联合实验室和中阿联合实验室项目将不在本项目中重复支持。       现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5年度“一带一路”科技减贫、人工智能和中医药领域合作项目申报指南(详见附件)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8月19—22日,请于8月22日14:00点前将意见反馈至电子邮箱:zhangxz@nrscc.gov.cn。 本次征求意见重点针对指南提出的领域方向的合理性、科学性、先进性等方面听取各方意见。科技部将认真研究各方意见,修改完善项目申报指南。征集到的意见将不再反馈和回复。 科技部国际合作司 2025年8月18日   附件:“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25年度“一带一路”科技减贫、人工智能和中医药领域合作项目申报指南(征求意见稿)  
财政部 税务总局:网络货运使用氢能、甲醇作燃料可抵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网络货运使用氢能、甲醇作燃料可抵税

发布时间:
2025-08-15
8月13日,国家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明确快递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明确: 网络货运经营资质的纳税人,从事网络货运经营,自行采购并交付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氢能、甲醇以及其他各类车辆燃料(能源)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应用于从事网络货运经营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关于明确快递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5号   现将快递服务等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快递企业提供快递服务取得的收入,按照“收派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公告所称快递企业,是指在境内从事快递业务经营并依法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的企业,上述企业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分支机构,以及上述企业或者上述分支机构向邮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快递末端网点。快递末端网点,是指提供快递末端服务的经营网点。  本公告所称快递服务,是指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快件的收寄、分拣、运输、投递服务的业务活动,不包括快递企业仅提供运输服务的业务活动。快递末端服务是指上述收寄、投递服务。快件,是指快递企业递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物品。收寄服务,是指快递企业接受寄件人委托,完成快件下单、验视、包装、封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是指快递企业对快件进行归类、封发的业务活动。投递服务,是指快递企业将快件按约定方式投交到约定的地址或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二、具有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网络货运)经营资质的纳税人,从事网络货运经营,自行采购并交付给实际承运人使用的成品油、天然气、电力、氢能、二甲醚、甲醇以及其他各类车辆燃料(能源)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成品油、天然气、电力、氢能、二甲醚、甲醇以及其他各类车辆燃料(能源)和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从事网络货运经营纳税人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的运输服务。  (二)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本公告所称网络货运经营,是指纳税人依托互联网平台整合配置运输资源,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道路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不包括为托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提供信息中介和交易撮合等服务的行为。实际承运人,是指接受网络货运经营者委托,实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经营者。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5年8月11日  
工信部:7月新能源汽车新车销量达到汽车新车总销量的48.7%

工信部:7月新能源汽车新车销量达到汽车新车总销量的48.7%

发布时间:
2025-08-15
8月1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发布2025年7月汽车工业经济运行情况。 一、7月汽车销量同比增长14.7% 7月,汽车产销分别完成259.1万辆和259.3万辆,同比分别增长13.3%和14.7%。 1-7月,汽车产销分别完成1823.5万辆和1826.9万辆,同比分别增长12.7%和12%。 (一)7月乘用车销量同比增长14.7% 7月,乘用车产销分别完成229.3万辆和228.7万辆,同比分别增长13%和14.7%。 1-7月,乘用车产销分别完成1583.8万辆和1584.1万辆,同比分别增长13.8%和13.4%。 (二)7月商用车销量同比增长14.1% 7月,商用车产销分别完成29.8万辆和30.6万辆,同比分别增长16.3%和14.1%。 1-7月,商用车产销分别完成239.7万辆和242.8万辆,同比分别增长6%和3.9%。 二、7月新能源汽车销量同比增长27.4% 7月,新能源汽车产销分别完成124.3万辆和126.2万辆,同比分别增长26.3%和27.4%;新能源汽车新车销量达到汽车新车总销量的48.7%。 1-7月,新能源汽车产销分别完成823.2万辆和822万辆,同比分别增长39.2%和38.5%;新能源汽车新车销量达到汽车新车总销量的45%。 三、7月汽车出口同比增长22.6% 7月,汽车整车出口57.5万辆,同比增长22.6%。新能源汽车出口22.5万辆,同比增长1.2倍。 1-7月,汽车整车出口368万辆,同比增长12.8%。新能源汽车出口130.8万辆,同比增长84.6%。 (注:上述数据来自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工信部 市场监管总局就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监管与规范宣传征求意见

工信部 市场监管总局就加强智能网联汽车监管与规范宣传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
2025-08-14
为落实《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召回及软件在线升级管理的通知》要求,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起草了《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品召回、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与规范宣传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建议,反馈截止日期为2025年9月15日: 1. 登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网址:http://www.samr.gov.cn),通过首页“互动”栏目中的“征集调查”提交意见; 2. 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zhglc@samr.gov.cn,邮件主题请标注“《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品召回、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与规范宣传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字样。 附: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品召回、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与规范宣传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8月13日   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品召回、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与规范宣传的通知   各有关汽车企业和单位:   为有效落实《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召回及软件在线升级管理的通知》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企业广告活动和商业宣传行为,进一步做好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品召回、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与规范宣传有关工作,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缺陷调查与召回管理力度。企业应当在车辆APP、车载信息交互系统显著位置和用户手册中显示组合驾驶辅助系统的安全提示和使用说明,以便于消费者阅读、理解和操作,避免驾驶员将组合驾驶辅助功能视为自动驾驶功能使用。企业应当开发、使用安全优先的驾驶员监测、警示和处置功能,密切监测驾驶员的驾驶状态,在驾驶员出现脱手、睡眠等脱离动态驾驶任务的情形时,及时采取语音警告、方向盘震动、限速、靠边停车、组合驾驶辅助功能禁用等警示或控制措施,以便驾驶员及时接管车辆和降低安全风险。企业应当强化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缺陷信息监测,减少网络攻击、网络威胁和漏洞引发的车辆事故风险。市场监管总局对存在因安全提示和使用说明不完善、网络攻击、网络威胁和漏洞等安全事件开展缺陷调查,必要时督促企业通过召回方式进行改进。企业不得通过用户操作或系统逻辑主动关闭驾驶员监测、警示和处置功能。市场监管总局将对驾驶员监测、警示和处置功能不足的问题开展专项调查,必要时纳入缺陷分析与调查工作。   二、强化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企业应在机动车合格证系统中完整、准确填报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储能装置单体及总成等关键信息,并严格执行软件在线升级(以下称OTA升级)活动分类管理要求,未经备案不得开展OTA升级活动,不得将未经充分测试验证的软件版本推送给用户,不得通过OTA方式隐瞒缺陷,确保生产的搭载组合驾驶辅助系统的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品与准入产品一致,并承担产品安全责任。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将加强协调管理,发现企业未按照要求补充报送有关技术参数及验证材料、车辆性能与报送技术参数不一致、未经备案开展OTA升级活动、实际OTA升级活动与备案不一致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频繁开展OTA升级活动的企业,市场监管总局将进行重点抽查和专项核查。   三、加强企业广告活动和商业宣传行为监督。企业向消费者提供有关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驾驶自动化等级、系统能力、系统边界等信息时,应当真实、全面,不得做虚假、夸大系统能力或引人误解的宣传,确保消费者正确理解和驾驶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企业在组合驾驶辅助系统或功能命名及营销宣传中,不得暗示消费者可以视其为自动驾驶系统、具备实际上并不具备的功能,防止驾驶员滥用。企业应当避免夸大宣传车辆驾驶性能,误导消费者以不合理的高速驾驶车辆。市场监管总局将加大对企业广告活动和商业宣传行为中夸大组合驾驶辅助功能、欺骗或误导消费者等情形的监督检查力度,组织召回技术机构开展过度宣传等问题的技术认定工作,并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专项联合调查,依法做好整治规范工作。   四、强化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事件事故报告与深度调查。企业应当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召回及软件在线升级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及时报告组合驾驶辅助系统使用期间发生的安全事件和碰撞等事故。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加强事故深度调查与分析,并对企业事故报告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经发现企业未按要求报告事故信息的,将向社会公开通报并督促整改。对企业在事件事故报告中存在隐瞒或遗漏重大事实的,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将进行专项核查。  
工信部:《车联网安全管理接口规范》等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报批公示

工信部:《车联网安全管理接口规范》等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报批公示

发布时间:
2025-08-12
根据标准制修订计划,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已完成通信行业《车联网安全管理接口规范》等10项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编制工作。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予以公示。 以上标准报批稿请登录“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网站(https://www.ccsa.org.cn/)“工信部公示”栏目阅览,并反馈意见。   公示时间:2025年8月7日-2025年8月13日 联系电话:010-68205241   附件:10项通信行业推荐性国家标准编号、名称及主要内容等一览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2025年8月7日   二、行业标准报批公示   标准编号:YD/T 6617-2025 标准名称:车联网平台重要数据识别指南 标准主要内容:本文件规定了车联网平台数据分类和重要数据识别的规则、流程、方法等。本文件适用于车联网平台数据处理者开展车联网平台重要数据识别工作。本文件不适用于涉及军事、政务、国家秘密等数据处理活动。 本文件由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提出并归口。起草单位包括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中汽数据(天津)有限公司、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上海蔚来汽车有限公司、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小米汽车有限公司、北京理想汽车有限公司、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以下是公示原文: 根据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已完成通信行业《电信领域数据安全分级保护要求》等23项行业标准的编制工作。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予以公示。   以上标准报批稿请登录“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网站(https://www.ccsa.org.cn/)“工信部公示”栏目阅览,并反馈意见。   公示时间:2025年8月7日-2025年9月5日 联系电话:010-68205241   附件:23项通信行业标准编号、名称及主要内容等一览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2025年8月7日  
工信部:《智能网联汽车 车载操作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等汽车行业国家标准报批公示

工信部:《智能网联汽车 车载操作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等汽车行业国家标准报批公示

发布时间:
2025-08-11
根据标准制修订计划,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已完成《智能网联汽车 车载操作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等2项汽车行业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现予以公示。公示时间截至2025年8月13日。   标准计划编号:20231016-T-339 标准名称:智能网联汽车 车载操作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标准性质:推荐     标准主要内容:本文件规定了车载操作系统的技术要求和相应的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具备车载操作系统的M类和N类车辆,其他车辆类型参照执行。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14)归口。主要起草单位包括阿里巴巴(中国)有限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斑马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谦川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软件评测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上海机动车检测认证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北京地平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零东科技有限公司、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高通无线通信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蔚来汽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上海商泰汽车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岚图汽车科技有限公司、泛亚汽车技术中心有限公司、厦门金龙旅行车有限公司、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梅赛德斯一奔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     标准计划编号:20231501-T-339 标准名称:智能网联汽车 车控操作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标准性质:推荐     标准主要内容:本文件规定了智能网联汽车车控操作系统的一般要求、通用技术要求、信息安全要求、功能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具备车控操作系统的M类和N类车辆,其他车辆类型参照执行。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14)归口。起草单位包括国汽智控(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引望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北京赛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机动车检测认证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斑马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零东科技有限公司、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地平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高通无线通信技术(中国)有限公司、清华大学、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软件评测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部软件与集成电路促进中心)、一汽解放汽车有限公司、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大众汽车(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车和家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电子科技大学、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梅赛德斯一奔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国汽(北京)智能网联汽车研究院有限公司、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泛亚汽车技术中心有限公司、上汽通用五菱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软容驰汽车技术(沈阳)有限公司、北京智行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蔚来汽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       根据标准制修订计划,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已完成《智能网联汽车 车载操作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等2项汽车行业国家标准的制定工作。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予以公示。   以上标准报批稿请登录“标准网”(www.bzw.com.cn)“行业标准报批公示”栏目阅览,并反馈意见。   公示日期:2025年8月7日—2025年8月13日。 联系电话:010-68205241   附件:2项国家标准计划编号、名称及主要内容等一览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2025年8月7日  
工信部公示第398批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645个型号列入

工信部公示第398批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645个型号列入

发布时间:
2025-08-11
2025年8月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公示申报的第398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新产品。经统计,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共有193家企业的645个型号,其中纯电动产品共170家企业549个型号、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38家企业85个型号、燃料电池产品共9家企业11个型号。   1、从动力类型看:纯电动产品共有170家车企549个型号(含乘用车68个;客车45个;客车底盘3个;专用车393个;专用车底盘40个)申报;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有38家车企的85个型号(含乘用车57个;客车1个;专用车25个;专用车底盘2个)申报;燃料电池产品共有9家车企的11个型号(含乘用车2个,客车2个,专用车6个;专用车底盘1个)申报。        2、从产品类型看:新能源乘用车共32家车企的127个型号申报;新能源客车共16家车企的48个型号申报;新能源专用车共161家车企424个型号申报;新能源底盘产品共24家车企46个型号申报(含专用车底盘43个,客车底盘3个)。       3、换电式产品:本批次公示的换电式纯电动产品共有14家企业22个型号申报(含专用车18个;专用车底盘4个)。       4、第398批新产品申报车型信息详情 请点击链接查看详细数据。       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98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七批)拟发布内容的公示   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4年第10号)等有关要求,现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98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七批)拟发布内容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或通过网上意见征求系统反馈。   本批申请新产品准入的车辆生产企业共计609户,其中汽车生产企业426户、摩托车生产企业182户、三轮汽车生产企业1户。以上企业申报的新产品共计1798个,其中汽车产品1335个、摩托车产品462个、三轮汽车产品1个。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共有217户企业的645个型号,其中纯电动产品共170户企业549个型号、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38户企业85个型号、燃料电池产品共9户企业11个型号。   本批申请产品变更扩展的车辆生产企业共计935户,其中汽车生产企业727户、摩托车生产企业206户、三轮汽车生产企业2户。以上企业申报的变更扩展产品共计9160个,其中汽车产品8251个、摩托车产品905个、三轮汽车产品4个。本批有34户汽车生产企业的49个汽车产品申请整改。   附件: 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98批)拟发布的新准入车辆生产企业及已准入企业变更信息清单.doc  2.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98批)的车辆新产品公示清单 3.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398批)的车辆变更扩展产品公示清单 4.《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七批)拟发布的车型清单.doc    公示时间:2025年8月9日—2025年8月15日 传    真:010-66013726 电子邮件:qiche@miit.gov.cn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2025年8月8日  
三部门:鼓励结合智能网联汽车发展需要,开展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建设

三部门:鼓励结合智能网联汽车发展需要,开展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建设

发布时间:
2025-08-08
实施新一轮农村公路提升行动,是新时代新征程上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重要指示精神,完善现代化农村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举措。为持续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交通运输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联合制定《新一轮农村公路提升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于近日印发。   《方案》明确:积极引导农村公路沿线乡镇加快补齐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短板,提升旅游景区、公共停车场、邮政快递网点、农村物流节点、农村客货运场站等场景的充换电服务保障能力,做好节假日充电高峰期与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的导流衔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智能网联汽车发展需要,因地制宜探索开展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建设。   《方案》提出,到2027年全国完成新改建农村公路30万公里,实施修复性养护工程30万公里,实施安全生命防护工程15万公里,改造危旧桥梁9000座,建制村通公交率达55%以上;到2035年建成“规模结构合理、设施品质优良、治理规范有效、运输服务优质”的农村公路交通运输体系。   《方案》明确,各地要加快组织实施路网质量提升行动、安全提升行动、运输提升行动、治理能力提升行动、出行服务提升行动、和美乡村提升行动、助力产业提升行动、就业增收提升行动八大农村公路提升行动,并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做好加强资金保障、创新投融资模式、强化工作统筹、健全完善法规政策体系等保障工作,加强宣传引导,及时总结推广工作成效、典型案例和创新做法,为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新一轮农村公路提升行动方案   实施新一轮农村公路提升行动,是新时代新征程上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重要指示精神,完善现代化农村交通运输体系的重要举措。为持续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提高治理能力,实施好新一轮农村公路提升行动,着力解决农村公路技术等级偏低、路网质量不高、管理养护跟不上等突出问题,持续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为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强服务保障。 顺应农村发展趋势和农民群众需求,结合人口分布、产业结构、经济社会发展等,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农村公路发展重点和时序,合理确定规模和标准。到2027年,全国完成新改建农村公路30万公里,便捷高效、普惠公平的农村公路网络基本建成;实施修复性养护工程30万公里,技术状况优良路率保持在70%以上,实施安全生命防护工程15万公里,改造危旧桥梁(含生命通道渡改桥、漫水桥)9000座,农村公路安全和服务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建制村通公交率达到55%以上,力争具备条件的县级行政区基本实现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全覆盖,城乡交通运输服务水平进一步提升,为到2035年建成“规模结构合理、设施品质优良、治理规范有效、运输服务优质”的农村公路交通运输体系,实现“人享其行、物畅其流”的美好愿景提供有力支撑。   二、重点任务 (一)路网质量提升行动。推动农村公路骨干路网提档升级,按照三级及以上公路建设标准,打通乡镇、主要经济节点对外快速通道,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有序推动乡镇对外双通道建设。对不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农村公路,抓紧升级改造、尽快实现达标。推进农村公路基础路网延伸完善,推动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更多向进村入户倾斜,加快推进建制村通等级路、较大人口规模自然村(组)通硬化路建设,统筹规划和实施农村公路穿村路段兼顾村内主干道功能,实施老旧公路改造以及过窄农村公路拓宽改造或错车道建设。强化农村公路连接互通,加强农村公路与国省干线、城市道路、村内道路等道路以及与其他运输方式衔接,打通“断头路”,畅通“微循环”。加强脱贫地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垦区林区、治沙地区、采煤沉陷区等农村公路建设。 (二)安全提升行动。加快提升农村公路安全防护能力,深入推进公路安全设施和交通秩序管理精细化提升行动,加强农村公路及其桥梁隧道风险隐患排查和整治,开展事故易发多发平交路口安全改造。严格落实农村公路工程建设质量终身负责制以及“三同时”制度,推进平安工地建设,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和队伍建设,落实质量安全监督责任。推动提升农村公路防灾减灾能力,有序推进灾害频发区域基础设施技术等级提升,合理提高重要桥隧等设施抗震设防等级和防洪标准,桥梁建设应按有关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避免妨碍河道行洪畅通,并合理规划设置绕行路线,进一步增强路网韧性。强化应急物资储备,提升重点区域风险监测预警能力,加强灾害应急处置能力,统筹好新改建农村公路与应急处置及灾后恢复重建。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因地制宜探索农村公路灾毁保险。强化农村公路运营安全管理,规范和优化乡道、村道限高限宽设施设置,加强农村地区交通安全宣传引导。强化基层交通运输执法力量和执法信息化建设,合理配置执法资源。推动农村客货运输安全规范运营。 (三)运输提升行动。综合采用城市公交延伸、班线客运公交化改造等模式加快城乡客运公交化进程,提升城乡客运服务水平。健全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农村客货邮站点、线路、信息、机制等共建共享共用,推广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适配车型,畅通农村群众出行、货运物流、寄递服务“最后一公里”。积极探索农村交通运输领域新型运输方式和业态发展,促进低空经济发展。 (四)治理能力提升行动。加快提升农村公路管理效能和治理水平,夯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规范完善农村公路路长制长效运行机制,引导将爱路护路纳入村规民约,强化路产路权保护。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深化“四好农村路”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相关领域交通强国建设和示范创建工作。推动农村公路数字化转型,扎实开展农村公路“一路一档”信息化建设,持续推进农村公路路况自动化检测和长大桥梁监测系统建设,加快健全科学决策体系。鼓励绿色节能、经济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等在农村公路领域的应用。 (五)出行服务提升行动。稳步提升农村公路路况服务水平,健全管理养护责任制,加强养护投入保障,强化日常养护管理,加强修复性养护工程实施,加快推进次、差路段整治提升,推动有效延长农村公路使用寿命。创新农村公路养护生产模式,提高养护专业化、机械化、规模化水平。加强服务设施建设,鼓励因地制宜开展步道、自行车道等农村公路慢行体系建设。依法依规利用农村客货场站、养护道班以及农村公路路侧闲置场地资源,在符合土地使用标准的前提下,完善农村交通驿站、客运停靠站点、停车区、观景台等设施,拓展开发停车、购物、休闲、观光、旅游咨询等服务功能。完善农村公路交通引导标志标线,做好出行指引服务。积极引导农村公路沿线乡镇加快补齐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短板,提升旅游景区、公共停车场、邮政快递网点、农村物流节点、农村客货运场站等场景的充换电服务保障能力,做好节假日充电高峰期与高速公路服务区充电的导流衔接。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结合智能网联汽车发展需要,因地制宜探索开展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建设。 (六)和美乡村提升行动。深化“美丽农村路”建设,积极开展路域环境综合整治,推进农村公路路域环境洁化、绿化、美化。加强水土流失防治,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实现农村公路与自然生态和谐共生。鼓励将农村公路建设与村镇布局优化、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乡村文物及其周边环境风貌保护等统筹推进,与历史风貌、人文景观相衔接,加强古桥、古渡、古道、古民居等历史遗存、遗迹保护。强化承担村镇主干道功能的农村公路与供排水、管线、人行道等衔接,更好服务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 (七)助力产业提升行动。大力发展“农村公路+”模式,加快乡村产业路、旅游路、资源路建设,推动农村公路与沿线配套设施、农村客运、现代物流、邮政快递、产业园区、旅游景区等一体化建设,注重与美丽休闲乡村建设、防沙治沙等协同推进,服务乡村产业发展。探索推动交通与旅游、能源等融合发展,推动建立高速公路与农村公路统筹发展机制,因地制宜增设高速公路服务区与农村公路间便捷通道,推动乡镇便捷通高速项目,鼓励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汽车客运站开展特色农产品销售。增强城乡客运网络旅游服务能力,提升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资源客运线路覆盖广度深度。 (八)就业增收提升行动。加大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和管护领域以工代赈方式推广力度,统筹用好农村公路管护领域公益性岗位,拓宽农民群众就业增收渠道。鼓励通过分段承包、定额包干等方式,由沿线农民进行村道日常养护。切实保障农村公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加强农村公路从业人员技术和安全培训,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项目合理确定劳务报酬标准,适当增加劳务报酬发放规模,并依照约定及时足额发放。   三、政策保障 (一)加强资金保障。中央财政通过现有资金渠道支持“四好农村路”发展。各省份统筹现有资金渠道支持本省份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市县落实对农村公路的主体责任。各地可继续安排政府债券用于符合条件的农村公路项目建设。用好农村客运补贴资金保障农村客运稳定运行。加强资金监管,省、市、县级财政部门做好监督专项资金支付进度工作,加强规划和财政预算的约束,严禁违规举借债务,严禁新增政府隐性债务。 (二)创新投融资模式。拓宽融资渠道,鼓励金融机构、社会力量合法合规参与农村公路发展,探索加大对农村公路中长期信贷支持力度,建立更加稳定的农村公路资金投入机制。在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下探索差异化贷款模式,优化贷款审批流程,灵活设定贷款期限、利率,并采取“先少后多”“先息后本”等灵活多样的还款方式。鼓励依法采取出让农村路网沿线相关资源开发权、相关产业经营权等方式,多方筹集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资金。 (三)强化工作统筹。加强农村公路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农村公路的土地和空间利用布局、结构和规模,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实施监督。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做好农村公路项目用地、用林、用草保障,提高洪评、环评、水土保持等审批效能。加强农村公路与沿线供水、通信、电力、管网等设施建设及维修施工统筹,避免反复开挖,减少对群众出行、设施运行的不利影响。推广“路林共建”模式,有序开展防火巡护道与农村公路共同建设。鼓励各地将农村公路骨干路网、县级客货邮站点优先列入省级重点工程项目清单。强化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基层培训,鼓励专业技术力量下沉一线开展技术指导。 (四)健全完善法规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村公路法规和规章制度建设,修订完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有关管理办法,为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配套支持政策,健全技术标准体系,加强培训解读工作。鼓励各地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公路地方标准和规章制度的制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深刻认识深入实施新一轮农村公路提升行动的重要意义,锚定目标任务,加强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统筹抓好落实。要加强宣传引导,及时总结推广工作成效、典型案例和创新做法,为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公告:第76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公告:第76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发布时间:
2025-08-08
2025年8月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公告《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六批)。经统计,本批次公告中列入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共计439个,其中,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车型车51个;纯电动商用车车型346个;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车型35个;燃料电池商用车车型7个。   以下是公告原文: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97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六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4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3年第3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97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六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批)予以公告。   附件: 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97批).doc 2.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六批).doc 3.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批).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5年8月7日  
工信部等七部门:支持智能网联汽车等新兴产业企业多层次融资

工信部等七部门:支持智能网联汽车等新兴产业企业多层次融资

发布时间:
2025-08-07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部署,加快金融强国和制造强国建设,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七部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工业化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 1)提升科技金融质效,支持新兴产业培育壮大和未来产业前瞻布局: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基础软件和工业软件、智能(网联)汽车、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等新兴产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 2)优化金融政策工具,支持关键技术和产品攻关:加大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企业、重点产业链供应链企业新产品推广应用的支持力度。 3)坚持分类施策、有扶有控,推动产业加快迈向中高端,防止“内卷式”竞争。   关于金融支持新型工业化的指导意见 银发〔2025〕158号   工业是立国之本,是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基石,实现新型工业化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任务。为加快金融强国和制造强国建设,构建同推进新型工业化相适应的金融体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把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根本举措,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聚焦新型工业化重大战略任务,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化产融合作,强化产业政策和金融政策协同,提升金融支持强度精度效度,为建设以科技创新为引领、先进制造业为骨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扎实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高质量金融服务。坚持分类施策、有扶有控,推动产业加快迈向中高端,防止“内卷式”竞争。 到2027年,支持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的金融体系基本成熟,产品更加丰富,贷款、债券、股权、保险等各类金融工具在有效防范交叉性金融风险前提下联动衔接更加紧密,服务适配性有效增强。制造业企业有效信贷需求得到充分满足,制造业企业发行债券的户数和规模持续增长,股权融资水平显著提升。   二、支持提升产业科技创新能力和产业链供应链韧性 (一)优化金融政策工具,支持关键技术和产品攻关。发挥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激励作用,引导银行为集成电路、工业母机、医疗装备、服务器、仪器仪表、基础软件、工业软件、先进材料等制造业重点产业链技术和产品攻关提供中长期融资。鼓励各类金融机构立足职能定位,利用合适的金融产品和工具,服务产业基础再造工程和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工程。对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企业,适用上市融资、并购重组、债券发行“绿色通道”。加大对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和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企业、重点产业链供应链企业新产品推广应用的支持力度。 (二)引入长期资金和发展耐心资本,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支持金融机构与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合作,探索开展多样化的融资服务模式,盘活科技研发资源和成果。实施“科技产业金融一体化”专项,开展“一月一链”投融资路演和“千帆百舸”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市培育,优化硬科技属性评价体系,加强上市预期引导和政策激励,推动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推动为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定制信贷融资、信息资源、财务顾问、管理咨询等一揽子金融服务。鼓励创业投资基金与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高校院所、创业孵化平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机构、高水平制造业中试平台、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成果产业化试点单位等合作,赋能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发展创业投资二级市场基金,优化创业投资基金份额转让业务流程和定价机制,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与创业投资基金协同发展。鼓励创业孵化机构探索直投、基金、物业租金作价入股、服务换股等模式,投资在孵企业。支持保险机构与中试机构合作创新型保险业务。 (三)强化重点企业金融服务,支持产业链自主可控。引导金融机构运用贷款、债券、股权、保险等多样化工具,为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和重要配套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针对受外部影响较大的企业平稳经营提供金融解决方案,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产业链自主可控建设。完善并购贷款政策,支持链主企业聚焦产业链上下游开展“补链”“延链”型投资,带动全产业链协同发展。支持矿企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加快重要矿产增储上产,提高战略性资源供应保障能力。以产业需求为导向,完善期货产品体系,推动大宗商品保供稳价。   三、支持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 (四)优化传统制造业金融服务,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引导银行按照有扶有控原则优化授信政策,加大对传统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以及企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融资支持力度。加强对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特别是中小企业和数字化转型提供商的多元化金融支持。发挥融资租赁业务融资与融物的双重功能,支持企业生产设备数字化改造、智能装备和软件更新替代、绿色环保装备购置、安全应急装备应用等,推进制造业融资租赁债权资产证券化。加强债券品种创新,支持技改升级、智能工厂建设、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等领域。支持上市公司通过整体上市、定向增发、资产收购等形式进行行业整合和产业升级。鼓励保险公司积极开展各类科技保险业务,为制造业转型升级和企业数据资产安全提供风险保障。 (五)提升科技金融质效,支持新兴产业培育壮大和未来产业前瞻布局。支持金融机构打造多元化接力式的科技金融服务模式,扩大科技贷款投放,加大对科技创新债券投资承销力度。推广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评价结果运用,强化融资增信服务。全面推行“创新积分制”,规范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等业务。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基础软件和工业软件、智能(网联)汽车、新能源、新材料、高端装备、时空信息、商业航天、生物医药、网络和数据安全等新兴产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推进投资端改革,完善投资机构长周期考核,推动政府投资基金、国有企业基金、保险公司等长线资金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重点围绕未来制造、未来信息、未来材料、未来能源、未来空间和未来健康等方向,加快布局未来产业。 (六)发挥绿色金融牵引作用,助力产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加快建设支持高碳产业绿色低碳化转型的金融标准体系。强化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等多元化绿色金融工具在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中的应用。坚持“先立后破”,推动银行支持高碳行业符合绿色低碳技术改进方向以及产能置换政策的项目和企业。完善绿色金融激励约束机制,推动金融机构开发支持绿色制造的金融产品,加大对环保、节能、节水、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绿色制造、低碳等领域的投入,支持绿色工厂绿色低碳转型升级。 (七)强化数字金融赋能,促进数字经济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支持金融机构运用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简化业务手续流程,提高服务制造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效率。加强对5G、工业互联网、数据和算力中心等数字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贷款支持,积极运用融资租赁、不动产信托投资基金、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拓宽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推动银行建设数字化产业金融服务平台,围绕制造业重点产业链加强场景聚合、生态对接、信息采集、数据验证、估值定价、产品创新等,实现结算、融资、现金管理等“一站式”金融服务。有序推进全国中小微企业资金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优化对首贷户的征信供给,提升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融资可得性。鼓励金融机构与中国中小企业服务网协同联动,为中小企业提供便捷的“找资金”服务。 (八)深化产业链金融服务,推动资金链与产业链对接。鼓励金融机构基于“数据信用”和“物的信用”,依托大数据和特定场景,为链上中小企业提供应收账款、存货、仓单和订单融资服务。运用中小微企业资金流信用信息,探索不依赖核心企业信用的供应链“脱核”模式。支持企业征信机构整合打通大型制造业企业、仓储物流企业等产业链数据,向银行提供链上企业地位、供销交易、账款确权等信息。健全存货(仓单)融资监管仓业务和技术标准,支持高水平建设智能监管仓平台,拓展线上存货(仓单)融资模式。深化供应链票据平台和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建设应用,提高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服务质量和效率。发挥金融机构资金托管、对接撮合、财务管理等专业优势和科技服务能力,推动中小企业融入产业链发展生态。   四、支持产业合理布局和拓展发展空间 (九)提升产业转移金融服务灵活性,助力优化产业区域布局。推动金融机构优化金融资源布局,为产业向中西部和东北有条件的地区转移提供融资支持。推动大型银行优化跨区域授信管理制度,加强产业转出地与承接地分支机构的信息共享和服务衔接,为产业承接地提供项目撮合对接、战略咨询等综合性服务。加强承接地政府部门对金融机构的公共数据信息共享,支持承接地分支机构基于转出企业生产经营、财务指标、市场地位和信用记录等历史数据,在转入企业落地起步阶段给予授信支持。完善并购贷款、固定资产贷款、银团贷款服务,更好服务并购、合资、合作等转移模式。加快技术转移体系建设,促进技术要素与资本要素深度融合。 (十)提升特色产业金融服务专业性,支持产业集群化发展。推动全国性银行打造特色支行,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先进制造业集群、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和创新型产业集群属地分支机构的授权,打造特色产业集群金融服务场景。鼓励地方中小银行开发符合区域产业特点的贷款产品,提升服务细分产业门类的专业性。推动大型银行依法合规与制造业领域国家级产业基金加强合作,为先进制造业集群、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支持创业投资基金等主体落户集群。高质量建设区域股权市场专精特新专板,加强企业上市培育辅导和专业服务。 (十一)提升跨境金融服务便利性,拓展高水平双向开放发展空间。优化制造业外贸金融产品和服务供给。开展中小企业出海服务专项行动。提升经常项目收支便利化水平,保障企业安全高效便捷开展跨境贸易结算。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规模,更好满足企业外贸结算需求。推进优质企业贸易收支便利化政策提质增效。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跨境资金池业务试点,便利统筹境内外资金划转和使用。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和外贸领域信贷投放。加强对外汇套保业务的宣传推广和政策支持,提升走出去企业汇率风险管理能力。扩大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范围。有序扩大外资企业再投资免登记试点范围,便利外资企业开展境内股权投资。优化完善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业务。完善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提升企业利用外资效率。   五、加强金融支持新型工业化能力建设 (十二)健全金融机构服务制造业的内部机制。金融机构要把服务新型工业化列入长期经营战略,根据国家发展需要和产业转型升级动向及时调整经营方向,加大对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的支持。银行要单列制造业信贷计划,在经济资本配置等方面加强资源保障,完善尽职免责和激励机制,调动基层一线人员服务制造业中小企业的积极性。支持银行构建适应新型工业化发展要求的授信评价模型,针对细分行业和企业成长阶段特点制定差异化授信政策和准入标准。引导金融机构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平等对待各类所有制企业,加强民营制造业企业金融服务。 (十三)加强各类金融工具的联动配合。推动银行、保险、证券、基金、融资担保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在防范交叉性金融风险、保障客户隐私的前提下,加强信息共享和业务合作。支持金融控股公司整合集团内各类金融资源,为企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鼓励保险机构、银行理财子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在风险可控、商业自愿前提下,通过股权、债券、私募基金、融资租赁等形式,为先进制造业发展提供长期稳定资金支持。 (十四)培养科技产业金融复合型人才队伍。探索完善专业化的科技金融服务组织体系,面向各类科技园区及科技企业等主体,开展人才联合培养,提升国家高新区等科技资源聚集区域的金融服务水平。鼓励金融机构招收、引进具有先进制造业及相关科技领域专业背景的人才,打造复合型的金融管理和服务团队。鼓励金融机构向重点
工信部公示2021—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预拨情况

工信部公示2021—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预拨情况

发布时间:
2025-08-06
8月5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公示2016—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终审和2021—2022年度补助资金预拨情况。 2016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车辆信息 申报推广数3067辆,申请清算资金28731.942万元; 核定推广数2195辆,应清算补助资金18370.942万元,按整车企业取整后补助资金18371万元; 此次扣回预拨资金108万元,扣回相应预拨资金后剩余资金18263万元。   2017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车辆信息 申报推广数23424辆,申请清算资金113239.5252万元; 核定推广数21042辆,应清算补助资金99579.7522万元,按整车企业取整后补助资金99580万元; 此次扣回预拨资金7920万元,扣回相应预拨资金后剩余资金91660万元。   2018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车辆信息 申报推广数18669辆,申请清算资金66955.5102万元; 核定推广数13220辆,应清算补助资金44161.9306万元,按整车企业取整后补助资金44160万元; 此次扣回预拨资金3654万元,扣回相应预拨资金后剩余资金40506万元。   2019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车辆信息 申报推广数22737辆,申请清算资金68416.1424万元; 核定推广数10337辆,应清算补助资金19789.7173万元,按整车企业取整后补助资金19786万元; 此次扣回预拨资金7979万元,扣回相应预拨资金后剩余资金11807万元。   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车辆信息 申报推广数7917辆,申请清算资金15932.4738万元; 核定推广数4892辆,应清算补助资金5270.2509万元,按整车企业取整后补助资金5270万元; 此次扣回预拨资金2046万元,扣回相应预拨资金后剩余资金3224万元。   2021-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预拨情况:此次预拨共涉及10个地区19家车企,拟预拨资金共计16789万元。 吉林省此次拟预拨资金1166万元,其中,一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494万元;中国第一汽车集团有限公司672万元。 上海市此次拟预拨资金3518万元,其中,特斯拉(上海)有限公司3015万元;上汽大众汽车有限公司199万元;上汽大通汽车有限公司304万元。 江苏省此次拟预拨资金138万元,其中,南京金龙客车制造有限公司84万元;北汽蓝谷麦格纳汽车有限公司54万元。 浙江省此次拟预拨资金1548万元,其中,浙江豪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820万元;零跑汽车有限公司276万元;广汽乘用车(杭州)有限公司452万元。 宁波市此次拟预拨资金244万元,浙江吉利汽车有限公司244万元。 河南省此次拟预拨资金18万元,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18万元。 深圳市此次拟预拨资金3556万元,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3556万元。 重庆市此次拟预拨资金2484万元,其中,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385万元;重庆瑞驰汽车实业有限公司65万元;重庆睿蓝汽车制造有限公司34万元。 四川省此次拟预拨资金326万元,其中,吉利四川商用车有限公司319万元;成都广通汽车有限公司7万元。 陕西省此次拟预拨资金3791万元,比亚迪汽车有限公司3791万元。   核减原因主要有: 车辆注册登记信息有误 车辆注册日期不在补贴范围内 相关凭证不符合清算通知申报要求 未按有关要求上传车辆运行数据 未按有关要求提交相关承诺书 需经地方主管部门出具相关意见后予以清算 现场核查不通过 不符合行驶里程数要求 车辆注册登记时间早于推荐目录生效时间 重复申报 车辆投入使用时间不符合政策要求 电池单体型号与推荐目录不一致     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2016—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申报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5〕17号)等文件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清算中心开展了2016—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和2021—2022年度补助资金预拨测算工作。现将结果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将意见反馈至装备工业一司。   公示时间:2025年8月5日至8月11日 传真:010-66013726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邮编:100804) 电子邮件:qiche@miit.gov.cn   附件: 1.2016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车辆信息表.xlsx  2.2017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车辆信息表.xlsx  3.2018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车辆信息表.xlsx  4.2019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车辆信息表.xlsx  5.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清算审核车辆信息表.xlsx  6.2021-2022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预拨情况表.xlsx   
工信部等八部门:工业母机-面向新能源汽车等新兴和传统产业改造提升需求,重点发展增材制造装备等

工信部等八部门:工业母机-面向新能源汽车等新兴和传统产业改造提升需求,重点发展增材制造装备等

发布时间:
2025-08-05
加快机械工业数字化转型既是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支撑国民经济各行各业数字化转型、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重要举措,为加快推动机械工业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八部门联合制定《机械工业数字化转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并于近日印发。     重点任务方面,《方案》明确: 1)组织开展“工业母机+”百行万企产需对接、智能制造进园区等活动,推动智能装备在汽车、电子信息等领域规模化应用。 2)工业母机——面向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装备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改造提升需求,重点发展数控立式/卧式/龙门(五轴)加工中心、数控车床和车削中心、铸造装备、锻压装备、增材制造装备等。 3)工业机器人——建设一批工业机器人及核心零部件中试验证平台,在汽车等重点领域推广应用一批大负载焊装机器人、防爆喷涂机器人、人机协作机器人等高端工业机器人。   以下是重点任务——智能装备创新发展行动节选部分:   1.开展共性技术和关键零部件攻关。深入实施产业基础再造工程,针对感知、控制、执行等短板,突破高速动态感知、特征提取等智能感知技术,以及低功耗、高灵敏的速度、加速度、位移等智能传感器;突破自主学习、优化控制策略等智能控制技术,以及高可靠高集成的可编程控制器、驱控一体化运动控制器等智能控制器;突破数字液压、精密气动、电子传动等数字执行机构和基础零部件。加快新型工业软件研制,支持工艺、农艺、医技等技术知识软件化,开发一批工业APP、云化软件、云原生软件等,推动大模型等人工智能技术与装备技术融合应用。   2.推动整机集成创新。面向工业领域老旧设备改造需求,深入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支持企业集成应用感知、控制、执行等智能部件,改造提升一批老旧、低效、高能耗的在役装备。面向国防军工和国家战略需求,实施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等科技重大项目,突破一批工业母机、工业机器人、智能仪器仪表、智能检测装备、安全应急装备、矿山深部安全开采装备等智能装备。面向人民美好生活需求,发展一批智能农机装备、医疗装备、纺织机械、食品机械、节能环保装备、服务机器人等智能民生装备。面向全球科技创新趋势和未来产业发展需求,加快实施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工程,突破一批人形机器人、脑机接口产品等未来高端装备。   3.加快智能装备推广应用。建设一批中试验证平台,围绕工业母机、农机装备、医疗装备、安全应急装备、智能矿山装备、机械基础件等行业关键产品工程化产业化需求,支持行业龙头企业、科研院所搭建虚实融合的试验验证环境。加快首台(套)装备推广应用,建立应用全过程数智化监测体系,保障应用过程风险可控。面向人机协同作业、在线智能检测、智能仓储等典型场景,分行业打造一批低成本、可复用的系统解决方案,加快智能装备及系统解决方案在中小企业的渗透普及。编制工业母机、机器人、仪器仪表等应用推广目录,组织开展“机器人+”应用行动、“工业母机+”百行万企产需对接、智能制造进园区等活动,推动智能装备在汽车、电子信息、航空航天、轨道交通、清洁能源、农业、建筑等领域规模化应用。   专栏——智能装备创新发展工程 工业母机面向新能源汽车、新能源装备、航空航天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产业改造提升需求,重点发展数控立式/卧式/龙门(五轴)加工中心、数控车床和车削中心、铸造装备、锻压装备、增材制造装备等。推广数控机床工业互联互通通讯协议(NC-Link),推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工业母机技术深度融合,发展智能工业母机。 工业机器人重点发展高精度重载机器人、技能作业型机器人、特殊环境作业机器人,建设一批工业机器人及核心零部件中试验证平台,在汽车、船舶、轨道交通、航空航天等重点领域推广应用一批大负载焊装机器人、防爆喷涂机器人、人机协作机器人等高端工业机器人。     温馨提示:查看《方案》原文,请点击链接文件。  
工信部:《车用动力电池拆解破碎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公示

工信部:《车用动力电池拆解破碎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公示

发布时间:
2025-08-04
根据标准化工作的总体安排,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现将申请立项的《车用动力电池拆解破碎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予以公示。 中文名称:车用动力电池拆解破碎安全技术规范 标准类别:安全 制定/修订:制定 技术归口单位(或技术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 起草单位:广东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中汽数据有限公司、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杰瑞新能源再生循环科技有限公司等。 项目周期:22个月 目的、意义 随着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动力电池退役量逐年增加。若不通过科学的拆解破碎方式,对不同部件、不同材料在进入化学回收前按类别进行拆解破碎分离,存在短路、起火、爆炸等风险,同时可能释放有害气体和液体。拆解破碎环节存在的安全问题有: ①未放电或放电不完全:电池在拆解前若未进行充分放电,拆解过程中可能会因短路产生电火花,从而引发电池起火、爆炸。 ②粉尘爆炸:破碎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电池粉末,如果粉尘在空气中达到一定浓度,遇到火源或静电等就可能引发粉尘爆炸。 ③人工操作不规范:操作人员在拆解电池时,如果不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使用不当的工具或方法,可能会误触电池内部的危险部位,导致触电等事故。 ④拆解设备故障:拆解设备如破碎机、切割机等若存在故障,未带启停功能,与电池接触后容易引发安全事故。 ⑤有害气体排放:拆解过程中会释放出如氟化氢、五氟化磷等有害气体,如果通风换气系统不完善,有害气体在车间内积聚,会对操作人员的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为避免无序拆解带来的安全隐患,标准立项旨在规范动力电池拆解破碎流程,确保企业在安全、环保的前提下开展作业。通过制定安全技术规范,在布局、设备、场地、人员上均进行规范,能够有效降低操作风险,保护作业人员和环境安全。 1、落实国家政策法规要求标准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具体举措。这些法律要求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合理回收利用,减少环境污染,保障资源安全的循环利用。2023年工信部发布《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强调综合利用企业应落实汽车产业投资管理、环境保护“三同时”、安全设施“三同时”等要求,开展项目投资备案,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安全及消防设施。2024年工信部发布《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管理,提高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水平。2025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健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行动方案》强调,要加快制定修订动力电池相关标准,以标准引领带动回收利用,构建规范、安全高效的回收利用体系。标准响应上述政策要求,推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的规范化和安全化。 2、标准的制定将提升废旧电池处理行业的拆解及破碎安全水平针对上述拆解和破碎存在的安全问题,本标准项目从技术领域进一步提升行业的安全回收处理水平,让回收企业真正做到专业化处理,从而保障行业健康发展: ①场地安全要求。场地地面硬化并防渗漏(符合HJ610),照明设计符合GB/T50034;原料贮存场地按GB/T26493分类贮存,设专职人员定期巡查。厂房为独立封闭/半封闭建筑,划分为原料、放电、拆解、破分热、产品5个功能区,防火等级≥二级,应急通道设醒目标志,工作平台装护栏。 ②人员安全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需持安全资格证;拆解人员需持电工证,作业人员经安全环保、应急处理等培训考核后上岗。作业人员按规定穿戴绝缘手套、安全帽、绝缘鞋等防护装备,作业现场严禁烟火及明火操作,设备外露运动部位需采取防护措施。 ③工艺安全要求。废旧动力电池拆解前需采集信息并上传国家溯源平台,按生产企业指导书分类制定拆解流程;软包电池先开口、方型电池破坏安全阀后放电。电池包拆解为单体后放电,结构完整的电池用物理放电(截止电压≤1.5V),其他用化学放电(截止电压≤1.0V且时间>24小时),化学放电需配专用设备及废水应急收集池,作业人员≥2人。破碎设备严禁带料启动,停机前先停物料,配套除尘装置;热解前检查设备,运行时≥2人监控,设备内维持无氧或厌氧状态,检修间隔≤1年。 ④设备安全要求。采用自动化进料、物理放拆一体及破分热一体设备,破碎分选热解系统需封闭并配负压集气装置,严禁使用明火切割。设备金属部分接地,变压器设防护栏或隔离间;拆解工装台需绝缘,电池拆解前绝缘电阻检测需≥100Ω/V。注液电池破碎干燥需在氧含量<5%的惰性气氛中进行,配套温压氧浓度在线监测、报警及联锁装置;干燥设备设泄爆装置,风管风速≥23m/s且粉尘浓度≤爆炸下限25%。 ⑤辅助系统安全要求。场地按标准配备消防设施(沙箱、消火栓等)、报警装置、应急通信及视频监控;原料贮存场地设气体泄漏报警、红外热成像及烟雾报警,固废贮存分别符合GB18599和GB18597。干式除尘系统采取泄爆、惰化、隔爆、抑爆等防爆措施;黑粉输送管道及设备用抗静电材料并接地,除尘器需在负压状态下运行。拆解过程避免金属件接触高低压触头,备用磁吸工具取出缝隙金属件,防止短路起火。 3、符合国家节能环保、绿色发展要求科学的拆解方式有利于分类回收,是提高回收率的重要手段。动力电池单体由多个部件组成,包括电池壳体、正负极耳、铝箔片、铜箔片、正负极材料、隔膜纸等。如果不对电池进行拆解直接进入破碎工艺,则会把电池中所有不同材质的物料进行混合,在回收过程中再把不同材质的物料分离则变得非常困难,处理工艺也变得繁琐冗长,这样不仅增加产业化的成本,还会大大降低其回收利用率。废旧电池的破碎是废旧电池回收工艺的关键步骤,破碎过程涉及电解液和电极材料有害物质的释放,为了避免环境污染,规范破碎就显得尤为重要。除此之外,规范的破碎可将电池壳体、正负极耳、铝箔片、铜箔片、正负极材料、隔膜纸等实现高效分离,这对后续回收减少酸液、碱液和提纯药剂的用量,减少了“三废”的排放量,对于国家节能环保、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总之,车用动力电池拆解破碎安全技术规范标准,通过制定和执行统一的安全技术规范,提升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行业健康发展,增强公众对新能源汽车和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信任,对于保障行业安全、推动技术创新、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以及落实环保要求具有重要意义。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车用动力电池拆解破碎的基本要求、拆解与放电安全、破碎与热解安全的技术要求。本文件适用于车用动力电池的拆解、放电、破碎、热解、分选等过程。 主要技术内容:基本要求包括一般要求、场地要求、设备要求、作业要求、人员要求等;拆解与放电安全要求包括拆解安全、放电安全等;破碎与热解安全要求包括破碎安全、热解安全等;除尘系统安全要求包括除尘设备、风管设计等要求。 标准立项反馈意见类型包括: 产业政策问题; 技术先进性、可行性和适用性等存在问题; 技术归口问题; 已有国家或行业标准; 已有标准计划; 项目之间重复或冲突; 其他问题。  
工信部:《车联网数据共享安全要求》等行业标准报批公示

工信部:《车联网数据共享安全要求》等行业标准报批公示

发布时间:
2025-08-04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近日公示电子行业66项行业标准报批稿,车联网方面,车联网数据共享安全要求、侧通信单元 路侧信息交互接口要求2项行业标准列入公示。   标准名称:车联网数据共享安全要求 标准编号:SJ/T 12081-2025 标准主要内容:本文件给出了车联网数据的共享架构的信息,规定了共享过程中的安全要求,适用于车联网数据共享系统的设计开发、应用部署和维护管理。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提出,由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归口。起草单位包括电子科技大学、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深圳赛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中移物联网有限公司、中国汽车工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中汽创智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安行信息安全科技有限公司、中关村车载信息服务产业应用联盟、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天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彩虹无线(北京)新技术有限公司、名商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火风凰线缆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随着汽车行业向智能化、网联化转型的加速,车联网技术作为核心驱动力,正引领着产业变革的新浪潮,车联网用户规模呈现爆炸性增长,每辆联网汽车每小时产生的数据量高达数千千兆,为行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数据资源。然而这些数据在推动行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数据安全、隐私保护、合规性等方面的严峻挑战。 本文件考虑车联网数据共享的实际应用需求和技术发展趋势,规范车联网数据共享的流程和安全机制,为车联网数据的安全、高效共享提供有力支持。     标准名称:路侧通信单元 路侧信息交互接口要求 标准编号:SJ/T 12082-2025 标准主要内容:本文件规定了路侧通信单元与路侧计算单元、交通信息发布设施、交通信号控制设施、气象监测设施间的路侧信息交互接口要求,包括通信要求及信息交互内容,适用于指导车路协同系统中路侧通信单元的路侧信息交互的设计、开发、运行和维护。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信息司提出,由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归口。起草单位包括北京万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招商局重庆交通科研设计院有限公司、深圳赛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无锡物联网创新中心有限公司、重庆邮电大学、重庆首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大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电子科技大学、深圳市三旺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信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汽车工程研究员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学、中关村车载信息服务产业应用联盟、中移物联网有限公司、江苏中天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铭创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火风凰线缆系统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开展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应用试点工作,推动建成一批架构相同、标准统一、业务耳通、安全可靠的城市级应用试点项目,助推智能驾驶由小范围测试验证加速迈入规模化落地阶段、进一步加快高阶智能驾驶的普及应用和商业化进程。其中智能化路侧基础设施建设尤为重要,能够确保不同设备和系统之间的有效连接和数据交换,从而提高整个智能交通系统的效率和安全性。 本文件旨在明确路侧通信单元与其他路侧基础设施间的数据交互需求,规范其通信接口、传输协议、信息内容等,避免路侧通信“碎片化”导致的信息缺失或冗余,保障不同厂商的设备实现相互兼容和可靠通信,确保数据的一致、互通和共享,在车路云系统中支撑更加复杂的场景应用。本标准与其他标准共同指导路侧通信单元与其他路侧基础设施间的互联互通,支撑车路云一体化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与升级,有效提升道路的智能化水平,协助构建完善稳定的车路云服务能力。     电子行业66项行业标准报批公示   根据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已完成电子行业《电子级乙硅烷》等66项行业标准的编制工作。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予以公示。   以上标准报批稿请登录中国电子工业标准化技术协会网站(www.cesa.cn)“标准报批公示”栏目阅览,并反馈意见。   公示时间:2025年7月30日-2025年8月28日 联系电话:010-64102956,68205241   附件:66项行业标准编号、名称及主要内容等一览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 2025年7月29日  
工信部:《汽车转向系 基本要求》等三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

工信部:《汽车转向系 基本要求》等三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
2025-08-01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组织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开展了《汽车转向系 基本要求》等三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9月28日。   《汽车转向系 基本要求》:本文件规定了汽车转向系统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和试验。本文件适用于GB/T15089规定的M、N类车辆和0类挂车。本文件不适用于气压传动转向系统; 3.1.1.5定义的带自动转向系统的年辆。   随着汽车电动化与智能化技术的不断发展,转向系统在结构型式、系统架构等方面产生了全新的变革并逐渐发展为线控转向,也对汽车转向系统提出了新的要求,为适应技术和产品发展趋势,有必要结合最新的发展趋势对GB17675汽车转向系基本要求》开展标准修订,制定符合技术现状、适应电动化和智能化发展的标准,对于推动、引导和规范我国汽车转向技术发展,提高汽车转向性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本标准与替代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标准发布后设置半年左右的过渡期,建议本标准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对于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执行。 《汽车转向系基本要求》修订工作由工信部组织开展,并于2023年正式启动,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蔚来汽车科技(安徽)有限公司等国内外主要汽车生产企业、检测机构共同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并按工信部的要求完成相关研究任务。   《防止汽车转向机构对驾驶员伤害的规定》:本文件规定了防止汽车转向机构在正面碰撞过程中对驾驶员伤害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M1类和N1类汽车,以及多用地货车。   近年来,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汽车保有量不断的提升,道路交通事故成为人们日渐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汽车转向系统主要用来保持或改变汽车的行驶方向,是驾驶员操纵汽车的基本媒介;同时转向系还关系到汽车的舒适性、操纵性和安全性,是汽车中较复杂的一个关键子系统。 目前国内的新能源汽车进入蓬勃发展的阶段。截止2022年底,中国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1310万辆,新车型与新技术不断涌现。半幅转向盘转向机构的出现以及新能源车型保有量的增加对车辆的被动安全、电安全性能带来更高的挑战:同时国内多地取消皮卡进城的限制,使得道路交通环境变得更加复杂。GB11557-2011现有的车型范围和技术指标不能很好地适应新产品的检测,无法指导新技术的开发。当前这种现状既不利于我国汽车安全领域新技术的采用和检测认证工作的开展,也不利于指导和规范汽车一般安全项目的进步与发展,因此,有必要对现行的GB11557-2011标准进行重新修订,以顺应我国汽车安全技术发展的要求,促进我国汽车产业的技术进步。 考虑到本次修订增加的技术内容,车辆制造企业需要设计和验证的时间准备,建议本标准的实施时间为2027年1月1日。标准实施过渡期如下: 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M1类和最大总质量小于1500kg的N1类车型以及多用途货车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 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最大总质量不小于1500kg的N1类车型,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执行。 对于已获得型式批准的M1类和最大总质量小于1500kg的N1类车型以及多用途货车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25个月开始执行。 对于已获得型式批准的最大总质量不小于1500kg的N1类车型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第37个月开始执行。   《电动汽车安全要求》:本文件规定了电动汽车的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车载驱动系统的最大工作电压是B级电压的电动汽车。本文件不适用于行驶过程中持续与电网连接的道路车辆。   GB18384-2020《电动汽车安全要求》作为我国电动汽车领域首批强制性国家标准之一,自2020年5月发布以来,在规范产品生产、引导技术进步、支撑政府管理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GB18384-2020从实际应用场景出发,加强了对电动汽车整车的安全要求。随着新能源汽车电动化技术不断发展,电动汽车领域仍面临着新问题和新挑战。基于此,有必要修订完善GB18384《电动汽车安全要求》,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整车安全要求,筑牢电动汽车安全底线,维护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 本标准的实施日期建议如下:建议实施日期2026年7月1日,本标准对新申请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开始执行,对已获得型式批准的车型自标准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开始执行。     公开征求《汽车转向系 基本要求》等三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意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组织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开展了《汽车转向系 基本要求》等三项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制修订,已形成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9月28日,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以书面(个人需署名,单位需加盖公章,并留联系方式)或电子邮件形式进行反馈。   附件: 1.汽车转向系 基本要求(征求意见稿).pdf  2.汽车转向系 基本要求(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3.防止汽车转向机构对驾驶员伤害的规定(征求意见稿).pdf  4.防止汽车转向机构对驾驶员伤害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5.电动汽车安全要求(征求意见稿).pdf  6.电动汽车安全要求(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pdf    联系方式: 传真:010-66013726 邮箱:vehicle@miit.gov.cn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100804   装备工业一司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