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汽车智能座舱计算芯片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等汽车行业标准报批公示
根据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已完成《汽车用自适应远光系统(ADB)的测试方法》等18项汽车行业标准的编制工作。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现予以公示。
标准编号:QC/T 1293-2026
标准名称:汽车智能座舱计算芯片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主要内容:本标准规定了汽车智能座舱计算芯片的通用要求、可靠性和安全性要求、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汽车智能座舱计算芯片的设计开发、测试、评估和应用,座舱芯片若支持智能座舱功能以外的其他功能时还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标准编号:QC/T 1294-2026
标准名称:燃料电池发动机故障分类及处理方法
主要内容:本标准规定了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发动机的故障模式、分类和处理方法。本标准适用于车用质子交换膜燃料电池发动机。
标准编号:QC/T 1295.2-2026
标准名称:纯电动商用车换电通用平台 第2部分:车辆与设施的通信
主要内容:本标准规定了纯电动商用车换电车辆与换电设施之间网络架构、通信方式、报文编码格式、换电过程等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后背式纯电动商用车换电车辆与换电设施的近场通信。
标准编号:QC/T 1286-2026
标准名称:汽车以太网100Mbps物理层接口(PHY)芯片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主要内容:本标准规定了采用一对双绞线通信的汽车以太网100Mbps物理层接口(PHY)芯片的工作模式、PCS功能、PMA子层与电气特性、管理接口、时间同步、信息安全、EMC和环境可靠性等技术要求及相关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采用一对双绞线通信的汽车以太网100Mbps物理层接口(PHY)芯片的设计与试验,对于集成在交换机芯片中的PHY可参考使用。
标准编号:QC/T 1287-2026
标准名称:汽车卫星定位芯片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主要内容: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卫星定位芯片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汽车卫星定位芯片。
标准编号:QC/T 1288-2026
标准名称:汽车控制芯片通用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主要内容: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用控制芯片的功能、性能、电气特性、可靠性、电磁兼容、功能安全和信息安全的通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汽车用控制芯片。
标准编号:QC/T 1289-2026
标准名称:汽车红外热成像芯片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主要内容: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红外热成像芯片的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8μm~14μm非制冷汽车红外热成像芯片的设计开发、试验、评估和应用。
标准编号:QC/T 1290-2026
标准名称:汽车底盘控制芯片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主要内容: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底盘系统控制芯片的基本要求及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汽车底盘系统控制芯片。
标准编号:QC/T 1291-2026
标准名称:汽车串行器和解串器(SerDes)芯片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主要内容:本标准规定了车载串行通信传输的串行器和解串器芯片的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车载串行通信传输的串行器和解串器芯片的设计与验证。
标准编号:QC/T 1292-2026
标准名称:车载微机电系统(MEMS)激光雷达通用要求
主要内容:本标准规定了车载微机电系统(MEMS)激光雷达的一般要求、性能要求、检验规则、包装、运输及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道路车辆进行外部信息感知的MEMS激光雷达,其他车辆安装的MEMS激光雷达可参考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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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已完成《车载移动通信终端导航定位射频性能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等91项通信行业标准的编制工作。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现予以公示。
标准编号:YD/T 6937-2026
标准名称:车载移动通信终端导航定位射频性能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
主要内容:本文件规定了支持北斗/GPS自治定位模式和支持网络辅助A-BDS/A-GPS定位模式的车载移动通信终端的导航定位射频性能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本文件适用于支持北斗/GPS自治定位模式及网络辅助A-BDS/A-GPS定位模式的车载移动通信终端的设计、开发、生产和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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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和《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公告
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50号)、《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 第54号)等相关规定,我部修订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和《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现予公布,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pdf
2. 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pdf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6年1月12日
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和《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解读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管理,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推动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我部组织修订并印发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和《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审查要求》(以下分别简称《企业审查要求》《产品审查要求》)。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企业审查要求》和《产品审查要求》,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企业审查要求》和《产品审查要求》的背景
《企业审查要求》和《产品审查要求》是《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的配套文件,主要规定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满足的基本条件和能力要求,以及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应满足的标准法规和技术要求。自2019年施行以来,有力支撑了准入审查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对推动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修订完善《企业审查要求》和《产品审查要求》,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
(一)积极顺应产业变革,引领产业转型升级。汽车产业加快电动化、智能化、网联化转型,与能源、交通、信息通信等领域深度融合,驾驶辅助与自动驾驶、软件升级等技术不断创新迭代,产业生态加速演进、产品形态更加多元,也衍生出新的安全风险,对企业和产品准入审查工作提出新要求。因此,需要统筹发展和安全,修订完善《企业审查要求》和《产品审查要求》,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引导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更好适应产业发展新形势,引领产业转型升级发展。
(二)统筹现行管理要求,健全《公告》管理体系。近年来,我部持续健全完善汽车产业政策标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制定汽车产业结构优化、新能源汽车安全体系、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加强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及软件在线升级管理、规范货车上装委托加装管理等政策,研究新能源汽车同一型号及同一型式判定条件,积极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为进一步强化《公告》管理的系统性、科学性和便利性,有必要系统整合相关技术要求,纳入《企业审查要求》和《产品审查要求》。
(三)完善准入审查要求,更好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修订完善《企业审查要求》和《产品审查要求》,进一步强化企业研发生产能力、售后服务保障能力以及产品可靠性等要求,严把准入技术审查关口,有利于更好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推动企业更加重视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加强售后服务体系建设,进而更好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二、修订《企业审查要求》和《产品审查要求》主要开展了哪些工作?
2025年以来,我部主要开展了以下修订工作:一是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开展行业调研,先后组织有关企业、行业机构等开展专题讨论,听取意见建议,集中开展修订工作。二是广泛征求意见。书面征求了有关部门和重点行业企业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三是形成《企业审查要求》和《产品审查要求》。充分吸纳各方意见建议,进一步深入研究,完善形成了《企业审查要求》和《产品审查要求》。
三、《企业审查要求》和《产品审查要求》主要修订内容
(一)《企业审查要求》。《企业审查要求》规定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具备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一致性保证、售后服务保障等能力要求。修订后的《企业审查要求》共163条。总体上,保持原审查要求框架、车型种类等基本不变,根据不同车型类别的发展特点和生产方式变化,通过“提高”“补充”“优化”三个方面措施,对《企业审查要求》相应条款进行了调整。提高企业智能化、网联化相关能力要求,明确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软件升级等通用要求,以及乘用车、货车、客车等生产企业组合驾驶辅助、自动驾驶等能力要求,切实强化企业产品安全质量和售后服务保障能力。补充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相关能力要求,进一步提升准入管理效能和行业资源利用水平,支持企业做优做强;补充合并新能源汽车准入审查要求、新能源特种作业车底盘企业能力要求、货车上装委托加装管理要求。优化调整部分生产设备和研发能力要求。
(二)《产品审查要求》。《产品审查要求》规定了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应满足的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标准法规和技术条件等。一是调整更新《汽车及挂车类产品适用标准》和产品技术参数清单,明确车辆产品可靠性试验要求,提高产品尺寸误差、关键零部件等安全要求,加强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软件升级等管理要求,进一步筑牢车辆产品安全底座。二是整合优化产品同一型号、同一型式判定条件、商标、检验检测等技术和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产品准入技术审查要求。三是加强对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产品的应用评估,提出相应的安全性、可靠性测试要求和运行监测要求,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防范安全风险。
四、如何推动《企业审查要求》和《产品审查要求》落地实施
《企业审查要求》和《产品审查要求》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前,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应按照《企业审查要求》和《产品审查要求》,加强制度和能力建设,不断提升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实施后,我部将按照《企业审查要求》和《产品审查要求》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申请进行审查。为推动行业企业更好落实《企业审查要求》和《产品审查要求》,我部将重点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组织解读宣贯。近期,我部将面向汽车生产企业、检验检测机构、有关行业组织,解读和宣贯《企业审查要求》和《产品审查要求》,帮助行业企业更好理解掌握文件内容。
二是做好政策实施。根据《企业审查要求》和《产品审查要求》,我部将进一步细化企业和产品准入技术审查要点、作业指导书、检验检测项目清单等配套文件,做好开展技术审查相关准备工作。
三是强化支撑保障。进一步加强对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验检测机构的检查,督促相关机构建立健全相应检验检测能力,有效支撑和保障《企业审查要求》和《产品审查要求》落地实施。
工信部等六部门联合印发《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全链条监督管理,构建规范、安全、高效回收利用体系,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六部门近日联合印发《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2025年12月3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第73号公布,自2026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以下简称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综合利用以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制定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政策,统筹协调全国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体系建设和相关监督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相关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相关监督管理。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全国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溯源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推进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生产、销售、维修、更换、拆解、回收、综合利用等全生命周期流向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第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标准体系,支持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的示范、推广与应用,鼓励中介机构、学会等社会组织开展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宣传和咨询服务。
第六条 从事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综合利用以及相关活动,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全面落实安全和环保要求,保障生产安全,防止产生再次污染。
第七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守法、诚信经营,履行社会责任。
第二章 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生产与编码等
第八条 生产或者进口在境内销售、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应当优先采用标准化、易拆解的设计方案,使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以及便于回收利用的材料;不得设计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物质。
第九条 生产或者进口在境内销售、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的企业(以下统称动力电池企业)应当按照《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规则》(GB/T 34014)的要求,对其生产或者进口在境内销售、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进行编码,在动力电池单体、模块、电池包上粘贴标识。
第十条 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编码应当唯一、准确,标识应当清晰、可见、耐久且不易更换。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恶意损毁、伪造或者冒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编码及标识。
第十一条 动力电池企业应当向相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等提供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编码和必要的拆解技术信息。
第十二条 国家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数字身份证管理制度,数字身份证包括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产品类别、产品构成、报废回收等必要信息,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易于维护与拆卸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固定、连接部件。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有效公开汽车维修技术信息。
第三章 废旧动力电池回收
第十四条 动力电池企业应当对其生产或者进口在境内销售、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承担回收责任,履行以下回收义务,但交售给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除外:
(一)在销售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的省级行政区域自行或者委托设立与销售量相匹配的回收服务网点,提供废旧动力电池回收服务;
(二)在官方网站或者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渠道的显著位置公布并及时更新回收服务网点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回收提示性信息;
(三)不得拒绝接收从事动力电池租用、换电等经营服务的企业(以下统称电池换电服务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等移交的应当由动力电池企业负责回收的废旧动力电池。
第十五条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对其装车并在境内销售、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承担回收责任,履行以下回收义务:
(一)在销售新能源汽车的地市级行政区域自行或者委托设立与销售量相匹配的回收服务网点,提供废旧动力电池回收服务;
(二)在官方网站或者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渠道的显著位置公布并及时更新回收服务网点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回收提示性信息;
(三)在官方网站或者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渠道的显著位置公布并及时更新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维修、报废、回收等相关程序,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达到建议报废条件时,及时通过车载信息系统或者售后服务渠道等告知新能源汽车用户回收程序和要求;
(四)不得拒绝接收机动车维修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等移交的应当由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负责回收的废旧动力电池。
第十六条 回收服务网点的选址、场地建设、设施设备以及作业,应当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鼓励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按照《车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 管理规范 第2部分:回收服务网点》(GB/T 38698.2)的要求建设回收服务网点。
第十七条 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分立、合并的,由继续从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新能源汽车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承担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回收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终止的,应当在终止前对废旧动力电池回收作出妥善安排。
第四章 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
第十八条 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综合利用,应当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未依法办理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建设项目投资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安全等设施,并取得排污许可或者办理排污登记手续,不得从事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活动。
第十九条 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将本企业依据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回收的废旧动力电池,交由依法设立的从事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的企业(以下简称综合利用企业)进行综合利用;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也可以自行综合利用。
第二十条 电池换电服务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将本企业拆卸的废旧动力电池交由综合利用企业进行综合利用,或者交由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依法设立的回收服务网点回收。
第二十一条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依法回收、拆解新能源汽车。
报废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缺失的,应当认定为车辆缺失,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将废旧动力电池直接或者加工后用于电动自行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禁止使用的其他领域。
第二十三条 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对在研发、生产、检测等过程中产生的属于工业固体废物的废旧动力电池进行综合利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有关企业应当及时通过信息平台报送下列信息: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新能源汽车在境内销售的企业,应当在取得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公告或者新能源汽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后的6个月内,报送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拆卸和必要的拆解等技术信息;
(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进口新能源汽车在境内销售的企业,应当在配发出厂合格证或者完成通关检验后的20日内,报送车辆类型、名称、品牌、型号、识别代码以及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编码等信息;在车辆销售上牌后的40日内报送车辆销售日期等信息;在研制、生产、装车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移交出库后的15日内报送出库信息;
(三)动力电池企业应当在研制、生产、返修等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移交出库后的15日内报送出库信息;
(四)电池换电服务企业应当在每月15日前,报送上月换电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末次更换信息;在换电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旧动力电池移交出库后的15日内报送出库信息;
(五)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合作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维修并更换后的15日内向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报送更换信息,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更换后的40日内报送更换信息;未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合作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维修并更换后的40日内报送更换信息;
(六)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设立、变更回收服务网点后的30日内报送回收服务网点信息;在回收废旧动力电池后的15日内报送入库信息;在废旧动力电池或者利用废旧动力电池中单体电池、电池组生产的电池产品移交出库后的15日内报送出库信息;
(七)综合利用企业应当在接收废旧动力电池后的30日内报送入库信息;在综合利用产品移交出库后的30日内报送出库信息;
(八)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报送车辆报废信息及拆卸的废旧动力电池出库信息。
前款所称出库信息、入库信息,包括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编码、来源单位、去向单位等必要信息。
有关企业按照本条第一款要求报送相关信息时,应当检查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编码是否完好,并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综合利用企业可以通过信息平台查询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拆卸、拆解等技术信息。
机动车维修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综合利用企业应当确保查询的相关技术信息仅用于本企业拆卸、拆解相应废旧动力电池。
第二十六条 信息平台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履行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综合利用以及相关活动的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综合利用以及相关活动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二)进入涉嫌违法的废旧动力电池回收、综合利用以及相关活动场所进行调查取证;
(三)询问当事人和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要求其按照指定的方式报送与被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四)查阅、复制与被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规定要求,确保监督检查于法有据、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精准高效。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相互配合;发现存在的违法行为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接受移送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等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动力电池企业设计使用列入国家禁止使用名录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警告或者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动力电池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对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进行编码、粘贴标识,或者恶意损毁、伪造、冒用
工信部装备中心:关于报送2025年度检验检测工作自查报告的通知
1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发布《关于报送2025年度检验检测工作自查报告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检验检测机构重点围绕《公告》检验检测开展、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检验检测工作质量情况;准入技术审查及监督检查支撑专家选派、管理、培训、奖惩机制实施情况;检验检测账号变化情况;试验场地维护保养情况这几个方面开展自查。请各机构于1月30日前,将加盖公章的自查报告电子版发送至中心指定邮箱。
关于报送2025年度检验检测工作自查报告的通知
各车辆检验检测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检验检测管理工作,不断促进检验检测质量提升,压实专家管理主体责任,现就检验检测机构报送2025年度《公告》检验检测工作自查报告通知如下:
一、机构范围
承担《公告》检验检测工作的整车(汽车整车、三轮汽车整车、摩托车整车)检验检测机构。
二、报告内容
各机构应根据2025年检验检测工作质量座谈会、专家管理工作座谈会有关会议精神,重点围绕以下几方面开展自查:
(一)《公告》检验检测开展、检验检测能力建设、检验检测工作质量情况;
(二)准入技术审查及监督检查支撑专家选派、管理、培训、奖惩机制实施情况;
(三)检验检测账号变化情况;
(四)试验场地维护保养情况。
三、报送要求
(一)各机构应加强检验检测账号统一管理,建立完善检验检测账号管理制度,非必要不开通新的账号,及时做好截至2025年年底一年内因人员岗位职责变动、离职等原因未实际使用账号的解绑和注销工作,并填报检验检测账号变化情况表(附件1)。
(二)各机构认真梳理由其申请的试验场地,对场地道路类型、适用标准等进行自查,按照维护保养要求保持场地条件,统计2025年全年场地记录上传量,并如实填写试验场地情况自查统计表(附件2)。
(三)请各机构于1月30日前,将加盖公章的自查报告电子版发送至我中心指定邮箱,纸质版留存在本机构备查。
联系人:袁儒强
联系电话:010-68200274
报送电子邮箱:eidcjdgl@eidc.org.cn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
2025年1月16日
聚焦智能网联汽车测试设备领域,汽车行业推荐性国标报批公示
根据标准制修订计划,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已完成汽车行业《道路车辆 用于评估主动安全功能的目标车辆、易受伤害的道路使用者和其他物体的测试设备 第3部分:乘用车3D目标物要求》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编制工作。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现予以公示。
本文件规定了用于评估主动安全功能的乘用车3D目标物的特征和性能要求。该车辆目标物用于替代小型和紧凑型乘用车,用于评估在多种交通场景中车辆的相互作用。
本文件规定了乘用车3D目标物的特性,使其在级别、外观、反射特性等方面可以替代真实乘用车。本文件根据当前通用的传感器技术及对未来传感器技术的预测,规定了乘用车3D目标物的技术要求。本文件规定了用于验证目标物对传感器响应特性及目标物载体性能的方法。
本文件不涉及与速度、位置或事件时间等相关的测试流程,以及其他主动安全系统性能的相关要求。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在智能网联汽车测试设备领域,国际上普遍采用IS019206《道路车辆用于评估主动安全功能的目标车辆、易受伤害的道路使用者和其他物体的测试设备》标准。该ISO标准已发布4个部分,分别是:乘用车后端目标物、行人目标物、乘用车3D目标物、自行车骑行者目标物。该ISO标准主要的在研部分有:有动力源的两轮车目标物、动物目标物、目标物载体系统、静止的路侧目标物、站立式踏板车骑行者目标物等。
GB/TXXXXX《道路车辆用于评估主动安全功能的目标车辆、易受伤害的道路使用者和其他物体的测试设备》修改采用IS019206标准,结合中国实际需求,对用于评估主动安全功能的测试设备提出了相关要求,拟由以下4个部分构成。
第1部分:乘用车后端目标物要求。目的在于规定乘用车后端目标物在外观、尺寸、反射特性等方面的要求,使相关目标物产品符合中国实际道路交通真实乘用车后端的特征。
第2部分:行人目标物要求。目的在于规定行人目标物在外观、运动特性、反射特性等方面的要求,使相关目标物产品符合中国实际道路交通真实行人的特征。
第3部分:乘用车3D目标物要求。目的在于规定乘用车3D目标物的外观、反射特性等方面的要求,使相关目标物产品符合中国实际道路交通真实乘用车的特征。
第4部分:自行车骑行者目标物要求。目的在于规定自行车骑行者目标物在外观、运动特性、反射特性等方面的要求,使相关产品符合中国实际道路交通真实自行车骑行者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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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公示第403批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565个型号列入
2026年1月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公示申报的第403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新产品。经统计,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共有191家企业的565个型号,其中纯电动产品共152家企业434个型号、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69家企业125个型号、燃料电池产品共4家企业6个型号。
1、从动力类型看:纯电动产品共152家企业434个型号(含乘用车50个;客车42个;客车底盘1个;专用车299个;专用车底盘42个)申报;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69家企业125个型号(含乘用车32个;客车3个;专用车88个;专用车底盘2个)申报;燃料电池产品共4家企业6个型号(含专用车5个;专用车底盘1个)申报。
2、从产品类型看:新能源乘用车共22家车企的82个型号申报;新能源客车共14家车企的45个型号申报;新能源专用车共161家车企392个型号申报;新能源底盘产品共24家车企46个型号申报(含专用车底盘45个,客车底盘1个)。
3、换电式产品:本批次公示的换电式纯电动产品共有10家企业21个型号申报(含专用车16个;专用车底盘5个)。
4、第403批新产品申报车型信息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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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403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八十二批)拟发布内容的公示
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5年第25号)等有关要求,现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403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八十二批)拟发布内容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通过网上意见征求系统反馈,详见附件链接。
本批申请新产品准入的车辆生产企业共计583户,其中汽车生产企业455户、摩托车生产企业127户、三轮汽车生产企业1户。以上企业申报的新产品共计2007个,其中汽车产品1698个、摩托车产品308个、三轮汽车产品1个。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共有225户企业的565个型号,其中纯电动产品共152户企业434个型号、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69户企业125个型号、燃料电池产品共4户企业6个型号。
本批申请产品变更扩展的车辆生产企业共计870户,其中汽车生产企业714户、摩托车生产企业155户、三轮汽车生产企业1户。以上企业申报的变更扩展产品共计7373个,其中汽车产品6717个、摩托车产品649个、三轮汽车产品7个。本批有26户汽车生产企业的33个汽车产品申请整改。
公示时间:2026年1月9日—2026年1月15日
附件:
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403批)拟发布的新准入车辆生产企业及已准入企业变更信息清单.doc
2.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403批)的车辆新产品公示清单
3.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403批)的车辆变更扩展产品公示清单
4.《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八十二批)拟发布的车型清单.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2026年1月8日
工信部:《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泊车系统安全要求》强制性国家标准立项公示
根据标准化工作的总体安排,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现将申请立项的《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泊车系统安全要求》《智能网联汽车 安全事件数据交互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计划项目予以公示。标准项目信息,性质:强制;制修订:制定;项目周期:22个月;委托标准化技术委员: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项目编号:GQCCPZQ0001-2026
项目名称: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泊车系统安全要求
性质:强制
制修订:制定
项目周期:22个月
委托标准化技术委员: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北京理想汽车有限公司、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装备自动泊车系统的M类和N类车辆,其他类型车辆可参照执行。
本文件规范了智能网联汽车自动泊车系统的技术要求、保障要求和保障要求检验、安全档案检验、确认性试验等要求。具体内容包括动态驾驶任务执行、人机交互、功能要求、用户告知、保障要求、安全档案、试验方法等要求。
目的、意义:
2023年11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正式拉开了我国具备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步入量产应用的序幕,明确要求做好搭载自动驾驶系统的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工作。自动泊车安全要求强标的制定为监管提供科学的技术依据,将进一步便于监管部门对车辆的安全性进行评估、批准和监督,确保自动泊车系统符合公共安全和交通法规的要求。
智能网联汽车的自动泊车系统直接关系到车内乘客以及停车区域内其他行人、车辆等的生命安全及财产安全。通过制定安全要求,能够规范自动泊车系统的设计、开发与测试,确保其在各种复杂交通场景下都能准确、可靠地运行,最大程度减少因系统故障、误判等原因导致的交通事故,降低人员伤亡风险。自动泊车行业发展迅速,不同企业的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参差不齐,制定统一的安全要求可以为整个行业提供明确的标准和规范,引导企业遵循安全原则进行技术研发和产品生产,促进自动泊车技术的健康、有序发展,避免因恶性竞争或技术滥用导致的安全隐患。
国内外情况简要说明:
当前,国内外己发布多项自动泊车相关标准法规。欧盟发布的Reg.(EU)2022/1426《全自动驾驶车辆自动驾驶系统(ADS)型式批准的统一程序和技术规范》中包含自动代客泊车,并明确了对应功能的技术要求。同时该法规的修订稿正在进一步细化自动泊车的技术要求,当前处于公开征求意见阶段。ISO23374-1:2023《智能交通系统-自动代客泊车系统第1部分:系统框架、自动驾驶和通信接口需求》规定了自动泊车系统的操作功能要求、运行要求和试验场景等。GB/T《智能网联汽车自动泊车系统性能要求与试验方法》正在报批阶段,规定了自动泊车系统的一般要求、性能要求、试验条件和试验方法。相关研究成果为开展自动泊车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提供参考。
项目编号:GQCCPZQ0002-2026
项目名称:智能网联汽车 安全事件数据交互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性质:强制
制修订:制定
项目周期:22个月
委托标准化技术委员: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等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文件规定了智能网联汽车安全事件数据交互与管理系统的架构及功能要求、注册和备案要求、平台间通信协议及数据格式、安全事件报告,描述了相应的试验及检查方法等。
本文件适用于搭载组合驾驶辅助系统和自动驾驶系统的智能网联汽车、企业平台和国家平台之间的安全事件数据交互。
目的、意义:
智能网联汽车是人工智能、信息通信、云计算、大数据等前沿技术在汽车领域深度融合的关键载体,也是全球汽车产业转型升级的战略方向。随着汽车所产生的数据要素价值日益凸显,对智能网联汽车开展系统化安全监测,已成为企业优化产品设计、提升性能与安全水平的重要手段。行业已普遍形成共识,需构建涵盖基于场景的仿真测试、封闭场地测试、实际道路测试以及安全监测与报告的“多支柱”安全测试与评估体系。然而,当前行业存在数据标准不一、企业平台互不相通的问题。制定统一的国家标准可以为整个行业提供明确的标准和规范,打破信息壁垒,实现海量数据高效分析、驱动驾驶自动化算法持续迭代,并最终服务于事故溯源、产品安全评估、高价值场景建设,有助于推动智能网联汽车的创新和产业升级。
国家层面已出台多项政策规划,明确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需具备安全监测、数据上报和报告的能力。2023年11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发布的《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明确试点汽车生产企业产品安全监测能力要求,用于支撑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安全性能评估、准入许可评估调整等。2025年2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智能网联汽车产品准入、召回及软件在线升级管理的通知》要求健全事件事故报告与研判机制,明确事故事件报告模板。制定和实施该强制性国家标准,是落实政策要求、完善智能网联汽车标准体系的必要举措,为智能网联汽车的管理提供标准支撑。
国内外情况简要说明:
当前,联合国自动驾驶验证方法非正式工作组(VMADIWG)提出自动驾驶新评估测试方法,明确提出建立车辆在用监测和报告机制,并计划在正在制定的联合国技术法规GTR ADS和UNRADS《自动驾驶系统安全要求》提出相关要求,UNR171《关于批准车辆驾驶员控制辅助系统(DCAS)的统一规定》以及已经发布的(EU)R2022/1426《全自动驾驶车辆自动驾驶系统(ADS)型式批准的统一程序和技术规范》等型式批准法规也有相关要求,具体规定了搭载组合驾驶辅助系统或自动驾驶系统的智能网联汽车生产企业应建立安全事件监测机制,以及事件分析报告和年度报告等要求。相关研究成果为开展安全事件数据交互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制定提供参考。
工信部:《车联网供应链网络安全风险管理准则》等行业标准报批公示
根据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已完成通信行业《车联网供应链网络安全风险管理准则》等行业标准的编制工作。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现予以公示。
标准编号:YD/T 6816-2026
标准名称:车联网供应链网络安全风险管理准则
标准主要内容:本文件给出了车联网供应链主体、供应链网络安全风险要素和管理概述,提出了车联网供应链网络安全风险管理目标,规定了风险管理要求和实施方法。本文件适用于整车厂商、核心零部件及设备系统供应商、车联网服务供应商、物流配送及分销等车联网企业管理供应链网络安全风险,也为第三方测试评估机构对车联网供应链网络安全风险评估提供了参考。
标准编号:YD/T 6869-2026
标准名称:车云通信密码应用基本要求
标准主要内容:本文件规定了智能网联汽车与车联网平台通信过程中密码应用的技术及管理基本要求。本文件适用于指导、规范智能网联汽车、车联网平台车云通信相关密码应用的规划、建设、运行及测评。
标准编号:YD/T 6817-2026
标准名称:车联网密码应用通用要求
标准主要内容:本文件规定了车联网密码应用的通用要求,包括总体要求、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密钥管理要求。本文件适用于车联网密码应用和系统的设计、研发、建设和运行等。
标准编号:YD/T 6818-2026
标准名称:车载可插卸联网设备安全防护及检测要求
标准主要内容:本文件规定了车载可插卸联网设备的安全防护,包括可插卸设备的可插卸安全保障条件、设备硬件安全要求、通信安全管理要求、固件安全要求、数据安全要求,并描述了相应的检测方法。本文件适用于为车载可插卸联网设备的研发、测试等相关安全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依据。
标准编号:YD/T 6819-2026
标准名称:车载信息娱乐系统应用软件安全技术要求
标准主要内容:本文件规定了车载信息娱乐系统应用软件在安全性方面的技术要求,包括自身安全要求、本地运行安全要求和通信安全要求。本文件适用于车载信息娱乐系统应用软件的设计、开发和安全测试。
以上标准报批稿请登录“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网站(https://www.ccsa.org.cn/)“工信部公示”栏目阅览,如有意见请于公示期内反馈。
商务部等9部门:促进汽车绿色消费 支持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
2026年1月4日,商务部等9部门印发《关于实施绿色消费推进行动的通知》,《通知》明确:
1)促进汽车绿色消费:支持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做强汽车产业链,挖掘二手车、汽车租赁、汽车改装、汽车共享等“后市场”潜力,探索盘活闲置车辆增收,支持发展房车露营、汽车影院、自驾游等新型消费。
2)推动废旧物品回收再利用:鼓励汽车等生产企业建立逆向物流体系,依法依规对零部件再次利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市场监管、金融监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加快发展方式和消费模式绿色转型,扩大绿色消费,现就“十五五”时期实施绿色消费推进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丰富绿色产品供给
(一)加大绿色农产品供应。鼓励企业扩大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名特优新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等优质商品采购。支持设立绿色农产品销售专区,展示质量认证标识、可追溯标识及药残检测结果,让消费者放心购买。鼓励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与大型商超、社区门店、餐饮企业开展“农超对接”“基地直采”等活动,增加绿色优质农产品市场供应。超市、商场等食品经营者应当对临近保质期的食品分类管理,作特别标示或者集中陈列出售。
(二)推广绿色家电家装。鼓励购买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的绿色智能家电产品、无氟空调等。完善家电能效水效相关标准,推进绿色智能家电产品认证体系建设。鼓励选购绿色家装厨卫产品,选用绿色建材,聚焦绿色、智能、适老等方向。支持符合条件的优质绿色家电家装品牌纳入中国消费名品。持续推动散装水泥绿色高质量发展。
(三)促进汽车绿色消费。支持消费者购买新能源汽车。做强汽车产业链,挖掘二手车、汽车租赁、汽车改装、汽车共享等“后市场”潜力,探索盘活闲置车辆增收,支持发展房车露营、汽车影院、自驾游等新型消费。
二、提升绿色服务消费
(四)发展绿色餐饮。督促餐饮服务企业、餐饮外卖平台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引导餐饮企业落实绿色餐饮相关标准,自觉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减少油烟排放,制止餐饮浪费,推广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餐盒、包装袋。鼓励餐饮服务企业和企事业单位食堂引导消费者适量点餐,践行“光盘行动”,推行“小份餐”“小份菜”,按需取食。鼓励互联网平台企业上线“绿色餐饮”服务标识。培育绿色餐厅。
(五)发展绿色住宿。培育绿色饭店,推广无毒、节水、可降解清洁剂、客房耗材及布制拖鞋等可降解物品,提供大瓶装或可续充型洗浴用品,不主动提供一次性塑料用品。创新健康睡眠客房等特色服务。引导线上平台通过增设标识、设置专区等方式积极推广绿色饭店。鼓励住宿企业和相关平台通过积分、返券等方式激励消费者践行绿色消费。
(六)发展绿色家政。推广环保家政用品,鼓励使用无毒、生物可降解的清洁产品。创新家政服务模式,推广在线预约、共享家政服务。鼓励应用智能设备,实现自动清洁、智能控制等功能,提高家政服务效率和质量。
三、创新绿色消费模式
(七)打造绿色供应链。推动供应链全过程、全链条、全环节绿色发展,推广共同配送、托盘(周转箱)循环共用等绿色模式。推广绿色采购,优先采购和使用节能、节水、节材类以及低噪声的环保产品、设备和设施。鼓励使用无氟制冷设备,以及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达到环保绩效A级企业的产品。鼓励企业参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开展供应链碳足迹评价。加大绿色产品、绿色包装的推广力度,引导使用环保可降解包装材料,创新包装循环利用模式。推广使用低(无)挥发性有机物(VOCs)含量产品。
(八)推广绿色消费积分。鼓励有关行业协会探索建立线上线下通兑通用的绿色消费积分体系,明确认定标准、结算规则与管理规范。推广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依托中国绿色产品标识认证信息平台,实现积分采集与产品认证信息联动溯源。规范零售端绿色消费积分采集,引导消费者通过购买绿色产品、使用低碳服务获得积分,用于兑换商品折扣或服务优惠。鼓励公交、场馆等公共服务主体对绿色消费积分用户给予便利或优惠。严禁购买或倒卖积分、虚假消费套取积分、层层返佣金、积分违规变现等不法行为。
(九)创新绿色共享。大力发展绿色租赁服务,创新绿色消费模式,鼓励出行共享、空间共享、物品共享。推动“人工智能+绿色消费”,创新智慧产品、智慧场景,利用先进技术加强资源匹配、智能调度,提升智能化服务水平,推动资源高效利用。
四、推动绿色循环回收
(十)减少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鼓励商品零售经营者通过提供帆布袋、购物筐、购物车服务等方式减少一次性塑料购物袋使用。鼓励电子商务经营者与快递企业合作,对满足物流配送需求的商品包装,实行电商快件原装直发。推广应用可循环快递包装。支持使用以竹代塑产品。落实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报告制度。
(十一)推动废旧物品回收再利用。推动建设“回收点+中转站+区域分拣中心”三级回收体系,重点加强废旧家具家电、电子产品、纺织品服装等回收网点布局。鼓励家具家电、汽车等生产企业建立逆向物流体系,依法依规对零部件再次利用。鼓励市场主体通过线上预约回收平台、以旧换新、以车代库等方式回收废旧物品,提供智能回收箱、预约上门回收等服务,推动建设全国统一的回收服务平台。支持企业开展再生资源高值化利用项目,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回收利用项目的绿色信贷支持。
(十二)发展二手商品流通。支持二手商品交易市场、交易平台及经营企业等主体探索发展“互联网+二手商品”,及二手商品租赁、售后回购等新型业态。鼓励设立二手小店、商品寄卖店,发挥闲置物品、二手奢侈品利用价值。鼓励社区举办“跳蚤市场”等活动,融入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促进邻里间闲置物品循环流通。
五、优化绿色消费环境
(十三)推广节能设施设备。鼓励企业因地制宜使用高效节能的照明、空调、电梯、制冷、电机、分拣等设施设备,开展能效评估及改造升级。鼓励企业优先使用绿色电力,助力减碳降耗。支持推广智能控制系统,实现能源使用的智能化管理。鼓励优化绿色建筑设计,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和通风系统,减少能源消耗。
(十四)普及绿色消费理念。大力推广绿色消费理念、低碳生活方式,倡导消费者绿色出行,自带水杯、布袋、洗漱用品,选购包装简约的低碳产品。鼓励消费者点外卖时勾选“无需餐具”,减少使用一次性餐具。引导商场和电商平台等企业主动展示产品能效标识、碳标识,支持社区开展绿色公益活动,加强节水节电、垃圾分类管理。
(十五)加强舆论宣传引导。将绿色消费纳入全国生态环保、节能宣传周宣传重点,创新《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十条》宣传形式,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结合一刻钟便民生活服务月,每年举办社区绿色消费主题活动,宣传绿色消费理念。
六、夯实绿色消费基础
(十六)培育绿色流通主体。推动企业对标对表《绿色商场》《绿色餐饮经营与管理》《绿色饭店》等开展常态化贯标。鼓励开展绿色认证,培育绿色经营主体。支持龙头企业发挥供应链引领作用,带动上下游绿色发展。
(十七)参与全球规则制定。推动我国绿色消费领域重点标准与国际接轨,加强标准和合格评定领域交流合作。鼓励行业协会参与国际绿色消费相关标准制定,及有关交流研讨和技术推广活动。
七、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十八)强化政策集成。各地方、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鼓励将绿色消费推进行动与现代商贸流通体系建设试点、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试点、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全域推进先行区试点、零售业创新提升工程、绿色商场常态化贯标等工作相衔接,加大政策支持力度。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对绿色商场、绿色饭店等给予一定奖励政策。
(十九)加大信贷投放。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标准的绿色消费贷款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为绿色消费记录良好的用户提供便利服务。鼓励金融机构与商贸流通企业合作,拓宽绿色消费贷款应用场景。
(二十)创新金融产品。鼓励金融机构积极为绿色消费提供保险保障。探索建立绿色消费基础设施项目库,定期向金融机构推荐对接优质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各地要充分认识绿色消费对扩大消费的重要作用,加强统筹设计,系统谋划推进。要加强绿色发展分析,重点监测企业在改造节能设施设备、销售绿色产品、提供绿色包装、开展绿色回收等方面的进展成效,及时总结促进绿色消费的好经验、好做法。
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农业农村部
中国人民银行 市场监管总局 金融监管总局
2026.1.4
工信部:《汽车安全芯片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等汽车行业标准报批公示
根据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已完成《汽车车轮 表面油漆涂层》等47项汽车行业标准的编制工作。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现予以公示。本文仅列出涉及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的行业标准。
标准编号:QC/T 1277-2026
标准名称:汽车安全芯片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标准主要内容:本文件规定了汽车安全芯片的功能要求、电特性要求、性能要求、电磁兼容要求、功能安全要求、信息安全要求、环境及可靠性要求、研发及生产保障要求,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汽车安全芯片的设计开发、测试、评估和应用。
标准编号:QC/T 1278-2026
标准名称:汽车驾驶自动化计算芯片技术要求与试验方法
标准主要内容:本文件规定了汽车驾驶自动化计算芯片的软硬件要求、环境及可靠性要求和安全性要求、性能要求及对应的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汽车驾驶自动化计算芯片的设计开发、测试、评估和应用。
标准编号:QC/T 741-2026
标准名称:电动道路车辆用超级电容器
标准主要内容:本文件规定了电动道路车辆用超级电容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文件适用于电动道路车辆用超级电容器单体、包或系统。
标准编号:QC/T 1206.3-2026
标准名称: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热管理系统 第3部分:风冷系统
标准主要内容:本文件规定了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风冷系统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识、包装、运输和贮存等内容。本文件适用于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主动风冷系统及其零部件的研发和测试。
标准编号:QC/T 1206.4-2026
标准名称: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热管理系统 第4部分:加热器
标准主要内容:本文件规定了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加热器组件的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用膜式加热器(如聚酰亚胺加热膜、硅胶加热膜等),环氧加热板等非膜式加热器可参考执行。
标准编号:QC/T 1206.5-2026
标准名称: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热管理系统 第5部分:直冷直热系统
标准主要内容:本文件规定了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直冷直热系统的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使用1,1,1,2-四氟乙烷(HFC-134a)、2,3,3,3-四氟丙烯(HFO-1234yf)制冷剂作为换热介质的直冷直热系统,使用其它制冷剂为换热介质的直冷直热系统可参考使用,单直冷系统可参考使用。
标准编号:QC/T 1086-2026
标准名称:电动汽车用增程器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标准主要内容:本文件规定了电动汽车用增程器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识、包装、运输、储存要求。本文件适用于由内燃机、发电机(含发电机与驱动电机集成形式)及控制器组成的电动汽车用增程器。
标准编号:QC/T 1022-2026
标准名称:纯电动汽车用减速器总成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标准主要内容:本文件规定了纯电动汽车驱动系统用减速器总成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储存。本文件适用于纯电动汽车用减速器总成,其他具有汽车用减速器功能的总成可参照执行。
标准编号:QC/T 1269-2026
标准名称:电动汽车用电机控制器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标准主要内容:本文件规定了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控制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型号命名、检验规则、标志与标识等。本文件用于电动汽车用驱动电机控制器,仅具有发电功能的车用电机控制器等参照本文件执行。
标准编号:QC/T 1270-2026
标准名称:不停车收费系统 车载电子单元芯片 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标准主要内容:本文件规定了道路车辆不停车收费系统车载电子单元芯片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不停车收费系统车载电子单元芯片。
以上标准报批稿请登录“标准网”(www.bzw.com.cn)“行业标准报批公示”栏目阅览,并反馈意见。
商务部等8部门: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745号)和《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提质增效实施2026年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商消费函〔2025〕697号)要求,为更好实施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商务部等8部门联合制定《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并于近日发布。《细则》明确:
1)2026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2013年6月30日(含当日,下同)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5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及其他燃料乘用车,或2019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的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补贴。对报废上述符合条件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价税合计,下同)的12%给予补贴,补贴金额(向上取整至整元,下同)最高2万元;对报废上述符合条件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1.5万元。
2) 2026年,对个人消费者通过售卖方式转让登记在本人名下的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的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补贴。对换购符合上述条件新能源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8%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1.5万元;对换购符合上述条件燃油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6%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1.3万元。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2026年实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发改环资〔2025〕1745号,以下简称发改环资〔2025〕1745号文)和《商务部等7部门关于提质增效实施2026年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的通知》(商消费函〔2025〕697号,以下简称商消费函〔2025〕697号文)要求,为更好实施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政策,现将《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税务总局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5年12月30日
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汽车报废更新
第一条 2026年,对个人消费者报废2013年6月30日(含当日,下同)前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5年6月30日前注册登记的柴油及其他燃料乘用车,或2019年12月31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的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补贴。对报废上述符合条件旧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价税合计,下同)的12%给予补贴,补贴金额(向上取整至整元,下同)最高2万元;对报废上述符合条件燃油乘用车并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1.5万元。
第二条 拟申请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应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以下简称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进入“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入口”,填报个人身份信息、报废汽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和《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第1页和第2页)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在补贴受理地(即《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地,下同)提交补贴申请。
第三条 个人消费者申请汽车报废更新补贴,其所提交的《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均应自2026年1月1日起取得。其中,《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应由有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应在同一省级地区开具或办理。参与申请补贴的报废汽车所有人和新购置乘用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个人消费者;其所报废的符合条件的旧车,应当于2025年1月8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
第二章 汽车置换更新
第四条 2026年,对个人消费者通过售卖方式转让登记在本人名下的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的燃油乘用车,给予一次性补贴。对换购符合上述条件新能源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8%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1.5万元;对换购符合上述条件燃油乘用车的,按新车销售价格的6%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1.3万元。
第五条 拟申请汽车置换更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应通过登录补贴受理地汽车置换更新信息平台,填报个人身份信息、转让的乘用车旧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第1页至第4页)原件照片或扫描件、新购置乘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第1页和第2页)原件照片或扫描件等,在补贴受理地提交补贴申请。
第六条 个人消费者申请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其所提交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所载明的开票日期,以及转让的乘用车旧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所载明的最近一次转让登记日期和新购置乘用车《机动车登记证书》所载明的注册登记日期,均应在2026年1月1日之后。参与申请补贴的乘用车旧车所有人和新购置乘用车所有人应为同一个人消费者。所转让的乘用车旧车,应当于2025年1月8日前登记在申请人名下;所新购置的符合条件的乘用车,其《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应在同一省级地区开具或办理。
第三章 补贴审核与兑付
第七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汽车报废更新补贴申请材料后,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进行审核,通过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及时反馈审核结果;汽车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发放到位后,3个工作日内在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确认。
第八条 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汽车置换更新信息系统功能,健全本地区商务、公安、税务等部门信息共享和核查比对机制,提高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审核效率。各地汽车置换更新信息系统按统一标准与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对接,通过数据接口按要求实时全量推送补贴申请发放等相关数据。
第九条 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连通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税务总局等部门数据,为地方提供报废乘用车回收和注销登记、新购置乘用车注册和转让登记、乘用车旧车转让登记、新能源乘用车车型、新购置乘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转让的乘用车旧车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信息核查比对服务,辅助高效开展补贴申请信息审核工作。
第十条 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间,每位个人消费者只能选择享受一次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或一次汽车置换更新补贴。在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申请审核期间,其所新购置的汽车应登记在申请人名下。全国汽车以旧换新平台为各地提供相关信息核查比对服务。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真实完整,符合本细则要求的,予以审核通过。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完整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受理地将补正信息要求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按要求在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正有关信息。对符合条件的补贴申请,原则上在提交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30个工作日内兑付补贴。
第十二条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确定对本辖区内补贴申请的审核层级、审核部门,优化补贴申请审核和兑付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审核后确定补贴金额,并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各地财政部门根据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的资金安排意见,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申请人。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申请时,需将资金安排建议一并报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
第四章 补贴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发改环资〔2025〕1745号文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各地按要求安排配套资金,用于支持地方实施汽车以旧换新等补贴政策。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按月均衡使用,各地结合本地区支持资金规模,合理把握工作节奏。
第十四条 2026年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结束后,各省级商务、财政部门应按要求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商务部、财政部,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部门按照发改环资〔2025〕1745号文等有关规定要求,对各地上报的补贴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后,中央与地方进行清算。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各地、各相关部门按照发改环资〔2025〕1745号文、商消费函〔2025〕697号文等规定,对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商务、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监管机制,保障补贴政策规范有序实施。
第十六条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补贴资金审核进行监管。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强化对补贴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的抽查,各地公安、税务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车辆登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管理,以及信息统计上报等相关工作,确保资金安全、发放及时。
第十七条 各地要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落实公平竞争审查相关要求;一视同仁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参与汽车以旧换新;不得要求将拟转让或报废的旧车交售给指定企业,不得另行设定具有地域性、技术产品指向性的补贴目录或企业名单。
第十八条 各地要加强产品质量和价格监管,严防骗补套补等问题,按职责认真做好补贴审核工作,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单位协助开展补贴申请审核;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汽车产品、价格违法等行为的,各级市场监管、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严厉查处。
第十九条 各地要畅通汽车以旧换新政策咨询渠道,建立健全政策咨询和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回应公众诉求,接受社会监督,营造良好氛围。
第二十条 对买卖、伪造、变造《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拼装车以及将回收的报废车辆上路行驶或流向社会的,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令第427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细则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汽车以旧换新具体实施细则,稳妥推进补贴政策顺畅有序衔接过渡。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商务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