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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等新领域新赛道 工信部等六部门部署增强消费品供需适配性

聚焦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等新领域新赛道 工信部等六部门部署增强消费品供需适配性

发布时间:
2025-11-28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提振消费的决策部署,增强供给与需求的适配性,进一步释放消费潜力,经国务院同意,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中国人民银行 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制定《关于增强消费品供需适配性进一步促进消费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并于近日发布,《实施方案》明确: 1)加快布局新领域新赛道:聚焦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等重点行业,开展双百典型创新应用专项活动,打造百个标志性产品、百家创新企业和一批可体验可推广的新产品首用场景样板。 2)促进绿色产品扩容迭代:鼓励新能源汽车装等领域绿色低碳消费。 3)推动农村消费品提质升级:支持企业深入农村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提供产品维保、价值评估、上门回收及换新服务。 4)拓展多元兴趣消费供给:拓展汽车改装、房车露营、汽车赛事等汽车后市场消费,促进汽车租赁高质量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强化统筹,动态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问题。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同联动,结合职能提供政策支持保障,确保工作落实落地。各地区要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将相关工作纳入本地区重点工作。行业协会要引导企业加强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促进释放消费潜力。   下一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组织落实《实施方案》相关工作,加强经验总结和宣传推广,围绕增强消费品供需适配性,加大资源投入和政策支持,努力为扩消费、惠民生、稳增长作出贡献。商务部将推进汽车流通消费改革试点,扩大二手车流通,拓展汽车改装、租赁、赛事、房车露营等汽车后市场,全链条扩大汽车消费。      
《新能源汽车充电系统用热管理液冷机组》拟立项国家标准项目征求意见

《新能源汽车充电系统用热管理液冷机组》拟立项国家标准项目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
2025-11-27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新能源汽车充电系统用热管理液冷机组》拟立项国家标准项目公开征求意见。国家标准计划《新能源汽车充电系统用热管理液冷机组》由全国冷冻空调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主管部门为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制修订:制定;项目周期:18个月;标准类别:产品;主要起草单位包括重庆美的通用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有限公司 、合肥通用机电产品检测院有限公司 。 涉及的产品清单:包括超级充电桩热管理机组和重卡超充系统液冷机组及换电站的热管理机组等。   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新能源汽车充电系统用热管理液冷机组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型式、基本参数和技术要求,描述了相应的试验方法,规定了检验规则以及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要求。适用于新能源汽车充电系统热管理配套用空气源液冷机组,包括充电桩用和储充一体用液冷机组。其他类似机组参照使用。   主要技术内容 标准主要对新能源汽车充电系统用热管理液冷机组的相关术语和定义进行界定;规定了机组的典型型式和使用条件,主要明确了机组的试验工况尤其是规范了名义制冷工况。除了规定机组的一般要求外,还明确了名义工况下性能系数门槛。明确了机组极端工况下可靠性测试的技术要求。根据名义制冷量规定了机组的最大允许噪声值。同时还规定了机组的具体可靠性测试方法,试验条件和采用的试验设备。尤其是规定了高温制冷,和低温制冷,低温制热和噪音等极限条件的测试方法。   目的意义 新能源车渗透率和保有量持续快速增长,充电行业迎来黄金时代。2015以来,国务院、发改委等部门相继印发《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升新能源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行动计划》《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支持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各地政府也陆续出台了相关的扶持政策。基于国家政策对新能源充电桩行业的大力补贴与800V以上电压平台车型市场规模的扩大两个主要因素考虑,随着800V以上新能源汽车的供应链逐渐完善,造车成本将有所下降,并且各车企均在主推高电压平台。预计后续超充桩与800V电动车的比例将在2030年左右逐步提升至1:1,市场前景广阔。   2025年6月,国家发改委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大功率充电设施科学规划建设的通知》,明确提出到2027年底全国超充设施(大功率充电桩)超过10万台,并优先在高速公路服务区推进建设。该目标被视为全球超充发展的里程碑。通知也提到:完善大功率充电技术标准体系,推动国内国际充电标准协同发展。   新能源汽车与新型电力系统快速发展双驱动,因为噪音、可靠性方面及售后运维方面的巨大优势,液冷超充成为行业竞逐焦点。目前,我国超充产品厂商众多,产品良莠不齐,充电基础设施存在寿命短,运维繁,升级难等问题,产品质量安全无法保障。充电系统的热管理机组是保障充电系统可靠高效运行的关键部件,而国内尚无专门针对超级充电堆的热管理机组的相关标准,其他国家也需要通过外文版标准了解中国对该类产品的要求和标准试验方法。新能源充电系统热管理机组国标立项制定有利于我国在充电系统热管理机组标准化领域掌握先机,促进提高国际影响力。推出新能源汽车充电系统热管理产品评价标准,可解决新能源汽车充电系统热管理产品缺少统一的评价指标和测试标准的问题,填补行业空白。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技术管理司  
工信部:聚焦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等新兴产业重点领域 创建示范基地

工信部:聚焦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等新兴产业重点领域 创建示范基地

发布时间:
2025-11-26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壮大新兴产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国家新兴产业发展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创建工作,选树新兴产业发展示范标杆,引领带动我国新兴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印发通知,启动国家新兴产业发展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创建工作。 创建对象方面,《通知》明确:示范基地创建瞄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前沿,面向2035年和“十五五”时期国家发展战略,聚焦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等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创建示范活动开展期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最新决策部署和新兴产业发展的新趋势新变化,动态调整完善示范基地创建领域。     国家新兴产业发展示范基地创建活动工作方案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壮大新兴产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做好国家新兴产业发展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基地)创建工作,选树新兴产业发展示范标杆,引领带动我国新兴产业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牢牢把握实现新型工业化这个关键任务,以产业园区和企业为载体,在新兴产业重点领域遴选创建一批国家新兴产业发展示范基地,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发展壮大新兴产业,培育新质生产力,加快构建以先进制造业为骨干的现代化产业体系。 示范基地创建坚持聚焦重点,把握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趋势,围绕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开展示范基地创建活动。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好领域和区域布局,打造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示范基地创建格局。坚持央地联动,加强创建工作指导,发挥地方主动性,强化要素保障,形成政策合力。 示范基地包括园区和企业两类。到2035年,创建100个左右园区类国家新兴产业发展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园区)、1000个左右企业类国家新兴产业发展示范基地(以下简称示范企业),产业创新能力明显增强,产业发展环境更加优化,产业规模和竞争力显著提升,辐射带动作用充分显现,形成一批引领新兴产业发展的骨干力量和重要引擎,总结推广一批发展壮大新兴产业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为塑造经济发展新动能新优势、推进新型工业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创建对象 示范园区是指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以新兴产业重点领域为主导产业,在产业集群发展、产业协同创新、产业生态优化、产业治理提升等方面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产业园区。示范企业是指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新兴产业重点领域为主营业务,在产品开发、技术创新、业态创新、管理效能等方面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企业。 示范基地创建瞄准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前沿,面向2035年和“十五五”时期国家发展战略,聚焦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高端装备、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绿色环保、低空装备、航空航天等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创建示范活动开展期间,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最新决策部署和新兴产业发展的新趋势新变化,动态调整完善示范基地创建领域。   三、示范任务 (一)示范园区。着力推动主导产业集群化规模化高端化发展,吸引培育一批优质企业,形成龙头企业引领、中小企业汇聚、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的格局,以高质量发展促进产业规模快速增长。着力构建企业为主体、需求为导向、产学研用协同的产业科技创新体系,加强产业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和标准引领,增强关键共性技术供给能力,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着力提升产业生态能级,强化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紧密协作,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促进各类要素有效集聚、高效配置。着力完善产业治理能力,强化科技、产业、财税、金融、土地、投资、人才、知识产权等政策协同,探索适应新兴产业发展需要的管理方式,健全公共服务体系,为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二)示范企业。着力加强产品开发,打造质量过硬、市场认可、引领产业发展的标志性产品,以高品质优品牌提高产品附加值和市场占有率,不断扩大企业营收。着力强化科技创新,加大创新投入,深化产学研合作,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重大原创技术突破,加强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强化标准引领。着力发展新业态新模式,推动应用场景创新,加强要素重组整合,构建具有引领性的新商业模式,拓展产业发展空间。着力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增强资源配置和整合能力,推动建设高效协同的产业链供应链,加强质量管理,塑造一流品牌,强化合规经营,稳妥有序开展国际化布局,增强产业链价值链主导力,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不断做大做强。   四、考评指标 考评指标分为示范园区和示范企业两类,指标设置采取定量定性相结合、定量为主的方式。示范园区考评指标包括集群发展、协同创新、生态优化、治理提升4个一级指标和11个二级指标(见附1),示范企业考评指标包括产品开发、技术创新、业态创新、管理效能4个一级指标和11个二级指标(见附2)。随着新兴产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相关创建认定基本条件,具体调整在每批创建工作通知中予以明确。   五、创建周期 示范基地创建期2年,创建期满后进行评估验收。   六、工作程序 遵循“总量控制、批次创建、有进有出”的原则,每2年组织一次示范基地申报创建工作,包括发布通知、推动创建、评估验收、公示认定、总结推广和辐射带动等环节。 (一)发布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开发布创建工作通知,明确重点领域、创建数量、时间安排、申报要求等事项。省级工信主管部门根据通知要求,积极倡导本地区产业园区和企业参与示范基地创建,组织动员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区和企业(以下简称申报对象)自愿进行申报。申报对象按照通知要求,提供申报所需的基本情况,编制创建工作方案,提出创建目标和重点任务,向所在地省级工信主管部门提交创建申请。省级工信主管部门组织推荐本地区符合条件的园区和企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推动创建。工业和信息化部按重点领域组织考评,对申报对象提供的基本情况和创建工作方案进行综合评价。基本情况和创建工作方案评分占比分别为60%和40%。在创建数量范围内,达到创建标准的申报对象成为创建对象,创建期内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地方政府政策支持、指导监督和培育引导下,提升建设运行水平,完成创建目标和重点任务。 (三)评估验收。创建期满后,工业和信息化部统一组织对创建对象进行评估验收,审查创建工作方案提出的重点任务和考评指标目标完成情况,形成评估验收结果。 (四)公示认定。评估验收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通过评估验收、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向社会公布名单,发文认定为“国家新兴产业发展示范基地”并授牌。 (五)总结推广和辐射带动。组织示范基地梳理总结成效,提炼典型经验,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路径模式。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工信微报等渠道,加大示范基地创建工作的宣传推广力度。搭建交流互鉴平台,组织地方、行业协会、示范基地以及有关产业园区和企业,以现场会、业务培训、成果展示等形式,加强创建工作交流。示范基地及创建对象要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主动总结分享先进经验和发展模式,积极开展创新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等资源共享,组织技术指导、供需对接、教育培训等活动,以点带面促进新兴产业高质量发展。   七、认定形式 发文、授牌予以认定命名,命名方式为国家新兴产业发展示范基地(领域名称+示范园区/企业)。   八、成效评估和退出机制 (一)示范基地认定后,每3年开展一次成效评估,将示范基地发挥辐射带动作用的效果作为评估的重要标准,评估结果合格的保留示范基地命名,不合格的取消认定命名并予以摘牌。 (二)示范基地发生重大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存在严重失信、违法违规等行为,被发现在申报、考评、成效评估过程中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的,取消认定命名并予以摘牌。   九、保障措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统筹示范基地创建活动,负责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工作,加强对示范基地创建和运行的常态化指导和监督,通过现场检查等方式强化过程管理。省级工信主管部门加强对本地区示范基地创建的指导支持,综合利用相关政策推动示范基地建设,帮助创建对象解决有关问题和困难,重要情况及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支持示范基地申请承担工业和信息化部主管的项目,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和制造业中试平台等创新平台。在国家产融合作平台设立示范基地专区,组织开展专业化融资对接。推动银行等金融机构结合新兴产业发展需求,升级和完善特色金融产品,支持示范基地建设。引导国家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人工智能产业投资基金等加大对示范基地的支持力度。在相关人才计划、卓越工程师培养等工作中,将示范基地人才需求列为支持重点。引导部属高校与示范基地建立人才联合培养机制,增强适用性人才供给。   十、监督管理 示范基地创建工作严格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严守财经纪律和财务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创建对象收取费用,不得要求下级党委和政府配套资金政策、出台专项规划、召开专题会议、组建工作专班等,不得要求制作电子演示文稿、拍摄视频等进行展示,不搞创建结果排名或者变相排名,不得脱离地方资源禀赋条件和产业发展实际,举债搞创建,超出承受能力搞“花架子”,不顾群众感受跟风创建。主动接受党和国家功勋荣誉表彰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以及群众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十一、经费来源 组织申报、考评、评估验收、认定公布及成效评估等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地区通过现有资金渠道解决,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聚焦智能网联汽车,工信部征集赋能行业标杆案例

聚焦智能网联汽车,工信部征集赋能行业标杆案例

发布时间:
2025-11-25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决策部署,加强典型经验总结和优秀案例推广,打造行业精品标杆,减少多头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现集中组织开展2025年典型案例征集工作。本次征集工作共包括物联网赋能行业发展等14类典型案例。   征集内容涉及汽车、新能源汽车、智能网联汽车的有:    人工智能典型案例征集内容 行业赋能——装备制造。汽车制造等重点行业应用人工智能技术赋能应用的典型案例,包括但不限于智能感知、参数优化、仿真建模、供应链管理、视觉质检、故障诊断、预测性维护等典型场景。 产品应用——智能体。聚焦汽车智能体等,通过集成大模型、知识库、外部工具、软件系统等资源,实现任务智能分解规划与流程自动化,进一步完成特定场景任务的典型案例。   物联网赋能行业发展典型案例征集内容 民生消费领域——智能网联汽车。聚焦物联网在车载设备互联、环境感知、智能钥匙、智能座舱等方面的应用,征集提升新能源汽车以及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系统安全性、可靠性、便利性的典型案例。   先进计算赋能新质生产力典型应用案例征集内容 支撑新兴领域。面向智能汽车等新兴技术领域,聚焦利用先进计算技术产品实现复杂感知、智能决策、实时控制等复杂场景,征集一批能够体现先进计算技术产品突破核心技术瓶颈、加速技术应用落地、提升系统可靠性的典型案例。   两化融合典型案例征集内容 重点行业数字化场景。面向新能源汽车等重点行业,聚焦行业面临的关键问题和共性痛点,以场景为切入点,围绕行业场景图谱和要素清单(包括工具软件、知识模型、数据要素、人才技能等数字化要素清单),遴选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重点场景典型案例,为企业明确重点、理清路径提供指南与借鉴。   工业互联网“链网协同”典型案例征集内容 汽车制造行业。模块化研发设计、仿真与工艺优化一体化、柔性生产线动态调度、自动化装配与生产、供应链可视化协同、大规模定制等。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集中组织开展典型案例征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决策部署,加强典型经验总结和优秀案例推广,打造行业精品标杆,减少多头申报,现集中组织开展2025年典型案例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方向 本次征集工作共包括14类典型案例: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改革典型案例、人工智能典型案例、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提升与品牌建设典型案例、物联网赋能行业发展典型案例、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践案例、工业绿色低碳典型案例、安全应急装备应用推广典型案例、数字化转型典型案例、先进计算赋能新质生产力典型应用案例、两化融合典型案例、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典型案例、信息通信服务创优典型案例、工业互联网“链网协同”典型案例、网络和数据安全技术服务应用典型案例等。其中,工业绿色低碳典型案例、安全应急装备应用推广典型案例、网络和数据安全技术服务应用典型案例等3项由多部门联合开展,具体申报要求将在后续部门联合发文中予以进一步明确。 二、申报基本条件 (一)申报主体为企事业单位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财务状况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申报主体为地区的,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未发生造成恶劣影响的社会稳定事件。 (二)案例应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创新性和可推广性,对相关地区、行业、企业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和推广价值。 (三)案例应重点突出、表述准确、资料翔实,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要求,可对外公开。 三、征集程序 申报主体按本通知要求,填写申报材料后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及各地通信管理局等推荐单位。推荐单位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推荐,于2025年12月15日(周一)前将推荐案例报送至部内相应主责司局。后续,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开展评审,按程序公示、发布典型案例名单。 四、工作要求 各单位在开展典型案例申报、推荐、评审工作中,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持实事求是、求真务实,严格执行《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若干规定》,不得要求申报主体多头重复报送材料,不得随意设置“一票否决”事项,不得以案例评选等方式开展各类评比评奖活动,不得向申报主体收取任何费用。 附件: 1. 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改革典型案例申报要求 2.人工智能典型案例申报要求 3.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提升与品牌建设典型案例申报要求 4.物联网赋能行业发展典型案例申报要求 5.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践案例申报要求 6. 数字化转型典型案例申报要求 7.先进计算赋能新质生产力典型应用案例申报要求 8.两化融合典型案例申报要求 9.新型信息基础设施典型案例申报要求 10. 信息通信服务创优典型案例申报要求 11. 工业互联网“链网协同”典型案例申报要求  
财政部、工信部征求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意见

财政部、工信部征求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意见

发布时间:
2025-11-21
为发挥政府采购示范引领作用,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和标准化建设,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研究起草了《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标准适用于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项目,供采购人参考使用。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氢能)汽车。采购人设定供应商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征求意见稿)   为推动采购人全面、完整、准确描述新能源汽车采购需求,提高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水平,进一步优化政府绿色采购政策,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营造良好产业生态,制定本标准。 一、使用说明 (一)本标准适用于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项目,供采购人参考使用。新能源汽车是指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氢能)汽车。 (二)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的要求,结合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项目实际情况,确定采购需求。采购人可以对本标准所列的技术、服务内容及标准等内容作必要的调整,但不得超出实际需要。采购需求的所有内容,应当包含在采购文件和合同文本中。 (三)主管预算单位应当根据《关于进一步明确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比例要求的通知》(财办库〔2024〕269号)有关规定,统筹确定本部门(含所属预算单位)年度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比例。 (四)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发布项目信息,采用框架协议采购的,也可在开展框架协议采购的电子化采购系统发布项目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除外。采购人应当严格把握,不宜对外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五)采购人设定供应商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人应当加强履约验收管理,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对供应商提供的新能源汽车进行验收,车辆品牌、型号、版本需与制造商公布的品牌、型号、版本一致,车辆的各项参数、配置按制造商公布的标准配置(含为满足采购需求自行选装的配置)。 (六)财政部国库司将根据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情况,适时动态更新本标准涉及新能源汽车中的配置、性能、安全与质量等指标。   二、采购项目概况 (一)采购项目名称:(采购人+采购项目) (二)采购项目内容:(示例)     三、采购需求 (一)总体要求采购人应当加强公务用车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充分了解新能源汽车的功能、性能等情况,结合实际使用需要,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 (二)技术和服务要求新能源汽车应为符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强制性产品认证,以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地方与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满足充电设施配备、公务车辆使用期间的服务响应等要求。具体技术和服务要求可根据《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乘用车)》(附件1)、《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需求标准(纯电动和插电式混合动力环卫车)》(附件2)和《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氢燃料电池汽车)》(附件3)内容提出。技术标准涉及的国家标准有更新的,执行国家最新标准。 (三)商务要求 1.交货地点: 2.交货期限: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履行交付。 3.验收方式: (1)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文件和合同约定的条件对车辆进行验收。如存在不符合约定验收条件的问题,中标、成交供应商日内将符合验收条件的车辆交付采购人,重新进行验应在收。 (2)采购人应对车辆验收内容做检查记录。 (3)其他需要明确的验收要求: 4.配套服务: (1)服务网点要求车辆品牌服务网点覆盖交货地或车辆使用区域。 (2)售后服务中标、成交供应商为采购人提供包括日常使用操作、保养与管理、常见故障的排除、紧急情况的处理预案等培训服务,并指派专人负责其他相关事宜。中标、成交供应商每半年或一万公里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测,确保车辆的安全性能。 (3)其他需要明确的服务要求:(如维修保养服务、拟派服务人员要求等)。 5.合同的签订及付款方式: (1)由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署政府采购合同。 (2)付款方式(按项目实际勾选填写) 口全额付款:(应明确一次性支付合同款项的条件) 口分期付款:(应明确分期支付合同款项的各期比例和支付条件),其中涉及预付款的:(应明确预付款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条件)   附件: 1.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需求标准(乘用车) 2.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需求标准(纯电动和插电式混合动力环卫车) 3.新能源汽车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氢燃料电池汽车)  
工信部提出,《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系统安全要求》等拟立项强制性国标项目公示

工信部提出,《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系统安全要求》等拟立项强制性国标项目公示

发布时间:
2025-11-17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拟立项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系统安全要求》《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车用动力电池拆解破碎安全要求》,强制理由为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国家标准计划《智能网联汽车 自动驾驶系统安全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委托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智能网联汽车分会执行。制修订:修订;标准类别:安全;项目周期:16个月;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等。涉及的产品清单:本标准涉及的产品为装配了自动驾驶系统的M和N类汽车。   目的意义 本标准作为燃料电池电动汽车行业的重要安全标准,是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燃料电池电动汽车产品准入许可工作的重要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系统直接关系到车内乘客以及道路上其他行人、车辆的生命安全。 通过制定安全要求,能够规范自动驾驶系统的设计、开发与测试,确保其在各种复杂交通场景下都能准确、可靠地运行,最大程度减少因系统故障、误判等原因导致的交通事故,降低人员伤亡风险。 自动驾驶行业发展迅速,技术更新换代快,不同企业的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参差不齐。 制定统一的安全要求可以为整个行业提供明确的标准和规范,引导企业遵循安全原则进行技术研发和产品生产,促进自动驾驶技术的健康、有序发展,避免因恶性竞争或技术滥用导致的安全隐患。 随着智能网联汽车的普及,政府和监管部门需要相应的法规和标准来对其进行有效监管。 安全要求的制定为监管提供了科学的技术依据,便于监管部门对车辆的安全性进行评估、批准和监督,确保自动驾驶系统符合公共安全和交通法规的要求。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装备自动驾驶系统的M类和N类车辆。 本文件规范了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系统的技术要求、制造商要求和检验检测方法,包括动态驾驶任务执行、人机交互、安全管理能力、安全档案、试验方法、审核与评估等要求。     《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拟立项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公示 国家标准计划《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安全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委托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电动车辆分会执行。 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同济大学、浙江大学。制修订:修订;标准类别:安全;项目周期:16个月;涉及的产品清单:本标准涉及的产品为适用于使用压缩气态氢的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目的意义 本标准作为燃料电池电动汽车行业的重要安全标准,是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燃料电池电动汽车产品准入许可工作的重要依据标准之一。 主要从整车安全、系统安全和手册要求等方面规范了燃料电池电动汽车产品的最低要求,为企业设计制造更为安全可靠的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提供了依据。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燃料电池电动汽车整车、关键系统等方面的安全及手册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使用压缩气态氢的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主要技术内容:本标准安全要求主要分为整车安全要求、系统安全要求与手册要求。  整车安全要求主要分为如下4个部分:整车氢气排放;整车氢气泄漏;氢气低剩余量提醒;电安全要求。 系统安全要求主要分为如下6个部分:储氢气瓶和管路要求;泄压系统要求;加氢及加氢口要求;燃料管路氢气泄漏及检测;氢气泄漏检测和报警装置功能要求;燃料排出要求。 手册要求主要分为如下2个部分:用户手册;服务手册。   本次修订主要调整了以下内容: 更改了3.1主关断阀、3.5公称工作压力的术语和定义;增加了循环工况下热机状态氢气排放;更改了氢气泄漏检测装置安装要求;删除了储氢气瓶、管路的热绝缘要求;增加了加氢口防尘盖气瓶类型的注明信息;增加了加氢通功能及加氢通信协议的要求;调整了使用气体检测仪检测时的燃料管路的氢气泄漏要求。     《车用动力电池拆解破碎安全要求》拟立项强制性国家标准项目公示 国家标准计划《车用动力电池拆解破碎安全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委托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电动车辆分会执行。 制修订:制定;标准类别:安全;项目周期:22个月;涉及的产品清单:本标准涉及的产品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产品,涉及的过程为车用动力电池的拆解破碎过程。主要起草单位:广东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中汽数据有限公司、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 、杰瑞新能源再生循环科技有限公司等。   目的意义 随着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快速发展,动力电池退役量逐年增加。若不通过科学的拆解破碎方式,对不同部件、不同材料在进入化学回收前按类别进行拆解破碎分离,存在短路、起火、爆炸等风险,同时可能释放有害气体和液体。 拆解破碎环节存在的安全问题有: ①未放电或放电不完全:电池在拆解前若未进行充分放电,拆解过程中可能会因短路产生电火花,从而引发电池起火、爆炸。 ②粉尘爆炸:破碎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电池粉末,如果粉尘在空气中达到一定浓度,遇到火源或静电等就可能引发粉尘爆炸。 ③人工操作不规范:操作人员在拆解电池时,如果不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使用不当的工具或方法,可能会误触电池内部的危险部位,导致触电等事故。 ④拆解设备故障:拆解设备如破碎机、切割机等若存在故障,未带启停功能,与电池接触后容易引发安全事故。 ⑤有害气体排放:拆解过程中会释放出如氟化氢、五氟化磷等有害气体。 为避免无序拆解带来的安全隐患,标准立项旨在规范动力电池拆解破碎流程,确保企业在安全、环保的前提下开展作业。通过规范安全要求,在布局、设备、场地、人员上均进行规范,能够有效降低操作风险,保护作业人员和环境安全。 1、落实国家政策法规要求 标准是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具体举措。这些法律要求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合理回收利用,减少环境污染,保障资源安全的循环利用。标准响应下述政策要求,推动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的规范化和安全化。 2023年工信部发布《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强调综合利用企业应落实汽车产业投资管理、环境保护“三同时”、安全设施“三同时”等要求,开展项目投资备案,建设配套的环境保护、安全及消防设施。 2024年工信部发布《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加强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管理,提高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水平。 2025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健全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体系行动方案》强调,要加快制定修订动力电池相关标准,以标准引领带动回收利用,构建规范、安全高效的回收利用体系。 2、标准的制定将提升废旧电池处理行业的拆解及破碎安全水平 针对上述拆解和破碎存在的安全问题,本标准项目从技术领域进一步提升行业的安全回收处理水平,让回收企业真正做到专业化处理,从而保障行业健康发展: ①场地安全要求。 场地地面硬化并防渗漏(符合 HJ 610),照明设计符合 GB/T 50034;原料贮存场地按 GB/T 26493 分类贮存,设专职人员定期巡查。 厂房为独立封闭 / 半封闭建筑,划分为原料、放电、拆解、破分热、产品 5 个功能区,防火等级≥二级,应急通道设醒目标志,工作平台装护栏。 ②人员安全要求。 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需持安全资格证;拆解人员需持电工证,作业人员经安全环保、应急处理等培训考核后上岗。 作业人员按规定穿戴绝缘手套、安全帽、绝缘鞋等防护装备,作业现场严禁烟火及明火操作,设备外露运动部位需采取防护措施。 ③工艺安全要求。 废旧动力电池拆解前需采集信息并上传国家溯源平台,按生产企业指导书分类制定拆解流程;软包电池先开口、方型电池破坏安全阀后放电。 电池包拆解为单体后放电,结构完整的电池用物理放电(截止电压≤1.5V),其他用化学放电(截止电压≤1.0V 且时间>24 小时)。 破碎设备严禁带料启动,停机前先停物料,配套除尘装置;热解前检查设备,运行时≥2 人监控,设备内维持无氧或厌氧状态,检修间隔≤1 年。 ④设备安全要求。 采用自动化进料、物理放拆一体及破分热一体设备,破碎分选热解系统需封闭并配负压集气装置,严禁使用明火切割。 ⑤辅助系统安全要求。 场地按标准配备消防设施(沙箱、消火栓等)、报警装置、应急通信及视频监控;原料贮存场地设气体泄漏报警、红外热成像及烟雾报警,固废贮存分别符合 GB 18599 和 GB 18597。 干式除尘系统采取泄爆、惰化、隔爆、抑爆等防爆措施;黑粉输送管道及设备用抗静电材料并接地,除尘器需在负压状态下运行。 拆解过程避免金属件接触高低压触头,备用磁吸工具取出缝隙金属件,防止短路起火。 3、符合国家节能环保、绿色发展要求  科学的拆解方式有利于分类回收,是提高回收率的重要手段。动力电池单体由多个部件组成。除此之外,规范的破碎可将电池壳体、正负极耳、铝箔片、铜箔片、正负极材料、隔膜纸等实现高效分离,这对后续回收减少酸液、碱液和提纯药剂的用量,减少了“三废”的排放量,对于国家节能环保、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车用动力电池拆解破碎安全要求标准,通过制定和执行统一的安全要求,提升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行业健康发展,增强公众对新能源汽车和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信任,对于保障行业安全、推动技术创新、促进资源循环利用以及落实环保要求具有重要意义。 范围和主要技术内容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车用动力电池拆解破碎的基本要求、拆解与放电安全、破碎与热解安全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车用动力电池的拆解、放电、破碎、热解、分选等过程。 主要技术内容:基本要求包括一般要求、场地要求、设备要求、作业要求、人员要求等;拆解与放电安全要求包括拆解安全、放电安全等;破碎与热解安全要求包括破碎安全、热解安全等;除尘系统安全要求包括除尘设备、风管设计等要求。    
工信部:《智能网联汽车 车内生物滞留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等推荐性国标立项公示

工信部:《智能网联汽车 车内生物滞留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等推荐性国标立项公示

发布时间:
2025-11-14
根据工信部标准化工作的总体安排,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现将申请立项的《智能网联汽车 车内生物滞留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等推荐性国家标准、《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车载氢系统免拆检测方法》等行业标准予以公示。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5年第十三批推荐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   项目编号:GQCCPZT0311-2025 项目名称:汽车踏板误踩加速抑制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标准类别:安全 制修订:制定 项目周期:18个月 部内主管司局:装备工业一司 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主要起草单位: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编号:GQCCPXT0312-2025 项目名称:轻型汽车车道保持辅助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标准类别:方法 制修订:修订 项目周期:16个月 部内主管司局:装备工业一司 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主要起草单位:吉利汽车研究院(宁波)有限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编号:GQCCPZT0313-2025 项目名称:智能网联汽车 车内生物滞留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标准类别:产品 制修订:制定 项目周期:18个月 部内主管司局:装备工业一司 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吉利汽车研究院(宁波)有限公司,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5年第十三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 一、强化新兴产业标准项目计划——新能源汽车(关键部件系统) 项目编号:QCCPZT2304-2025 项目名称:车载有线高速媒体传输百兆时分双工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标准类别:基础 主要起草单位: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重庆赛力斯新能源汽车设计院有限公司,新港海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编号:QCCPZT2305-2025 项目名称: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系统热管理仿真测试指南 标准类别:产品 主要起草单位:国联汽车动力电池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中创新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汽研新能源汽车检验中心(天津)有限公司 项目编号:QCCPXT2306-2025 项目名称: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箱 标准类别:产品 主要起草单位: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创新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瑞浦兰钓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编号:QCCPZT2307-2025 项目名称:汽车动力电池单位产量综合能耗计算方法 标准类别:方法 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中汽数据有限公司,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编号:QCCPZT2308-2025 项目名称:汽车以太网1Gbps物理层接口(PHY)芯片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标准类别:产品 主要起草单位: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德赛西威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奕泰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项目编号:QCCPZT2309-2025 项目名称:汽车以太网交换芯片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标准类别:产品 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第一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裕太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比亚迪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神经元信息技术(成都)有限公司,南京奕泰微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昆高新芯微电子(江苏)有限公司 项目编号:QCCPZT2310-2025 项目名称:汽车音频总线芯片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标准类别:产品 主要起草单位: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新港海岸(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集益威半导体(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艾为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纳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天津瑞发科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成都振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编号:QCCPZT2311-2025 项目名称:燃料电池电动汽车 车载氢系统免拆检测方法 标准类别:方法 主要起草单位:合肥通用机械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华东理工大学,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清华大学,上海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项目编号:QCCPZT2312-2025 项目名称:燃料电池发动机带载振动试验方法 标准类别:方法 主要起草单位:中汽研新能源汽车检验中心(天津)有限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同济大学,东风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方电气(成都)氢燃料电池科技有限公司,氢质氢离(北京)氢能科技有限公司,国创氢能科技有限公司 上述标准的性质均为“推荐”;项目周期均为“12个月”;部内主管司局均为“装备工业一司”;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均为“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除了《电动汽车用动力蓄电池箱》制修订为“修订”外,其他均为“制定”。 二、升级传统产业标准项目计划——数字化转型 项目编号:QCCPZT2451-2025 项目名称:汽车智能制造大规模个性化定制 第 4部分:生产管理与供应链协同要求 标准类别:基础 主要起草单位:上汽大通汽车有限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编号:QCCPZT2452-2025 项目名称:汽车智能制造大规模个性化定制 第 5 部分: 用户运营服务要求 标准类别:产品 主要起草单位:上汽大通汽车有限公司,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有限公司,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标准的性质均为“推荐”;制修订均为“制定”;项目周期均为“12个月”;部内主管司局均为“装备工业一司”;技术委员会或技术归口单位均为“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同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还将通信行业《C-V2X规模化通信性能要求和测试方法》行业标准报批公示。 标准编号:YD/T 6701-2025 标准名称:C-V2X规模化通信性能要求和测试方法 标准主要内容:本文件规定了蜂窝车联网(C-V2X)规模化通信测试条件、测试指标性能要求以及指标测试方法。本文件面向智能网联汽车、智慧交通行业,适用于C-V2X直连通信规模化环境下的通信性能测试。  
增加辅助驾驶汽车安全技术要求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强制性国标征求意见

增加辅助驾驶汽车安全技术要求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强制性国标征求意见

发布时间:
2025-11-13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标准制修订计划,公安部已组织完成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的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本文件规定了机动车的整车及主要总成、安全防护装置等有关运行安全的基本技术要求,以及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和警车及残疾人专用汽车的附加要求。适用于在我国道路上行驶的所有机动车,但不适用于有轨电车及并非为在道路上行驶和使用而设计和制造、主要用于封闭道路和场所作业施工的轮式专用机械车。   修订背景 从近年我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实践和国内外机动车安全技术发展情况看,现行的2017版GB7258已难以适应新形势发展需求。 一是先进主被动安全技术应用率较低,与国外汽车发达国家差距明显。车辆电子稳定性控制、自动紧急制动等系统的配备车型范围小,盲区监测、驾驶行为动态监测等系统配备要求缺失。 二是部分客货运车辆技术要求偏低,运行安全性有待提高。货车货箱结构和固定方式、客车座椅布置等要求不够细致,货车违规产品数量占比大,轻型货车“大吨小标”、部分客货车预留非法改装空间等问题仍突出。 三是新能源汽车、辅助驾驶汽车的针对性条款要求少,难以满足新技术新业态快速发展下的交通安全管理需求。近年来,我国新能源汽车、具有辅助驾驶功能的乘用车渗透率快速提升,相关交通安全隐患和事故也逐渐增多,但目前标准相关技术要求滞后,难以满足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和交通安全治理现代化需求。 四是部分条款要求与近年新制修订标准不协调。目前标准关于车辆外部照明、后视镜、座椅、内饰材料等装置的技术要求与新制修订的相关国家标准不一致,需修改调整,以保持标准间的协调一致。 五是特型机动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使用量不断增加,但运行安全管理的技术依据缺失,系统性、整体性不强。 另外,2022年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印发的《“十四五”全国道路交通安全规划》提出“要强化车辆本质安全和运行安全,修订机动车运行安全国家标准”;2023年交标委开展的GB7258强标复审会议也提出“标准应进一步提升客货运车辆安全要求,扩大主被动安全系统应用,完善新能源汽车安全要求,结合‘十四五’全国道路交通安全规划要求,进行整体修订”。鉴于此,2024年交标委启动了标准修订立项程序。   主要技术内容变更 与GB7258一2017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进一步提升重中型货运车辆运行安全技术要求,以解决重中型货车制动性、行驶稳定性等安全性能不足的问题。 一是扩大自动紧急制动系统应用,要求所有货车(垃圾车、低速汽车除外)应装备自动紧急制动系统。 二是增加车道偏离预警系统应用,要求总质量大于或等于4500kg的货车(垃圾车除外)和核定载质量(或托举质量)大于或等于1000kg的专项作业车应装备车道偏离预警功能。 三是扩大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应用,要求所有货车(垃圾车、低速汽车除外)应装备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 四是扩大电控制动系统应用,要求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10000kg的半挂车应装备电控制动系统。 五是增加全景影像监测系统、盲区监测系统应用,要求总质量大于或等于4500kg的货车应装备全景影像监测系统或盲区监测系统。 六是增加驾驶人注意力监测系统应用,要求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和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应装备驾驶人注意力监测系统。 七是扩大轮胎爆胎应急装置应用,要求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采用双转向轴的除外)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危险货物运输货车的转向轮应装备轮胎爆胎应急装置。 八是增加集装箱车辆结构要求,要求集装箱运输车和集装箱运输半挂车的构造应为单层骨架结构,不应设置有活动、可翻转骨架的结构。 九是提升储气筒工作气压,要求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货车和货车底盘改装的专项作业车,采用气压制动时,储气筒的额定工作气压应大于或等于1000kPa。 十是增加电动半挂牵引车侧面防护装置配置要求,要求纯电动半挂牵引车侧面除永久固定安装在车辆上的可以作为侧面防护装置的各种设施外,存在大于1m的纵向间隙时,应提供防止人员卷入的侧面防护。   2、进一步提升大中型客车运行安全技术要求,以解决大中型客车主动安全装置应用不足等问题。 一是扩大自动紧急制动系统应用,要求所有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应装备自动紧急制动系统。 二是扩大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应用,要求所有未设置乘客站立区的客车应装备电子稳定性控制系统。 三是增加全景影像监测系统、盲区监测系统应用,要求车长大于或等于6m的客车应装备全景影像监测系统或盲区监测系统。 四是增加驾驶人注意力监测系统应用,要求公路客车、旅游客车应装备驾驶人注意力监测系统。 五是增加轮胎气压监测系统应用,要求公路客车、旅游客车使用单胎的车轮应安装轮胎气压监测系统。 六是扩大汽车安全带佩戴提醒装置应用范围,要求公路客车、旅游客车所有乘员乘坐位置应装备安全带提醒装置。 七是提高大型客车座椅纵向间距,要求车长大于9m的公路客车和旅游客车,同方向座椅的座间距应大于或等于700mm。   3、进一步提升新能源汽车运行安全要求,以保障新能源汽车安全高质量发展。 一是增加A型电力再生式制动系统要求,规范“单踏板”模式应用。 二是增加踏板误踩加速抑制功能要求,要求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载客汽车应具备踏板误踩加速抑制功能。 三是增加车载娱乐系统安全应用技术要求,要求汽车行驶速度超过10km/h时,驾驶人侧显示屏应关闭和禁止开启娱乐影像播放和游戏功能。四是增加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安全要求,明确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的动力电池应符合GB38031的规定,车身设有定向泄压和压力平衡装置。   4、增加辅助驾驶汽车安全技术要求,以引导规范辅助驾驶汽车发展。 一是增加组合驾驶辅助系统激活和退出条件。 二是增加驾驶人手部脱离检测和视线脱离检测要求。 三是增加限定授权驾驶人开启组合驾驶辅助功能要求。四是增加驾驶人与组合驾驶辅助系统人机交互等要求。五是增加说明书关于组合驾驶辅助系统的说明要求。   5、完善车辆识别代号打刻等管理要求,以进一步支撑车辆安全管理。 一是要求所有挂车(中置轴旅居挂车、无纵梁挂车除外)应至少有两个车辆识别代号。 二是严格货箱车辆识别代号打刻,要求总质量小于12000kg但大于3500kg的栏板式、仓栅式货车等重点车型还应在其货箱上打刻至少两个车辆识别代号。 三是要求总质量大于或等于12000kg的自卸汽车、混凝土搅拌车,应留有喷涂或粘贴/放置放大号牌号码的空间。 四是明确汽车操纵件设置形式,要求车辆行驶过程中保障运行安全相关的操纵件,应装备实体操纵件。 五是增加三轮载货摩托车反光标识粘贴要求。   6、增加特型机动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安全要求,以推动加强其运行安全管理。 一是增加特型机动车的轴数、照明及信号装置、产品标牌、承载平面等要求。 二是明确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外廓尺寸、制动系统、照明及信号装置、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等要求。   过渡期的建议及理由 基于汽车产品研发和生产经验,新生产车辆为符合GB7258新要求,要增加安全装置配备、调整相关软硬件结构。考虑对部分新增安全装置,目前已有配套国家标准,企业有相应技术储备和产品在售,对尚无配套国家标准的新增安全装置和需耗时调整制造工具的修订条款,本标准给予了实施过渡期,因此建议本标准发布日期至实施日期之间的过渡期为6个月。  
工信部:10月新能源汽车新车销量达到汽车新车总销量的51.6%

工信部:10月新能源汽车新车销量达到汽车新车总销量的51.6%

发布时间:
2025-11-13
11月1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发布2025年10月汽车工业经济运行情况。 一、10月汽车销量同比增长8.8% 10月,汽车产销分别完成335.9万辆和332.2万辆,同比分别增长12.1%和8.8%。 1-10月,汽车产销分别完成2769.2万辆和2768.7万辆,同比分别增长13.2%和12.4%。   (一)10月乘用车销量同比增长7.5% 10月,乘用车产销分别完成299.5万辆和296.1万辆,同比分别增长10.7%和7.5%。 1-10月,乘用车产销分别完成2423.7万辆和2420.9万辆,同比分别增长13.5%和12.9%。   (二)10月商用车销量同比增长21.0% 10月,商用车产销分别完成36.4万辆和36.1万辆,同比分别增长25.4%和21.0%。 1-10月,商用车产销分别完成345.6万辆和347.9万辆,同比分别增长10.9%和9.0%。   二、10月新能源汽车销量同比增长20.0%   10月,新能源汽车产销分别完成177.2万辆和171.5万辆,同比分别增长21.1%和20.0%;新能源汽车新车销量达到汽车新车总销量的51.6%。 1-10月,新能源汽车产销分别完成1301.5万辆和1294.3万辆,同比分别增长33.1%和32.7%,新能源汽车新车销量达到汽车新车总销量的46.7%。   三、10月汽车出口同比增长22.9%   10月,汽车整车出口66.6万辆,同比增长22.9%。新能源汽车出口25.6万辆,同比增长99.9%。 1-10月,汽车整车出口561.6万辆,同比增长15.7%。新能源汽车出口201.4万辆,同比增长90.4%。 (注:上述数据来自中国汽车工业协会。)  
工信部公示第401批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758个型号列入

工信部公示第401批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758个型号列入

发布时间:
2025-11-12
2025年11月1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官网公示申报的第401批《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新产品。经统计,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共有187家企业的758个型号,其中纯电动产品共170家企业645个型号、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43家企业96个型号、燃料电池产品共7家企业17个型号。   1、从动力类型看:纯电动产品共170家企业645个型号(含乘用车76个;客车40个;客车底盘8个;专用车410个;专用车底盘111个)申报;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43家企业96个型号(含乘用车45个;客车1个;客车底盘1个,专用车39个;专用车底盘10个)申报;燃料电池产品共7家企业17个型号(含专用车12个;专用车底盘5个)申报。      2、从产品类型看:新能源乘用车共27家车企的121个型号申报;新能源客车共15家车企的41个型号申报;新能源专用车共159家车企461个型号申报;新能源底盘产品共31家车企135个型号申报(含专用车底盘126个,客车底盘9个)。     3、换电式产品:本批次公示的换电式纯电动产品共有21家企业68个型号申报(含乘用车5个,专用车44个;专用车底盘19个)。     4、第401批新产品申报车型信息详情 请点击链接查看详细数据。     关于《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401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八十批)拟发布内容的公示   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4年第10号)等有关要求,现将《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401批)和《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八十批)拟发布内容予以公示,请社会各界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或通过网上意见征求系统反馈。   本批申请新产品准入的车辆生产企业共计633户,其中汽车生产企业450户、摩托车生产企业182户、三轮汽车生产企业1户。以上企业申报的新产品共计2135个,其中汽车产品1683个、摩托车产品450个、三轮汽车产品2个。申报新能源汽车产品的共有220户企业的758个型号,其中纯电动产品共170户企业645个型号、插电式混合动力产品共43户企业96个型号、燃料电池产品共7户企业17个型号。   本批申请产品变更扩展的车辆生产企业共计943户,其中汽车生产企业744户、摩托车生产企业198户、三轮汽车生产企业1户。以上企业申报的变更扩展产品共计8769个,其中汽车产品7872个、摩托车产品881个、三轮汽车产品16个。本批有25户汽车生产企业的40个汽车产品申请整改。   附件: 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401批)拟发布的新准入车辆生产企业及已准入企业变更信息清单.doc  2.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401批)的车辆新产品公示清单 3.申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第401批)的车辆变更扩展产品公示清单 4.《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八十批)拟发布的车型清单.doc    公示时间:2025年11月11日—2025年11月17日 传   真:010-66013726 电子邮件:qiche@miit.gov.cn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2025年11月10日  
工信部推动制造业中试平台高水平建设,明确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等重点方向

工信部推动制造业中试平台高水平建设,明确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等重点方向

发布时间:
2025-11-12
为落实《制造业中试创新发展实施意见》,进一步推进制造业中试平台体系化布局,加强高水平中试平台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快制造业中试平台体系化布局和高水平建设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于近日发布。   2025 版制造业中试平台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重点方向建设要点明确:聚焦仿真测试、封闭场测试、开放道路测试等环节,围绕智能底盘功能、性能、功能安全,集成极限工况测试场景、故障失效场景、动力学控制测试场景,开展动力电池多因素耦合可靠性评价、新体系电池性能测试及评价、电驱动系统可靠性评价、智能驾驶系统稳定性安全性评价等方面中试验证,加速新能源智能网联汽车升级迭代和产业化。   《通知》明确:按照“做强一批、激活一批、补齐一批”的推进思路,突出公共服务性质和功能,明确建设路径,系统化推动中试平台建设发展。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遴选符合条件的储备中试平台纳入部重点培育中试平台名录,打造高水平中试平台的中坚力量。工业和信息化部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重大工程实施需要、产业发展关键领域、重点产业链攻关任务需要,推动符合条件的部重点培育中试平台向国家级制造业中试平台升级,打造高水平中试平台的核心力量。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面向属地内具备公共服务属性但能力有待提升、作用发挥有待增强的中试平台,组织开展经验赋能等系列活动,或鼓励通过专业化整合等方式,指导中试平台“看样学样”、以学促改、以改促建。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特色优势选择补齐领域,依托产学研用等主体布局建设中试平台。同等条件下,工业和信息化部优先支持补齐领域中试平台纳入部重点培育中试平台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制造业中试平台体系化布局和高水平建设的通知 工信厅科函〔2025〕4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部属各单位、部属各高校:   为落实《制造业中试创新发展实施意见》(工信部联科〔2024〕11号),进一步推进制造业中试平台体系化布局,加强高水平中试平台建设,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聚焦推进新型工业化关键任务,坚持科学布局、因地制宜、标准引领、梯度培育的原则,统筹推进中试平台做优做强,有效发挥中试连接创新链、技术链和产业链的关键节点作用,加快推动产业科技创新成果工程化突破和产业化应用,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提供有力支撑。到2027年底,高水平中试平台力量进一步壮大,现代化中试平台体系基本建立,多主体参与、多领域布局、多层次服务的全国制造业中试服务网络初步形成。   二、主要任务 根据《制造业中试平台建设指引(2025版)》(附件1)、《制造业中试平台重点方向建设要点(2025版)》(附件2),按照“做强一批、激活一批、补齐一批”的推进思路,突出公共服务性质和功能,明确建设路径,系统化推动中试平台建设发展。 (一)做强一批中试平台。坚持梯次推进、培优育强、以点带面,引导中试平台围绕战略定位、基础能力、技术优势、运行机制、服务成效、未来潜力等方面建设发展,按照“储备中试平台—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培育中试平台—国家级制造业中试平台”的路径向更高水平迈进。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条件和管理要求建设储备中试平台,打造高水平中试平台的基础力量。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遴选符合条件的储备中试平台纳入部重点培育中试平台名录,打造高水平中试平台的中坚力量。工业和信息化部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重大工程实施需要、产业发展关键领域、重点产业链攻关任务需要,推动符合条件的部重点培育中试平台向国家级制造业中试平台升级,打造高水平中试平台的核心力量。 (二)激活一批中试平台。坚持分类施策、精准扶持、提质增效,推动中试平台增强内生发展动力和竞争力。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面向属地内具备公共服务属性但能力有待提升、作用发挥有待增强的中试平台,组织开展智能诊断、靶向提升、培训交流、经验赋能等系列活动,或鼓励通过战略性重组、专业化整合等方式,指导中试平台“看样学样”、以学促改、以改促建,突破发展中的痛点、堵点、难点,不断向高水平迈进。对于发展仍然低效的中试平台,引导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进一步增强检验检测、试验验证核心功能,盘活资源、释放潜力,围绕优势业务方向转型发展。 (三)补齐一批中试平台。坚持需求导向、分业施策、因地制宜,稳步有序布局建设一批中试平台,不断充实高水平中试平台新生力量。聚焦人工智能、人形机器人、量子科技、清洁低碳氢、生物医药、工业母机、仪器仪表以及重大技术装备、新材料、信息技术等关系未来发展、关乎产业安全、中试供给紧缺的关键行业领域,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特色优势选择补齐领域,依托产学研用等主体布局建设中试平台。同等条件下,工业和信息化部优先支持补齐领域中试平台纳入部重点培育中试平台管理。   三、工作安排 (一)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11月28日前依据《储备中试平台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附件3),动员符合条件的中试平台依托单位登录制造业中试数字化管理服务平台(http://zhongshi.ceprei.com)填报上传《储备中试平台申报信息表》盖章扫描件,并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遴选出储备中试平台,于12月15日前在制造业中试数字化管理服务平台上传《2025年储备中试平台汇总表》盖章扫描件。已纳入2024年度储备库的中试平台(首批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培育中试平台除外)须参照上述要求填报更新相关信息,由各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复核。 (二)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12月最后5个工作日内将属地内储备中试平台名单动态调整情况、制造业中试平台激活情况信息表(附件4)和补齐情况信息表(附件5),在制造业中试数字化管理服务平台填报并上传盖章扫描件。   四、工作要求 (一)请各方高度重视中试平台体系化布局和高水平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多元稳定的投入机制、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精准高效的支持机制,加大资金、土地、人才等政策供给和资源支持,促进中试平台不断提升发展效能,带动区域和行业中试能力整体性提升。 (二)要遵循产业发展规律,坚持从实际出发,立足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和科研条件,推进中试平台布局建设,实现功能互补、资源互享、业务互促,防止一哄而上、盲目推进,避免重复性建设、“内卷式”竞争。 (三)要推动中试平台建设与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现有中试功能协同,与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先进制造业集群、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等创新成果策源地和产业发展集聚区建设一体化推进,形成叠加效应、聚合效应、倍增效应。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郑国文 010-68205256 平台技术支持:周威荣 13512747863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   附件: 1.制造业中试平台建设指引(2025版) 2.制造业中试平台重点方向建设要点(2025版) 3.储备中试平台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 4.制造业中试平台激活情况信息表 5.制造业中试平台补齐情况信息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5年11月10日
工信部:关于2026—2027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信部:关于2026—2027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11-11
为适应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按照《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等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2026-2027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2026-2027年度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新能源汽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等要求。       关于2026—2027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工信部通装函〔2025〕294号   各乘用车企业:   为适应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根据《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令 第44号)、《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3号)、《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64号)等规定,现就2026—2027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6年度、2027年度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48%和58%。 二、对核算年度生产量2000辆以下并且生产、研发和运营保持独立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进口量2000辆以下的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较上一年度下降达到4%以上的,其达标值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GB 27999)规定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础上放宽60%;下降2%以上不满4%的,其达标值放宽30%。 三、乘用车企业核算新能源汽车积分达标值时,低油耗乘用车生产量或者进口量按照其数量的0.1倍计算。 四、2026—2027年度的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按照《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见附件)确定。 五、2026—2027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核算中,对标准配置循环外技术且具有循环外节能效果的车型,继续给予其燃料消耗量减免一定额度。新的循环外技术/装置积分核算规定发布前,按《关于2024—2025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5年11月7日   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 车辆类型:纯电动乘用车 标准车型积分:0.0017×R+0.15   车辆类型: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 标准车型积分:0.5   车辆类型:燃料电池乘用车 标准车型积分:0.05×P   备注: 1)R为纯电动汽车续驶里程型式认证值,单位为km。 2)P为燃料电池系统额定功率,单位为kW。 3)当R小于100时,标准车型积分为0分;100≤R<150时,标准车型积分为0.3分。 4)纯电动乘用车标准车型积分上限为1.2分,燃料电池乘用车标准车型积分上限为4分。 5)车型积分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   1、纯电动乘用车积分相关要求 纯电动乘用车车型积分=标准车型积分×续驶里程调整系数×能量密度调整系数×电耗调整系数×低温续驶里程调整系数。 1)当100≤R<150时,续驶里程调整系数为0.7;当150≤R<200时,续驶里程调整系数为0.8;当200≤R<300时,续驶里程调整系数为0.9;当300≤R时,续驶里程调整系数为1。 2)当纯电动乘用车动力电池系统的质量能量密度<90Wh/kg时,能量密度调整系数为0;当90Wh/kg≤质量能量密度<105Wh/kg时,能量密度调整系数为0.7,当105Wh/kg≤质量能量密度<125Wh/kg时,能量密度调整系数为0.8;当125Wh/kg<质量能量密度时,能量密度调整系数为1。 3)纯电动乘用车30分钟最高车速不低于100km/h。按整备质量(m,kg)不同,设定纯电动乘用车电能消耗量目标值(Y)。车型电能消耗量(kW·h/100km,工况法)满足电能消耗量目标值的,电耗调整系数(EC系数)为车型电能消耗量目标值除以电能消耗量实际值(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上限为1.2倍);车型电能消耗量满足《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限值第1部分:乘用车》(GB36980.1)规定的限值要求但不满足目标值的,EC系数为1倍;其余车型EC系数按0.5倍计算,并且积分仅限本企业使用。纯电动乘用车电能消耗量目标值为《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限值第1部分:乘用车》(GB36980.1)对应的车型电能消耗量限值的85%。 4)按照《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和续驶里程试验方法第1部分:轻型汽车》(GB/T18386.1)附录A测定的低温环境开启暖风装置制热状态下的续驶里程相比于纯电动汽车续驶里程型式认证值的下降率低于35%的,低温续驶里程调整系数为1.2倍,其余车型低温续驶里程调整系数按1倍计算。   2、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应符合《插电式混合动力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GB/T32694)要求。车型电量保持模式试验的燃料消耗量与《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19578)中车型对应的燃料消耗量限值相比应当小于65%;其电量消耗模式试验的电能消耗量与《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限值第1部分:乘用车》(GB36980.1)中车型对应的电能消耗量限值相比应当小于135%。无法同时满足以上两项指标的车型按照标准车型积分的0.5倍计算,并且积分仅限本企业使用。   3、燃料电池乘用车纯氢续驶里程不低于300km,当P不低于驱动电机额定功率的50%且不小于50kW,燃料电池乘用车所采用的燃料电池系统启动温度不高于-30℃,燃料电池堆额定功率密度不低于3.0kW/L,系统额定功率密度不低于400W/kg时,车型积分按照标准车型积分的1倍计算;其余车型积分按照标准车型积分的0.5倍计算,并且积分仅限本企业使用。   注:在核算乘用车企业新能源汽车积分实际值时,同一车型在核算年度有多个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的,按照不同的积分分开计算。  
工信部:第79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公告

工信部:第79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公告

发布时间:
2025-11-10
2025年11月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正式公告《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九批)。经统计,本批次公告中列入的新能源汽车车型共计205个,其中,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车型车6个;纯电动商用车车型182个;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车型10个;燃料电池商用车车型7个。   以下是公告原文: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400批)、《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九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三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4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3年第3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400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九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三批)予以公告。   附件: 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400批).doc 2.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九批).doc 3.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三批).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5年11月6日  
工信部启动第二批次网络安全保险服务试点工作

工信部启动第二批次网络安全保险服务试点工作

发布时间:
2025-11-07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联合发布《关于组织开展第二批次网络安全保险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 1)工业领域:面向整车生产制造企业、车联网服务平台运营企业等车联网相关企业,主要保障车联网服务平台安全、车联网数据安全等。 2)中小企业:结合各地方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建设实际,针对专精特新等优质中小企业,通过网络安全保险服务提升全流程网络安全风险管理能力。针对量大面广的中小微企业,通过普惠式网络安全保险提升中小企业网络安全防范水平。 3)行业企业可单独或联合相关主体(牵头单位1家,联合单位不超过5家)申报网络安全保险服务典型案例。每个主体牵头申报的网络安全保险服务典型案例总数原则上不超过5个,同一案例不可通过多途径同时申报。 地方主管部门结合《目录》和本地区发展实际,制定本地区网络安全保险服务试点工作方案。鼓励地方综合运用现有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版(次)高端软件、产业园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等政策支持举措,从政策、资金、资源配套等方面为网络安全保险服务试点提供支持。 行业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产业链链主企业、大型企业集团、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可结合自身风险管理需求,联合网络安全保险服务机构制定网络安全保险服务试点工作方案。鼓励行业企业在供需对接、组织保障、技术支撑等资源配套方面予以支持。     关于组织开展第二批次网络安全保险服务试点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联网安函〔2025〕4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通信管理局,各金融监管局,各财产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等相关企事业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工业和信息化部、金融监管总局《关于促进网络安全保险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工信部联网安〔2023〕95号)要求,为加快推进网络安全保险服务应用推广,推动网络安全产业高质量发展,现组织开展第二批次网络安全保险服务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目的 一是进一步提升全社会网络安全保险认知。树立行业典型案例标杆,推动需求侧企业提升网络安全保险意识,积极利用网络安全保险服务提升网络安全防护水平。二是健全网络安全保险标准规范。推动建立覆盖网络安全保险服务全生命周期的标准体系,规范网络安全保险服务流程,强化行业自律,提升网络安全保险服务规范化水平。三是打造网络安全保险服务新模式。丰富网络安全保险产品场景化供给,提升网络安全技术赋能水平,建立网络安全保险行业协作机制,推动网络安全和金融服务融合创新,助力网络安全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试点对象及内容 (一)重点行业领域 主要包括面向电信和互联网、工业、金融以及其他相关行业领域的企业类保险。 1.电信和互联网领域。面向基础电信运营商及用户,主要保障通信业务网络和数据安全、降低电信网络诈骗风险及损失。面向大型平台企业、云服务提供商等互联网企业,主要保障云服务网络和数据安全、云平台及用户运营安全等。 2.工业领域。面向工业企业、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等相关企业,主要保障其数字化转型过程中的生产制造系统网络安全、管理系统网络安全、工业云安全、工业互联网平台安全、数据安全等。面向整车生产制造企业、车联网服务平台运营企业等车联网相关企业,主要保障车联网服务平台安全、车联网数据安全等。 3.金融领域。面向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公司、理财公司、养老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和企业,主要保障企业信息网络、服务器、相关设备网络安全,以及金融业务系统网络安全、客户信息和金融交易数据安全等。 4.其他行业领域。面向能源、教育、医疗卫生等重点行业企业,结合行业网络安全风险特征及安全保障需求,主要保障行业企业网络和数据安全。 (二)重点主体 主要包括面向重点企业、中小企业、产业园区等主体对象的企业类保险和针对网络安全产品的产品服务类保险。 1.重点企业。结合各地方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实际,在信息通信行业、原材料工业、装备工业、消费品工业、电子信息制造业、金融等重点行业中选择产业链链主企业、处于产业链关键环节的重点企业,通过网络安全保险提升重点企业及重点产业链网络安全水平。 2.中小企业。结合各地方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建设实际,针对专精特新等优质中小企业,通过网络安全保险服务提升全流程网络安全风险管理能力。针对量大面广的中小微企业,通过普惠式网络安全保险提升中小企业网络安全防范水平。 3.产业园区。结合各地方特色产业集群、产业园区建设实际,选择符合区域发展战略规划方向、信息化应用程度深、产业集聚程度高的重点产业园区,为园区入驻企业提供打包式、批量式网络安全保险服务,通过网络安全“园区保”提升园区入驻企业网络安全风险防范能力和园区整体网络安全服务水平。 4.网络安全产品。结合网络安全产品应用情况,面向抗DDoS攻击、防勒索攻击、终端防护、安全托管云服务等主流网络安全产品,通过网络安全保险服务承保其在提供或运维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财产损失或赔偿责任,为网络安全产品增信。   三、工作流程 (一)案例征集 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网络安全企业、基础电信运营商、保险科技公司、专业测评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科研院所等网络安全保险服务机构及行业企业依据试点对象和内容,可单独或联合相关主体(牵头单位1家,联合单位不超过5家)申报网络安全保险服务典型案例。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一定的网络安全保险服务实践经验和创新能力。牵头或联合申报单位中应有至少一家具备保险业务资格。每个主体牵头申报的网络安全保险服务典型案例总数原则上不超过5个,同一案例不可通过多途径同时申报。 牵头申报单位应于2025年11月28日前将网络安全保险服务典型案例申报书(附件1)报属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者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地方主管部门)。地方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地区网络安全保险服务典型案例的初审和推荐工作,相关金融监管局配合做好工作,于2025年12月12日前将典型案例申报书(纸质版一式3份和电子版光盘)、汇总表(纸质版一式2份和电子版光盘,附件2)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金融监管总局组织评审后,形成《网络安全保险服务典型方案目录(2025年)》(以下简称《目录》)。 (二)试点申报 地方主管部门结合《目录》和本地区发展实际,制定本地区网络安全保险服务试点工作方案(附件3)。鼓励地方综合运用现有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版(次)高端软件、产业园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等政策支持举措,从政策、资金、资源配套等方面为网络安全保险服务试点提供支持。 网络安全保险服务机构可联合行业企业制定网络安全保险服务试点工作方案(附件4)。网络安全保险服务机构应积极发挥行业积累和资源优势,为供需对接和保险服务等提供资源保障。 行业企业(包括但不限于产业链链主企业、大型企业集团、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可结合自身风险管理需求,联合网络安全保险服务机构制定网络安全保险服务试点工作方案(附件5)。鼓励行业企业在供需对接、组织保障、技术支撑等资源配套方面予以支持。 试点工作方案应于2025年12月31日之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金融监管总局遴选符合要求的试点方案开展试点工作。 (三)试点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金融监管总局组织召开试点工作启动会,部署实施试点工作。参与试点的地方主管部门、服务机构和行业企业应通过试点支撑平台定期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按照试点工作方案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四)支持保障 国家工业信息安全发展研究中心等支撑单位组织开展网络安全保险政策解读、宣贯培训和交流对接,依托试点支撑平台对网络安全保险服务试点工作开展全程支撑服务。 (五)试点退出 牵头参与试点的服务机构、行业企业经营服务出现重大问题、严重违法违规等行为,取消其试点资格。 (六)工作总结 地方主管部门、服务机构和行业企业开展试点总结工作,对年度试点开展情况、网络安全保险产品创新情况、网络安全保险服务实施情况等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报告,于2026年9月30日之前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络安全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金融监管总局适时组织召开总结会议,推广网络安全保险优秀实践做法。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政策宣贯,加强支持力度。地方主管部门要加强网络安全保险服务政策宣贯解读,挖掘释放行业企业网络安全保险需求,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强化资源保障,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二)供需双向发力,强化专业供给。地方主管部门要以网络安全保险服务需求为导向,培育一批既懂保险又懂安全服务的网络安全保险服务机构,丰富网络安全保险产品类型,推动提升风险评估、安全监测、应急响应等重点环节安全服务能力。 (三)健全工作机制,优化产业生态。保险公司、网络安全企业应协同合作,结合场景开发多元化服务模式,积极参与网络安全保险生态建设,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险流程机制,促进网络安全保险推广应用。 (四)加强经验总结,增强试点成效。地方主管部门要建立试点工作的动态跟踪与经验总结机制,及时梳理成功经验及遇到的问题和挑战,加强优秀案例应用推广,强化示范带动作用,积极引导试点成效向政策、标准转化。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 肖俊芳 010-68206187 孙倩文 010-88680837 15611629846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5年10月29日  
工信部:《轻型汽车自动紧急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公示

工信部:《轻型汽车自动紧急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公示

发布时间:
2025-11-06
根据国家标准委下达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完成了《轻型汽车自动紧急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等3项强制性国家标准(报批稿)、《电动客车安全要求》等2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外文版(报批稿)的编制工作。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现对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予以公示。     计划编号:20241853-Q-339 标准名称:轻型汽车自动紧急制动系统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标准摘要:本文件规定了M1和N1类汽车自动紧急制动系统的一般要求及性能要求,描述了试验方法,本文件适用于M1和N1类汽车。 建议实施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为提升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支撑我国汽车产业发展优势,本标准的整体技术内容与联合国世界车辆法规UNR152保持协同,并在满足政府管理需求和符合行业发展现状的基础上进行制定。本标准是我国智能网联汽车管理的重要内容;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没有冲突或矛盾。   本标准依据GB/T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起草。起草过程中,统筹考虑与国内外现有自动紧急制动相关标准的技术内容协同,争取国际协调;标准要求紧密结合国内当前行业技术水平,针对草案内容多次广泛征求意见并深入讨论。   主要技术内容:标准范围、紧急制动、碰撞预警、通用要求、系统的开启和关闭、系统的自动关闭、系统运行状态的提示信号、驾驶员干预、性能要求、误响应要求、系统部分关闭后的能力要求、功能安全要求。   自发布日期至实施日期之间过渡期的建议 鉴于自动紧急制动系统在减少交通事故发生方面的重大作用,同时结合当前技术发展水平,经项目组成员深入全面地讨论和评估后,建议标准于2028年1月1日实施,过渡期如下所示: 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M1类车辆以及多用途货车,除针对踏板式两轮摩托车目标的功能要求(4.1)、预警能力(5.1.4)、紧急制动能力(5.2.4)和鲁棒性(5.3d)的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2028.1.1)起开始执行,对于针对踏板式两轮摩托车目标的功能要求(4.1)、预警能力(5.1.4)、紧急制动能力(5.2.4)和鲁棒性(5.3d)的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25个月(2030.1.1)开始执行。 对于已获得型式批准的M1类车辆以及多用途货车,除针对踏板式两轮摩托车目标的功能要求(4.1)、预警能力(5.1.4)、紧急制动能力(5.2.4)和鲁棒性(5.3d)的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2029.1.1)开始执行,对于针对踏板式两轮摩托车目标的功能要求(4.1)、预警能力(5.1.4)、紧急制动能力(5.2.4)和鲁棒性(5.3d)的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25个月(2030.1.1)开始执行。 对于新申请型式批准的除多用途货车外的N1类车辆,除针对踏板式两轮摩托车目标的功能要求(4.1)、预警能力(5.1.4)、紧急制动能力(5.2.4)和鲁棒性(5.3d)的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13个月(2029.1.1)开始执行,对于针对踏板式两轮摩托车目标的功能要求(4.1)、预警能力(5.1.4)、紧急制动能力(5.2.4)和鲁棒性(5.3d)的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25个月(2030.1.1)开始执行。 对于已获得型式批准的除多用途货车外的N1类车辆,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25个月(2030.1.1)开始执行。